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代理人资格(税务代理资格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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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代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税务代理行为,发挥税务代理人在税收活动中的作用,保证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正确贯彻执行,维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税务代理是指税务代理人在本办法规定的代理范围内,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委托,代为办理税务事宜的各项行为的总称。第三条 税务代理人是指具有丰富的税收实务工作经验和较高的税收、会计专业理论知识以及法律基础知识,经国家税务总局及其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批准,从事税务代理的专门人员及其工作机构。第四条 从事税务代理的专门人员称为税务师,其工作机构是按本办法规定设立的承办税务代理业务的机构。
税务师必须加入税务代理机构,才能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第五条 税务代理人实施税务代理行为,应当以纳税人、和缴义务人自愿委托和自愿选择为前提,以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为依据,独立、公正执行业务,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第六条 税务代理实行有偿服务,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第二章 税务师的资格认定第八条 国家对税务师实行资格考试和认定制度,资格考试办法,另行制定。第九条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税务师资格考试:
(一)具有经济类、法学类大专以上学历,从事经济、法律工作3年以上的;
(二)具有经济类、法学类中等专业学历,从事经济、法律工作5年以上的;
(三)连续从事税务业务工作10年以上的;
(四)国家税务总局认定具有同等学识能力和资格的。
具有经济类、法学类中等以上专业学历以及连续从事税收业务工作10年以上的,可以免予部分科目的考试。第十条 取得执业会计师、审计师、律师资格者以及连续从事税收业务工作15年以上者,可不参加全国统一的税务师资格考试,其代理资格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考核认定。第十一条 参加税务师资格统一考试成绩合格者和经考核认定合格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核发税务师资格证书。第十二条 取得税务师资格证书者,要从事税务代理业务,必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税务师执业申请表,经审核同意后,给予注册登记,发给税务师执业证书。取得税务师执业证书者,应当参加全国统一举办的税务师执业培训。
注册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税务师的姓名、出生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所属税务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等。
税务师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全国统一制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负责发放。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具有税务师执业资格,税务机关不予注册登记: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未满3年者;
(三)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自开除之日起未满3年者;
(四)被取消注册会计师、律师、审计师资格,自被取消之日起未满3年者;
(五)在职的国家公务员;
(六)依照本办法规定被取消税务师资格者;
(七)国家税务总局认为其他不具备税务代理资格的。第十四条 税务师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注销其税务师登记,并收回税务师执业证书。
(一)在登记中弄虚作假,骗取税务师执业证书的;
(二)因健康原因不能从事税务代理工作1年以上的;
(三)依照本办法规定被取消税务师资格的;
(四)已死亡的;
(五)已不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
(六)国家税务总局认为其他不适合从事税务代理工作的。第十五条 国家对税务师执业证书实行定期验证制度,一般1年一次。第十六条 税务师办理了注册登记或注销登记后,均应通过新闻媒介予以公布。第三章 税务代理机构第十七条 税务代理机构为税务师事务所和经国家税务总局及其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批准的其他机构。
一个税务师只能加入一个税务代理机构。第十八条 税务师事务所可以由注册税务师合伙设立,也可成立负有限责任的法人。
设立税务师事务所应有一定数量的专职从业人员,其中至少有5名以上经税务机关审定注册的税务师。

公司或个人要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分别需要什么条件或资格?
根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设立代理记账机构,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3名以上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
2、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3、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4、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扣缴义务人是税务代理人吗
所谓税务代理是指税务代理人在国家税法规定的代理范围内,接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委托,代为办理税务事宜的各项行为的总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依照代理权产生的根据分为三种代理,即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税务代理属民事代理中委托代理的一种。因此,税务代理人必须经过委托人的委托和授权才能以委托人(即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有关税务事宜的代理。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委托税务代理人代为办理税务事宜。
(二)税务代理的基本特征
1、税务代理主体资格的特定性。在税务代理法律关系中,代理行为发生的主体资格是特定的。税务代理的法律主体由两方组成:作为代理人一方必须是经有关部门批准具有税务代理执业资格的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均不能从事税务代理业务;作为被代理人一方必须是负有纳税义务和扣缴税款义务的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
2、税务代理行为的法律性。税务代理行为是一项具有法律责任的契约行为。税务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的关系是通过代理协议建立起来的,代理人所从事的税务代理活动受到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法律的约束。税务代理人的行为,必须是能发生法律上权利和义务的行为,即能产生法律后果的行为。比如代理纳税人申报纳税,进行税务行政复议和诉讼等。
3、税务代理内容的确定性。税务代理行为受到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法律的约束,其代理的内容由国家以法律、法规的形式确定,税务代理人不得超过法定的内容从事代理活动。税务代理人是介于征纳双方之间的独立法人,它不是税务机关的附属机构,不得代理应由税务机关行使的行政职权。
4、税务代理法律责任的不转嫁性。税务代理关系的建立并不改变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原来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税务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办理税务事项,在法律上视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自己办理,在税务代理活动中所产生的一切税收法律责任,均由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承担。税务代理的这一特征,并不意味着代理人对于自身的代理过错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因代理人工作过失造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利益损失的,被代理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向代理人提出赔偿要求。
5、税务代理服务的有偿性。税务代理是代理业的一个组成部分,属于中介服务行业。税务代理人是介于征纳双方的独立法人,通过服务取得收入,税务代理本着自愿的原则,实行有偿服务,根据代理业务工作的内容及复杂程度,收取合理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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