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的税务(律师事务所的税务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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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实施增值税简易计税可行性和必要性

 

作者 何昭鹏

关键词: 律师事务所  增值税  简易计税方法 

(一)律师事务所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税务较重

《律师法》第二十五条: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按照国家规定统一收取费用并如实入账。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应当依法纳税。一般情况下,律所和律师最主要的纳税税种是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从具体税种来讲,律师事务所是增值税的纳税人,律师是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国税发〔2000〕149号文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律师个人出资兴办的独资和合伙性质的律师事务所的年度经营所得,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由出资律师个人按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本文重点分析律师事务所的增值税问题。

  《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很显然,在向社会提供有偿法律服务活动中,律师事务所作为《增值税暂行条例》中“销售服务”的“单位”,是增值税的纳税人。其增值税身份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按照律师事务所销售“法律服务”的类别,属于现代服务业,根据现行的增值税税率规定,一般纳税人按照6%的税率缴纳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3%的征收率计税。

现代服务业的一般纳税人虽实行进项税额递减销项税额的抵扣政策,但由于现代服务业的成本构成多为人工、智力要素,很难取得进项税额。加上律师事务所属于商务鉴证咨询服务业,主要成本构成多为律师智力、人力成本,该部分支出难以取得符合规定的增值税进项。实践中,作为一般纳税人的律师事务所增值税实际税负率较高,据了解,一般纳税人律所的增值税实际税负率大多达到4%以上,甚至高达5%以上,已远高于现代服务业增值税综合税负率3.5%的标准。

(二)国家出台的增值税减税政策,对一般纳税人的律师事务所影响不大,无法从根本上解决律所增值税税负过高的问题。

自2018年开始,增值税的另外两档税率分别下调至13%和9%,对于服务业的6%的税率保持不变。但考虑到现代服务业的进项普遍较少,出台了“加计递减”的政策,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七、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一)本公告所称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律师业属于现代服务,其提供法律服务取得的销售额显然要远远高于全部销售额的50%(主业占比),完全可以适用进项加计10%的优惠政策。

虽然,一般纳税人的律师事务所可以适用增值税进项加计递减的优惠政策,但受制于律师事务所的经营范围和业务场景,其取得增值税进项一般限于交通费、会议费、住宿费、培训费、办公耗材等,该进项占比有限,即使加计10%,对于律师事务所得增值税整体税负降负效果并不明显。

而国家出台的普惠性优惠政策中对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以内(或季度销售额30万以内)免增值税的规定,仅适用于年营业额不足120万的小规模纳税人律师事务所。现实中,符合上述条件的律师事务所非常少。该政策对于绝大多数律所并不能适用。

(三)律师事务所(一般纳税人)可以实行简易计税的税法文件依据

1、简易计税方法在一般纳税人中的应用。

简易计税方法,又称简易征收,即简易征税办法,这里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不同。简易计税方法是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行业的特殊性,无法取得原材料等成本的增值税进项发票,导致按照进销项的方法核算增值税应纳税额后税负过高,而对特殊行业采取按照简易征收率来征收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增值税征收率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简易计税方法对于难以取得进项、实际税负高而又无法成为小规模纳税人的一般纳税人单位比较适合,若其实际增值税税负率高于3%,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能够有效降低其增值税税负。

下列行业及场景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举例如下:

(1) 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七)项第1点。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七)项第2点。

(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文件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七)项第3点。

(4)公路经营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收取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的车辆通行费,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减按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九)项第2点。

(5) 一般纳税人销售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其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四条。

(6)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动漫企业的相关服务、电影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收派服务和文化体育服务等服务业,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文件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六)项。

2、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增值税简易计税的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十二、非企业性单位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 鉴证咨询服务 ,以及销售技术、著作权等无形资产,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律师事务所可以依据该文件,选择简易计税,理由如下:

(1)律师事务所属于非企业单位。

律师事务所向社会从事有偿法律服务活动,依法纳税,但其市场经营主体身份定性存在模糊,既非企业,也非合伙企业、个体户。应属于非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之列。

《律师法》规定“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但并没有对律师事务所的经济属性进行法律定性。而大量税收文件并没有将律师事务所作为企业对待,反而将律师事务所排除在“企业”之外。

第一,国税发〔2000〕149号文件规定:“律师事务所自2000年1月1日起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而是由出资律师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的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收文件规定律师事务所不再征收企业所得税,律师事务所也就不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从逻辑上就难以归于“企业”之列。出资律师的经营所得,只是参照个体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的计征标准和依据,更不能得出律师事务所等同于个体工商户的结论。

第二,律师事务所不属于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虽然《律师法》第十五条、十六条规定了“合伙律师事务所”和“个人律师事务所”。但律师事务所显然不能等同于《合伙企业法》规定的合伙企业,更不等同于《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的个人独资企业。相反,通过对《合伙企业法》第一百零七条和《律师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对比发现,可以得出律师事务所(合伙制)属于非企业专业服务机构。

《合伙企业法》第一百零七条:非企业专业服务机构依据有关法律采取合伙制的,其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可以适用本法关于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规定。《律师法》第十五条第二款:“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采用普通合伙或者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按照合伙形式对该律师事务所的债务依法承担责任”。《合伙企业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的“非企业专业服务机构依据有关法律采取合伙制的”显然包括了《律师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合伙律师事务所”,这里,显然将律师事务所(合伙制)纳入了“非企业专业服务机构”

第三,《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而律师事务所显然不属于“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取得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律师事务所在所得税层面上,与个人独资企业及合伙企业趋同,该两类名称里面带有“企业”二字的经济组织(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尚且不缴纳企业所得税,不属于企业,而律师事务所从其法律属性和税收特点上来看,更不归属于“企业”之列。

综上,律师事务所本身并不属于企业,而应归类于非企业专业服务机构这一其他经济组织之列。

(2)律师事务所属于现代服务业中的“鉴证咨询服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关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对销售服务的注释中,将服务分为: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等七大类。现代服务有分为: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商务辅助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等九小类。

其中“6.鉴证咨询服务”(2)鉴证服务,是指具有专业资质的单位受托对相关事项进行鉴证,发表具有证明力的意见的业务活动。包括会计鉴证、税务鉴证、法律鉴证、职业技能鉴定、工程造价鉴证、工程监理、资产评估、环境评估、房地产土地评估、建筑图纸审核、医疗事故鉴定等;(3)咨询服务,是指提供信息、建议、策划、顾问等服务的活动。包括金融、软件、技术、财务、税收、法律、内部管理、业务运作、流程管理、健康等方面的咨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第二条第(三)项第1点规定:“加强规模较大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管理”:“加强建账管理。主管税务机关应督促纳税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设置账簿。对不能设置账簿的,应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等有关规定,核定其应税所得率。税务师、会计师、 律师 、资产评估和房地产估价等鉴证类中介机构不得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由上述税收文件对律师行业的表述来看,律师事务所是作为鉴证类中介机构这一范围的。

(3)律师事务所因其非企业身份及从事鉴证咨询服务的特点,可以适用财税〔2016〕140号第十二条之规定,一般纳税人的律师事务所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来计算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十二、非企业性单位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 鉴证咨询服务 ,以及销售技术、著作权等无形资产,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首先,从适用主体来讲,律师事务所属于非企业单位,这一点无论是《律师法》,还是税收文件,均是将律师事务所排除在企业这一主体之外的。

其次,律师事务所提供的法律服务有相当一部分业务属于法律类的鉴证咨询服务,包括尽职调查、法律论证、出具法律意见、法律咨询等非诉讼业务。从服务范围和内容来看,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鉴证和法律咨询服务,属于财税〔2016〕140号文件规定的“鉴证咨询服务”范围。

第三,虽然“法律代理”划归于“8.商务辅助服务”小类,但并不影响律师事务所属于鉴证类中介机构的本质,其主业属于鉴证咨询服务,并不影响律所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

3、国家税务总局有关企业所得税的相关文件中将“律师”作为“特定纳税人”,对律师事务所作为一般纳税人直接适用财税〔2016〕140号文件并不造成任何影响和障碍。

(1)从所得税层面讲,自2000年1月1日起,律师事务所就不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而是由投资人(合伙人)来按照生产经营所得来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企业所得税的相关文件,并不再适用于律师行业。比如国家对小型微利企业的普惠性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并不适用于律师行业。

(2)就具体文件而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的纳税人和一定规模以上的纳税人不适用本办法。上述特定纳税人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明确。该规定将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的纳税人排除在企业所得税的核定征收适用之外。而对于何为特殊行业,何为特殊类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一、国税发〔2008〕30号文件第三条第二款所称“特定纳税人”包括以下类型的企业:(五)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税务、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工程造价、律师、价格鉴证、公证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专利代理、商标代理以及其他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这里所提到的“律师”类企业属于“特定纳税人”,不得适用《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由于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均不缴纳企业所得税,该规定中的“律师”并不是指律师个人,也不指律师事务所,而是泛指律师行业或吸纳律师参与业务的机构。

(3)无论是国税发〔2008〕30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还是国税函〔2009〕377号对“律师”这一“特定纳税人”的认定,其均是在企业所得税这一特定税种和特定语境下的表述,而不能将该两文件直接用来排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方式缴纳增值税的问题,因为这根本就是两个风牛马不相及的概念。

因此,根据现有税收法规和政策文件,律师事务所属于非企业单位,其作为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且提供法律服务属于鉴证咨询服务,可以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十二条之规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作者注:律师事务所基于其“非企业”的特殊身份,在国家密集出台的对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优惠政策的背景下,许多优惠政策无法直接适用于律师事务所,这 不由得更凸显出其身份的“尴尬”。律师事务所一方面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依法经营,依法纳税,另一方面,且作为市场经营主体,应当平等地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在目前其“非企业”的身份目前尚未改变的情况下,应当允许其在增值税简易计税上,合理利用税收文件,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合法降低自身增值税税负。

律师事务所需要交企业所得税吗

律师事务所是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个人发生的其他费用和列支标准,按照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来计税的。

律师事务所税率

一、正面回答

一般纳税人提供法律咨询服务税率为6%,小规模纳税人为3%(疫情期间可以享受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的优惠政策。附加税费分别为城市维护建设税城市7%,县城、镇5%,其他地区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费附加2%,律师个人出资兴办的独资和合伙性质的律师事务所的年度经营所得。

二、分析:

律师事务所在承接的业务一般是咨询费、专业技术服务等等,那么具体的律师事务所的税率是多少呢?对于这个问题,小编今天在下文做了详细的整理与介绍,有兴趣的朋友,可以一起来阅读文章,做一个大致的学习与了解,或许会对大家有所帮助哦!在商事登记名称中含有税务师事务所字样的行政相对人,应当向省税务机关申请办理行政登记。主要涉及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

三、事务所律师的个_所得税税务筹划

对财务制度健全,能正确进_财务会计核算,如实反映经营收_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采取查账征收_式据实征收律师事务所投资者个_所得税。查账征收是国家_励的征税_式,随着国家税收征管体制的逐步完善、规范,征管_度的加强,查账征收将会成为最主要的征收_式。在该种征收_式下,律师事务所的营业所得或应纳税所得额是每_纳税年度的收_总额减除成本、费_以及损失后的余额,这是采_会计核算办法归集或计算得出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收_总额-成本+费_+损失+准予扣除的税_。

律师事务所收入如何纳税?注意什么?

一般情况下,律师事务所的登记注册类型都是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是非法人机构。事务所需要缴纳的税费主要包括增值税、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

增值税:律师事务所日常业务按照“咨询服务”缴纳增值税。

律师事务所开展业务类型主要法律咨询、法律顾问等,根据财税(2016)36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该类业务应该按照“鉴证咨询服务”中的“咨询服务”纳税。增值税的纳税计算办法与登记注册类型基本上没有关系。

1、如果是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6%,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同时,可以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加计抵减10%应纳税额。

一般纳税人的计税方法是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按照余额纳税。

同时,因为律师事务所属于生产性服务业的纳税人,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七条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总体而言,在“减税降费”背景下,该类一般纳税人只要会计核算准确,税负相对稳定。

但是因为律师事务所的成本主要是人力资源,其他进项税额很少;而很多经营业绩好的律师事务所收入很高,导致实际税负偏高。

那么就可以考虑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或者如果符合条件的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2、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不得加计抵减。

小规模纳税人计税办法简单,对会计核算要求很低,实际税负可以控制在3%以下。

个人所得税:作为合伙制企业或者个人独资企业的合伙人或者投资人而言,按照经营所得缴纳。

一、作为合伙人,按照经营所得纳税。

假如是合伙性质的律师事务所,以每个合伙人为纳税人,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利润,按“先分后税”原则纳税。

二、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个人所得税的缴纳

如果是律所的合伙人以外的从业人员,可以按照当月分成收入的35%从其分成收入中扣除办理案件支出费用。 适用对象是实行收入分成办法的雇员律师。办案经费的范围包括通费、资料费、通讯费及聘请人员等费用。

扣除了办案经费之后的余额,与律所发放的工资,并入“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本人作为律师事务所主任,又是注册税务师,自己参与创办的律师事务所已经快20年了。用自己的经验告诉大家,律师事务所纳税问题请注意以下几点:1.事务所年创收一旦超过500万元,尤其是现在,就会由小规模纳税人升级成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由3%上升到6%,如果是查账征收,每一笔收入就会多缴三个点的增值税。因此,适度控制收入规模也比较重要,比如可以考虑多设立几家分所的模式,以及多注册几家事务所的方法,控制增值税税率;2.因为律师事务所均是依据律师法设立,而律师法规定的律师事务所主要就是合伙所和个人所两种最为重要的组织形式。在税法上,合伙所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仅仅是参照个体工商户缴纳个税。因此,律师事务所常见的节税方法就是核定征收。但甚为可惜的是,这种征收模式目前已被国税总局叫停,不过注册较早的律师事务所仍然是按照核定征收方法征收个税。这种征税模式对律师事务所比较有利,因为律所的成本主要就是租房租金、交通费、加油费、水电费等,假如查账征收根本没有那么多发票可找到,而律所的人员工资除去助理人员、实习人员、前台后勤、财务会计等外,真正的执业律师多没有工资可领。可见,在查账模式下,寻找发票增加成本一般情况下,都难以做到。相反,核定征收方法下的事务所,无需寻找发票,也没有会计资料存档,每一笔业务只要开发票,税务机关会自动按照一定的利润率(多为25%)换算成征收率,将增值税、个税一并征掉(其实就是从事务所的账户上扣税,现在也可能是从合伙人的银行卡上直接扣掉)。个税税率的高低与该所的合伙人数量有关,可以告诉大家的是,合伙人越多越好。为何?因为假如开100万的发票,税务系统会自动确认25万的利润,也就是应纳税所得额,用25万去除该所的合伙人数,你可以想想,三个合伙人与10个合伙人的区别。25/合伙人数后就是每个合伙人的应税所得,然后按照个体工商户对应的个税缴纳方法扣个税。3.经过上述分析,律师事务所作为依据律师法设立的合伙企业需要缴纳增值税和个税,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合伙人律师在核定征收模式下,完全可以不用任何手续直接完税签字零钱,非合伙人律师需要按照任职受雇人员扣个税,且需要发票扣成本。在查账征收模式下,合伙人与非合伙人的待遇一样,均需要成本扣除,否则,就需要多交个税。至于增值税,因它是流转税,核定征收模式下是依票控税,也就是开票就需要缴税,税率有6%和3%区分,关键看你所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当然,目前,在非湖北地区,小规模事务所开普票不用缴纳增值税,开专票需要按照1%缴税。不过这个政策年底就结束了。4.假如看过上述文字你还是不明白,那就真的没有办法了。本人曾经在上海市律协组织的律师学院给全市的律师事务所财务讲过类似课程,PPT都找不到了。若你真的需要弄明白就发私信给我吧。

律师事务所虽然也是民事主体,但是在性质上跟一般的公司有很大的区别。

律师事务所的性质一般为非法人合伙组织,无法人资格,以普通合伙或者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设立,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

虽然律师事务所跟一般的企业有区别,但在税务处理上,并没有太多的区别。同样的有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只要发生了相应的应税行为,就需要申报相应的税费。

而且,律师事务所也可以成为一般或者小规模纳税人,成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律师事务所也可以享受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费优惠。

在税收处理上,律师事务所和合伙企业基本上是一致的,并不复杂,难就难在从业律师的税务处理。

总的来看,律师本身只需要交个人所得税。但是不同律师的身份类别,涉及的个税品目也是不一样的。

1.合伙人律师按经营所得交个人所得税

也就是说这个律师不仅自己办案,同时还是这家律所的合伙人,作为合伙人律师,其应交的是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

律师事务所根据一年的收入,减除成本费用、损失、弥补亏损后的余额,再根据律所合伙人的合伙协议进行分配,合伙人根据所得按经营所得交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

看着很简单,但在计算律所的应税所得这个过程比较麻烦,有点类似于企业所得税的核算过程,在这就不继续展开了。

2.纯聘请的律师按工资薪金所得交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

这个就是律所雇佣的律师,但律师的工资薪酬跟一般企业员工又有很大区别,比如企业员一般是基本薪酬加奖金的模式,而律师的收入不可能是固定的,办案多就收入多,有点类似于企业跑销售的。

虽然都是工资薪金所得,但在计算应税所得时却并不一样。如果雇员律师和律所采取收入分成的方式,取得的分成收入扣除一定比例(很多地方的比例是30%)办案费后计入工资薪金所得。这办案费主要是指律师在办案过程中发生的交通费、资料费等必须费用,如果律所对这部分费用实报实销,那就不允许在再按30%的比例扣除了。

3.兼职律师按劳务报酬交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

现在劳务报酬也要个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入综合所得汇算清缴。

总的来看,律师事务所除了没有企业所得税,在税务处理上更一般的企业没有太大区别,在纳税逻辑上跟合伙企业基本一致。

律师事务所不需要申领营业执照,只要司法厅批准就成立了,属于其他经济机构,根本不适用合伙企业法或个人独资企业法。

律师事务所是个特殊行业,税收方面与一般企业有相同之处,又有不同之处!

首先,律师事务所作为一个组织,对外提供经营服务,取得经营收入。既然是经营收入,那就涉及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另外,大部分律师事务所都是合伙制企业,也有部分是个人独资企业,无论是哪种形式,它们都不具有法人资格,所以,它们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这一点不同于一般企业。

举个例子,某律师事务所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经营收入103万元,需要缴纳的税收如下:

1、增值税

按照营改增文件的规定,律师事务所的经营收入属于属于“现代服务”中“鉴证咨询服务”中的“咨询服务”,一般纳税人按照6%的增值税税率征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3%的征收率进行简易征收。

应交增值税=103/(1+3%)*3%=3万元;

请注意,如果律师事务所是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的计税办法为销项减进项,税率为6%,另外,受疫情影响,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由3%降至1%。

2、城市维护建设税

城建税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为计税依据,市区、县城、建制镇的税率分别为7%、5%和1%,假设在市区:

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3*7%=0.21万元;

3、教育费附加

教育费附加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为计税依据,税率为3%。

应交教育费附加=3*3%=0.09万元;

4、地方教育费附加

和教育费附加一样,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为计税依据,税率为2%。

应交地方教育费附加=3*2%=0.06万元;

5、印花税

印花税按税目征收,律师事务所跟客户签订的咨询服务合同不在印花税的征收范围之内。

6、个人所得税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律师事务所按“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如下表所示:

假设,该律师事务所应纳税所得额为40万元,应交个人所得税=40*30%-4.05=7.95万元。

特别提醒:

1、律师事务所的在职员工,应按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进行全员全额申报个人所得税; 2、如果外聘律师提供服务,并支付报酬,应按“劳务报酬”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并按规定取得发票在税前列支; 3、律师事务所的出资律师合伙人缴纳完了经营所得个税后利润分红给合伙人个人的时候,是不用再重复缴纳分红个人所得税的!

我是财税小青年,希望我的回答能为您提供帮助!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9号),“作为出资律师的个人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2019年1月1日后改为:经营所得。

律师事务所的出资律师合伙人缴纳完了经营所得个税后利润分红给合伙人个人的时候不再重复缴纳分红个税。律师事务所收入的增值税属于“现代服务”中“鉴证咨询服务”中的“咨询服务”。一般纳税人按照6%的增值税税率征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3%的征收率进行简易征收。

律师事务所跟客户签订的咨询服务合同是不需要交纳印花税。关于律师事务所税务问题有几点小建议。

刚开始成立后建议先按照小规模纳税人,随着营业收入增大,再转为一般纳税人,前期增值税税负低;

该属于律师的福利、补贴、日常费用等只要是与单位经营相关的尽量真实再现出来;

对于律所难以独立完成的一些内部管理服务比如财税服务、信息网络服务、文件整理、数据管理、市场推广、后勤服务等,可以采取服务外包模式;

日常律所的采购办公用品、维修装修等尽量取得专票来抵扣增值税;

律所也要注重自身品牌等无形资产,因为无形资产的摊销计入成本费用,可以大大降低经营所得个税;

合伙制律所一定要注意合伙人经营所得的临界点,因为税率会差距较大;

对于当年度实际支付的费用尚未取得发票的,及时预提,不至于多交税;

巧妙利用债务借款资金的利息费用,从而大大降低经营所得的税负;

个人资产出租、出售给律所使用;

以律所名义购买车辆等,后续卖给律所个人;

对于高收费水平的非诉经济业务,变个人综合所得为经营所得;

利用好将企业内部功能外部化,转化为合作关系;

对于雇佣律师,也可以适当改变模式,采用工作室思路;

增值税利用好加计抵减10%优惠政策;

利用好差旅补助、生活困难补贴等免征个税优惠。

律所的组织形式一般以合伙制为主,而其内部管理确松散的多。大部分事务所,还是靠律师自己单打独斗其收入形式还是律师拿一大部分,律所拿一小部分。

律所的审批在当地司法局,这不同于公司审批在市场监督局,但其纳税与公司大体一致。

主要税种有

一、增值税

年收入超过500万,为一般纳税人,税率6%;不到500万为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3%(疫情期间为1%)。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不足30分,免征增值税(30万需要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二、城建税以及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

只要有增值税就会发生上述税款。城建税率因地方不同而不同(7%、5%、1%)。教育费附加以及地方教育费附加税率分别为3%和2%。上述各种税负还因为律所是否为小规模纳税人以及当月收入多少,享受减半征收的税收优惠政策。

三、个人所得税

个税是律所比较重要的一个税种,这里分情况说一下。

另,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不涉及企业所得税;因税务政策,律师事务所个人所得税不适用核定征收。

律师事务所,除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外,其他税费和一般企业类似

1、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律所为合伙企业,非法人性质,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2、增值税等,和一般企业相同。是小规模纳税人享受小规模纳税人的有关税收优惠,是一般纳税人就按一般纳税人的规定来。

3、税金及附加等与增值税类似。

4、其他涉及的税金,如果有就缴纳,比如律所的房产出租,除增值税外,还涉及房产税等。

可能有需要注意的事项

1、合伙性质的律所,有投资额,没有注册资本,缴纳的投资不在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个会计科目反映, 不需要缴纳注册资本印花税。

2、律所对外的投资分红,合伙人先分后税。

3、律所的合伙人经营律所的收入与公司性质的股东不同属于经营所得,按经营所得的5级税率缴纳个税。

4、律所如果是一般纳税人的,因进项税额比较少,税负较高,不能想其他法子去搞发票。如果不想成为一般纳税人,那就进行业务分流。

5、律所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目前应该不被允许了。有这个想法的,仅限有这个想法。

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不一样,缴纳税费的种类有所不同。现实中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主要有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性质三种。无论是哪种形式按照税法规定都需要缴纳增值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等主要税种,但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公司性质的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至于如何纳税需要看事务所是一般纳税人企业还是小规模纳税人企业 。事务所提供的服务按照增值税法律规定需要按照现代服务业中的鉴证咨询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税率是6%,企业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规定可以抵扣,同时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七款规定满足条件后可以享受以认证税额的10%加计抵减优惠政策。小规模纳税人的增收率是3%,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季度不超过30万)免征增值税,同时无须缴纳附加税费等但企业自开或税局代开专票除外。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按照税款所属期的利润预交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而公司性质的按照实际利润预缴企业所得税。 根据现行规定经营所得税率是五级累进制,而企业所得税实际税率也有不同的实际税率。

事务所需要注意的事项主要有现代服务业可能存在不能申请核定征收(本人所在地市的税局已明确这类企业不能核定征收),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形式的投资者的工资不能税前扣除,在所得税汇算时按照6万/年税前扣除且不能享受《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第二条规定中的优惠政策。

事务所企业要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决定采用哪种组织形式,最大限度的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

律师事务大部份是合伙制,合伙企业,按先分后税的原则,交做个人所得税。合伙分得所得,按经营所得计算交纳个人所得税。

律师事务所的个人所得税怎么交

兼职律师从律师事务所取得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律师事务所在代扣代缴其个人所得税时,不再减除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以收入全额(取得分成收入的为扣除办理案件支出费用后的余额)直接确定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兼职律师应于次月7日内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兼职律师是指取得律师资格和律师执业证书,不脱离本职工作从事律师职业的人员。律师以个人名义再聘请其他人员为其工作而支付的报酬,应由该律师按"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负责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为了便于操作,税款可由其任职的律师事务所代为缴入国库。

律师事务所的税务的介绍就聊到这里吧,感谢你花时间阅读本站内容,更多关于律师事务所的税务性质、律师事务所的税务的信息别忘了在本站进行查找喔。

发布于 2022-12-05 06:1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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