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预算申诉(财务预算申诉怎么写)

华为云服务器特价优惠火热进行中!

2核2G2兆仅需 38 元;4核4G3兆仅需 79 元。购买时间越长越优惠!更多配置及优惠价格请咨询客服。

合作流程:
1、点击链接注册/关联华为云账号:点击跳转
2、添加客服微信号:cloud7591,确定产品方案、价格方案、服务支持方案等;
3、客服协助购买,并拉微信技术服务群,享受一对一免费技术支持服务;
技术专家在金蝶、华为、腾讯原厂有多年工作经验,并已从事云计算服务8年,可对域名、备案、网站搭建、系统部署、AI人工智能、云资源规划等上云常见问题提供更专业靠谱的服务,对相应产品提供更优惠的报价和方案,欢迎咨询。

今天给各位分享财务预算申诉的知识,其中也会对财务预算申诉怎么写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微信号:cloud7591
如需了解更多,欢迎添加客服微信咨询。
复制微信号

本文目录一览:

财政局和审计局对单位的监督区别与职责是什么?

审计部门和监察部门的区别:

审计机关是依照法律,对国家各级行政机关、金融机构、企业事业组织进行财务收支、财经法纪、建设项目进行的经济监督。

监察机关是人民政府行使监察职能的机关,依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行政监察。

审计机关的职责:

(1)、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2)、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分别在本级行政首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结果报告;

(3)、对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

(4)、对国家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5)、对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

(6)、对与国计民生有重大关系、接受财政补贴较多或亏损数额较大的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

(7)、对国家建设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8)、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社会团体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9)、对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10)、对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的事项,依照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审计监督;

(11)、对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向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审计调查结果;

(12)、对各部门、国有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内部审计,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13)、对社会审计机构的业务质量,依照有关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进行监督;

(14)、承办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15)、此外,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审计机关还负责对县级以下的党政领导干部、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监察机关的职责:

(1)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中的问题;

(2)受理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

(3)调查处理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

(4)受理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不服主管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决定的申诉,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监察机关履行的其他职责。

急速通关计划 ACCA全球私播课 大学生雇主直通车计划 周末面授班 寒暑假冲刺班 其他课程

海南省各级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证对本省各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监督工作依法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参照《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暂行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各级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市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下级政府预算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第三条 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财政部门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向各部门批准预算的情况、预算执行情况、执行过程中预算调整情况及预算收支变化情况;

(二)财政、税务等征收部门,依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征收应征的税收收入、国有资产收益、专项收入和其他收入等本级预算收入情况;

(三)财政部门按照批准的年度预算和用款计划、预算级次和程序、用款单位的实际用款进度,拨付预算支出资金情况;

(四)财政部门依照国家及本省的有关规定和财政管理体制,拨付补助下级财政支出资金和办理结算情况;

(五)财政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管理国内外债务还本付息情况;

(六)本级各部门执行年度支出预算和财政、财务制度,以及相关的经济建设和事业发展情况;有预算收入上缴任务的部门和单位预算收入的上缴情况;

(七)同级国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预算收入的收纳、退库和预算支出的拨付情况;

(八)预算执行中的其他收支情况。第四条 对本级其他财政收支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财政部门管理的预算外资金、财政有偿使用资金和其他基金、资金的收支和结存情况;

(二)本级各部门管理和使用预算外资金的收支和结存情况。第五条 审计机关在审计过程中应当避免不必要的重复审计。上级审计机关出具的审计意见书中已经列明的内容,下级审计机关应当不再进行审计;下级审计机关已经审计的内容,应当将审计意见及时报送上级审计机关。第六条 审计机关应当对下级人民政府在预算执行和决策中,执行预算和税收法律、法规,分配使用上级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预算外资金和其他财政资金等关系本级财政工作全局的问题,进行审计或者审计调查。第七条 审计机关对本级财政收支情况采取就地审计或者送达审计的方式进行审计,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分阶段实施。对财政收支中的特定事项,应当及时组织专项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第八条 审计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提出对上一年度财政收支的审计结果报告。

审计机关应当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安排,受本级人民政府的委托,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对上一年度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第九条 财政税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审计机关的要求向审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

审计机关对下级人民政府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审计或者审计调查所需要的资料,应当提前一周通知下级人民政府提供。第十条 对本级财政税务部门和其他部门在组织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审计机关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有关规定,出具审计意见书或者作出审计决定,并限期改正。必要时,应当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意见。

审计机关应当对审计决定的执行和审计建议的采纳情况进行监督,对逾期仍不执行审计决定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审计建议的,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提请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或者有关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第十一条 本级人民政府财政税务部门和其他部门发布的涉及财政收支的规范性文件,与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相抵触或者有不适当之处,应当纠正或者完善的,审计机关可以提出处理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查决定。第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出具的审计意见书、作出的审计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该审计机关、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审计机关提出申诉,收到申诉的机关应当认真办理,并给予书面答复。第十三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拒绝或者阻碍审计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责任。

北京市药管局电话

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处理机关日常政务;组织起草有关重要文稿;负责有关重要会议的组织;负责领导批示和会议决定等重要事项的督办工作;负责信息、文秘、档案、保密、信访、接待联络工作;负责议案、建议、提案工作;负责行政、后勤、保卫及财务和各类规费、经费的管理;承办机关和直属单位人员出国(境)的有关工作。

办公室电话:(86)010-83979401, 83979406 传真:(86)010-83560780

E-mail:bangongshi@bjda.gov.cn

局值班室电话:(86)010-83979400(18:00-8:00)

器械处

负责对医疗器械、卫生材料、医用生物材料、体外诊断试剂产品质量及生产、经营、使用实施监督;负责医疗器械、体外诊断试剂、医用生物材料、卫生材料产品的法定标准和产品分类管理的监督实施;负责对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的审批;核发医用生物材料、卫生材料生产、经营企业许可证;负责对企业和医疗机构生产的医疗器械产品的注册;负责二类医疗器械产品临床试验的审批;负责初审、推荐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基地;负责医疗器械产品不良反应再评估;负责推行医疗器械质量体系认证和产品安全认证工作;负责检查、抽验生产、流通、使用单位的产品质量,发布产品质量公告;审批医疗器械广告。

电话:(86)010-83979525

传真:(86)010-83560730

注册处

负责国家和地方有关药品法定标准的监督实施;初审新药、仿制药品、中药保护品种以及新药临床试验;审查出口药品;拟定、修订药品地方标准、中药饮片炮制和医疗单位制剂规范;负责药品再评价和淘汰药品的初审工作;依法监管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及特种药械。

电话:010-83979465 传真:010-83560723

E-mail:zhucechu@bjda.gov.cn

市场处

贯彻实施药品流通法律法规,监督实施处方药、非处方药、中药材、中药饮片的购销规则;监督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负责药品批发经营企业资格的初审;实施药品批发、零售企业资格认定制度;核发药品零售经营企业许可证;监督检查、抽验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药品质量,发布全市药品质量公报;监管中药材集贸市场;审批药品广告。

电话:010-83979515 传真:010-83979518

E-mail:shichangchu@bjda.gov.cn

安监处

负责初审、推荐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非处方药物目录;组织实施非处方药制度;初审临床药理基地;负责组织药品不良反映监测;监督实施药物非临床研究、临床试验、药品生产、医疗单位药品质量管理规范;核发药品生产企业、医疗单位制剂许可证;依法监管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戒毒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生产、经营和使用;核发医药包装材料(含容器)生产、经营企业许可证。

电话:010-83979503 传真:010-83560728

E-mail:anjianchu@bjda.gov.cn

人事处

负责机关、直属单位干部队伍建设规划及部署的落实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机关工作人员的考核、任免、调配、奖惩、培训、工资福利、退休等工作;指导直属单位人事管理工作;负责机关、直属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工作;负责实施执业药师(含执业中药师)资格认定制度,组织执业药师(含执业中药师)资格考试、注册工作。

电话:010-83979481 传真:010-83560726

E-mail:renshichu@bjda.gov.cn

法规处

组织起草有关药品监督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对本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核;负责有关文件的汇编工作;负责行政执法监督和执法监管人员的培训工作;核发药品执法人员的执法证件;调查研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承办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

电话:010-83979473 传真:010-83560725

E-mail:faguichu@bjda.gov.cn

监察处

1、监督检查驻在部门及所属系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市委、市政府决定、命令的情况。

2、对驻在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维护党的政治纪律,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选拔任用领导干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政勤政的情况进行监督,每半年向市纪委、市监察局报告一次,发现重大问题及时报告。

3、经批准,初步核实对驻在部门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违反党纪政纪的举报;参与调查驻在部门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负责调查驻在部门及所属系统处级干部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及其他重要案件。

4、协助驻在部门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组织协调驻在部门及所属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5、受理对驻在部门党组织、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的检举、控告,受理驻在部门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不服处分的申诉。

6、承办市纪委、市监察局交办的事项。

电话:010-83979442

E-mail:jianchachu@bjda.gov.cn

稽查处

根据有关药品方面的法律、法规,负责对药品研究、生产、流通和使用中违法、违规行为及其负责人的稽查工作;依法查处制、售假劣药品的行为人和责任人;受理有关药品方面违法、违规案件的举报查处工作。

电话:010-83979550

E-mail:jichachu@bjda.gov.cn

财务处

负责局机关及所属单位的财务预算、决算管理及资金拨付工作;监督检查本系统财务预算、财务纪律和各种财务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负责本机关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

电话:(86)010-83979497

受理办

负责市局行政许可事项的受理,按照许可项目的程序性规定,负责统一接办行政许可事项;对申请人提出的许可事项,依据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负责行政许可决定的送达;负责行政许可事项的收费;负责行政许可事项在办公场所的公示。

电话:(86)010-83979426(27)

宣传处

研究制订本系统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本系统科研开发、新技术推广、科技成果评审、学术交流等工作;负责本市药品监督行业的宣传工作;负责组织、指导本系统干部理论学习、职工思想教育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电话:(86)010-83979435

保化处

研究拟订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方面的工作规划、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的监督管理,收集、汇总、分析相关信息,并定期向社会发布;负责保健食品、化妆品的监督执法,依法组织调查处理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事故,组织、协调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负责保健食品、化妆品产品的审查以及生产经营单位的资质管理工作。

电话:(86)010-83979455

局机关党委

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级组织的决议;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对党员进行严格管理,督促党员履行义务,保证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对党员进行监督,严格执行党的纪律,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坚决同腐败现象作斗争;做好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推进机关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政治文明建设,了解、反映群众的意见,维护群众的正当权益,帮助群众解决实际困难;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培养和考察,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协助党组管理机关党组织和群众组织的干部;配合干部人事部门对机关行政干部进行考核和民主评议;对机关行政干部的任免、调动和奖励提出意见和建议;领导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组织,支持这些组织依照各自的章程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按照党组织的隶属管理、领导直属单位党的工作。

电话:(86)010-83979441

办公室咨询电话(Tel):(010)83979401 传真(Fax):(010)83560780

审计局的权限

审计局的权限:

1、要求报送资料权:即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按照审计机关的规定提供预算或者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财务会计报告。

运用电子计算机储存、处理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和必要的电子计算机技术文档,在金融机构开立账户的情况,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

2、检查权:即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的系统,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

3、调查取证权:即有权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

有证据证明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

4、行政强制措施权:即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有权予以制止或通知暂停拨付款项、责令暂停使用款项。

对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或者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的行为,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封存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

5、提请协助权:即有权提请公安、监察、财政、税务、海关、价格、工商行政管理等机关予以协助。

6、移送权:即需要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的,有权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7、需要追究有关责任人员刑事责任的,有权移送司法机关;有权建议有关主管部门纠正被审计单位执行的违法规定。有权向有关立法机关、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修改完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和加强与改进宏观调控的建议。

8、处理处罚权:即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有权依法予以处理处罚。

9、通报或公布审计结果权:即审计机关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审计局主要职责:

一、组织实施国家、省审计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受委托研究起草有关审计行政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经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指导、协调监督各级审计机关的业务。

二、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和向市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提出制定和完善有关政策法规的建议。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直接进行下列审计;

1、市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

2、市级各部门、事业单位及下属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及资金使用效益;

3、市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外财政资金的收支管理和使用效益;

4、区、县(市)政府的财政收支;

5、市属金融机构及分支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情况和信贷计划及执行结果;

6、市属企业的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效益和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7、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资金来源、使用民政部和投资效益,市重点建设项目的执行情况和决算;

8、市政府部门管理的和社会团体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环境资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 、资金的财政财务收支;

9、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

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市审计局进行审计的其他事项。

四、根据国家审计署、省审计厅授权对有关金融、保险企业、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在辖的中央、省属企事业单位进行审计。

五、向市人民政府提交市级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市人民政府委托代拟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市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报告。

六、根据需要,对区、县(市)审计机关管辖范围的重大审计事项进行审计;必要时,对区、县(市)审计机关审计的单位进行抽审。

七、处理区、县(市)被审计单位对区、县(市)审计机关审计决定的申诉和复议。

八、负责市本级经济责任审计;组织、指导下级审计机关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九、与区、县(市)人民政府共同领导区、县(市)审计机关,对区、县(市)审计机关负责人的任免事项及时提出意见。

十、对审计中发现宏观管理方面的问题进行专题审计,对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向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报告审计调查结果,并向市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十一、对内部审计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监督社会审计组织的审计业务质量。

十二、对区、县(市)审计机关进行业务领导。

十三、承办市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承办纪检监察部门和司法机关要求协助的经济案件审计事项。

铁路财务监察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1条 为加强铁路财务监察工作,明确财务监察人员的职责权限,检查铁路各单位执行国家财经政策、法令、制度的情况,维护财经纪律,保护国家财产,强化铁路内部财务管理,制定本办法。第2条 铁路各级财务监察部门和财务监察人员,在开展财务监察工作时,必须遵守本办法,并依照《会计法》以及国家财政法规、政策和铁道财经法规、制度等规定,开展财务监察工作。第3条 铁路各单位领导应带头执行并支持财务监察机构、财务监察人员和其他人员执行本办法,保障财务监察人员职权不受侵犯。任何人不得对财务监察人员打击报复。第4条 铁道部财务司负责管理全路财务监察工作。第二章 任务第5条 铁路财务监察工作的经常性检查主要包括:

一、检查所属单位对国家财经政策、法规、铁路财会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

二、检查所属单位的财务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

三、检查所属单位对现金、成本、资金及财产的管理使用情况。

四、检查所属单位的损失浪费,促进增产节约,挖潜堵漏。第6条 铁路财务监察部门受理有关检举揭发不遵守财会制度、违反财经纪律的问题,并配合有关部门检查贪污盗窃、侵占国家资财、损害国家利益等违法行为。第7条 铁路财务监察部门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提出处理和改进工作的意见,对违反财经纪律的问题要提出处理的建议,并督促其处理和纠正;对构成违法行为,触犯刑律的案件要及时将检查材料移送国家监察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第8条 财务监察部门要开展遵守法制、维护财经纪律的宣传教育,提高广大干部和职工的法制观念、政策观念和全局观念;发现并树立遵守财经纪律的好典型,及时总结经验,组织交流推广。第三章 机构和人员第9条 铁路财务监察机构是铁路财务会计部门的内部监察机构,行政上受本单位领导,业务上同时受上级财务监察部门的指导。第10条 铁道部财务司设会计监察处,各总公司及铁路局、工程局财务处设财务监察科,部属工厂、事业单位以及铁路分局、工程处等单位设专职财务监察员。第11条 铁路财务监察人员的配备,应选拔有一定政策水平,熟悉财会业务,不畏权势,不徇私情的会计师以上的干部担任,按干部任免权限规定办理,并应保持相对稳定。第12条 各级财务监察机构负责人的调动必须事先商得本单位财务主管人员和上级财会部门的同意。财务监察人员的《铁路财务监察证》,部属单位由铁道部统一填发和管理,局、院、总公司所属单位由局、院、总公司填发和管理。第13条 财务监察人员的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有关法令、制度,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二、作风正派,坚持原则,敢于向不良倾向作斗争。

三、实事求是,密切联系群众,善于走群众路线。

四、熟悉财务、会计业务和财政经济政策、法规、制度,能够胜任财务监察工作。第14条 铁路财务监察人员在工作中要遵纪守法,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认真细致,一丝不苟。第四章 职权第15条 铁路财务监察人员有权听取被检查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情况介绍,参加有关会议,调阅审查预算、决算、财务收支计划、报表、帐册、原始凭证和其他有关案卷资料,必要时对某些重要资料进行影印。第16条 财务监察人员有权清查被检查单位的库存现金、实物和银行存款,并可到现场进行实地调查,被查单位应积极配合协助并提供工作方便。第17条 为查清问题,向有关单位进行调查或填发《铁路财务监察查询书》进行查询,被查询单位的领导和有关人员应负责按期如实答复。第五章 工作程序第18条 各级财务监察部门和财务监察人员结合铁路各时期中心任务,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财务监察工作,可以对所属单位财务工作进行全面监察,也可视情况进行重点监察或专题监察。根据上级财务监察工作计划和本单位具体情况,拟定本单位监察计划,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级财务监察部门备案。第19条 财务监察人员在检查结束后,要写出《铁路财务监察记录》。被检查单位的领导或有关人员应在“记录”上签认。如认为“记录”有不实不当之处,可以申述理由和意见,随同“记录”一并上报。第20条 对《铁路财务监察记录》,提出并经被检查单位签认同意的问题,被检查单位要及时处理,不得拖延。如遇重大问题或同被查单位有不同意见时,应在接到监察记录三十天内向上级财务监察部门申诉,由上级财务监察部门仲裁处理。

关于财务预算申诉和财务预算申诉怎么写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不知道你从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吗 ?如果你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信息,记得收藏关注本站。

发布于 2022-12-05 10:12:01
收藏
分享
海报
48
目录

    推荐阅读

    忘记密码?

    图形验证码

    复制成功
    微信号: cloud7591
    如需了解更多,欢迎添加客服微信咨询。
    我知道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