2022税务政策支持(税务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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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 1、2022年税务新政策
- 2、2022年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 3、2022这一年,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有力促进稳经济大盘
- 4、2022年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
- 5、所得税优惠政策最新2022
- 6、2022年新出台的税费支持政策是什么?
2022年税务新政策
2022年税务新政策包括:1、符合条件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自2021年4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注意哟:需要是小规模纳税人而且专票普票都计入15万额度中,超过一分钱都得全额申报纳税。2、阶段性减免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2022年会继续执行1%的增值税税率政策,从2020年开始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至按1%征收率征收,在享受了两年后这个政策继续延长了1年,可以说国家为了中小企业发展操碎了心,至于未来会不会继续延长有待观察。3、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如果你是小型微利企业,那么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也就是说100万内实际税负率仅为2.5%。
法律依据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 条例第十一条所称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
(一)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
(二)除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
本条第一款所称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

2022年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一、新出台的税费支持政策
(一)2022年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2022年第14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2022年第17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持续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2022年第19号)
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的公告》(2022年第21号)
(二)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2号)
(三)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暂停预缴增值税政策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1号)
(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1号)
(五)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政策依据】
《国 务 院关于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国发〔2022〕8号)
(六)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2022年第15号)
(七)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2022年第16号)
(八)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快递收派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8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九)减征部分乘用车车辆购置税政策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减征部分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2022年第20号)
(十)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0号)
(十一)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政策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3号)
(十二)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政策
【政策依据】
《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2号)
(十三)阶段性缓缴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政策
【政策依据】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23号)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16号)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31号)
(十四)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政策
【政策依据】
《医保局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医保发〔2022〕21号)。
二、延续实施的税费支持政策
(十五)重点群体创业税费扣减政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18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 务 院扶 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
(十六)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税费扣减政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18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 务 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
(十七)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18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49号)
(十八)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18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55号)
(十九)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税费扣减政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2年第4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 役 军 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 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
(二十)吸纳退役士 兵就业税费扣减政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2年第4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 役军 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 役士 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
(二十一)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增值税政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2年第4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
(二十二)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印花税政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2年第4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高校学生公寓房产税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4号)
(二十三)城市公交站场等运营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2年第4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1号)
(二十四)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2年第4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2号)
(二十五)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政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2年第4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关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60号)
(二十六)支持疫情防护救治等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2年第4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 状病 毒感 染的肺 炎疫 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0号)
(二十七)商品储备免征印花税和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部分国 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8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 家储 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77号)
(二十八)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继续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2号)
2.《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0号)
(二十九)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1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39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87号)
(三十)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关政策条件的公告》(2022年第6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
(三十一)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42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
(三十二)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42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
(三十三)外籍个人津补贴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外籍个人津补贴等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43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
(三十四)阶段性降低失 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
【政策依据】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失 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 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23号)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25号)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阶段性降低失 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14号)
2022这一年,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有力促进稳经济大盘
2022年以来,面对风高浪急的国际环境和艰巨繁重的国内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中国经济再次展现如大海般的包容与韧性。2022年前三季度,国内生产总值(GDP)同比增长3%,在上半年同比增长2.5%的基础上,持续巩固回升态势。
一年来,税收政策持续发力,根据2021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部署,实施新的减税降费政策,加大对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制造业企业等的支持力度。截至11月10日,全国税务系统合计办理新增减税降费及退税缓税缓费3.7万亿元,为中国经济大船乘风破浪向前提供助力。
“留”得青山 把“稳”航向
今年初,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迅速出台。在前几年减税降费基础上,一系列具有针对性的创新举措,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时”与“势”的深刻洞察,以及让亿万市场主体过上“好日子”的魄力与决心。
翻开2022年新的组合式税费政策指引,不难发现,这些政策之中,既有阶段性措施,又有制度性安排;既有减免政策,又有缓缴、退税措施;既有普遍适用的减负政策,又有特定领域专项帮扶措施;既有延续性安排,又有新增部署;既有中央统一实施的政策,又有地方依法自主实施的措施
3.7万亿元新增减税降费及退税缓税缓费背后,是一系列退、减、缓税费政策的落地生根见效,支持企业“留”得青山,支撑中国经济大船“稳”住底盘、把“稳”航向。
——“退”出一片新天地
今年4月1日,大规模留抵退税开始实施。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中,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是“重头戏”。数据显示,截至11月10日,留抵退税合计已达23097亿元,成为帮助市场主体爬坡过坎的重要力量。
好政策,需要快落实。为了让市场主体尽早享受政策红利,原定全年存量留抵退税任务提前到第二季度集中完成,并于7月新扩围7个行业退税,退税速度进一步提高。
好政策,还需要稳落实。在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过程中,税务部门坚持“快退税款、狠打骗退、严查内错、欢迎外督、持续宣传”五措并举,坚持与财政、人行、公安等部门倾力合作,确保分厘资金稳稳落袋。
退到账上的资金,企业都用来做了什么?
税务部门组织开展的企业抽样调查显示,企业留抵退税资金主要用于扩大生产、技术研发、支付薪酬等方面。中央财经大学财政税务学院党委书记、教授樊勇表示,增值税留抵退税有力缓解企业资金流压力,让受到疫情冲击的市场主体缓过劲、转起来了。
——“减”轻前行负担
退税,让企业资金从“纸上”落到“账上”,激发新的活力。减税,则为企业爬坡过坎时卸下包袱,加快跑的速度。
今年以来,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小微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等政策陆续出台,让不少企业的缴税金额明显减少。
风雨之中,每个市场主体都在中国经济这艘大船的庇护下前行。
针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税收不断传递着政策温度。今年以来,包括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暂停预缴增值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等政策,及时为困难行业“雪中送炭”。
这一年,减税阳光还照在了与百姓密切相关的衣食住行上。
个人换购住房符合条件可享受个人所得税退税优惠、对养老托育服务业实施“六税两费”减免、开通个人养老金账户可享受相应的个人所得税优惠、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
在实现“老有所养、幼有所育、住有所居”的美丽生活图景中,在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中,税收用自身的“减法”为人们的幸福做着“加法”。
——“缓口气”再“加把劲”
今年以来,缓缴税费政策相继出台。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阶段性缓缴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并对制造业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缓缴的所得税等“五税两费”在缓缴期届满后继续延长4个月。
“退”“减”“缓”,让机器动起来,让车间响起来,也让中国经济平稳运转起来——“稳”字当头,是税收发挥职能作用的准则。
增值税发票数据显示,随着系列税费支持政策迅速落地,第二季度全国企业销售收入同比增长1.1%,扭转了前期下滑局面,第三季度以来同比增长3.4%,呈现回稳向好势头。
“新”能动力 加速前“进”
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创新是第一动力。只有实施创新驱动战略,才能开辟发展新领域、新赛道,确保中国经济大船行稳致远。
上半年,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至100%,下半年,企业创新收获的税收红包则更多。
9月7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在今年第四季度实施三项支持企业创新的阶段性减税政策,激励企业增加投入提升创新能力。随后,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等部门对上述优惠事项进行明确。
北京国家会计学院财税政策与应用研究所所长李旭红表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有助于激励企业在科技研发方面增加投入,这不但有助于企业自身的经营情况改善实现产业升级,从中长期发展而言,也是综合国力提升、经济产生增量的关键。
税收数据显示,截至11月10日,高技术行业和高新技术企业退税4056亿元,销售收入同比增长7.2%。
在国内疫情反弹、工业生产循环受到冲击的背景下,高技术产业仍有较为亮眼的表现。前11个月,高技术产业投资同比增长19.9%,高技术制造业增加值同比增长8%,装备制造业增加值同比增长6.2%。
“扩”大内需 驶入新水域
在部署明年经济工作时,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首要一点便是着力扩大国内需求,要把恢复和扩大消费摆在优先位置。
消费是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持久动力,是畅通国内大循环的关键环节和重要引擎,是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需要的重要内容。作为拉动经济增长的“三驾马车”之一,扩大内需向来是中国经济发展的重要着力点。
事实上,促进扩大内需,税收一直在发力。在“买买买”的背后,就有更多来自税收的推动。
买汽车,有了新的税收优惠。
买部分乘用车,可以减征车购税。今年实施的阶段性减征部分乘用车车辆购置税政策,精准将受益范围锁定在小排量、经济型、占比大的乘用车。
买新能源汽车,则能享受车购税免征政策。今年9月,这项始于2014年的优惠政策第三次延续。专家表示,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购税政策又一次延期,稳定了社会预期、提振了市场信心,对推进我国交通能源战略转型、促进我国汽车行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今年10月底,全球最大的免税商城海口国际免税城开业。随之,海南启动离岛免税促消费活动。
海南离岛免税政策始于2014年,去年海南离岛免税店年销售额突破600亿元。目前,全国已有24个省份实施了离境退税政策,其中北京离境退税商店已超过800家。几年来,离境退税政策覆盖范围不断扩大,“即买即退”等便利措施逐步落实,有效促进了免税业发展。
一年来,税务与商务等部门陆续出台多项政策,支持相关消费产业发展。在促进餐饮业恢复发展方面,税务部门落实各项助企纾困政策;在促进绿色智能家电消费方面,税务部门全面落实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切实减轻家电流通企业资金压力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着力扩大内需,增强消费对经济发展的基础性作用和投资对优化供给结构的关键作用。
在新时期,扩大内需有着高质量发展、供给侧改革等背景下的新使命。这当中,税收又当如何发力?
《扩大内需战略规划纲要(2022—2035年)》中,不乏税收的身影:促进免税业健康有序发展,优化促进外贸发展的财税政策,健全直接税体系,完善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等内容,为税收促进扩大内需指明方向。
扩大内需,增加居民可支配收入,完善收入分配格局是基础。近两年来,个人所得税制度不断完善,为完善收入分配格局、扩大内需刺激消费奠定基础。
今天的中国,拥有全球最完备的产业体系、最大的消费市场,以及2.2亿人的人才资源总量。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作出“明年经济运行有望总体回升”的战略判断,国家税务总局党委书记、局长王军在接受采访时表示,明年经济发展的目标是科学的、积极的、稳妥的,税务部门将抓紧研究明年支持经济社会发展的税费政策,延期优化、完善改革、精准发力,把好钢用在刀刃上。相信在包括税收在内的多项政策作用下,中国经济定能勇开“顶风船”,无惧“回头浪”。(记者 何乐)
2022年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
2022年最新税收优惠政策
第一个税收优惠政策:
1.中小微企业新购价值500万元以上的设备、器具,折旧3年,100%可一次性扣除,折旧4年.5年.10年内,50%可在原来的一次性扣除,其余50%可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扣除。
公司选择适用上述政策扣除不足造成的损失,可在未来五个纳税年度结转填补,享受其他增加损失结转年限政策的公司可按现行规定执行。
2.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国从事非限制、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信息传输行业.建筑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不足2000人,营业收入不足10亿元,总资产不足12亿元;
(2)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不足20亿元或总资产不足1亿元;
(3)其他行业:从业人员不足1000人或营业收入不足4亿元。
第二项税收优惠政策:
1.由省.自治区.根据本地区具体情况和宏观调控需要,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了小规模增值税纳税人.小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在50%的税收范围内减免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市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附加费.附加地方教育。
所得税优惠政策最新2022
2022年关于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主要有:
对于企业来说,百分之二十五是最基本的税率;小型微利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在一百万以内的,先乘以百分之二十五再乘以对应税率,而一百万以上三百万以下的,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
具体的计算方式是:先乘以百分之五十,再乘以对应的税率。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即对于100万元以内的部分,实际税负率为2.5%,100万元至300万元部分的速算扣除数在2023年1月1日前为2.5%。在规定时间内,针对小型微利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一百万的部分,计算方式是乘以百分之二十五再乘以百分之二十的税率,而超过一百万但不超过三百万的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具体的计算方式是乘以百分之五十,再乘以百分十二十的税率。对于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或已经认定的技术先进性服务企业,在乘以相应税率之前需要先乘以百分之十五
2022年新出台的税费支持政策是什么?
为了方便市场主体及时了解适用税费支持政策,税务总局对新出台的和延续实施的有关政策进行了梳理,按照享受主体、优惠内容、享受条件、政策依据的编写体例,形成了涵盖33项内容的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指引,后续将根据新出台税费政策情况持续更新。今天带你了解:新出台的税费支持政策——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和公共交通运输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
【享受主体】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注: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享受条件】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2022年第15号)
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
【享受主体】
提供符合条件的快递收派服务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22年5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是指接受寄件人委托,在承诺的时限内完成函件和包裹的收件、分拣、派送服务的业务活动。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快递收派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8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
【享受主体】
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财政部_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1号)发布之前已征收入库的按规定应予免征的增值税税款,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或者办理税款退库。
【享受条件】
1.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2.已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将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办理免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_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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