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2017年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最新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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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给各位分享国家税务局2017年公告的知识,其中也会对国家税务总局最新公告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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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16号公告不得做为税收凭证什么意思

你好!你所说的“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16号公告”,是为加强增值税管理而发布的公告。公告第一条原文如下:

“一、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公告上已经明白说明了“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否则不得作为税收凭证。也就是说,如果填了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就可以作为税收凭证。

希望能帮到你,如果觉得满意,请采纳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号的机关事业单位购买固定资产可以退税,如何退?

《关于发布《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号)

第五条 研发机构享受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政策,应于首次申报退税时,持以下资料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采购国产设备的退税备案手续:

(一)符合财税〔2016〕121号文件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研发机构的证明资料;

(二)内容填写真实、完整的《出口退(免)税备案表》(附件1),其中“退税开户银行账号”须从税务登记的银行账号中选择一个填报;

(三)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本办法下发前已办理采购国产设备退税备案的,无需再办理采购国产设备的退税备案。

第九条 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申报期限,为采购国产设备之日(以发票开具日期为准)次月1日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逾期申报的,主管国税机关不再受理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申报。

2016年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申报期限延长至2017年6月30日前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

第十条 已备案的研发机构应在退税申报期内,凭下列资料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采购国产设备退税:

(一)《购进自用货物退税申报表》(附件2);

(二)采购国产设备合同;

(三)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开具时间为2016年1月1日至本办法发布之日前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认证通过或通过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选择确认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税局2017年共发了多少公告

截止目前,国家税务总局本年度发布的公告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一批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 国土资源部关于落实资源税改革优惠政策若干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抵扣管理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鉴证咨询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千户集团名册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住房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判定购房时间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为纳税人提供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6年度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4号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发布《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列中葡税收协定利息条款免税机构的主管当局间协议生效执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试点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免税图册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第三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填报口径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7号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民政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符合条件的销售熊猫普制金币纳税人名单(第八批)暨不符合条件的纳税人退出名单(第二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原油期货保税交割业务增值税管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等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税务行政处罚(简易)执法文书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公司制改制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另外,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布且文号(序号)使用其他部门序号的: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5年度 2016年度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等群众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为纳税人提供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有关问题的公告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8号 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十二批)

2017年7月1税务调整新政策

新一轮的税收新政扑面而来,我们不妨看看都有哪些政策吧。7月有哪些新出台的税务政策。新出台的税务政策有哪些值得关注的地方。我给大家整理了关于2017年7月1税务新政策,希望你们喜欢!

增值税普通发票只写企业名、办公用品将无法报销

只填写企业名称就能开增值税发票、用于企业报销的时代即将终结。根据国税总局通知,7月1日起,购买人开具企业发票,还需提供公司纳税人识别号(即“税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否则将不得作为税收凭证用于办理涉税业务。

开单位发票要填“税号”了

根据国税总局此前发布的《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需要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目前,很多企业已开始执行这一新规。以滴滴出行为例,近日开始提示消费者,“自7月1日起,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需提供企业抬头及税号,否则发票将无法用于企业报销”。

按照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将不得作为税收凭证用于办理涉税业务,如计税、退税、抵免等。

△通过滴滴出行开具企业发票时出现的新规提示。

如实填报发票内容——买衣服不能开餐饮消费

除提供税号外,“如实填报发票内容”是公告的另一关键内容。此前,部分销售方允许购买方自行选择需要开具发票的商品服务名称等内容,并按照购买方的要求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的发票。

为防范这一现象,公告要求“销售方开具发票时,应如实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相符的发票;购买方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如网上购买图书只能开图书的发票,不可以更换发票内容,如果一个订单里既有图书也有日用品,系统会分别开具两张发票。品名必须如实,意味着如果是单位明确不给报销的品类,购买人就无法擅自篡改,意在封堵靠修改发票内容来增加报销额的行为。

只填“办公用品”无法报销——商品明细要具体 是本、是笔说清楚

虚假发票之所以屡禁不绝,归根结底还是有其“用武之地”,含糊笼统的品类名称正是漏洞之一。明细到底要细化到什么程度?销售方能否开具如此具体的商品发票呢?

中国 财税 法学研究会会长刘剑文表示,如果只单独开办公用品肯定是无法报销的,需要注明具体细则,比如笔、剪刀、订书器等,“销售方开具发票时,如果不能细化,可以在票面其他地方备注商品明细,方便企业报销入账。

报销流程不会“增负”——通过升级税务系统来实现

国税总局也要求,销售方开具发票时,通过销售平台系统与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后台对接,导入相关信息开票的,系统导入的开票数据内容应与实际交易相符,如不相符应及时修改完善销售平台系统。

刘剑文表示,刚开始的时候可能需要时间来更新系统、调整表格,完成调整后,基本不会给企业报销环节增加什么负担。

此举将减少和避免虚假发票的产生。这是通过大数据分析方式,让发票开具和使用的违法边界更加清晰。

商业健康 保险 个税试点政策实施

政策内容

对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单位统一为员工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应分别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视同个人购买,按上述限额予以扣除。2400元/年(200元/月)的限额扣除为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减除费用标准之外的扣除。

适用对象

取得工资薪金所得、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以及取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和承包承租经营者。

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规范和条件。保险公司参照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产品指引框架及示范条款(详见财税〔2017〕39号文附件)开发的、符合文件规定条件的健康保险产品方可适用上述政策。

“税优识别码”

“税优识别码”由保险公司打印在保单上,是纳税人据以税前扣除的重要凭据,纳税人在税前扣除商业健康保险支出时,均需提供“税优识别码”。

其他具体规定可参见财税〔2017〕39号文和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第17号公告。如在政策执行中有相关疑问,可通过地税办税服务厅、地税网站,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进行咨询。

与企业相关的税收新政策

1、增值税普通发票需要填写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

这项政策小慧简单来说就是,7月1日起,再开发票不能只填写公司名称了,一定要填写上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否则不能作为税收凭证办理计税、退税、抵免等涉税业务,这样发票就白开了哦~

2、销售平台系统要与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后台对接

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所以呢,7月1日起公司开票系统必须升到最新版本,需要列清楚发票内容,意味着企业做费用票的票将越来越难做,小慧在这里提醒老板一定杜绝虚开发票、购买东西与发票内容不相符的状况!

3、简并增值税税率

先列一份清单,农产品(含粮食)、自来水、暖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食用植物油、冷气、热水、煤气、居民用煤炭制品、食用盐、农机、饲料、农药、农膜、化肥、沼气、二甲醚、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从事这些行业的小伙伴要注意了! 注意了!注意了!根据最新规定,简并增值税税率结构,取消了13%的增值税税率,上面这些货物增值税税率降至11%了~

4、购进农产品抵扣 方法 调整

非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无论什么情况都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进项税抵扣要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处理。

提醒:一般情况下,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5、部分货物的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1%

外贸企业2017年8月31日前此规定附件2所列货物,购进时已按13%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13%出口退税率;购进时已按11%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11%出口退税率。

小慧认为,此政策最直接的影响是外贸出口企业成本上升,利润下降,因为出口退税率每下降1个百分点,意味着出口企业的出口成本将增加1%。成本的增加,也就意味着利润的减少, 而对于规模较小的企业,尤其是主要经营附加值较低的商品的企业来说影响非常大。

6、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扣除

根据规定,对个人购买符合条件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按每年最高2400元的限额予以税前扣除。能够抵扣个税的健康险产品被称为“税优健康险”。

小慧简单一算,一年2400元的额度,分布到每个月的列支额度是200元,200元的税前列支额度可以理解为每月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提高200元,按照个税“起征点”3500元加上200元计算,如果个人购买商业健康险保费超过2400元,每个月个税“起征点”为3700元。

案例:一位市民每月的工资为5000元,以前需要缴纳的个税是(5000-3500-五险一金)*3%,而购买商业健康险后应缴额为(5000-3700-五险一金*3%)。

7、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

纳税人可按照要求,书面向国税机关要求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

其实呢,卷票由纳税人自愿选择使用,重点在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中推广使用。因此,纳税人只需根据自身情况自愿向税务机关申请发票(卷票)即可。

8、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7〕2号)规定,2017年7月1日(含)以后,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9、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延长至360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申请稽核比对。

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6月30日前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执行。

10、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8号)号: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中,其中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合伙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涉及个人所得税政策自2017年7月1日起试点执行。

11、《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工作,落实税收法定,促进税务机关依法行政,保障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国家税务总局出台《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12、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 报告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6年第3号)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13、《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等六部委联名发布了《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规定,从今年7月1日起实施,要求:金融机构必须在2017年年底前完成对存量个人高净值账户尽职调查、在2018年年底前完成对存量个人低净值账户和全部存量机构账户的尽职调查。

14、《2017年关税调整方案》

2016年12月23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通知称,《2017年关税调整方案》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实施第二次降税;自2017年1月1日起对822项进口商品实施暂定税率,自2017年7月1日起,将实施进口商品暂定税率的商品范围调减至805项;对铬铁等213项出口商品征收出口关税,其中有50项暂定税率为零。

15、《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效执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号)明确,我国于2013年8月27日签署了《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并于2015年7月1日由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2015年10月16日,我国向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交存了《公约》批准书。根据《公约》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公约》将于2016年2月1日对我国生效,自2017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公约》可以使我国与国外信息沟通 渠道 更加畅通,各国税务机关更容易通过磋商达成税收政策的一致,由此营造公平透明的税收环境,并降低被双重征税的可能。

下一页更多精彩的“与我们相关的新税收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有哪些公告

这个多得很了,不知道你需要哪些方面的公告,可以登录国家税务总局的官方网站查看,找到2016年的就行了。大多数是关于采购招标的公告。一、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为75%二、自2017年7月1日起,13%的增值税税率简并为11%三、自2017年7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四、自2017年7月1日起,部分货物的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1%五、自2017年1月1日起,试点地区的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六、自2017年7月1日起,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可在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减除费用标准之外限额扣除七、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和农村有线电视基本收视费,免征增值税。(财税〔2017〕35号)九、 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财税〔2017〕33号)十二、 自2017年4月26日起,收发货人或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在申报进口上述《征免税证明》所列货物时,无需提交纸质《征免税证明》或其扫描件。如果《征免税证明》电子数据与申报数据不一致,海关需要验核纸质单证的,有关企业应予以提供。(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19号)十三、2017年5月1日起,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的,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十四、2017年5月1日起,建筑企业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的,不缴纳增值税,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十五、2017年5月1日起,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异地预征的征管模式。十六、2017年5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销售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其安装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十七、2017年5月1日起,植物养护服务,按照“其他生活服务”缴纳增值税。十八、2017年5月1日起,发卡机构、清算机构和收单机构提供银行卡跨机构资金清算服务按照新规定执行。十九、2017年5月1日起,符合规定的纳税人补开增值税发票时间延长至2017年12月31日。二十、2017年5月1日起,在实名办税的地区,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十万元的审批时限缩短至2个工作日。二十一、2017年5月1日起,《千户集团名册管理办法》正式施行。二十二、2017年5月1日起,《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开始施行。二十三、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二十四、2017年4月1日起,个人转让住房享受优惠,因纠纷未及时取得产权证的,可凭法院、仲裁机构出具的法律文书确认购房时间。以上就是2017出台的税务新政策,有需要详细了解的话可找——捷税宝:税务筹划专家!在线筹划,包落地!

关于国家税务局2017年公告和国家税务总局最新公告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不知道你从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吗 ?如果你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信息,记得收藏关注本站。

发布于 2022-12-05 04:1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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