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典型案例(税务典型案例个人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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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9虚开骗税和隐瞒收入逃税典型案例

西宁市税务部门在工作中运用增值税发票数据分析发现,有多家汽车销售公司涉嫌虚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随即会同公安部门组成警税联合专案组开展查办工作。2020年10月,警税联合开展抓捕行动,抓获犯罪嫌疑人6名。经查,犯罪嫌疑人利用虚假身份信息注册成立空壳企业21户,向汽车购买人虚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839份,虚开金额1.7亿余元。

化工企业变票虚开案件,经查,该团伙涉嫌控制18户空壳企业,采取变换品名的方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147份,虚开金额7.1亿元。

安徽破获利用“阴阳合同”隐瞒股权转让收入逃税案。安徽省淮南市税务稽查部门根据举报线索,查实安徽某药业公司股东鲍某与殷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其实际持有的该药业公司51.09%的股权转让给殷某,实际转让价格为7000万元。后鲍某为偷逃相关税款另行伪造股权转让协议进行纳税申报,少缴税款合计1175.48万元。淮南市税务稽查部门依法作出对鲍某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的处理处罚决定后,鲍某未按期补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税务部门随即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鲍某被检察院提起公诉。进入司法程序后,鲍某补缴全部税款。2021年3月,安徽省某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鲍某将其持有的某公司股权转让他人后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且涉及金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逃税罪,依法判处鲍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税务部门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中,通过税收大数据分析发现,有两名主要从事电商和直播带货的网络主播涉嫌通过隐匿个人收入、改变收入性质等方式偷逃税款。2021年9月,国家税务总局驻上海特派员办事处统筹协调浙江、广西等地税务部门,依法对这两名主播及相关企业进行立案检查。检查发现,两名主播均涉嫌违规将个人收入转变为企业经营收入,进行虚假申报少缴个人所得税,涉税金额较大。目前,案件正在检查之中,对于查实的偷逃税行为,税务部门将依法严肃处理并予以曝光。

偷税漏税案例

最近西安奔驰漏油事件引发的最大的瓜是收取金融服务费,从这个强硬收取的费用操作模式来看,引起了奔驰4S店偷税漏税的嫌疑,一下子又把4S店这个行业推到风口浪尖。

企盈今天整理了十种容易被判断为“偷税漏税”的行为,给各位会计小伙伴梳理一下,谨防出错,仅供大家参考哦!

1.以“预收账款”方式销售货物,产品(商品)发出时不按时转记销售收入,长期挂账,造成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

在实际操作中, 正确的做法是企业向购货单位预收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销售实现时,按实现的收入,借记本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

涉及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还应进行相应的处理。预收账款情况不多的,也可将预收的款项直接记入“应收账款”科目。

2.原材料转让、磨账(企业间在产品购销业务中不通过货币资金流动而是通过协议使得各自的应收、应付账款相互抵消)不记“其它业务收入”,或者直接磨掉“应付账款”,不计提“销项税额”。

3.价外收入不记销售收入,不计提销项税额。

如:托收承付违约金,大部分企业收到违约金后,增加银行存款冲减财务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详细规定了价外费用的内容。凡是价外费用,无论纳税人的会计制度如何计算,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4.返利销售。

返利销售是厂家为占领市场,对商家经营本厂产品低于市场价格的利益补偿,其形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商家销售厂家一定数量的产品并按时付完货款,厂家按一定比例返还现金,二是返还实物、产品、或者配件。商家接到这些现金、实物后,现金不入账也不作价外收入,更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形成账外经营。

5.视同销售不记收入。

企业用原材料、产成品等长期投资,产品(商品)送礼或作样品进行展销,不视同销售记收入,不记提销项税额。

6.在建工程领用原材料,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根据会计准则,在建工程领用原材料应按照成本计入在建工程,同时进项税额转出计入在建工程。

7.公司资产、股东资产混同。

实践中,存在着大量股东资产与企业资产混同的现象,例如股东个人账户用作公司收付款、公司账户与股东账户互相交易等。当出现财产混同,公司的财产有可能被隐匿或转移或被股东个人私吞。

8.流动资产损失。

直接记入营业外支出,涉及增值税部分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中资产评估减值发生的流动资产损失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103号)规定:“……对于企业由于资产评估减值而发生流动资产损失,如果流动资产未丢失或损坏,只是由于市场发生变化,价格降低,价值量减少,则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的非正常损失,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中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9.报销不属于自己单位的费用。

10.盘盈的固定资产不作损益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0〕25号)规定,盘盈的固定资产,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

21年税务部门查处曝光了一批偷逃税典型案例取得了良好效果,今年有哪些安排?

2021年,税务部门切实加强税收监管和税务稽查,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和曝光了一批重大偷逃税案件。今天下午,有关地区税务部门还将曝光5起涉税违法案件,持续发挥震慑和警示作用。今年将重点在以下几方面下功夫:

一是进一步强化精准性监管。建立健全以“信用+风险”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实行纳税人动态信用等级分类和智能化风险监管。依托税收大数据,聚焦高风险行业、领域和纳税人,深入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稽查并适当提高抽查比例,积极开展部门联合监管,不断提高监管效能。

二是进一步强化常态化打击。着力落实好税务总局、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六部门联合打击涉税违法行为工作机制,常态高效打击“假企业”“假出口”“假申报”,特别是对团伙化、暴力式虚开发票等严重涉税违法行为,对骗取税费优惠和在逐步推开电子发票中的涉税违法犯罪行为,一律严查严办。

三是进一步强化典型性曝光。对查处的部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涉税违法案件,持续加大公开曝光和联合惩戒力度,力求达到查处一案、震慑一片、治理一域的良好效果。

关于税务典型案例和税务典型案例个人心得体会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不知道你从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吗 ?如果你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信息,记得收藏关注本站。

发布于 2022-12-07 18:1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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