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三板斧(夸税务的三句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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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带一路,企业如何走好税收路

"一带一路",企业如何走好税收路?税务总局最新回复31个热点问题

问:我们想通过税收指南了解一些有意向前往投资的国家的税收政策,具体能从什么渠道获取您提到的这些指南呢?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副司长 蒙玉英]目前,国别投资税收指南是在税务总局网站的税收服务“一带一路”专栏里发布的,纳税人可以直接登录网页免费下载19个不同国家和地区税收指南的PDF版,由于税收指南的专业信息量较大,我们还为每份指南都单独编写了摘要,方便纳税人整体理解、重点掌握、合理获取相关税收知识。后续我们还会持续做好指南的优化和更新工作,不断丰富纳税人可获取的境外税收信息。

取得的收入,已经在境外交税了,还需要在境内申报吗?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副司长 蒙玉英]还是要申报境外所得的。我国的企业所得税制度采用了属人加属地的原则,按照现行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居民企业应就其全球所得对我国负有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对我国负有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因此,取得境外所得的居民企业和取得与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境外所得的非居民企业,都需要向我国申报纳税。同时,为了解决上述境外所得在境内、外双重征税的问题,企业可以按照规定进行境外所得税收抵免。

问:我们公司境外分公司经营得不好,已经连续两年发生亏损了,这种境外亏损怎么在税前弥补呢?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副司长 蒙玉英] 按照现行规定,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这主要是为了避免出现同一笔亏损重复弥补或须进行繁复的还原弥补、还原抵免的现象。因此,按照分国不分项的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要求,企业境外项目发生的亏损只能由该国其他项目盈利或以后年度盈利弥补。同时,根据《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规定,企业在同一纳税年度的境内外所得加总为正数的,其境外分支机构发生的亏损,由于上述结转弥补的限制而发生的未予弥补的部分(即非实际亏损额),今后在该分支机构可以无限期结转弥补。在另外一种情况下,如果企业当期境内外所得盈利额与亏损额加总后和为负数,则以境外分支机构的亏损额超过企业盈利额部分的实际亏损额,按企业所得税法5年期限进行亏损弥补,未超过企业盈利额部分的非实际亏损额仍可无限期向后结转弥补。

问:我们是一家在境外注册的企业,但是我们的集团总部在境内,而且我们的管理机构也在境内,我们属于税收上的非居民还是居民?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副司长 蒙玉英] 您这种情况还要看是否符合规定的条件,才能判断居民身份。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在境内的企业也是居民企业,对于境外注册的中资控股企业来说,要同时符合4个条件,才可以申请认定为居民企业,一是企业负责实施日常生产经营管理运作的高层管理人员及其高层管理部门履行职责的场所主要位于中国境内;二是企业的财务决策,如借款、放款、融资、财务风险管理等,和人事决策,如任命、解聘和薪酬等,由位于中国境内的机构或人员决定,或需要得到位于中国境内的机构或人员批准;三是企业的主要财产、会计账簿、公司印章、董事会和股东会议纪要档案等位于或存放于中国境内;四是企业至少1/2有投票权的董事或高层管理人员经常居住在中国境内。您可以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对照上述条件看看是不是构成了中国的税收居民。如果符合居民企业认定条件,则须向你们企业中国境内主要投资者登记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居民企业认定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对居民企业身份进行初步判定后,层报省级税务机关确认即可。

问:我们是一家民营企业,这几年享受到了国家的政策福利,经营规模逐步扩大了,现在我们还考虑“出海”去“试试水”,请问有什么需要关注的税收问题呢?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副司长 蒙玉英] 您提的这个问题很好,说明您意识到了跨境经营税收风险的重要性,我要给您点zan。企业“走出去”的形式有所不同,有的企业要做绿地投资,有的是海外并购,还有的在境外承包工程项目,或者在海外构建融资平台,组织架构上有的采用总分模式,有的采用母子模式等等,不同的类型在税务方面考虑的侧重点是不同的。总的来说,有“三板斧”的功课是一定要做的,一是要弄清楚东道国的税收政策和征管情况,二是要弄明白我们国内涉及境外投资经营的税收规定,三是要看我国与对方签订的税收协定。如果企业自身的税务人员难以完成上述工作,可以借助中介机构的专业力量去做,总之,一定要做好税收规划、控制税收风险。一般国际上的大型跨国公司都具备较为完善的税务管理体系。目前在这一点上,中国企业与这些大型跨国公司还是存在一定差异的。我们建议中国企业在“走出去”的过程中,对税务风险管理给予足够的重视,建制度、设机构、配人才,更好地参与国际市场竞争、打造现代化的跨国企业。

问:我听说咱们国家在国际税收征管合作方面进展很快,可以和其他国家的税务机关交换信息,这会不会增加“走出去”企业的税收负担?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副司长 蒙玉英] 我想您问的应该是税务机关会不会因为这些信息而多征“走出去”企业的税。两国税务部门之间开展这种信息交换不会对跨境纳税人造成双重征税,也不会增加纳税人本应履行的纳税义务,不会带来额外的税收负担。但是,对于故意隐瞒收入、逃避纳税义务的纳税人,税务部门有义务根据这些信息去核实纳税人是否如实申报纳税,这是对国家税收权益的维护,也是对合法、守法的纳税人权益的维护。

问:我们是一家已经申请认定为境外注册居民企业的公司,我们从境内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是免税的吗?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副司长 蒙玉英]关于这个问题总局已经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自被认定为居民企业的年度起,从中国境内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以前年度,限于2008年1月1日以后,符合条件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同样属于免税收入。

问: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税后,税务机关需要多长时间可以办结出口退税手续?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副司长 蒙玉英] 2016年,税务总局修订了《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新办法将出口企业分为四个类别,纳税遵从度高、信誉好的一类企业享受“先退后审”,税务机关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出口退税手续,二类和三类企业分别在10个工作日和15个工作日内办结出口退税手续,纳税遵从度低、信誉差的四类企业要先经过严格审核才能办理退税,20个工作日内办结出口退税手续。

问:我公司提供船舶期租服务,境内承租方将船舶用于往来东南亚的国际运输服务,请问我们提供的这项服务能否享受增值税零税率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副司长 蒙玉英]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单位和个人向境内单位或个人提供期租、湿租服务,如果承租方利用租赁的交通工具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国际运输服务和港澳台运输服务,由承租方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境内的单位或个人向境外单位或个人提供期租、湿租服务,由出租方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因此,境内承租方以期租方式从你公司租赁船舶提供国际运输服务,是由承租方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

问:企业的境外所得只有从与我国签有税收协定的国家取得才能享受税收抵免吗?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副司长 蒙玉英] 不是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可以抵免的境外所得税并不限于在已与我国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国家和地区已缴纳的所得税。因此,境外投资企业在还没有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国家和地区已缴纳的法人税或所得税,仍然可以按照有关国内法规定在计算中国应纳税额中抵免。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涉及到饶让抵免的时候,必须在税收协定中有明确的规定才可以适用。

问:我们企业有来自境外多个项目的收入,请问在其他国家享受税收协定待遇一般需要什么程序?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副司长 蒙玉英]企业在来源国享受协定待遇的程序要看具体国家和地区的规定。根据我们掌握的情况,目前世界各税收管辖区在执行税收协定时有多种不同的模式,主要有审批制、备案制、扣缴义务人判定和自行享受等。实行审批制的国家和地区中,部分实行先征税、经审批后退税,如比利时;部分实行事先审批,英国、德国在处理部分所得类型的税收协定待遇时采用此种模式。实行备案制的国家和地区,由非居民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即可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如韩国。由扣缴义务人或支付人判断非居民是否符合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条件并相应扣缴税款也是一种常见模式,如美国、新加坡都采用这种模式。另外,香港等税收管辖区则对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没有具体的程序性要求,仅在纳税申报时注明即可。

问:各位专家好!我是一名即将出国留学的学生,也会涉及到税收协定待遇的问题吗?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副司长 蒙玉英]目前出国留学的学生越来越多,也有必要关注涉及个人的跨境税收问题。我国签署的税收协定中的学生条款对留学生提供了一定保护,即免税待遇。通常这一免税会有三个条件,假设留学目的地是A国:中国学生去A国之前应是中国的税收居民;中国学生的免税所得应来源于A国以外;中国学生的免税所得应仅为维持其生活、教育或培训目的。

值得注意的是,我国与部分国家签订的税收协定对学生的免税优惠规定了时间限制。中国与美国的税收协定虽然没有限定学生免税的优惠时间,但是美国国内法规定,持F1签证的留学生通常在五年后会成为美国的税收居民,不能继续享受中美协定提供的免税优惠。建议留学生认真研究中国与东道国的税收协定,如有必要可寻求当地税务中介的意见,以最大限度地保护自己的利益。

问:我们了解到,今年开始企业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报送要适用新的管理规定了,怎么判断一家公司是不是需要填报国别报告?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副司长 蒙玉英]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规定,需要报送国别报告的情形可以从两个层次加以理解:一是在一般情况下,有两大类企业需要提交国别报告,第一类是居民企业是跨国企业集团的最终控股企业,并且其上一会计年度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各类收入金额合计超过55亿元的,第二类是居民企业被跨国企业集团指定为国别报告的报送企业的。二是在特殊的情况下,也分为两类,一类是豁免的情况,即最终控股企业为中国居民企业的跨国企业集团,其信息涉及国家安全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豁免填报部分或者全部国别报告,一类是虽然不满足一般条件,仍需要提交国别报告的情况,即企业所属跨国企业集团按照其他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准备国别报告,并且我国因为列明的3种原因未取得该集团的国别报告的,税务机关可以在实施特别纳税调查时要求企业提供国别报告 。详细的规定您可以参照前面提到的42号公告的规定进行对照。

问:我们公司存在可以享受饶让抵免的境外收入,在申报时应该怎么计算享受的饶让抵免的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副司长 蒙玉英]根据《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规定,税收饶让抵免的计算按照饶让类型的不同有两种情况,一是税收协定规定定率饶让抵免的,饶让抵免税额为按该定率计算的应纳境外所得税额超过实际缴纳的境外所得税额的数额;二是税收协定规定列举一国税收优惠额给予饶让抵免的,饶让抵免税额为按协定国家和地区税收法律规定税率计算的应纳所得税额超过实际缴纳税额的数额,即实际税收优惠额。

问:现在许多国家在积极推进BEPS行动计划成果的落地实施,作为“走出去”企业我们应该如何做好转让定价风险的控制?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副司长 蒙玉英] 企业与境外子公司之间的转让定价问题,是值得走出去企业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如果企业与境外子公司存在较多的关联交易,可以向税务机关提起双边预约定价申请,通过两国税务当局的谈判形成双边预约定价安排,使企业在预约年度的转让定价问题得到确定,从而避免被两国税务机关转让定价调查的风险。双边预约定价安排也是税务部门服务对外开放大局、服务跨境纳税人的重要举措之一,能为我国“走出去”企业在国外经营提供税收确定性。如果企业已经在境外被当地税务机关进行了转让定价调查调整,产生了重复征税问题,也可以按规定向我国税务机关提出启动转让定价对应调整的双边磋商申请,由两国税务主管当局之间进行磋商谈判。

问:我们公司想采用简易方法进行境外所得抵免,怎么判断是否符合适用条件?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副司长 蒙玉英]根据有关规定,可以适用简易方法进行抵免的境外所得类型只有企业从境外取得营业利润以及符合间接抵免条件的股息,分两类情况,一是企业有来源国政府机关核发的具有纳税性质的凭证或者证明,但是因为一些客观原因不能真实、准确地确认应当缴纳并已经实际缴纳的境外所得税税额的,除就该所得直接缴纳及间接负担的税额在来源国的实际有效税率低于12.5%以上的外,可按境外应纳税所得额的12.5%作为抵免限额,企业按凭证或证明的金额,不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准予抵免,超过的部分不得抵免;二是企业就该所得缴纳及间接负担的税额在来源国(地区)的法定税率且实际有效税率明显高于我国的,可直接用按规定计算的抵免限额作为可抵免的已在境外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

问:税务部门有针对我们大型企业提供的“一带一路”相关的税收服务吗?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副司长 蒙玉英]鉴于大企业有较强的主动遵从意愿,我们税务机关的大企业管理部门更加注重通过提供个性化的优质服务助力大企业参与“一带一路”项目。个性化服务是大企业管理部门提供服务的重点,也是大企业纳税服务的特色所在。我们还按大企业类别归集境外税收信息,建立境外税收信息专门档案。这些信息对开展千户集团企业境外投资情况的大数据分析非常重要,能够帮助企业识别、防控风险。在税务总局的整体部署下,各级大企业管理部门将以大企业需求为导向,为本地“走出去”大企业提供有针对性的政策宣讲和辅导;积极协调解决“走出去”大企业尤其是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投资大企业遇到的涉税问题;收集整理大企业税收风险分析以及日常工作中发现的涉税风险点,及时提示大企业;在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税收政策研究、健全税收争端处理机制、税收宣传与服务等工作。

问:我们是一家建筑公司,近期想在巴基斯坦开展一些工程项目,请问增值税方面能有些什么样的税收优惠?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副司长 蒙玉英]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有三类与工程有关的服务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一是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二是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工程监理服务;三是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如果你公司在境外从事上述工程类服务,可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

问:我们是一家民营企业,初次涉及境外投资业务,能请专家介绍一下企业在境外投资时普遍需要考虑的税务风险吗?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副司长 蒙玉英] 上面已经讲到了企业应该了解和掌握的三方面税收信息。在税务风险方面,我再作几点简单的提示:在国内政策方面,可以关注企业居民身份、跨境重组以及受控外国企业等方面的税务风险点;在东道国,有必要关注关联交易转让定价调整风险;涉及外派员工的,还要关注派遣员工个人所得税和社保税管理风险;还有前面提到的BEPS行动计划成果在全球范围内落地实施所带来的影响。我们建议企业做好税务风险内控,结合自身经营情况、税务风险特征,建立风险管理制度,合理控制境内外的税务风险。我们非常高兴看到企业税收风险意识的提升和相关管理工作的强化,这有助于企业走得更稳、走得更好。

问:我们公司是一家信息技术服务公司,近期内有意向承接一些境外业务,主要是向境外公司提供软件服务和信息技术服务等,想咨询一下,什么情况下我们可以享受增值税零税率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副司长 蒙玉英]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境内单位和个人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10类服务,可以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其中包括研发服务、设计服务、软件服务、信息系统服务、离岸服务外包业务、转让技术等等,我就不一一列举了。你们公司开展的跨境业务,如果符合上述规定,可以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文件还同时规定,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服务或无形资产的,可以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选择免税或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问:如果“走出去”企业在境外经营过程中遭受不公正待遇,可以通过什么途径寻求帮助?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副司长 蒙玉英] 如果对方国家与我国签订了税收协定,除依照企业经营地所在国的法律进行救济外,还可以根据不同的情况,以书面形式申请启动相互协商程序。其中,涉及税收协定条款解释或者执行的相互协商程序,比如我国企业和个人在境外如果应享受而未能享受协定待遇,或者遭遇税收歧视,或者遇到其他涉税纠纷,可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实施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6号)的有关规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提出申请;涉及双边或者多边预约定价安排的谈签、税收协定缔约一方实施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引起另一方相应调整的协商谈判等避免或者消除由特别纳税调整事项引起的国际重复征税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规定,向税务总局提出申请。我们会及时与对方国家税务主管当局启动相互协商程序,争取最大限度地保护“走出去”企业的合法权益。

问:我公司从某国取得了一笔股息收入,按照规定是可以享受协定优惠待遇的,但是对方国家的申请和审批手续特别繁琐,可不可以放弃享受协定待遇呢?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副司长 蒙玉英] 企业在境外应该遵守当地的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也应该合理的维护自身的税收权益,如果协定规定了来源国对股息征税的限定税率,而又优于其国内法的规定,企业应该履行手续申请享受协定待遇,否则这部分多缴的税款属于按照税收协定规定不应征收的境外所得税税款,在国内不能抵免,会造成重复征税,增加企业的税收负担。

问:我公司2016年度境内为亏损,但是境外的几个项目有盈利,可以用境外盈利弥补境内亏损吗?如果盈利来自不同国家,有弥补顺序要求吗?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副司长 蒙玉英]根据《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规定,企业可以使用同期境外盈利弥补境内亏损,对于境外盈利分别来自多个国家的,弥补境内亏损时企业可以自行选择弥补境内亏损的境外所得来源国家和地区顺序。

问:作为一家出口企业,我想了解一下税务机关在简化出口退税办理流程方面做了哪些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副司长 蒙玉英 ]税务机关依托信息化手段,在简化出口退税办理流程方面为纳税人提供了很多便利,一是出口企业申报退税和税务机关审核退税,均实现了以出口报关单电子信息替代纸质报关单,方便了企业办税,缩短了审核时间,提高了退税办理效率;二是完善了与海关数据交换的传输机制,大大缩短了报关单电子信息的传递时间,提高了数据传输和退税办理效率;三是积极开展出口退税管理无纸化试点工作,鼓励实行出口退(免)税业务网上办理。

问:我们是一家北京市的企业,计划在境外不同国家分别设立分支机构和子公司,都需要在境内办理什么税务手续?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副司长 蒙玉英] 企业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税务登记表和税务登记证副本中的分支机构和资本构成等情况就发生了改变,应该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向税务机关反映其境外分支机构的有关情况。在境外设立子公司的,应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8号),根据不同情形,报送《居民企业参股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受控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和相关附报资料。

问:在进行境外所得抵免的时候,“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境外分支机构”是怎么界定的?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副司长 蒙玉英] 根据相关规定,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是指根据企业设立地法律不具有独立法人地位或者按照税收协定规定不认定为对方国家(地区)的税收居民。企业居民身份的判定,一般以国内法为准。如果一个企业同时被中国和其他国家认定为居民(即双重居民),应按中国与该国之间税收协定(或安排)的规定执行。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境外分支机构特别包括企业在境外设立的分公司、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以及在境外提供劳务、被劳务发生地国家(地区)认定为负有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营业机构和场所等。 

问:我公司有一笔境外收入,在对方国家不属于应税收入,但是在国内属于应税收入,这种情形属于饶让抵免吗?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副司长 蒙玉英] 这不属于税收饶让的范畴。根据规定,企业取得的境外所得根据来源国税收法律法规不判定为所在国应税所得,而按中国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应税所得的,不属于税收饶让抵免范畴,应全额按中国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问:我公司是一家广告公司,和一家白俄罗斯广告公司合作,在当地做广告投放业务。此前我们与当地客户签订的都是中俄文双式合同,但现在客户只愿意签署俄文合同。请问,没有中文合同是否会影响我们享受增值税免税?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副司长 蒙玉英]企业能够提供符合规定的中文翻译件就不会对享受增值税免税造成影响。企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手续时,如果提交备案的跨境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合同原件为外文的,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规定,应提供中文翻译件并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单位盖章。另外,主管税务机关对提交的境外证明材料有明显疑义的,可以要求纳税人提供境外公证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问:各位专家好,我们是一家“走出去”企业,向设在境外的承担产品制造业务的子公司提供专利技术,但是没有向境外公司就此单独收取费用,请问这么做有什么风险吗?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副司长 蒙玉英]关联企业之间开展的业务往来应当遵循独立交易原则。母公司向子公司提供专利、专有技术使用权等,也应收取合理的费用,否则可能面临税务机关的调查和调整。

问:对于境外所得的抵免限额,目前要求将境外的经营所得按国内所得税法的规定进行计算,然后算出抵免限额。这样的过程太复杂,不仅境内外的核算要求不同,而且,往往连纳税年度的规定都不同,企业的遵从难度和成本非常大,请问有没有改进的措施?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副司长 蒙玉英]将境外的经营所得按各国国内所得税法的规定进行计算,是国际通行做法,由此带来的复杂计算问题是抵免法制度本身固有的问题。近年来,财税部门正在积极研究完善境外税收抵免制度,配合国家”一带一路”战略,寻求进一步优化现行抵免制度的合理有效途径。

问:今年的“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在跨境税收方面,会有哪些纳税服务举措?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副司长 蒙玉英] 2014年以来,税务总局连续三年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相继推出21类70项便民办税措施,形成了“春风送暖花千树、便民办税惠万家”的良好氛围。为进一步优化服务,减轻跨境企业、非居民企业纳税人的办税负担,我们制定了一系列服务措施方便纳税人办税。今年,税务总局将继续推进办税便利化改革,在跨境税收方面,将继续出台硬招、实招,持续精简资料,主要包括简化国际运输服务免征增值税的备案资料、简化在境外提供旅游服务的证明材料、简化非居民企业源泉扣缴信息申报等,从纳税人办税的视角,确定纳税人办税事项目录,以纳税人“怎么办”视角出发,从“准备什么资料、表单怎么填、在什么地方办、办多长时间”四个方面全面梳理纳税人办税流程,持续推出办税便利化措施,方便有跨境税收业务的纳税人、非居民企业办税。

我是一个会计新手,刚接手一家新公司,公司业务不多,要建账,报税,希望各位讲解一下流程。

摘《会计三板斧》:

建账:

第一步:根据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

第二步:根据记账凭证登记账簿;

第三步:根据账簿编制会计报表。

平时的账务处理是这样的:做凭证-记账-记明细账-汇总-记总账。工作量大的,每个月要汇总很多次,每个月必做的凭证是计提固定资产的累计折旧、分配工资,到了月末,总账要跟明细账、日记账对账,做成本的结转、利润的结转,发现错误及时更正,最后结账、做报表,一个月的工作就结束了,以后便是周而复始的流程了。到了年底,还要汇算清缴,这些是税务上事情。

关于报税,现在很多是在网上报税了,你报的是增值税还是有营业税啊。

财务经理都做些什么工作,具体点

做为财务经理人,需要广泛的社会交际才能对企业的财务工作运作自如,这些社会关系包括税务局(包括国税局、地税局、稽查局)、审计师、银行、外管局、统计局、财政局、上级单位、关联公司、客户、供应商、海关和商检、投资人、大小股东、领导同事、亲朋好友、、、等等等

果涉及到与外部门的配合和沟通,还要写一个通知或MEMO这类的东西,告诉各部门需要做什么,如何做(例如提出销售确认截止时间、收款确认截止时间、费用报销截止时间、供应商付款截止时间、资产(存货、固定资产)盘点的时间、方法和参与人员。所以做财务经理和会计主管的一定要提前做好进度表,以防到时因为忙乱遗忘重要的事项。

八大关键

no1 具有良好的协调与沟通能力。我这里指的是公司部门间的沟通能力。我到新公司时,格部门与财务部的矛盾很大,经过半年时间的努力,各部门对财务部的满意度明显上升。

no2 具备一定的领导能力。我们的财务部有七个人之多。如何协调七个人的关系,如何在保持领导权威的情况下,和他们打成一片,是财务经理必须考虑的问题。我的做法是尽量在合理的范围内向公司为财务人员争取利益。每周进行业务培训,在他们中间树立一定的业务权威。

定的业务权威。

no3 善于交际。这里的交际是指工商、税务、银行,我最讨厌这个,但是作为财务经理你不得不办。关系搞好,有利与日后的工作。

no4 坚持原则的情况下采用灵活的处理方式。财务工作必须按照制度办事,违反制度的事必须加以抵制。但是处理方式上可以变通。如我出台的费用报销制度,要求集中在每周五上午报销,招致业务部门等许多部门的反对。但在执行过程中,对业务人员的出差,我允许其提前报支,其他人员急用,我自己垫钱给他们。这样一两次后,制度马上就在公司顺利实施,提前报销或向我借钱的事也就自然消失。

no5 公平公正。这是指团队管理而言。不止是待遇上的公平公正,还有工作量的安排,工作能力培训等工作上的公平公正。

no6 谋士角色。我们公司没有cfo,因此我要在很多方面替老板出谋划策,包括税收筹划、融资成本、内部控制、认识政策等。这是得到老板信任的最简单的方法。

no7 合理安排工作的能力。我将财务部的日常工作全部分配给下属人员,包括费用的审批、帐务的复核等。我自己就设计财务工作的流程、帐务处理方案以及与各部门中间的协调。所以,财务部离开我照样能正常运转。

no8 专业能力。专业能力我认为没有有些人认为的那么重要。首先,一般企业的经营业务并不会十分复杂,如债务重组、借款费用、非货币性交易等业务知识不一定用的到。其次,不懂的业务可以向外寻求帮助,如税务局。会计师事务所等。但是,你必须具备财务部其他人员没有的技能,如培训能力、制度设计能力等,这样才能有助于领导财务工作。

我国房地产估价行业管理研究

关于我国资产评估行业管理体制的研究

【摘要】笔者根据我国资产评估行业管理体制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提出了中国资产评估行业管理体制的改革设想,以建立政府指导下的社会评估体系自律管理体制

资产评估在发达国家历史比较悠久,在我国却算是一项新兴行业。我国的资产评估起始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末期。最初的目的是评估国有企业,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为中外合资、合作等经济活动提供价值评估服务。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国际经济一体化进程的不断加快,我国的资产评估行业也在不断地进行自我完善,逐渐走向独立和自律。不可否认的是,目前我国资产评估行业,在管理体制上仍存在一些制约行业发展的问题。

一、我国资产评估行业管理体制的现状

1993年12月10日,中资产评估协会正式成立,标志着我国资产评估行业管理由政府管理向行业自律管理过渡。199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以后,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真正成为相对独立的行业自律组织。1999年财政部下发《关于资产评估机构脱钩改制》通知,要求当时所有挂靠在各地税务局、审计局、财政局及房地产局下的资产评估机构必须脱钩,改制为合伙制或有限责任公司。2003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又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评估行业管理的意见》,提出要加强行业自律体制建设。2004年初,财政部党组决定并报经国务院同意,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继续单独设立,履行行业自律管理职能,由财政部企业司具体行使评估行政管理职责。财政部的多次发文,为我国资产评估业从行政管理过渡到行业自律有了一定的法律依据,同时也证明了我国资产评估行业自律体制的实践步伐。

但是,应该指出的是我国目前资产评估管理体制中仍存在一系列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政出多门,多头管理

由于受历史原因的影响和现实利益的驱使,中国资产评估业走出了“中国特色”,成为一个多部门干涉、多部门参与的共享性行业。除财政部管理的资产评估业以外,国土资源部、建设部等多个部门都有自己领域内的资产评估业,这些部门的行政权力有扩大化、外延化的趋势,同时赋予自己本领域的评估主管权,评估法规、政策及评估标准的制定权。多部门同时导演“资产评估”这场戏,百害而无一利。作为一个评估企业整体价值的委托单位,需要委托财政部、建设部、国土资源部等至少三个部门来为企业进行机器设备、房屋建筑物、土地等资产进行价值的评估。这不仅降低了评估效率,而且加重了委托方的经济负担。

政府部门的介入,容易导致两种错误倾向的发生:一是权力寻租。政府部门的权力异化为商品和资本。据《中国经营报》报道,业内评估人士曾坦言:关联交易、回扣现象在评估业已经成为公开的秘密。一些政府部门所用的评估公司都是指定的。他们主管的评估项目给任何一家评估公司,都会得到这家评估公司的高额回扣。现在评估市场交易已经成了政府机构主导,不这样做评估公司很难生存。二是非正常竞争。由于资产评估行业生存空间的有限性,行业内部存在一定的竞争性是无可厚非的,而且正常的竞争可以推动行业的良性发展。但各政府部门从本身利益出发,为了抢占中国的资产评估市场,却扭曲了竞争的含义,竟然不惜利用一切手段。评估业界的一位著名人物曾精辟地概括评估机构的制胜法宝——三板斧,即:人际关系、高回扣和压价。回扣、压价都会相对地增加评估机构的运营成本,这是竞争带来的效应之一——成本增加。但这种竞争的另一种代价是什么呢?—评估师的“偷工减料”行为。他们会根据成本——效益原则,大大简化评估过程,把更多的时间、更多的精力用于优化评估报告上。这些非正常的竞争手段扰乱了评估市场的正常秩序。

(二)部门分割,资格林立

各部门从本管辖领域出发,创造了区别于美国等发达国家的无所不评的“中国式”评估业。这种无所不评的评估业派生了多样化的执业资格,与评估业行政管理部门相对应,目前评估执业资格大体有三种:资产评估师、房地产评估师和土地估价师,总数近5万人(其中有部分人具备多种资格)。1999年时评估执业资格曾经达到过8种。多种执业资格的并存。表面上看来是一种好的现象,它代表着我们中国资产评估行业分工细化,有利于提高资产评估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但这种效果的实现必须有一个前提条件的存在,那就是这些执业资格人员拥有统一的领导,接受统一的管理。目前我国这种资格林立现象是与相应的行政管理部门挂钩的,因此.非但不能提高效率和质量,反而对评估师来说是一种压力。评估人员为生计生存,忙于考资格证书而疏于业务求精。这背后隐藏着一个深层次问题—— 博而不专,广而不深,中国资产评估行业的公信力非常值得我们深思。

(三)行业协会各自为政,相互封闭

我国目前有三个评估行业管理协会,即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中国房地产估价师协会、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这三个协会在评估行业管理方面作用都有限。这是因为:其一,市场中介服务行业的自律组织——资产评估行业协会,只具备形式上的独立性,而实质上的独立性却不完整。它们隶属于相应的政府部门,既是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社团组织,又是隶属于政府部门的事业单位,而且编制以事业编制为主,领导由政府部门任命或推荐,职能由政府部门确定。其二,行业协会的自由空间非常小。资产评估行业中事务性的工作一般都由相应的政府部门直接负责。例如,评估项目的管理,评估机构的审批,有些甚至还有评估人员的管理。行业协会组织行同虚设,没有机会插手这些工作。其三,行业协会与其相应政府部门是上下级关系,而不是同级关系。其在相应的上级领导下工作,领会上级精神,贯彻上级思想。不得越权。其四,行业协会受上级政府部门领导,工作空间限于纵向传输。而疏于横向沟通。三个协会各自为政。相互封闭。特别是在人员资格、机构资质、方法标准等方面缺乏必要的沟通和交流。这在某种程度上影响了评估行业的社会化、市场化进程,加重了评估行业分割,阻碍了评估行业的统一。

(四)法律法规体系亟待完善

资产评估业自诞生之日起,为规范评估师的执业行为,指导评估业沿着正确的道路顺利发展,财政部、国资局以及后来成立的资产评估协会等都相继颁发了一系列有关资产评估的执业准则和规范,但这些文件都呈现一种共性:滞后性。制定的评估法律法规落后于评估实践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实践,不能满足日益增长的复杂多样的经济行为对资产评估的迫切要求,至今没有出台一部以市场经济为背景的专门规范资产评估的法律,也没有出台一部《注册资产评估师法》。我国评估法律法规的另一个特点是:不统一。不同的管理部门制定不同的评估法规、政策及评估标准,对有关评估规定口径不一致,对相关政府部门、评估行业 协会、评估中介机构以及评估师的职责.缺乏必要和统一的法律约束,造成评估行业法律法规不统一、评估人员有法不能依的局面。我国至今尚未制定一部关于评估行业统一管理的法律法规,对各类专业评估管理缺乏统一的法律基础,这直接影响了中国资产评估行业的统一,加剧了目前资产评估行业的分割状态。

二、中国资产评估行业管理制的改革设想

资产评估行业作为一个市场中介服务行业.独立、客观、公正是其行业特性,也是其行业生存、发展的生命线。为使资产评估工作真正做到独立、客观、公正,必须构建一个科学、合理的资产评估管理体制模式,使其在正确的轨道上前进、发展。

关于资产评估行业管理体制的改革问题,不少学者都提到了“政府行政管理与行业自律管理相结合”的模式。笔者认为这是一个中庸之道,政府协会两者兼具,没有提出实质性的改革思路。两者相结合,方案的确不错。但结合的切合点定位在哪?也就是说,在二者结合体中,哪个主体占的分量重一点,哪个主体占的分量轻一点,还是两个主体处于一种平等的地位。这是解决我国资产评估行业管理体制问题的一个致命的关键点,如果解决不好这个切合点的定位问题,我们的改革则是徒劳无功,又会绕回到原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03年8月27日通过,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指出,政府要由“无限”的政府走向“有限”的政府,今后凡是能够由市场自主决定的,政府不再设置行政许可,凡是能够由中介组织解决的,政府不再干预。政府无所不包的管理方式以后要调整。只有那些市场不能自主调节和配置、中介组织不能自律的,政府才能去管。

我国的资产评估行业起步较晚,不妨借鉴一下国外资产评估行业成熟的管理体制。美国、英国、澳大利亚、马来西亚等国家资产评估行业管理体制各有千秋,但一个共同点就是:政府对评估行业的管理很少,行业自律性管理是主要形式。并且都经历了从分散走向统一的发展道路。

按照马克思主义哲学中联系的观点,资产评估行业的发展离不开经济发展的社会大环境。笔者认为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目前实践证明是成功的,而我国的资产评估行业又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产物。因此,资产评估行业管理体制的改革应跟我国的经济体制相联系,顺应经济体制发展的要求而改革,而不是孤立地改革、发展。

综上所述,我国的资产评估行业管理体制应该是政府宏观指导下的社会评估体系自律管理为主的管理体制。其中,社会评估体系是其“重头戏”,由资产评估行业协会来主演。政府只是起一个指导性的宏观调控作用,保证社会评估体系健康、有序发展。资产评估行业管理体制框架图如下:

政府宏观指导下的社会评估管理体制中,中国资产评估管理中心直接受财政部领导,对财政部负责。全国只设一个统一的资产评估管理中心,负责资产评估的行政管理。下设一个派出机构——政府资产评估操作部门,负责以纳税为目的和涉及国家权益的特定目的的评估业务,不负有资产评估管理的职责,仅对资产评估管理中心负责。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在中国资产评估管理中心的指导下,依据中国资产评估管理中心制定的有关法律法规开展工作,是专门对资产评估行业进行管理的行业管理机构,是整个资产评估体系的重点,可根据需要按行政区划下设若干分会,实行行业自律管理。资产评估机构是资产评估行业自律管理组织的基层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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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议采取的对策

1、加强行业管理

(1)发挥学会作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房地产评估应由行业学会(协会)管理,建议分两步走,第一步从上至下成立估价师学会,建设主管部门或房管部门分层次负责估价师和评估机构的资格管理,其他工作,如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继续教育、制定技术标准和职业道德规范等工作由政府委托介于政府与中介机构之间的民间机构——估价师学会负责管理。第二步待条件成熟后所有评估的管理工作由估价师学会承担,随着国家机构改革步伐加快上述职能的转换也应加快速度,在转换后过程中要理顺前述五个部门的关系,一方面逐步淡化行政管理职能,一方面将房地产估价师、土地估价师、资产评估师、注册会计师、审计师等与从事房地产评估相关的执业资格并轨,在此基础上成立不受部门限制的全国及各地房地产估价师学会,考虑到相关专业的相容性,也可称其为不动产估价师学会,其成员包含获得各种相关职称和执业资格的估价人员。

(2)实行政企分开。行政行为与评估业务如果混合在一起,评估机构就变成“阴阳脸”,既是行政管理者,又是经营者,大量的评估业务就难以走向市场,房地产评估行业就永远跳不出怪圈。因此要实行政企分开,与房地产评估相关的行政职能,如房地产交易,土地出让、转让,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等或由政府有关部门直接行使,或由政府委托下属事业单位行使,但无论采取哪一种方式都应将行政行为与从事评估的经营行为严格划分,取消管理和评估“二块牌子一套人马”的做法。现有的评估所大多数要改为企业走向市场,尤其是赋予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充其量只能从事少量属于行政行为且不收费的评估业务,而经营行为的评估业务只能由独立的评估所进行,这一类评估机构只能是中介单位,不隶属政府任何一个部门,其原有的行政职能要剥离。这就要求加快政府机构和事业单位改革的步伐,并通过立法确定评估机构的中介地位,唯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克服和解决行业垄断的问题。

(3)加强法制建设。在行政管理向行业管理转换的过程中行政职能应该先强化后淡化,尤其是初始阶段要充分运用行政手段(广义地讲是政府通过法律的、行政的、经济的手段)尽快规范评估市场,待市场秩序正常环境净化后行业管理才能取代行政管理。因此现阶段仍然要发挥行政管理的作用。首先要加强评估的立法工作,与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或地区相比,我们的法律体系尚未形成,立法工作任重道远,因此要尽快制定房地产评估的法律法规,并将一些法规规章上升等级形成法律法规。其次要加强执法监督,现在评估市场违规违法现象时有发生,不合格的评估报告屡见不鲜,不正当的经营行业屡禁不止,这就迫切需要发挥行政执法的作用,加大监督检查的力度,发现问题及时处罚,将上述评估市场存在的问题降低到最低限度。

2、严格市场准入

(1)“准入”的系列要科学。市场准入应是双重准入,即执业人员和机构都实行三级准入制。首先要完善估价专业人员的系列,根据人才的“宝塔结构”房地产估价师应分高级和中级,初级应为估价员,并设置水电、设备等配套专业的估价师。应建立三个等级的台阶制,即从初级到高级每一个台阶都要有一定的学历和执业时间的限定,跨入第一个台阶以及由低一级台阶向上一级升级,必须经过考核,考试,注册,才能取得资格,并规定每一个等级的估价人员只能做一定范围的评估业务(主要从评估项目的价值和建筑面积上限制)。而且要实行估价人员责任制,评估所所长和项目负责人必须是中级以上估价师,所有评估报告必须经中级以上估价师签字才能生效,其中一级资格的评估所所做评估报告和二级评估所所做的特大或高难度项目的评估报告必须经高级估价师签字生效,涉及到配套专业的评估报告必须有相关配套专业的估价师介入。其次现阶段评估机构的系列设置也应调整,目前临时资格的条件和业务限定含糊,导致一些临时机构随意拼凑一些人就承揽大的评估业务,搅乱了评估市场。随着房地产评估的发展,评估所逐步走向规范,对其要求也应逐步提高。因此要取消临时资格,不具备三级资格的机构不能执业,只能积极创造条件,待条件具备再申报三级。就三个等级而言,对二级机构所评估的项目在建筑面积和价值上限定比地域限定更有制约力,应允许二级机构到外地承接业务,但要有控制范围,要比一级低一个档次。原规定的三级机构的5万平方米建筑面积和1.5万平方米土地面积限制又过宽,应缩小其承接评估业务的范围。总之三个等级机构承接业务范围应是阶梯式的均衡地向上递增。

(2)“准入”的标准要严格。一是与三个等级估价人员相适应,要确立非常严格的高级估价师专业资格考试和注册条件。要改变现行估价师执业资格的考试和注册条件偏宽的做法,其中考试条件要增加每一个等级估价人员的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和从事评估实务的年限,一般应增加2-3年,笔试内容涉及业务面要宽,要增加面试,注册时要提供2-3份有代表性的评估报告。对有犯罪前科的应不准注册(满五年以上的充其量只能从事估价员工作,但最好不开这个口子),受行政处罚处分的应满五年才准予注册。随着评估业务的发展估价师考试和注册条件要逐步收紧,直至形成非常严格的标准。二是三个等级评估机构的资格条件偏宽,根据“房地产法”第五十七条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具备条件的规定,每一个等级机构有注册资金,估价师人数,总体从事评估人数,机构执业年限以及已做评估业务数量等方面都应提高标准,如三个等级评估机构的估价师人数应增加,尤其要规定一、二级机构必设高级估价师,所有机构执业人数不能以抽象的70%的比例作限定,而应规定每一个等级的机构应有具体数量的专业人员,还应增加评估所硬件设施和信息储存量(将来信息共享,应规定评估所有提供信息的义务)的要求。

(3)“准入”要动态管理。一是对估价人员实行分档管理。估价人员有接受继续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政府或学会有组织实施继续教育的责任,因此有关部门或学会应制定不同等级的继续教育大纲和教材,并设法在有条件的大专院校开设房地产评估专业或专业方向。还应规定每获得一个等级资格的估价人员都要接受更高一级资格的继续教育,经过一定年限的实践和考试获得更高一级执业资格,因故未能注册的要重新接受培训和考试,并达到继续教育标准才能注册。二是对评估机构实行跟踪管理,评估机构的发展总是不平衡的,在获得某一等级资格后其业务水准、经营实力和职业道德都处于变化之中,有的向上发展,有的走下坡路,在市场竞争的条件下,这是正常现象,与此相适应其等级资格要优升劣降,基本做法是一年一次年审,二年一次等级评定,年审不合格的应降低或取消其等级资格,并在两次年审的基础上进行等级评定,根据机构的变化情况及时进行等级调整,业绩突出进步大的给予升级,反之要降级,坚决不搞等级资格的“铁交椅”。

3、强化行业标准

(1)制定和强制推行技术规范和规程。出于没有一个权威的房地产评估技术规范和程程,连最简单的专业术语的名称叫法也不同,解释各异,至于评估的方法程序等更是“八仙过海,各显神通”,孰优孰劣无法评判,尤其对劣制报告,没有一个标准作为否定处罚的依据。为确保房地产估价师为客户所提供的估价服务的准确性、有效性和不至于误导市场,避免给委托单位和有关当事人造成经营损失,有必要参照国际上通行的做法,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房地产评估技术规范和规程,刘洪玉、廖俊平、董黎明等专家都曾撰文论述过,见地很深,本文不再涉及,只希望估价师学会组织更多的专家探讨这一问题,以便尽快制定出这一类标准,对评估原则、评估目的、评估方法;专业术语、技术参数、计算公式、技术程序、评估报告的格式和应包含的内容等都作出规范的分类和界定,为估价人员提供一个共同遵循的技术标准。

(2)建立和完善职业道德标准。最近几年出台的相关的法律法规对房地产评估职业道德都有所涉及,但都散落在有关条款中,内容不系统不完善,规定过于原则不便执行。国外对房地产估价师职业道德有专门的法律法规,如估价师守则对估价师行业有详尽的规定。我们应借鉴国外的做法,制定“房地产估价行业职业道德标准”,“房地产估价师守则”等规定,规范评估机构和评估师的行为,让他们明确应该怎么做,哪些能做,哪些不能做,做错了应受到什么样的处罚,从而形成一道“紧箍咒”,凡是不能为的就不敢为,约束估价师的行为,使行业自律落实到实处,从根本上提高评估行业的信誉。

4、建立竞争机构

(1)开放市场。按照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房地产评估市场的要求,在前述政企分开的前提下制定市场竞争规则,要取消行业垄断和不正当的竞争,承接评估业务要由委托单位依据其业务大小和难易程度自由选择相应等级和信誉高的评估机构。尤其是管理部门或有

行政职能的评估所不得指定评估机构,不得刁难其他评估所所做的评估报告。特大评估项目可以选择几家相应等级的评估机构投标或议标,将投标单位的等级、业务水准、经营实力、业绩、收费、服务等条件以打分制的形式进行综合评标,高分者中标。

(2)机构独立。根据“公司法”和“房地产法”的要求,所有评估机构必须是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中介组织,第一步可成立有限责任公司,待条件成熟时可过渡到无限责任公司。现有事业性质的评估机构应与行政部门脱钩,推动评估机构走向市场,让他们独立地承接评估业务,在市场竞争中或生存发展,或落伍淘汰,让强的更强,差的消亡,通过市场竞争促使评估机构及估价人员提高其业务水平。

(3)责任加大。与评估机构的法人地位相适应要建立赔偿责任和保险制,并应允许注册估价师实行高薪制。如果评估所作业失误给委托单位造成损失,委托单位可以依法上诉要求赔偿损失。评估机构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可追索有关估价人员责任,但是赔偿责任必须以评估机构和估价人员向保险公司投保作为保证。由于估价师个人难以全部承担责任,而评估机构全部承担又不利于估价师责任到位,因此应规定如果评估出现失误评估机构和估价人员各承担一定比例的保险赔偿,具体比例可商定。这就要求评估机构和估价师除完成资格登记和注册登记外,还必须向保险公司投保签约,而保险公司一般不会与未经登记素质不高且经常出错或违反职业道德的评估机构及其估价师签约,委托单位也不会委托不投保的评估机构评估,这就迫使估价师提高专业水平,敬职敬业,遵守职业道德,同时也促进评估机构加强内部管理,提高业务水准,约束估价师的执业行为,这就有利于评估机构和估价师整体素质的提升。

(4)收费合理。现行收费标准不尽合理,高的太高,低的太低,应作适当调整。一是100万元以下的项目应再细分档次并提高收费标准,否则面广量大的小评估项目因收费少而导致亏损(有的甚至不够支出交通费),就没有人肯承接。二是2000万元以上尤其是1亿元以上也应再细分档次并适当降低收费标准,否则容易助长相互压价竞争和给回扣,也会给委托单位增加经济负担。三是土地评估费也应参照上述原则作适当调整。四是实行优质优价,即收费标准因评估机构的级别和评估报告的优劣而有所区别,以利于提高评估的质量。

一个餐饮公司的会计如何报税,包括哪几种税?

公司每月都需要报税的,一般情况下,按月报税的有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应纳地方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等,季度报税的是企业所得税。按月报税的时间是次月15日以前,按季报税的是季后15日,限期缴纳最后一日,遇到休息日,顺延一日;遇到长假(春节、五一、十一节),按休息日顺延。

1、增值税=商品销售收入(不含税)*3%(月报、小规模税人,销售酒水);

营业税=餐饮收入*5%(月报);

2、应纳城建税=应纳增值税+营业税*7%(月报);

3、应纳教育费附加=应纳增值税+营业税*3%(月报);

4、堤围防护费(或叫河道管理费):营业收入*0.1%(有些地方不收)(月报);应纳地方教育费附加=应纳增值税+营业税*2%((有些地方不收)(月报);

5、所得税=利润总额*税率为25%(季报);(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0%,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营业税一般税率为5%。

6、个人所得税(月报);实行代扣代缴,不管工资薪金是否超过2000元都要实行全员全额申报。这和社保有关,工资薪金中应纳税所得额要减除个人负担的“五险一金”的金额。

应交个人所得税 (按个人工资薪金计算交纳的个人应交的税额,以每月收入额减除免税的应个人负担的“五险一金”等项目,再减去允许扣除费用20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应交个人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级数 每月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500元的 5 0

2 超过500元至2000元的部分 10 25

3 超过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 15 125

4 超过5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 20 375

5 超过 20000元至 40000元的部分 25 1375

6 超过4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 30 3375

7 超过60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35 6375

8 超过8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40 10375

9 超过100000元的部分 45 15375

(注:本表所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贰仟元后的余额或者减除附加减除费用后的余额。)

7、印花税(月报各地要求不同,或发生时购买);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条例的规定缴纳印花税。

税目税率表

税 目 税率或税额

购销合同 0.3‰

加工承揽合同 0.5‰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0.5‰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0.3‰

财产租赁合同 1‰

货物运输合同 0.5‰

仓储保管合同 1‰

借款合同 0.05‰

财产保险合同 1‰

技术合同 0.3‰

产权转移书据 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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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2022-12-17 06: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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