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团队股权(创业团队股权设计中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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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团队如何做好股权分配
在一家公司当中,创始人掌控了整家公司的发展方向,股权的分配应该要保障创始人对公司的控制权;公司的合伙人凝聚了合伙人的整个团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合伙人的话语权和经营权;投资者可以促进投资者的增加,保障了投资人的优先权;公司中的核心员工可以激发公司员工的创造力,在一定程度上保障核心员工的利益。
科学的股权架构应该是由公司创始人、公司合伙人、公司投资人以及公司核心员工四类人掌握,这四类人掌握了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资金,在公司的管理和执行方面起着重要作用,因此在分配股权时必须照顾这四类人的利益。
1、股东有参与经营管理的情况下可以适当地增加股份,不参与经营的股东应适当减少股份分配。
2、出资的一方如果有投入技术的话也可以适当地增加那一方的股份分配。
3、如果存在其他影响股份分配的因素的,需要股东自行通过协议确定。
下面针对2人、3人、四人合伙股权占比问题给大家做一个详细的介绍:
1、两个人的股权
避免:50%:50%(老大不明确,没有真正决策人)
65%:35%(两个股东博弈型)
98%:2%(创始人吃独食,小股东没有参与感)
合理:70%:30%
80%:20%(老大清,快速决策)
2、三个人的股权:
避免:33%:33%:33%(均分)
40%:40%:20%(小股东要挟)
49%:47%:4%(小股东绑架大股东)
合理:70%:20%:10%
60%:30%:10%(沟通效率高,老大快速决策)
3、四个人的股权
避免:25%:25%:25%:25%(均分)
95%:2%:2%:1%(创始人吃独食)合理:70%:20%:5%:5%
67%(创始人):18%(合伙人):15%(员工股)51%(创始人):34%(合伙人):15%(员工股)34%:51%(合伙人30%:16%:5%):15%(员工股)
创业公司最合理的股权分配
创业股权可以分以下3种模式分配: 1. 绝对控股,即67%的股份,合伙人占18%的股份,保留团队股份占15%; 2. 相对控股型,创始人占51%的股份,合伙人占34%的股份,员工保留15%的股份; 3. 非持有型,创始人34%的股权、合伙人团队51%的股权和激励15%的股权。
1、最大责任者一股独大 有一个大家都信服的大股东作为牵头人,另外搭配1~2个占股权10%~20%、与大股东能力和资源互补的股东。也就是说,创始人占50%、60%,联合创始人20%~30%,期权池10%~20%。这样的比例比较有利于发挥大股东的决策和责任,又能保持有不同的意见。
2、股权绑定,分期兑现 仅仅达成股权比例的共识还不够,如果一个创始人拿了很多股权但后来未做出应有的贡献,或者有人中途离开公司,股权如何处置?好的股份绑定计划一般按4~5年期执行,例如4年期股份绑定,第一年给25%,然后接下来每年兑现25%。如果创业者对于股权已经分配好,没有分期约定,最好坐到一块,补充股权兑现的相关约定。
3、遵守契约精神 ,股权分配最核心的原则是“契约精神”。对所有的创始团队成员而言股权一旦定下来,也就意味着利益分配机制定好了,除去后期的调整机制,每个人的努力和贡献其实和这个比例没有太大关系,但根据契约精神,尽自己的最大努力是最基本的要求。 早期创业者一定要明白一个道理:创业成功了即使只拿1%股权也很有价值,创业不成功就算拥有100%的股权也没有价值。
4、有效设置的股权架构 ,好的股权架构是有一个大股东持股二分之一以上甚至超过三分之二。没有较集中的控制权的股权架构,股东间就会出现问题一定是毁灭性的问题。股权激励是一种激励经理人和骨干员工斗志、鼓励他们为同一个目标齐心奋斗而给予的奖励,其目的是为了解决公司股东与职业经理人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中利益不完全一致的问题,让职业经理人更关心股东利益,两者的利益追求尽可能趋于一致。
一个五人的创业团队怎样的股权分配是合理的
关于5人创业公司股权分配下面的一些建议可供参考:
一、创始人要持有较多的股份:“五五开”发展集团的股权分配,或者说多人平等分配股份,都会导致后期的决策,意见僵持时,谁也无法做出最后的决定。另外,在融资上市时,这也是一种非常不利的分配方式。A股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必须非常明确。如果不止一个人控制公司,那么这个企业在投资行业就一文不值。
二、根据贡献值,估算股权比例:分配股权时,按各合伙人对项目的贡献值计算比例。贡献价值需要考虑下述因素:投资金钱、时间、专利、技术、人脉、创意。资金的数额是可以直接衡量的,其余的可以按照大家都接受的规则来衡量。
三、股权分配契约化、合法化:为保障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应明确股东人数和计算后的出资比例,签订合同,工商登记。如因某种原因需要签订相应的合同,明确持股比例、权利和义务的。由于股权分配涉及财务会计、股权转让、工商政策等方面,因此分配方案应简单易行,实施成本低,不存在不必要的税费。
第二点要注意的是,必须有一个明确的退出机制。
创业企业只有建立合理明确的股权配置,制定良好的股权退出制度,运用适当的股权激励政策激励核心骨干,才能在稳定的股权结构中成长。对于快速发展的企业来说,即使原来的配股设计更加合理,随着企业的发展,原有的配股设计也将不再适用。此时,需要对股权比例进行动态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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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时,有几位创始人合适?股权该怎么分配
创业时,有几位创始人合适?股权该怎么分配
创业时,关于公司需要几个创始人,股权如何分配等问题,几乎所有创业者都碰到过,只不过表现形式和问题严重性不同。
有时是怎么分配股权,有时是创始人之间产生不满,有人觉得自己比别人卖力,或者有人觉得自己的贡献远远超过创始伙伴。不过,在所有创业初期所遇到的问题中,有一个最为突出,那就是,初创公司究竟应该有多少创始人才合适?
这个问题出现在美国版知乎——Quora 网站上,它吸引了我的注意,因为它兼具两个创业要素,一是股权分配,二是创业团队由于创业者过多而气氛紧张。
事实上,这个问题没有标准答案。
必须至少有两位联合创始人
实际上,有不少创业博客或网站都在鼓吹、助长这种观念,当然,它也成了一些知名专家和风投资本家的观点。而且,从某种程度上,它似乎已经深入到现实的创业世界,成为一条创业法则。
其实,初创公司并不会因为拥有最为适宜的创始人数而走向成功,也不会因为缺少一定人数的创始人而宣告失败。那么,为什么这种观念如此流行,赢得这么多人支持呢?
1、经过权衡与人分担一定风险,何乐而不为呢?
经营初创公司谈何容易,你会时不时怀疑自己的方式、能力、勇气和市场潜力靠不靠谱。不仅如此,对于一家诞生不久的初创公司来说,这样的质疑实际上每时每刻都会多次出现。假如一家初创公司有两、三位高管人员或联合创始人,一旦遇到问题,人数就会在这个时候发挥优势。因为所有领导同时都被赶下台的几率相对很小,即便某位领导不能胜任工作,也总会有其他领导能顶替接手。
2、互相扶持,共渡难关
实际上,这是第一点的延伸。
我曾经独自创业。成立第一家初创公司的时候,我 21 岁。当时遇到了很多问题,也让我有时候心情低落,感觉自己像个废物。但是我一直都清楚,会有那种时候。问题是哪怕情绪跌入那种低谷,我也不能丢下一切,半途而废。我知道自己不会久久自惭形秽不能自拔,我会有低潮,然后会克服它,接下来必须重拾创业工作。没错,这就是棘手的地方。我必须重新振作,独挑大梁,还得保证自己回到正轨。
有一位联合创始人,能够帮助你减轻身为创始者的重负,因为你不再孤身一人,至少有人可以依靠。你的投资人也了解这一点。所以在他们看来,既然两匹马能同时拉一辆车,为什么还要非要选择一匹马拉车,而且对于投资人来说,下注两匹马拉的车,应该比下注一匹马拉的车风险更小?
但千万别搞错了,要知道,在你的初创公司成立之初,投资人押注的只是在拉车的马,不是车行驶的地带,也不是拉车竞赛本身。
3、三个臭皮匠,赛过诸葛亮
对所有向我征询过意见的创业者,我都这样告诉他们:“做一切公司需要你做的事。”无论从哪方面看,这话都是真谛,招聘也不例外。
重点不是谁能想到创意,你首先要搞清楚公司需要哪些技能,然后问自己,我有没有这些技能?
如果你有,再好不过了!要是你没有,就得招兵买马,寻找资源弥补你不足的技能,集大成为你的公司贡献当前所需的大部分技能。现在,你最看重的不应该是自己能否让这些技能支持者成为公司员工,或者联合创始人。你要打造一个创业团队,只要团队表现得有希望成为一支有凝聚力、有雄厚实力的队伍,任何需要做的事都不在话下。
因此,三个臭皮匠,胜过一个诸葛亮。你具备某些技能,你的联合创始者拥有形成互补的技能。集众人之力,你得到了一支强大的创业团队。投资者们自然会这样看。
不做独行侠固然好,可是哪种情况属于创业者太多?
再次声明,我不认为这个问题有统一的正确答案。要考虑很多方面。
共同创业的伙伴越多,重要创业成员跳槽的风险就越高,甚至可能在你最需要他们的时候弃你而去。
厨子多了烧坏汤,说的就是这个理。
用喜欢单打独斗的狼来比喻,你觉得把一群狼聚在一起能有多少额外收益?
我说的这最后一点也是最重要的一条,信不信由你。群狼作战从来都只有一种超额收益。你应该保证团队行动能得到这种明确的额外收益,它不仅需要个体贡献天资、摆正心态,还要让公司亟需亟需的综合能力。如果你不能达到这样的目的,集结大队人马无异于招来灾祸。
我最近发现最诡异的一件事就是,很多公司都有联席首席执行官。我不确定投资者怎么看这种现象(我确实认为需要向一些公司了解情况),但我想不到一个初创公司应该几人分享首席执行官职位而不是一人主事的理由。更重要的是,在创立公司的.现实操作中,不会有情感因素的容身之地。
回到眼下的主题,这个问题根本没有什么真正意义上的正确答案。
举个例子,印度房地产初创公司 Housing.com 有 12 位联合创始人(对!你没有听错,就有这么多人)。就是这样一家曾经被视为前程似锦的公司,也曾有一段时期每况愈下,险些走上绝路。在那样的危急关头,联合创始人众多并没让公司雪上加霜。倘若多位创始人还来添乱,这家初创公司又怎么会成功募得几轮相当可观的投资?
创始者的人数问题弄明白了,接下来的问题是——股权要怎么分配?
“软件即服务(Saas)” 融资平台 Gust 推出了一款简便的小工具,能帮助你判断联合创始人的股权怎样分配才合适。这类平台甚至可以更进一步,解释他们的框架和分配股权的计算器采用了什么方法运行。
可能我说的不对,但我就是觉得,这纯属瞎扯!
无论是 Gust、AngelList 还是 Techcrunch 的股权分配计算器,即使它们都是十分出色的工具(因为你会得到“驰名”来源的数据和分析指导),最得当的股权分配结果也应该让所有参与方都感到满意。
作为初创公司的创业者,你的首要任务是确保创业团队同心协力,朝着公司发展壮大的目标奋进。一旦你执掌公司CEO的帅印,这份责任就变得更为重大。如果团队成员感到自己努力工作没有得到应有的认可,没有体现应有的价值,你就无法完成这项任务。哪怕他们被迫同意以某种数学模型分配股权,你也无力担此重任。
那么,联合创始人怎么分配股权才算得当?你们应该像专业人士、像朋友一样共同拿出解决方案。尊重每个人对公司的贡献,找到一种适用于所有创始人的模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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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公司的股权分配条件
关于公司的股权结构问题,创业者通常采用两种方式确定,首先,是完全按照合伙人的出资比例进行股权划分,其次,是在合伙人之间约定平均主义。对于第一种情形,容易让合伙人产生自身贡献和持股比例不相符合的抱怨,第二种情形,往往会对核心创始人对公司的控制力进行消弱,进而对公司的决策速度发生影响。
目前有一些创业者对于股权分配规则设计的重要性能够足够重视,或者是有意借鉴成功的创业模式下合伙规则设计思路,但是,在公司法律的框架之下,未必能够为相关部门所接受,容易水土不服,比如工商备案登记不通过等等。
而且在创业之初,百废俱兴,万般事务皆需创业者亲力亲为。导致在有限的精力下,难免有一些创业团队,为了眼下利益之考量,而草率设定分配、决策规则,将完善的方案设计寄托于后期的协商与妥协。这种做法,非常容易诱发项目的未来风险。
身边此类的教训,比比皆是,另人痛惜。本篇文章将结合我国现有法律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解释一二三四五)的出台,对创业公司在实际操作中的规则设计方案和落地给出7大简明实操建议。
创业只有相像的同行者才可进行,需要目的、方向的一致,同时,对于公平的制度和人性的激励措施兼备,方能成就长远、默契的合伙关系。股权规则的设计,包括分配规则、决策规则、约束规则,这三个规则的设计,本身就是设计法律框架下的“人性”的过程, 它的目标很明确,不单单是要通过“先小人后君子”来确立游戏规则,还要明确团队创始人的愿景与价值观的一致,实现合伙人间的共识。
由于初创公司,其股东和决策层通常是一致的,对于股东与决策层之间的博弈暂无须过多考虑。在创设之初,在确立股权分配规则时,重点要考虑的因素有三个,分别是:
(1)合伙人对于人力成本与资源精力投入的贡献价值;
(2)合伙人对于公司决策控制层面的把握;
(3)公司未来的融资造血空间,这包括进入与退出机制的设立等。
对于这三个因素,在规则的具体制定中仍有很大的分解的空间。比如资源就可以按出资大小、投入时间精力多少来进行细化,关于出资问题,可以细化为是按照货币、实物、知识产权以及相关的估值等进一步细化。
关于未来的造血空间,就要深入到股权的成熟规则、代持规则、转让规则、稀释规则等,整体讲,就是要在退出与进入机制上进行细化规定。
从2014年起,新的《公司法》采用了认缴注册资本制,即除非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外,公司的注册资本不需要再经过之前的验资程序了,改为由全体股东承诺认缴就可以。而关于认缴的期限问题,也是放任由股东自己约定,但是,这绝不是说,合伙人可以“信口开河”,更不是说越高越好。
在现的认缴制模式下,股东的出资义务无非是暂缓缴纳,股东将来仍然要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为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以前存在通过注册资本来显示公司实力,而现在,如果不切实际的认缴高额注册资本,不仅不能体现公司实力,公司或股东还有可能面临严重的法律风险。
比如:当债权人向公司主张债权时,股东在出资范围内的连带责任随之加重,又如:合伙终止或公司解散时,股东如果有没有缴纳的出资,对于这些认缴的部分,也将作为清算财产,同时考虑税务风险,一味的增加注册资本,其实与税务成本也是正相关的。
创业公司一定要根据自身项目的现实状况来合理的确定注册资本。其实,通过实践经验发现,站在风险隔离效果的角度来看,反倒是选择合伙人实缴,更能发挥他的作用。
股权分配规则的重要依据虽然是出资,但却非唯一依据,作为合伙创业者而言,通常关于股权分配方案,较为科学的方式是出资比例与股份比例是不一致。
因为,两种可能:一是有些合伙人会基于某种需要,而采用黑白协议的方式,一方面签署投资协议固定真实的股权比例,另一方面按照出资比例完成工商登记。二是考虑到了出资之外的基本衡量标准,比如人力的成本,兼职合伙人还是全职合伙人等。
对于第一种可能,风险可能就比较大,一旦涉诉,不仅合伙人的合伙权益难以获得维护,亦会消耗大量的时间与精力,浪费在股东内耗上,从而使公司发展受挫。
在此情形下,可考虑采用股本溢价方式解决:创业者之前签署合伙协议,明确每位合伙人的实际出资及人力成本后,合理分配股权分红比例;然后由合伙人按照确认的股权比例和换算后的出资额进行工商登记,把股东超出登记出资额的部分计入资本公积金。同时为了保证决策权的集中,可以协议上约定,决策问题由某一名合伙人行使或者细化为对于约定的某些事项,可以由某一名合伙人决策行使。这样就解决了分红与决策的结构性调整问题。
我国公司法默认的规定是:
(1)如果没有特别约定,股东会作出的一般决议需要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通过,股东会作出的特别决议如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需要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通过;
(2)表决权与股权比例挂钩。公司法有默认的规定,同时也考虑到现实中每个创业团队都会有一些个性的问题,所以,又规定了“但书”。比如:“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实际操作中,创业公司往往有多个创始人,加之股权众筹大行其道,核心创始人的持股有可能达不到绝对控股比例(即51%——67%)。在这种情形下,如何保障核心创始人的控制权,就需要充分利用上述“但书”,将表决权与持股比例分开来,并以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的形式进行固定下来。
预留期权激励池早已成为成熟的治理机制。成长是创业公司的核心驱动,而期权就是创业公司所能激励员工的最重要工具之一。
有一些创始合伙人在创业之初没能足够重视期权池的问题,一般有两种情况:
(1)在期权制度尚未完善的前提下早将股权分配完毕;
(2)因为缺乏期权意识,而没有设立相关制定,等到需要进行完善时,因为没有预留部分,从而造成核心股东持股的不必要稀释。
张老师则认为:
(1)期权本质上来源于现有股东所持股份,但若由各股东持股比例过于分散。如平均分配,未来难以实现决策权集中制的优势,引发股东内讧,并影响运作效率;
(2) 有限责任公司体制下期权激励方式相当多样,使用何种规则和制度取决于合伙人的选择,在公司配套的期权制度建立后具体落实。
期权池确应当提前规划,方法是在拟定股权分配规则时,预先约定从各股东里划分出来,并由核心创始人一人代为持有,其他股东可通过协议的约定,将代持权利的归属和限制进行明确。
对创业公司来说,股东之间的默契程度尤为重要, 因此游戏规则就需要从正向和反向两个维度进行考虑。即既要从正向保障创业者同船共济时的公平和激励问题,也要从反向考虑某些特殊情形下如创业者离职退出、离婚、继承等情形下公司股权的回收问题。
而回购规则,是平衡股东退出和公司利益的重要工具。目前《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回购是有很多的限制性规定,当然有些规定在实务中是存在争议的。不过,在设计股权回购条款规则时,建议一定要注意这三个问题:
(1)回购条款规则一定要由公司指定的其他股东实施,且应注意回购定价的公平性;
(2)回购条款的适用范围能够涵盖公司股权分配的反向所需;
(3)将回购条款和股权转让制度综合考虑、糅合设计。
《公司法》的规则是相当的宽泛的,然而正是因为这种宽泛的规则,才为合伙人制定切合自身条件的规则留下了空间。规则设计律师要充分运用股东的自治权,建立适合合伙人团队自己的股权分配规则和动态调整方案。
比如有些股东愿意“掏大钱、占小股”(职业投资人基本都是如此),那么对此类股东可以配合使用协议和章程方式将分红权、优先认购权、表决权脱钩,设计符合各股东需求和长处的股权结构;再如可以借鉴资本工具的思路,运用可转换优先股、清算优先权等思路做股权分配设计。
综上,创业公司的股权分配规则,从本质上讲,其实并不复杂,关键在于提醒合人创业者应当引起足够的重视。因为企业家要注意,公司的股权分配会涉及到创业企业内部引入市场机制促进合理竞争、实现重要利益相关者的激励相容,还与创始人或创业团队的控制权等一系列企业后续发展息息相关,所以创业初期,企业家千万要重视股权分配。
关于创业团队股权和创业团队股权设计中必须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不知道你从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吗 ?如果你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信息,记得收藏关注本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