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不及时 明冠新材及相关责任人被证监局出具警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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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冠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闫洪嘉、叶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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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查,你公司子公司明冠投资于2022年一季度与陕西安康高新区等签订的招商引资暨投资协议,子公司博创宏远、明冠投资根据相关协议承担的磷酸铁和磷酸铁锂项目建设义务以及后续对相关投资安排的变更,涉及金额较大,对于你公司的主要业务发展和股票交易价格及投资者决策具有较大影响。但你公司对上述投资协议及后续投资安排变更均未在签订时及时披露,直至2023年1月与安康高新区管委会产生纠纷后才予以披露,你公司上述重要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准确、不完整,也未揭示相关风险。

  公司未及时披露上述重要信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修订)第七十八条、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三款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公司和时任董事长、总经理暨实际控制人闫洪嘉作为信息披露事务的第一责任人及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时任董事会秘书叶勇作为信息披露事务的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信息披露的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和时任董事长、总经理暨实际控制人闫洪嘉、董事会秘书叶勇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和相关责任人应引以为戒,采取有效措施对违法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规范运作、勤勉尽责,避免此类违法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如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西证监局

  2023年5月9日

发布于 2023-05-15 11: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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