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税务许艺(陕西省税务局新任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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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 1、在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低税率税收优惠中包括劳务派遣工吗
- 2、小作坊大米加工店营业执照怎么办理,要办几个部门。
- 3、技术转让和技术开发收入可否免征增值税?
- 4、2022年1月26日新闻联播内容是什么?
- 5、陕西省涉外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 6、拿商标给他人使用,没有开票如何申报特许权
在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低税率税收优惠中包括劳务派遣工吗
在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低税率税收优惠中包括劳务派遣工吗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所谓辅助性,即可使用劳务派遣工的岗位须为企业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指正式员工临时离开无法工作时,才可由劳务派遣公司派遣一人临时替代;临时性,即劳务派遣期不得超过6个月。因此,一般情况下劳务派遣人员不计入职工总数。但若形式上是劳务派遣人员,实质上是职工,则应计入职工总数。
高新技术企业、小型微利企业清算期间,能否享受低税率税收优惠?
清算期间不同于正常生产经营期间,高新技术企业、小型微利企业在清算期间不能享受所得税低税率税收优惠。
高新技术企业能够享受哪些税收优惠
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税率统一为25%,国家对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至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税收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近3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2,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即属于电子信息技术、生物与新医药技术、航空航天技术、高技术服务业、新能源及节能技术、资源与环境技术、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等范围。
3,具有大学专科以上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4,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3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下列要求:最近1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列不低于6%;最近1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列不低于4%;最近1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3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5,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对于税务部门来说,比较重要的指标应该是第3点、第5点,检查中常用。
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 可以享受15%税收优惠吗
一、纳入中关村科技园区统计范围的下列四类企业(统称为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可以分别享受国家、北京市和中关村科技园区的有关扶持政策。
(一)注册在中关村科技园区以及中关村管委会和有关区县 *** 共建的高新技术产业基地(以下简称共建基地)内,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
(二)2008年4月1日前注册在中关村科技园区和共建基地内,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
(三)2008年4月1日后注册在中关村科技园区和共建基地内,并达到下列标准的企业:
1. 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生产或服务为主的劳动密集型高新技术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20%以上。
2. 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企业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3. 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性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的总和应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新办企业在高新技术领域的投入占总投入60%以上。
(四)注册在中关村科技园区和共建基地内的高技术服务业企业和文化创意产业企业。
二、对于纳入统计范围的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2008年企业总收入5000万元以上、2009年总收入达到一定增长比例并获得区县财政补贴的,中关村发展专项资金给予一定的配套资金支持。
三、支持百家创新型试点企业开展技术平台建设、技术改造、研发和产业化、应用示范工程,专利标准创制、品牌管理、国际化经营、投融资等试点工作,对完成试点任务的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经费补贴。
四、对于改制、代办系统挂牌和境内外上市的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50万元和200万元的资金补贴。
五、加大扶持企业参与 *** 采购的力度。支持更多有条件的企业进入北京市自主创新产品目录,定期组织召开项目对接会,推动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自主创新产品在市政、交通、公共安全、教育、医疗等重点民生行业、 *** 采购及投资项目中的示范、应用与推广。
六、扶持企业创制标准和专利。对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申请国内外专利并取得授权、主导制定国内外技术标准、承担标准化工作,继续给予资金支持。
七、联合各园建立创新基金,扩大对中小企业的支持范围。建立优选机制,对优秀企业的优秀项目加大集中支持力度。
八、进一步扩大中关村开放实验室的覆盖领域,扶持企业与中关村开放实验室开展产学研合作,形成创新资源共享网络。对开放实验室为企业提供分析检测、委托研发等服务的,给予资金补贴。
九、协助企业参与 *** 间科技合作项目和国际组织科技计划,支持企业、技术、产品和服务进入国际市场,对企业参与国际技术合作计划并开展跨国协同创新,到海外设立分支机构和跨国并购,参加国际展会以及购买出口信用保险等给与一定资金支持。
十、建立中关村科技园区“保增长、促发展”联席会议制度。通过联席会议研究协调重大事项,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各园、共建基地管理机构要在区县 *** 及区县统计部门的领导下做好将本地区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纳入统计范围的工作和产业调研、经济形势分析、企业服务及专项资金补贴等工作。
高新技术企业享有哪些税收优惠
1、经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在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登记注册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的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4、对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为生产《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产品而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除按照国发〔1997〕37号文件规定《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
5、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引进属于《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所列的先进技术,按合同规定向境外支付的软件费,免征关税。
6、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逐年增长,增长幅度在10%以上(含10%)的企业,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应税所得额。
7、从事软件开发、集成电路制造及其他业务的高新技术企业,互联网站,从事高新技术创业投资的风险投资企业,自登记成立之日起5个纳税年度内,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广告支出可据实扣除。
8、在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2年。
高新技术企业应从什么时候享受税收优惠
根据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第十条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颁发之日所在年度起享受税收优惠,可依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收优惠手续。”
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的税收优惠具体是什么?
恩是这样的,国家级高新证书真正的优惠是能够享受到10%的企业所得税收留下来的
一般来说,没有高新证书,你的企业所得税是缴25%,现在有了,你只需要缴15%,相差10%
高新技术企业低税率优惠金额怎么填
深圳路浩回答您: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优惠政策
所得税率优惠。高新企业享受15%的优惠所得税率,相当于在原来25%的基础上降低了40%。
高新技术企业为什么不能享受税收优惠
高新技术产业有享受税收优惠。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一)所得税率优惠。高新企业享受15%的优惠所得税率,相当于在原来25%的基础上降低了40%。
(二)“两免三减半”(取消)。原深圳特区以内,2008年1月1日以后成立的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人才安居购房补贴。高新技术企业可以每两年推荐一位本公司的深圳高层次人才申请购房补贴,补贴标准为:按上年度深圳商品房均价补助不分面积大小,龙华新区80W(100%配套),宝安区48W(20%配套),光明新区55W(区每年补贴3W)其他区域均40W。
(四)高新技术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高新技术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允许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包括:1、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2、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六)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何时享受税收优惠
根据《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九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第十条:“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颁发之日所在年度起享受税收优惠,可依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收优惠手续。”
小作坊大米加工店营业执照怎么办理,要办几个部门。
食品生产许可证(技术监督局)
营业执照(工商局)
税务登记证(地税局)
卫生许可证(卫生局)
粮食收购许可证(粮食局)
员工健康证
其他当地食药监局要求的证件
土地使用证、环评证、消费证等根据各地政策不同而不同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任何证件或手续办理也需要结合当地政策要求,但是所有的证件手续是没有额外其他费用的。 如果走品牌路线,还需要在办理大米产品的商标,市场流通许可等证件,产品外包装上还要办理食品条码。如果再想提档升级上档次,还要办理ISO9000,HACCP认证,商标办理绿色、有机等各种认证。所以,根据具体的大米加工厂规模不同,在不同的阶段需要的办理的手续也是逐渐增多的
大米加工设备别名水稻加工设备,大米加工成套设备等等
大米加工设备工艺分 3 个阶段:稻谷预清理工段、砻谷分离工段、碾米及成品整理工段。
稻谷清理工段工艺流程为:稻谷→初清→去杂 ( 沙石、金属及稗粒等 ) →净谷。
砻谷分离工段工艺流程为:净谷→砻谷→稻壳分离→谷糙分离→净糙。
碾米及成品整理工段工艺流程为:净糙→一次碾白→二次精碾→分级→凉米→白米分级→抛光→白米分级→二次抛光→滚筒精选→色选→配米→计量包装→成品入库。
大米加工设备主要组成:杂粮清理机、去石机、砻谷机、分离机、碾米机、分级机、大米色选机、抛光机、输送机等。
设备,场地,证件,人工,渠道
技术转让和技术开发收入可否免征增值税?
一、增值税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中规定,技术,包括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财税【2016】36号文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四)试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1.技术转让,是指转让者将其拥有的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有偿转让他人的行为;技术开发,是指开发者接受他人委托,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开发的行为;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是指转让方(或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开发)的价款应当开在同一张发票上。2.审批程序。试点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试点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国家税务局备查。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是指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所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转让技术”“研发服务”范围内的业务活动。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业务活动。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是指转让方(或者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者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者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者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者技术开发的价款应当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二、企业所得税(一)政策文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文件规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具体包括以下方面要求:1、技术转让的范围,包括居民企业转让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其中:专利技术,是指法律授予独占权的发明、实用新型和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的外观设计。不包括非专利技术。2、所称技术转让,是指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技术的所有权或5年以上(含5年)全球独占许可使用权的行为。特别提醒: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许可使用权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2号)相关规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居民企业转让5年(含,下同)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纳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所得范围。企业转让符合条件的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的技术,限于其拥有所有权的技术。技术所有权的权属由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其中,专利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确定权属;国防专利由总装备部确定权属;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由国家版权局确定权属;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确定权属;植物新品种权由农业部确定权属;生物医药新品种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确定权属。3、技术转让应签订技术转让合同。其中,境内的技术转让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认定登记,跨境的技术转让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商务部门认定登记,涉及财政经费支持产生技术的转让,需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审批。居民企业技术出口应由有关部门按照商务部、科技部发布的《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商务部、科技部令2008年第12号)进行审查。居民企业取得禁止出口和限制出口技术转让所得,不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注意事项:居民企业从直接或间接持有股权之和达到100%的关联方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不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二)技术转让所得的计算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相关规定: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成本-相关税费技术转让收入是指当事人履行技术转让合同后获得的价款,不包括销售或转让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收入。不属于与技术转让项目密不可分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收入,不得计入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成本是指转让的无形资产的净值,即该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减除在资产使用期间按照规定计算的摊销扣除额后的余额。相关税费是指技术转让过程中实际发生的有关税费,包括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合同签订费用、律师费等相关费用及其他支出。例:2018年10月,居民企业A公司向居民企业B公司转让一项符合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条件的技术所有权。A公司履行技术转让合同后获得的价款900万元,其中包括销售仪器、设备等非技术性收入300万元,所转让的无形资产净值180万元,转让过程中实际发生的税费50万元,那么,A公司技术转让所得为多少?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成本-相关税费=(900-300)-180-50=370万元注意事项:享受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单独计算技术转让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优惠。(三)符合条件的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技术转让所得的计算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许可使用权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2号)相关规定: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无形资产摊销费用-相关税费-应分摊期间费用技术转让收入是指转让方履行技术转让合同后获得的价款,不包括销售或转让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收入。不属于与技术转让项目密不可分的技术咨询、服务、培训等收入,不得计入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许可使用权转让收入,应按转让协议约定的许可使用权人应付许可使用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无形资产摊销费用是指该无形资产按税法规定当年计算摊销的费用。涉及自用和对外许可使用的,应按照受益原则合理划分。相关税费是指技术转让过程中实际发生的有关税费,包括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合同签订费用、律师费等相关费用。应分摊期间费用(不含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和相关税费)是指技术转让按照当年销售收入占比分摊的期间费用。(四)享受该项税收优惠企业应主要留存哪些资料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及附件《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相关规定,企业应按照所述具体情形准备如下资料:1.所转让的技术产权证明;2.企业发生境内技术转让:(1)技术转让合同(副本);(2)技术合同登记证明;(3)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4)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3.企业向境外转让技术:(1)技术出口合同(副本);(2)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或技术出口许可证;(3)技术出口合同数据表;(4)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5)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6)有关部门按照商务部、科技部发布的《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出具的审查意见;4.转让技术所有权的,其成本费用情况;转让使用权的,其无形资产费用摊销情况;5.技术转让年度,转让双方股权关联情况。三、印花税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技术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1989)国税地字第34号)规定第一点,关于技术转让合同的适用税目税率问题。技术转让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和非专利技术转让。为这些不同类型技术转让所书立的凭证,按照印花税税目税率表的规定,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目、税率。其中,专利申请权转让,非专利技术转让所书立的合同,适用‘技术合同'税目;专利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所书立的合同、书据,适用‘产权转移书据'税目。
2022年1月26日新闻联播内容是什么?
2022年1月26日新闻联播内容:
1、赓续传统友谊共谱美好明天——中国同中亚五国建交30周年视频峰会确立双方关系新的里程碑。
2、国务院印发《关于支持贵州在新时代西部大开发上闯新路的意见》。
3、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的意见(试行)》。
4、【央视快评】把系统观念贯穿“双碳”工作全过程。
5、系列报道【新春走基层】今天走进我国西南边陲的标沙拉错哨点,见证戍边勇士们对祖国清澈的爱。在祖国的西南边陲,有一个海拔4676米的标沙拉错哨点,进驻这个哨点的是一群平均年龄只有20多岁的官兵,他们以苦为乐,在生命禁区牢牢扎下了根。新春走基层,记者来到了这里,见证戍边勇士的坚守和对祖国清澈的爱。
6、北京冬奥会各项准备工作进入最后阶段,各地群众传唱主题歌曲《一起向未来》,为冬奥助力。
7、【冬奥之约】助力冬奥会唱响《一起向未来》。随着北京冬奥会的临近,各地群众通过多种形式传唱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主题歌曲《一起向未来》,让更多的人关注冬奥、共享冬奥。
8、中宣部税务总局今天联合发布“最美税务人”先进事迹。马丽、扎庚、许艺、张克成、张学东、陕闪、赵小冬、黄伟、崔勇超、韩宇南等10名同志获得“最美税务人”称号。
9、国家卫生健康委通报最新疫情。
10、国内联播快讯:
(1)《关于高质量实施RCEP的指导意见》正式公布。
(2)深圳放宽市场准入特别措施出台。
(3)2021年我国研发投入强度创新高。
(4)2021年我国主要农产品合格率达97.6%。
(5)民政部要求寒假期间做好特殊困难儿童关爱工作。
(6)我国成功发射L-SAR01组A星。
(7)全国双拥办开展“情系边海防官兵”春节慰问活动。
(8)首批国家级滑雪旅游度假地名单公布。
(9)国聘行动第三季已累计提供超40万个招聘职位。
(10)“冰雪耀新春”沪上艺术家创作活动举行。
11、普京:相信北京冬奥会将是高水平盛会。
12、我驻多国使领馆举行迎新春活动。
13、上周全球新增新冠确诊病例超2100万:
(1)美死亡超87万例每分钟超2人死于新冠。
(2)法国日本韩国单日新增达新高。
以上内容参考 CCTV-1综合频道-新闻联播20220126
陕西省涉外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涉外税收征收管理,维护国家主权和经济利益,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和外商的正当经济利益,促进我省对外经济往来的发展,根据国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工商统一税条例(草案)》及有关政策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省境内兴办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经营企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及其它经济组织,按涉外税法规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工商统一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和中方工作人员个人收入调节税以及从事各种工作的外籍人员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等税款的征收,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均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负有涉外税收纳税义务的单位,个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和负有代征、扣缴涉外税收义务的单位、个人(以下简称代征、扣缴人),都必须按照涉外税收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或代征、扣缴税款的义务。第四条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经营企业(以下统称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按隶属关系进行征收管理。中央、省属单位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由省税务局负责;西安市市属单位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由西安市税务局负责。各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配合和协助税务机关作好涉外税收的征收管理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签订与现行涉外税收法规相抵触的合同、协议或其它决定事项的书面文件。第五条 对违反涉外税收法规的行为,任何单位放个人都有权检举揭发,税务机关要为检举者保密,并给予表扬和奖励。第二章 税务登记第六条 凡在本省境内兴办的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在省境内外设立的分支机构,外国常驻代理机构和其它经济组织,外籍人员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等工程项目及从事其它生产经营活动的,均应从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天内向当地税务机关办妥税务登记。
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填写税务登记表,并附批准件、合同、协议、章程和营业执照等有关文件的副本或影印件;外籍人员还应提供护照。第七条 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后,发生变更企业名称,改变经营范围,迁移驻在地点,改组、分设、合并机构,变更注册资本,以及其它需要改变税务登记事项的,应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三十天内,凭有关证明文件,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重新登记或注销登记。
因故停业的单位或个人,应在停业前三十天内,持有关部门批准文件,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停业税务登记,并结清应纳税款、缴销发票。
在省境内负有纳税义务的外籍人员,所任工作或提供劳务结束时,应离境前七天内,凭有关证明文件,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第三章 纳税鉴定第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应于开业之日起三十天内,分别就企业的经营性质、方式、范围、生产工艺过程、产品名称、性能、用途、财务会计处理方法及收入、所得等应税项目,如实填写《纳税鉴定申报表》,报送当地税务机关。经税务机关进行审核并确定其适用的税种、税目、税率和纳税环节、计税依据、纳税申报、纳税期限、征税方法等,以书面通知纳税人。
纳税人在纳税鉴定项目发生变化时,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十五天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税务机关审核后,修订纳税鉴定通知书,并通知纳税人。 属于代征、扣缴的税款,也应以书面方式通知代征、扣缴人。国家新定、修订涉外税收办法规与原纳税鉴定有变化时,税务机关应当通知纳税人和代征、扣缴人按照变动后的涉外税法规定执行。第四章 纳税申报第九条 纳税人必须按规定期限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工商统一税的纳税人和代征、扣缴税款的义务人,应于月份终了后七天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缴税申报表和代征、扣缴税款报告表。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应于季度终了后十五天内,报送预缴所得税申报表、季度会计报表;于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报送年度所得税申报表、会计决算报表和其它有关纳税资料,并附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的注册会计师的查帐报告。
外国企业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应于每次扣缴税款后五天内,报送扣缴所税报告表和有关纳税资料。
外国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等工程作业或对有关工程项目提供劳务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施工地点、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期限进行纳税申报。
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应于月份终了后七天内,分别报送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并附送应税所得和其它有关证明资料。
纳税人因故不能按期申报者,应当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内提出申请。当地税务机关可根据情况酌情准予延期或核定预缴纳税额,并通知纳税人预缴税款,待正式申报后再进行结算,多退少补。
纳税申报期限和税款缴纳期限的最后一天,如遇我国公休、假日、可以顺延。

拿商标给他人使用,没有开票如何申报特许权
近几年来,随着新型服务贸易在全球贸易中地位逐步提升,而我国在服务贸易中又存在大量的逆差,我国企业向境外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总量也越来越大。由于特许权使用费既涉及海关税收(本文中的海关税收特指进口关税、进口增值税和进口消费税),也涉及国内税收,因此无论海关还是税务机关都加强了对特许权使用费纳税情况的监管。这就需要特许权使用费支付企业按照海关以及税务相关法律要求做好各类申报工作并依法纳税。
什么是特许权使用费?
从国内税收、海关税收以及贸易统计等视角来说,不同视角下特许权使用费有不同的定义。海关总署令第21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以下简称《审价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特许权使用费,是指进口货物的买方为取得知识产权权利人及权利人有效授权人关于专利权、商标权、专有技术、著作权、分销权或者销售权的许可或者转让而支付的费用。
从国内税收视角来看,特许权使用费的定义则较为复杂。由于特许权使用费涉及企业所得税、增值税、预提税等税种,各税种以及税收协定对特许权使用费的规定也有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以下简称《实施条例》)规定,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与《审价办法》相比,两者列举的特许权种类有所不同,名称也有差异,如《审价办法》称之为专有技术,而实施条例称之为非专利技术。
在税收协定中,对特许权使用费的列举则更为详细。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智利共和国政府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2015年签订)对特许权使用费的定义为:使用或有权使用文学、艺术或科学著作(包括电影影片、无线电或电视广播使用的胶片和磁带)的版权,任何专利、商标、设计或模型、图纸、秘密配方或秘密程序,或其他类似无形财产所支付的作为报酬的各种款项,或为使用或有权使用工业、商业、科学设备所支付的作为报酬的各种款项,或者为有关工业、商业、科学经验的信息所支付的作为报酬的各种款项。
总体看来,海关税收以及国内税收的相关法律法规对特许权使用费的概念界定是近似的,因此在我国向境外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会同时受到税务机关以及海关的关注。
特许权使用费如何缴纳海关税收?
01
特许权使用费是否需要缴纳海关税收?
海关与税务机关看待特许权使用费的视角有很大差别。从海关视角来看,一旦特许权使用费被认为与进口货物有关且构成在国内销售的条件,那么特许权使用费就被认为是货物进口价格的一部分,需要并入货物进口价格一并缴纳进口关税、进口增值税和进口消费税。而从国内税务角度来看,特许权使用费却被看作是单纯的发生在境内的无形资产转让行为,与进口货物没有任何关系。
按照《审价办法》第十条规定,当特许权使用费与该货物无关或特许权使用费的支付不构成该货物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条件,则该笔特许权使用费不需要计入进口货物完税价格。《审价办法》还特别通过列举的方式指出了不同特许权与进口货物有关联的条件(如表1所示)。
02
特许权使用费海关税收征税有何特点?
特许权使用费作为海关税收完税价格的调整项目,通常在进出口环节无法确定,导致其一般具有涉税金额不确定、征税环节滞后、税款核定过程复杂等特点。
◎涉税金额不确定
特许权使用费作为完税价格计算中的调增项,计算时需要明确的涉税金额。特许权使用费的支付存在多种方式:按照项目一次性支付、货物销售后根据销量或利润计提、依据国产化比例调整等,因此涉税金额在进出口申报环节会具有较大不确定性。
◎征税环节滞后
与在海关进出口环节征收的税款不同,特许权使用费的征税一般较为滞后,由于特许权使用费付费环节多在货物进口后,以及涉税金额的不确定性,大多无法在申报环节征收。其征税环节多集中于海关后续稽查环节(事后征收)。
◎税款核定过程复杂
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并非全部纳入完税价格,只有对应到与进口货物相关的特许权使用费才会成为完税价格的调增项,而与特许权使用费相关的进口货物往往数量、种类繁多,进口时间不同,导致涉及的进口货物对应多个不同税率、汇率。因此,在核定应税特许权使用费的过程中,需要将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对应到进口货物中,进而确定征税的税率、汇率,计核税款较国内增值税及所得税有着更为复杂的程序。
特许权使用费的以上特点导致其征税难度大、征税程序复杂、计税流程烦琐,存在较高的税收风险,需要企业注意防范风险。
03
如何计算特许权使用费的海关税收?
如果企业向境外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与货物有关,且特许权使用费的支付构成该货物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条件,那么就需要就该笔特许权使用费缴纳进口关税、进口增值税和进口消费税。纳税义务人就是特许权使用费的支付企业。具体涉及的税种和税额分两种情况分析:
◎进口货物不涉及进口消费税的情况
假设企业支付的应税特许权使用费总额为A万元,对应货物的进口关税税率为α,进口增值税税率为β(一般是13%或9%),该货物不涉及进口消费税,则需要缴纳的海关税收数额如表2所示。
◎进口货物涉及进口消费税的情况
假设企业支付的应税特许权使用费总额为A万元,对应货物的进口关税税率为α,进口增值税税率为β(一般是13%或9%),该货物涉及进口消费税且税率为γ(此处仅考虑从价税情况),则需要缴纳的海关税收数额如表3所示。
◎汇率
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58号(关于特许权使用费申报纳税手续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58号公告”)规定,海关按照接受纳税义务人办理特许权使用费申报纳税手续之日货物适用的税率、计征汇率,对特许权使用费征收税款。
04
特许权使用费如何申报?
近年来,随着海关对特许权使用费税源的重视程度提升,与特许权使用费相关的政策也在不断调整。58号公告明确了特许权使用费申报的具体事宜。纳税义务人在填制报关单时,应当在“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栏目填报确认是否存在应税特许权使用费。对于存在应税特许权使用费的,应在“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栏目填报“是”。在申报环节可以确认特许权支付金额的,应在报关单“杂费”栏目中申报具体金额;申报环节无法确认支付金额的,应在实际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后的30日内以“特许权使用费后续征税(代码9500)”的方式向海关办理申报纳税手续。
海关总署又陆续出台主动披露、容错机制等与特许权使用费申报纳税具体相关的政策解读和配套措施。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61号(关于处理主动披露涉税违规行为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161号公告”),对主动披露的涉税违规行为的免于处罚提出了明确的3个月的时间界限。即:在涉税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3个月内向海关主动披露,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根据此项新规,3个月内向海关主动披露的漏缴、少缴特许权使用费税款,不再受到原规定的“少征、漏征税款25万元以下,且占应缴纳税款比例10%以下”条件限制,3个月内完成主动披露,即可免于行政处罚。超过3个月缴纳的情形,也放宽了立案处罚的标准:涉税金额由25万元提升到50万元。
在实际纳税过程中,主动披露的时间节点(如图1所示)尤为重要, 58号公告把企业的合规申报缴税的时间限制在1个月之内,即在实际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30日之内申报缴纳税款不会产生税款滞纳金。在此之后缴纳税款,即产生相应的税款滞纳金及对应的行政处罚。主动披露的企业可以申请滞纳金减免,但161号公告对此赋予了相关条件,超过1个月、不足3个月可以免于行政处罚;超过3个月再主动披露,就只能申请减免滞纳金给付条件(漏缴、少缴税款占应缴10%以下或者漏缴、少缴税款50万元以下)免于行政处罚,但一般特许权使用费支付的金额较大,“漏缴、少缴税款占应缴10%以下或者漏缴、少缴税款50万元以下”的条件很容易超出。因此,对于纳税企业来说,掌握好主动披露的时间节点,支付后及时履行纳税申报义务,或者及时开展主动披露,都能够有效避免产生滞纳金及行政处罚。
特许权使用费如何缴纳国内税收?
从国内税务的角度来看,特许权使用费一般被认为是“无形资产”而与进口货物无关,这同海关税收把特许权使用费看作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组成部分不同。下文将具体分析特许权使用费所涉及的国内税收。
01
国内增值税
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1号)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且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6%。因此纳税人向境外支付特许权使用费依然需要按照销售无形资产在中国缴纳6%的国内增值税。
需要说明的是,2021年9月以前,企业还需要按照国内增值税税额缴纳7%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根据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建税法》规定,进口货物或者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因此从2021年9月开始,向境外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产生的国内增值税不需要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02
企业所得税(预提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18年修订版)规定,特许权使用费收入为企业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向境外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按照10%缴纳企业所得税(预提税)。但如果两个国家或地区有税收协定的话,按照税收协定的税率来缴纳企业所得税(预提税)。
03
纳税义务、扣缴义务人与汇率
特许权使用费海关税收的纳税义务人是国内支付企业,而特许权使用费国内税收的纳税义务人一般是境外企业,但国内支付企业需要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根据暂行条例规定,国内增值税的汇率及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应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年内不得变更。而对于企业所得税(预提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规定,扣缴义务人扣缴企业所得税的,应当按照扣缴义务发生之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扣缴义务发生之日为相关款项实际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之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规定,当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5万美元,下同)的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等服务贸易收入外汇资金,均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税务备案,办理和提交《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
04
特许权使用费的国内税收计算
假设某企业向境外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为A万元,对应的企业所得税(预提税)税率为δ,则产生的国内税收具体如表4所示。
案例解析
01
案例背景
W企业2020年4月向境外的M企业进口化妆品,并向M支付特许权使用费(该特许权使用费为化妆品分销权,该批化妆品进口后可直接销售),特许权使用费支付总额为901万元人民币,相关的税率情况如表5所示。
02
税额计算
按照表5的基本数据,计算该笔特许权使用费需要缴纳的各类税收如表6所示。
03
纳税申报
上述税收的具体纳税申报情况见表7。
其他需注意的事项
01
做好特许权使用费税款的后续抵扣工作
企业对外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并缴纳或代扣代缴相关税收后,可以获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及解缴增值税税款的完税凭证等凭证。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企业可以凭借这两份凭证上注明的税额抵扣国内销项税。
02
做好特许权使用费税收的申报和备案工作
企业支付特许权使用费金额超过5万美元,需要先到税务局办理和提交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否则支付银行无法办理外汇支付业务。特许权使用费支付后,应按规定的时间向海关和税务机关缴纳各类税收。
03
及时防范特许权使用费的税收风险
相关性与销售条件是实务操作中确认对特许权使用费征税的充要条件,往往也是海关与企业产生分歧的争议焦点。其中《审价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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