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事务所的资质(会计事务所资质等级几年一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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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给各位分享会计事务所的资质的知识,其中也会对会计事务所资质等级几年一评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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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会计师事务所注册需要什么条件

会计师事务所注册需要条件如下:

1、有2名以上的合伙人。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

4、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

(二)成为合伙人(股东)前3年内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三)最近连续3年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业务且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业务时间累计不少于10年或者取得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后最近连续5年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业务。

(四)成为合伙人(股东)前3年内没有因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而被省级财政部门作出不予受理、不予批准或者撤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的决定。

(五)在境内有稳定住所,每年在境内居留不少于6个月,且最近连续居留已满5年。因受行政处罚、刑事处罚被吊销、撤销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的,其被吊销、撤销执业资格之前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业务的年限,不得计入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累计年限。

会计事务所有资质?

(一)设立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4、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二)设立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6、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三) 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4、有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后最近连续5年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下列审计业务的经历,其中在境内会计师事务所的经历不少于3年:(1)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2)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3)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5、成为合伙人或者股东前1年内没有因采取隐瞒或提供虚假材料、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而被省级财政部门作出不予受理、不予批准或者撤销会计师事务所的决定。(四)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设立主任会计师。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的主任会计师由执行会计师事务所事务的合伙人担任。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的主任会计师由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由股东担任。(五) 注册会计师在成为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之前,应当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办理完从原会计师事务所转出的手续。若为原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还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合伙协议或者章程办理完退伙或者股权转让手续。(六) 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未经同意,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使用包含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字号的名称。(七) 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全体合伙人或者全体股东提出申请,由拟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批准。二、 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向省级财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五)全体合伙人或者全体股东现所在的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为其出具的从事本办法“事务所设立条件”第(三)项第4款规定的审计业务情况的证明、已转出原会计师事务所证明,若合伙人或者股东为原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的,还应提交退伙或者股权转让证明(退伙或股东会协议、股权转让协议书)。(八)办公场所的产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复印件。设立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还应当提交验资证明。因合并或者分立新设会计师事务所的,还应当提交合并协议或者分立协议。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三、 经省级财政部门批准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四、 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应当自会计师事务所办理完工商登记手续之日起60日内办理完转入该会计师事务所的手续。注册会计师在未办理完转入手续以前,不得在新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五、 因合并或者分立新设会计师事务所,按照本办法设立会计师事务所有关规定办理。(一)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设立分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依法成立三年以上,内部管理制度健全;3、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上年末的净资产和职业风险基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300 万元,合伙会计师事务所上年末的净资产和职业风险基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50万元;4、申请设立分所前3年内该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已设立的分所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因合并或者分立新设的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设立分所的,其成立时间可以合并或者分立前会计师事务所的成立时间为准。(二)会计师事务所设立的分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3、有固定的办公场所。4、分所的名称应当采用“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分所所在行政区划名+分所”的形式。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设立分所,应当向拟设立分所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7、分所办公场所的产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复印件。合并后的会计师事务所于合并当年提出设立分所的,不需要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上年度资产负债表,但应当提交合并协议和合并基准日的资产负债表。三、跨省级行政区划设立分所的,分所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就设立该分所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否符合办法规定的设立分所条件,征求该会计师事务所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的意见。该会计师事务所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在10日内回复意见。会计师事务所设立的分所经省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应当依法办理分所办理分所工商登记手续。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跨省级行政区划迁移办公场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2、申请迁移时未正在接受财政部或省级财政部门检查,或者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或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调查。二、 会计师事务所跨省级行政区划迁移办公场所,应当向迁入地省级财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7、全体合伙人或者股东会作出的迁移办公场所决议。迁移同时需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名称的,还应当提交迁入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三、迁入地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就该会计师事务所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征求迁出地的省级财政部门的意见。迁出地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在10日内回复意见。四、经批准跨省级行政区划迁移办公场所的会计师事务所设有分所的,应当向其分所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备案,并交回原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书。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为其换发新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书。(一)设立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4、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二)设立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6、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会计师事务所(Accounting Firms)是指依法独立承担注册会计师业务的中介服务机构,是由有一定会计专业水平、经考核取得证书的会计师组成的、受当事人委托承办有关审计、会计、咨询、税务等方面业务的组织。中国对从事证券相关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实行许可证管理制度。会计师事务所根据行业资质会衍生出非会计、审计、税务的服务。比如资深会计师事务所可为上市公司进行IPO融资。通过对某些行业的常年服务,还可进行行业性质的资产评估。典型的有房地产资产评估、无形资产评估等。包含会计服务、审计服务、税务服务、法律咨询、人力咨询、管理咨询、财务顾问、资产评估、工程造价。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告,基本建设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代理记账、会计咨询、税务咨询、管理咨询、会计培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业务(企业经营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以及其他职业资格证书,均可以在《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全国查询》网站首页查询到,网址:一,打开百度,搜索国家职业资格证全国联网查询。二,打开后,看到首页的上面有输入信息要求,点击输入信息,就可以查询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深圳市财政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各派出机构:为了规范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现对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以下简称证券业务),应当按照本通知规定取得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以下简称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证券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质量控制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并有效执行,执业质量和职业道德良好;(三)注册会计师不少于80人,其中通过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的不少于55人,上述55人中最近5年持有注册会计师证书且连续执业的不少于35人;(四)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净资产不少于500万元,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净资产不少于300万元;(七)持有不少于50%股权的股东,或半数以上合伙人最近在本机构连续执业3年以上;1.在执业活动中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至提出申请之日止未满3年;2.因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证券资格而被撤销该资格,自撤销之日起至提出申请之日止未满3年;3.申请证券资格过程中,因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被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的,自被出具不予受理凭证或者不予批准决定之日起至提出申请之日止未满3年。会计师事务所具备前款第(一)项、第(七)项和第(八)项规定条件,并通过吸收合并具备前款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条件的,自吸收合并后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至提出申请之日止应当满一年。会计师事务所发生吸收合并前已具备第二款规定条件的,不受第三款规定限制。会计师事务所分普通会计师事务所与有限合伙会计师事务所。1、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2、全体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合伙人为自然人的,提交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合伙人是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合伙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合伙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合伙人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提交农民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合伙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3、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4、《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5、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托书;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还应当提交其委派代表的委托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6、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7、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对各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某一合伙人自有经营场所作为出资的,提交房管部门出具的产权证明;租用他人的场所,提交租赁协议和房管部门的产权证明;没有房管部门产权证明的,提交其他产权证明;在农村,没有房管部门颁发的产权证明的,提交场所所在地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属城镇房屋的,还应提交《登记附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及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9、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作价的,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协商作价确认书;经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作价的,提交法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作价证明;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10、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设立合伙企业须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1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的,提交相应证明。12、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中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批准文件;1、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2、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合伙人加盖公章或签字,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加盖公章或签字。3、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依法进行核实。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领取营业执照。2、全体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合伙人为自然人的,提交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合伙人是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合伙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合伙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合伙人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提交农民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合伙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3、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4、《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5、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托书(执行合伙事务人应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6、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7、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对各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某一合伙人自有经营场所作为出资的,提交房管部门出具的产权证明;租用他人的场所,提交租赁协议和房管部门的产权证明;没有房管部门产权证明的,提交其他产权证明;在农村,没有房管部门颁发的产权证明的,提交场所所在地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属城镇房屋的,还应提交《登记附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及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9、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作价的,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协商作价确认书;经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作价的,提交法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作价证明;普通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10、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设立合伙企业须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11、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中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批准文件。1、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2、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合伙人加盖公章或签字,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加盖公章或签字。3、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依法进行核实。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领取营业执照。

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成立的条件

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成立的条件如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成立的条件有五个,一是有5名以上的发起人,这些发起人要拥有符合规定的资质;二是10名以上的专职从业人员,其中半数以上需要是中国注册会计师;

三是注册的资金,应当不少于30万元人民币;四是要拥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最后是结合具体省市的实际情况,做出相应的调整。

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是专业的机构,需要有配套的专业从业人员,这些人员要符合国家既定的龄。符合条件的主体,应当按照步骤去申请登记机关的营业执照。

登录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管,根据提示完成注册,这里需要指出的是,注册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名称,不能使用现有已经注册过的,或者相似的名称。

注册完成之后就是提交,有关单位或机关会在规定的时间里进行受理,受理后就是资格审查。如果审查通过,就是发放相应的营业执照,接下来就可以正常营业了。如果审查不通过,需要重新提交资料,因此,在填写资料的时候,一定要仔细核对,避免浪费不必要的时间。

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是非常重要的,为了规避风险,可以采取合伙人的模式。在基础的工作完备之后,后续的运作才刚刚开始,需要做好合理的规划。

开办会计事务所需要什么条件?

有限责任公司需要五个以上执业两年的注册会计师资格\x0d\x0a无限合伙公司需要二具以上执业两年的注册会计师资格\x0d\x0a具有资产评估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要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上\x0d\x0a会计师事务所的主任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x0d\x0a第一章 总则\x0d\x0a\x0d\x0a第一条 为了发挥注册会计师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鉴证和服务作用,加强对注册\x0d\x0a会计师的管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x0d\x0a康发展,制定本法。\x0d\x0a第二条 注册会计师是法律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接受委托从事审计和会计咨询\x0d\x0a、会计服务业务的执业人员。\x0d\x0a第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是依法设立并承办注册会计师业务的机构。\x0d\x0a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应当加入会计师事务所。\x0d\x0a第四条 注册会计师协会是由注册会计师组成的社会团体。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x0d\x0a是注册会计师的全国组织,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是注册会计师的地方\x0d\x0a组织。\x0d\x0a第五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对注册\x0d\x0a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x0d\x0a第六条 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执行业务,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x0d\x0a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依法独立、公证执行业务,受法律保护。\x0d\x0a\x0d\x0a第二章 考试和注册\x0d\x0a\x0d\x0a第七条 国家实行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制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x0d\x0a,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组织实施。\x0d\x0a第八条 具有高等专科以上学校毕业的学历、或者具有会计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x0d\x0a上技术职称的中国公民,可以申请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具有会计或者相关\x0d\x0a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可以免予部分科目的考试。\x0d\x0a第九条 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合格,并从事审计业务工作二年以上\x0d\x0a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申请注册。\x0d\x0a除有本法第十条所列情形外,受理申请的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准予注册。\x0d\x0a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申请的注册会计师协会不予注册:\x0d\x0a(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x0d\x0a(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五年的;\x0d\x0a(三)因在财务、会计、审计、企业管理或者其他经济管理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x0d\x0a受行政处罚、撤职以上处分,自处罚、处分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x0d\x0a(四)受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的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x0d\x0a五年的;\x0d\x0a(五)国家院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不予注册的情形的。\x0d\x0a第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将准予注册的人员名单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x0d\x0a国务院财政部门发现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注册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通知有关的注册\x0d\x0a会计师协会撤销注册。\x0d\x0a注册会计师协会依照本法第十条的规定不予注册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x0d\x0a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务院财政部\x0d\x0a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复议。\x0d\x0a第十二条 准予注册的申请人,由注册会计师协议发给国务院财政部门统一制定\x0d\x0a的注册会计师证书。\x0d\x0a第十三条 已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的人员,除本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外\x0d\x0a,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准予注册的注册会计师协会撤销注册,收回注册会计\x0d\x0a师证书:\x0d\x0a(一)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x0d\x0a(二)受刑事处罚的;\x0d\x0a(三)因在财务、会计、审计、企业管理或者其他经济管理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x0d\x0a受行政处罚、撤职以上处分的;\x0d\x0a(四)自行停止执行注册会计师业务满一年的。\x0d\x0a被撤销注册的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撤销注册、收回注册会计师证书的通\x0d\x0a知之日起15日内向国务院财政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复议。\x0d\x0a依照第一款规定被撤销注册的人员可以重新申请注册。\x0d\x0a但必须符合本法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x0d\x0a\x0d\x0a第三章 业务范围和规则\x0d\x0a\x0d\x0a第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承办下列审计业务:\x0d\x0a(一)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x0d\x0a(二)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x0d\x0a(三)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x0d\x0a(四)法律、行政法律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x0d\x0a注册会计师依法执行审计业务出具的报告,具有证明效力。\x0d\x0a第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可以承办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x0d\x0a第十六条 注册会计师承办业务、由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统一受理并与委托人\x0d\x0a签订委托合同。\x0d\x0a会计师事务所对本所注册会计师依照前款规定承办的业务,承担民事责任。\x0d\x0a第十七条 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可以根据需要查阅委托人的有关会计资料和文\x0d\x0a件,察看委托人的业务现场和设施,要求委托人提供其他必要的协助。\x0d\x0a第十八条 注册会计师与委托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委托人有权要求其回\x0d\x0a避。\x0d\x0a第十九条 注册会计师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x0d\x0a第二十条 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拒绝出具有\x0d\x0a关报告:\x0d\x0a(一)委托人示意其作不实或者不当证明的;\x0d\x0a(二)委托人故意不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和文件的;\x0d\x0a(三)因委托人有其他不合理要求,致使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报告不能对财务会计\x0d\x0a的重要事项作出正确表述的。\x0d\x0a第二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x0d\x0a序出具报告。\x0d\x0a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出具报告时,不得有下列行为:\x0d\x0a(一)明知委托人对重要事项的财务会计处理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而不予指\x0d\x0a明;\x0d\x0a(二)明知委托人的财务会计处理会直接损害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x0d\x0a利益,而予以隐瞒或者作不实的报告;\x0d\x0a(三)明知委托人的财务会计处理会导致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产生重\x0d\x0a大误解,而不予指明;\x0d\x0a(四)明知委托人的会计报表的重要事项有其他不实的内容,而不予指明。\x0d\x0a对委托人有前款所列行为,注册会计师按照执业准则、规则应当知道的,使用前\x0d\x0a款规定。\x0d\x0a第二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不得有下列行为:\x0d\x0a(一)在执行审计业务期间,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买卖被审计单位的股票\x0d\x0a、债券或者不得购买被审计单位或者个人的其他财产的期限内,买卖被审计单位的股\x0d\x0a票、债券或者购买被审计单位或者个人所拥有的其他财产;\x0d\x0a(二)索取、收受委托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或者其他财务,或者利用执行业务之\x0d\x0a便,谋取其他不正当的利益;\x0d\x0a(三)接受委托催收债款;\x0d\x0a(四)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业务。\x0d\x0a(五)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会计师事务所执行业务;\x0d\x0a(六)对其能力进行广告宣传以招揽业务;\x0d\x0a(七)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x0d\x0a\x0d\x0a第四章 会计师事务所\x0d\x0a\x0d\x0a第二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可以由注册会计师合伙设立。\x0d\x0a合伙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x0d\x0a自的财产承担责任。合伙人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x0d\x0a第二十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是负有限责任的法人:\x0d\x0a(一)不少于30万元的注册资本;\x0d\x0a(二)有一定数量的专职从业人员,其中至少有五名注册会计师;\x0d\x0a(三)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业务范围和其他条件。\x0d\x0a负有限责任的会计师事务所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x0d\x0a第二十五条 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x0d\x0a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x0d\x0a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文件:\x0d\x0a(一)申请书;\x0d\x0a(二)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组织机构和业务场所;\x0d\x0a(三)会计师事务所章程,有合伙协议的并应报送合伙协议;\x0d\x0a(四)注册会计师名单、简历及有关证明文件;\x0d\x0a(五)会计师事务所主要负责人、合伙人的姓名、简历及有关证明文件;\x0d\x0a(六)负有限责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出资证明;\x0d\x0a(七)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x0d\x0a第二十六条 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30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x0d\x0a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报国务院财政\x0d\x0a部门备案。国务院财政部门发现批准不当的,应当自收到备案报告之日起30日内通知\x0d\x0a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查。\x0d\x0a第二十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分支机构,须经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x0d\x0a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x0d\x0a第二十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依法纳税。\x0d\x0a会计师事务所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职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x0d\x0a第二十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受理业务,不受行政区域、行业的限制;但是,法律\x0d\x0a、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x0d\x0a第三十条 委托人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办理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x0d\x0a第三十一条 本法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适用于会计师事务所。\x0d\x0a第三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不得有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至第(四)项、第\x0d\x0a(六)项、第(七)项所列的行为。\x0d\x0a\x0d\x0a第五章 注册会计师协会\x0d\x0a\x0d\x0a第三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加入注册会计师协会。\x0d\x0a第三十四条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章程由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制定,并报国务院\x0d\x0a财政部门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的章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会\x0d\x0a员代表大会制定,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x0d\x0a第三十五条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依法拟订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规则,报国务\x0d\x0a院财政部门批准后施行。\x0d\x0a第三十六条 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支持注册会计师依法执行业务,维护其合法权\x0d\x0a益,向有关方面反映其意见和建议。\x0d\x0a第三十七条 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对注册会计师的任职资格和执业情况进行年度\x0d\x0a检查。\x0d\x0a第三十八条 注册会计师协会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x0d\x0a\x0d\x0a第六章 法律责任\x0d\x0a\x0d\x0a第三十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省级以上\x0d\x0a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x0d\x0a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暂停其经营业务或者予以撤\x0d\x0a销。\x0d\x0a注册会计师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x0d\x0a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暂停其执行业务或者吊\x0d\x0a销注册会计师证书。\x0d\x0a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故意出具虚\x0d\x0a假审计报告、验资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x0d\x0a第四十条 对未经批准承办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注册会计师业务的单位,由省级\x0d\x0a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x0d\x0a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x0d\x0a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x0d\x0a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x0d\x0a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x0d\x0a复议机关应当在接到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x0d\x0a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复\x0d\x0a议决定的,当事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x0d\x0a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x0d\x0a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x0d\x0a第四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规定,给委托人、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x0d\x0a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x0d\x0a\x0d\x0a第七章 附则\x0d\x0a\x0d\x0a第四十三条 在审计事务所工作的注册审计师,经认定为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的\x0d\x0a,可以执行本法规定的业务,其资格认定和对其监督、指导、管理的办法由国务院另\x0d\x0a行规定。\x0d\x0a第四十四条 外国人申请参加中国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和注册,按照互惠原\x0d\x0a则办理。外国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境内设立常驻代表机构,须报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x0d\x0a。外国会计师事务所与中国的会计师事务所共同举办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须经国\x0d\x0a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x0d\x0a院财政部门批准。\x0d\x0a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外国会计师事务所需要在中国境内临时办理有关业务的,\x0d\x0a须经有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x0d\x0a第四十五条 国务院可以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x0d\x0a第四十六条 本法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1986年7月3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x0d\x0a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条例》同时废止。\x0d\x0a打字不易,如满意,望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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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2023-04-09 18: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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