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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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配合事业单位职工工资制度的改革,加强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合理地组织经济收入,有效地使用资金,推动事业单位发展事业,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事业单位已经实行企业化管理, 又能够经济自立的, 财政部门不再拨给事业经费,应执行国家对企业的有关规定,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一) 按照国家规定,纳税后留用的纯收入,应建立事业发展基金、职工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和后备基金。其中:事业发展基金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50%,职工福利基金的比例一般不得高于20%,职工奖励基金的比例一般不得高于25%,后备基金的比例占5%左右。各事业单位情况不同,四项基金的比例可有差别,由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定。

(二) 按照国家规定纳税。纳税有困难的事业单位,经税务部门批准,按照税法规定,给予减税或免税。

(三) 在一九八五年工资制度改革中,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工资标准和核定的增资指标,进行自费工资改革,今后应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调整工资脱钩。

(四) 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和大修理基金制度,提取基金的比例由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定。要加强成本管理,加强经济责任制。各项收费标准要服从国家物价部门的管理和监督。第三条 经济上不能自立或不能完全自立的事业单位,所需经费原则上仍按国家现行规定执行,由财政部门根据这些单位的事业计划和工作任务,核拨经费。

(一) 对能够逐步实行企业化管理,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事业单位,应逐年减少事业费补贴,在其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经济自立。在其经济自立前,其经济收入可以留用顶抵一部分经费预算。

(二) 对有经济收入的全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应由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定其收入分成比例。

(三) 对有经济收入的差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实行核定收入、定额补助、增收节支留用、减收超支不补的办法。

(四) 对没有经济收入的事业单位, 由财政部核拨经费, 实行预算定额包干、结余留用、超支不补的办法。

(五) 上述单位通过增收节支结余的经费,应建立事业发展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具体比例由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定。

(六) 对有经济收入的事业单位,在一九八五年进行工资改革的,按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增加 工资所需要的经费,由单位自己负

担全部或一部分。自费负担多少,由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核定。第四条 事业单位自费工资改革和发放的奖金,均应在单位职工奖励基金中开支。发放奖金超过国家规定限额的部分,应依法缴纳奖金税。第五条 事业单位发给职工的各种津贴、补贴和劳保福利,应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各事业单位不得自行规定。第六条 事业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在银行建立工资基金专户,并接受银行对其工资其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第七条 各种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办法和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由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第八条 本规定由财政部负责解释。第九条 本规定自一九八五年度起施行。

关于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增强事业单位的活力,推动事业发展,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事业单位预算管理形式主要分为:全额预算管理;差额预算管理;自收自支管理。第三条 没有稳定的经常性业务收入或收入较少的事业单位,实行全额预算管理。

(一)对全额预算管理单位实行多种形式的预算包干、结余留用、超支不补的办法。

(二)对有条件逐步向差额预算管理过渡的全额预算管理单位,主要部门和财政部门应促其向差额预算管理过渡。

凡是有一定收入的全额预算管理单位,财政部门应会同单位主管部门对其收入规定一定的比例或数额,抵顶事业费预算拨款。第四条 有一定数量的稳定的经常性业务收入,但还不足以解决本单位的经常性支出,需要财政补助的事业单位,实行差额预算管理。

(一)对差额预算管理单位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定项)补助、增收节支留用、减收超支不补的办法。

(二)对有条件逐步向自收自支管理过渡的差额预算管理单位,应逐年减少事业费补助,在其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经济自立,实行自收自支管理。第五条 有稳定的经常性收入,可以解决本单位的经常性支出,但尚未具备企业管理条件的事业单位,实行自收自支管理。

(一)对自收自支管理单位实行核定收支、增收节支留用、减收超支不补的办法。

(二)收大于支较多的单位,在核定其收支数时应规定其收入的一部分上交财政,或上交主管部门。上交主管部门的可抵顶财政对该部门的事业费拨款,具体比例或数额由财政部门会同单位主管部门核定。

(三)实行自收自支管理的事业单位,其单位的事业性质不变,职工的工资、福利、奖励等均执行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

(四)实行自收自支管理的事业单位仍属预算内事业单位,要按规定编报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和决算,接受财政监督。

(五)对有条件向企业管理过渡的自收自支管理单位,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规定期限,促其实行企业管理。实行企业管理后,执行国家对企业的有关规定。第六条 国家鼓励经批准与事业单位脱钩的职工个人或集体举办各种有益于社会的事业,对其中资金确有困难的,可在一定时期内给予适当支持。第七条 建立基金制度。

(一)全额预算管理单位的预算包干结余经费,应建立事业发展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

(二)差额预算管理单位和自收自支管理单位应逐步建立修购基金制度,修购基金从收入中提取。有条件的自收自支单位应逐步建立折旧制度。单位通过增收节支结余的经费(资金),应建立事业发展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有条件的自收自支单位可建立后备基金。

(三)各事业单位情况不同,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也应该有所差别。总的原则是,同一类型事业单位的奖励基金,自收自支管理单位应高于差额预算管理单位;差额预算管理单位应高于全额预算管理单位;差额预算管理单位向自收自支管理过渡的,可以实行与事业费减拨速度挂钩的办法。具体比例和办法由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定。第八条 事业单位发放奖金的免税限额由财政部门核定,发放的奖金及超限额发奖交纳的奖金税,均在单位职工奖励基金中开支。

事业单位发给职工的各种津贴、补贴,职工的劳保福利待遇,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各事业单位不得自行规定。第九条 建立事业周转金制度。为了扶持有收入的事业单位开展业务经营活动,积极组织收入,各级财政部门应设立事业周转金。周转金有偿使用,定期收回。

(一)周转金的主要来源:1.财政专项安排和事业费中无偿拨款改有偿使用的资金;2.对有收入事业单位减拨的事业费;3.实行自收自支管理的事业单位上交财政的资金。

(二)周转金的主要用途:1.解决实行自收自支管理的事业单位生产经营资金不足问题;2.扶持有条件的事业单位向自收自支管理过渡;3.帮助有偿还能力的事业单位解决更新改造、大型设备购置和开办有收益经营项目等资金临时短缺问题。第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规定的原则,结合本地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各事业主管部门可会同财政部门制定本系统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具体办法。

哈尔滨市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规范会计行为,严肃财经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

本条前款所称行政事业单位,不包括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第三条 市财政部门主管全市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工作。

 区、县(市)财政部门负责所属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工作。

 审计、物价、监察、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做好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监督工作。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部门预算一经确立和批复,原则上不予调整和追加。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按照规定必须列入预算的收入,不得隐瞒、少列,也不得将上年的非正常收入作为编制预算收入的依据。

 行政事业单位编制的支出预算,应当保证本部门履行基本职能所需要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对其他弹性支出和专项支出应当严格控制。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对财政下拨的专项资金,应当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得虚列支出,截留、挤占、挪用、浪费、骗取、套取、转移财政专项资金。第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发放的工资、补贴,应当按照国家的规定执行,不得擅自提高工资、补贴标准,扩大补贴范围。第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设置会计机构、配备会计人员。第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设置会计账簿,根据实际发生的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行政事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第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不得有下列违反会计管理规定的行为:

 (一)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它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二)私设会计账簿;

 (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

 (四)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

 (五)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

 (六)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

 (七)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

 (八)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

 (九)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

 (十)其他违反会计管理规定的行为。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应当按照规定实行集中采购。第十二条 对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因特殊情况需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应当经市、区、县(市)财政部门批准。第十三条 采购代理机构进行政府采购活动,应当符合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的要求。第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政府采购工作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采购;

 (二)擅自提高政府采购标准;

 (三)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 (四)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

 (五)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 (六)与供应商恶意串通;

 (七)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当利益;

 (八)开标前泄露标底;

 (九)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

 (十)其他违反政府采购规定的行为。第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的下列收入均属财政性资金,应当按照规定纳入同级财政专户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

 (一)按照预算外资金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 (二)政府性基金(附加);

 (三)国有资产出租、出让收入;

 (四)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

 (五)其他非税收入。第十六条 具有行政事业性收费职能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凭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收费,同时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社会文教事业全额预算管理单位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文教事业(以下简称事业)全额预算单位(以下简称单位)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事业发展,根据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和《关于加强事业单位收入财务管理的规定》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的原则,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全额预算管理单位是指没有稳定的经常性收入或收入较少(一般占单位经常性支出的百分之三十(不含)以下),各项支出全部或主要由国家预算拨款供应的预算单位。

为了方便、加强对同一类型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事业主管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可以对个别收入略高于上述规定比例的事业单位,实行全额预算管理。第三条 对有条件向差额预算管理过渡的全额预算管理单位,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促其逐步向差额预算管理过渡。第四条 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通过资金的领拨、筹集和运用,对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综合管理。具体包括领拨并合理安排预算资金,努力节约开支;积极、合理地组织收入,补充事业经费不足;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监督、检查;维护国家财产完好,充分发挥财产物资效益;开展财务分析,参与单位经济决策,促进事业发展。第五条 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范围包括: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财产物资管理、财务分析和财务监督等。第六条 事业财务是事业单位各项业务活动的综合反映,事业财务管理是事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各事业单位必须予以高度重视,建立健全财务机构,配备财务人员,切实做好财务管理工作。

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的原则,在单位行政首长的统一领导下,单位的一切财务收支活动归口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第七条 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工作要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遵守财政、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

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应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税务、审计、物价、银行等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第二章 预算管理第八条 国家对全额预算管理单位实行预算包干、结余留用、超支不补的预算管理办法。主要形式有:经费和任务挂钩,一年一定;核定基数,比例递增(减);包死基数,一定几年等。各事业单位可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报经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批准,执行其中一种形式。第九条 预算的编制原则:

(一)事业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按照主管部门下达的事业计划、任务,本着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单位预算。

(二)事业单位应正确处理好事业需要与财力可能的关系,实事求是,量入为出,区别轻重缓急,科学、合理地安排预算资金。

(三)事业单位应坚持勤俭办事业的方针,充分挖掘内部潜力,开源节流,精打细算,注重效益。第十条 预算的编制程序。事业单位财务部门应会同业务部门,根据单位的年度事业计划,编制预算指标建议数,经单位领导审核后报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核定,由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下达预算指标。单位根据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指标数和有关编制预算的要求,编制正式预算,报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批准后,由单位财务部门据以执行。第十一条 预算的编制方法。事业单位预算一般包括收入和支出两部分。应将纳入预算内管理的收入,全额作为“抵支收入”,预算数与“抵支收入”数的差额为申请国家预算拨款数。

“抵支收入”预算数参考上年预算执行情况,根据预算年度增收条件、措施测算编制;支出预算数本着精打细算、厉行节约的原则,根据事业发展需要与财力可能情况测算编制。第十二条 支出管理的要求:

(一)事业单位的各项支出要按批准的预算和规定的经费开支范围、标准执行,建立健全各项支出管理制度,严格审批手续,不得以领代报、以拨代支。

(二)事业单位发给职工的各种奖金、津贴、补贴,职工的各种福利待遇,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得自行规定。

(三)事业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的有关规定,购买国家专项控制商品,必须按规定报批。第十三条 决算的编制。事业单位在预算年度终了后,应认真总结、分析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及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并按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准确编制单位年度决算,报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审批。

事业单位财务规则是什么?

事业单位财务规则:

一、为了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的财务行为,加强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事业单位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则。

二、本规则适用于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的财务活动。

三、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事业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单位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四、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单位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单位决算,真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实施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加强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加强对单位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五、事业单位的财务活动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以上内容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8)号》

事业单位财务规则 事业单位财务规则是什么

1、事业单位财务规则是为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的财务行为,加强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事业单位健康发展,制定的规则。《规则》分总则、单位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结转和结余管理、专用基金管理、资产管理、负债管理、事业单位清算、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财务监督、附则12章68条,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2、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下列事业单位除外:(一)按规定执行《医院会计制度》等行业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二)纳入企业财务管理体系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或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事业单位。

关于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不知道你从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吗 ?如果你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信息,记得收藏关注本站。

发布于 2022-12-19 18:1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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