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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税务局以案释法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落实《******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的“建立法官、检察官、行政执法人员、律师等以案释法制度”的目标要求,为进一步创新普法形式,开展以案释法工作,提升宣传实效,推动全市地税系统以案释法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发展,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围绕我市全面深化改革和建设法治社会的总要求,建立“谁执法谁普法”工作机制,发挥典型示范、案例指导在法治宣传教育中的基础作用,把以案释法全面拓展到执法活动全过程,在行政执法实践中广泛开展以案释法和警示教育,使税收管理和行政执法的过程成为向群众弘扬精神的过程,加强对执法人员以及服务对象等重点群体的以案释法工作,引导纳税人养成自觉守法的习惯,提高税法遵从度,共同创造良好的税收环境,推动“法治宿州”建设深入开展。
二、工作主要途径
落实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结合国家宪法日暨全国法制宣传日、法律法规颁布纪念日和税法宣传月以及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等特殊时段和时间节点,多形式开展各类以案释法活动。充分运用电视、广播、报刊、微博、微信、手机客户端等新老媒体,广泛依托司法、执法单位官方网站、政府网站和专业普法网站等开展以案释法。
各级税务机关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应当主动向当事人告知执法依据、违法事实和法律责任,主动向当事人讲清实理,讲明法理,实现执法工作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最大化。
三、工作主要措施
一是建立典型案例发布机制。加强与新闻媒体的联系协调,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在以案释法中的传播作用,合作刊播以案说法类节目(栏目),针对行政执法过程中的重点难点问题提供办事指南,提升执法服务效能,增强法治宣传的传播力、影响力。要强化“互联网+法治宣传”思维,加强新媒体新技术在普法中的运用,更好地运用微信、微博、微电影等新媒体开展以案释法,为公众提供更多、更便捷的学法用法渠道,努力形成网上网下、线上线下相互补充、多层次的以案释法格局。
各单位每季度在媒体、报刊或网络载体上制作或刊发以案释法类节目或信息不少于1期(篇),并报送市局法规科。有关资料要指定专人负责存档,作为法治宣传档案长期保存。
二是是开展以案释法宣讲活动。各单位在部门内部要选派、培养法律知识丰富、法治观念牢固、法治思维良好的工作人员,建立“以案释法”宣讲队伍外,还应充分调动普法志愿者团队积极性,协助开展“以案释法”工作,结合“法律八进”,通过举办法治讲座、法律大讲堂等形式开展以案释法宣讲活动。不断扩大法治宣传教育成效。
三是丰富以案释法宣传内容。“以案释法”内容要突出典型性、实用性、及时性,选择与宣传对象密切相关的实用型案例、容易发生的焦点热点型案例、以及纠正错误法律思维的引导型案例,不仅要把案例的案情事实、社会背景、处理结果、法律知识说清、说懂,更要将蕴含的法治理念、法治思维说明、说透,进一步提升“以案释法”工作实效。
四是强化执法办案过程“法律告知”制度。以案释法工作要贯穿行政执法的全过程,在实施行政许可、税务检查、行政处罚等执法行为各个环节中,要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规范、公开告知行政相对人。强化“法律告知”制度,让行政相对人和其他参与人真正学习和了解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是建立典型案例报备机制。建立以案释法工作台帐,简要记录开展以案释法活动的时间、地点、以案释法人员、以案释法内容、接受宣传教育人数,定期向市局法规科和市法宣办报送典型案例。
六是参加优秀案例评选活动。定期编辑典型案例,做到“有案情、有法理、有分析”,并积极参加市局和市法宣办评选活动,发挥典型的示范引领作用。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认真组织。要充分认识开展“以案释法”工作的重要性,统筹安排,细化分工,共同做好组织、协调和衔接工作,切实将“以案释法”工作纳入日常法治宣传教育的重要内容。
(二)立足实际,突出特点。要紧密结合税收工作实际,分清教育层次,注重特色,大胆创新,确保质量,不断丰富“以案释法”的形式和内容,逐步建立起成熟的“以案释法”工作模式。
(三)总结经验,力求实效。要认真做好宣传报道和信息收集工作,加强信息的沟通与交流,对“以案释法”工作中形成的好做法好经验要及时进行总结,不断推动“以案释法”工作更上新台阶。

厦门税务精准服务优化营商环境 贡献“税”力量
国际税收事项审批变备案,递延纳税政策持续发力,出口退税快速“落袋”,“网上办”范围持续拓展……近年来, 厦门市 税务局主动服务对外开放战略,推动全市外向型经济高质量发展,良好的税收营商环境成为厦门吸引外企投资的“新招牌”。2019年、2020年,在国家发改委组织的两次中国营商环境评价中,厦门市纳税指标分列全国第一位和第三位,厦门获评纳税领域“标杆城市”。
一站式业务办理
实现非居民企业涉税业务全量网上办理、非复杂事项即时办结,目前对外付汇业务办理时长从原来的2天-3天缩短至5分钟-6分钟。
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自2018年境外再投资递延纳税政策实施以来至今年7月底,我市累计为143户次外商投资企业办理了“递延纳税”申请,涉及股息90.01亿元,享受优惠政策税款8.85亿元。
便利台胞台企“登鹭”
今年7月,厦门市税务局制定出台《打造台胞台企登陆第一家园第一站“第一税务专席”服务品牌工作方案(试行)》,推出四大类38条举措。
厦门对台招商引资不断收获实效,台资企业数量居福建省首位。
国际税收领域
深化“放管服”改革
打造外企投资“引力场”
党的十八大以来,厦门税务部门不断深化国际税收领域“放管服”改革,同时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持续推进“不见面、非接触”式办税,实现非居民企业涉税业务全量网上办理、非复杂事项即时办结,帮助纳税人“一站式”完成非居民企业登记、扣缴税款申报、对外支付备案等业务办理。目前对外付汇业务办理时长从原来的2天-3天缩短至5分钟-6分钟。在厦境外投资者对境内投资的信心稳定向好。
2020年,厦门市税务局首次采用线上签约的形式,与跨国公司签署了单边预约定价安排协议(指企业就未来3至5个年度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与境内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独立交易原则协商、确认后达成的协议)。“线上签约不仅有效防范疫情风险,降低了征纳成本,也为企业应对国际经贸环境变化的冲击,稳定在厦的投资发展增强了信心。”在厦某跨国公司的负责人表示。
“递延纳税”是一项鼓励外商投资者将税后利润继续在境内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数据显示,自2018年境外再投资递延纳税政策实施以来至今年7月底,我市累计为143户次外商投资企业办理了“递延纳税”申请,涉及股息90.01亿元,享受优惠政策税款8.85亿元。“2020年至今,公司先后有4笔注资享受到了利润再投资递延纳税政策,累计暂免征收预提所得税5600多万元。”SM集团中国区总经理约翰逊·吴表示,“厦门营商环境的提升有目共睹,我们获得的是‘五星级’服务体验。”
金砖国家贸易
主动靠前服务
为“走出去”企业保驾护航
自2020年12月8日厦门启动金砖国家新工业革命伙伴关系创新基地以来,厦门和金砖国家贸易往来日趋密切和深化。据统计,今年前7个月,厦门对金砖国家进出口值已达478.9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20.7%,占厦门市外贸进出口总值的9.1%。
为助力厦门企业抢抓“金砖”发展机遇,厦门市税务局第一时间建立“金砖”企业清册,成立“金砖”税收服务团队,推出《中国居民赴金砖国家投资税收指南》,协助企业更好“掘金”。
“‘走出去’意味着面临更多税收风险和更复杂的涉税业务,能否正确测算税负、评估风险,对企业来说至关重要。”厦门金龙旅行车有限公司税务经理王慧惠说,《中国居民赴金砖国家投资税收指南》的推出是对“走出去”企业的一次信心加码,既减轻了企业税收遵从成本,又为企业提示了相关税收风险。
“一带一路”为厦企拓宽海外市场的同时,也使其面临的涉税业务更加复杂。对此,厦门税务不断将服务前移、细化,通过整合专家资源、提供定制化辅导,为“走出去”企业纾忧解困、保驾护航。
日前,厦门市税务局还联合市司法局着力打造“海丝法务国际税收服务中心暨两岸青创税收普法基地”,在全国率先打造服务“走出去”“引进来”企业实体法律和税收服务平台,创新“门对门”法治宣传新模式,为企业提供集跨境税收、税收宣传、法律普及、办税维权等“一条龙”法治服务。
涉台税收服务
倾情打造“第一税务专席”
构筑台企留厦新家园
厦门一直是台商到祖国大陆投资兴业的热土之一。为吸引更多台胞“登鹭”逐梦,今年7月,厦门市税务局制定出台《打造台胞台企登陆第一家园第一站“第一税务专席”服务品牌工作方案(试行)》,推出四大类38条举措。近年来,厦门税务还成立了全国首个两岸青年创业创新行政赋能顾问团,精准帮扶两岸青年创业者;开启福建首条台港澳同胞“办税绿色通道”,实现台胞税务“一窗通办”;举办台青创业就业系列沙龙,提供惠台政策“一站式”集中讲解、互动提问、在线答疑;创设福建省首条普通话、闽南话“双语”服务专线,由台湾籍税务干部担任专席咨询员,用“乡音”传递政策红利……“一系列涉台税收服务的改革创新,让在厦台企办事更暖心、省心、顺心。”厦门市台商投资企业协会会长吴家莹说。
得益于惠台政策的不断落深和服务举措的持续优化,厦门对台招商引资不断收获实效,成为惠台利民融合发展的典范城市,也是台商在大陆投资最密集的城市之一,台资企业数量居福建省首位。
一般纳税人企业开给个人专用发票需要对方的证明资料吗?
区分对方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需要根据有没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证书“或税务登记证副本有没有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印章。
单位向外开发票,如果对方要求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就需要对方提供一般纳税人证明资料。
专用发票与普通发票的区别:
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我国为了推行新的增值税制度而使用的新型发票,与日常经营过程中所使用的普通发票相比,有如下区别:
1.发票的印制要求不同:
根据新的《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主管部门的规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指定企业印制。未经前款规定的税务机关指定,不得印制发票。
2.发票使用的主体不同:
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只能由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小规模纳税人需要使用的,只能经税务机关批准后由当地的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则可以由从事经营活动并办理了税务登记的各种纳税人领购使用,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也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领购使用普通发票。
3.发票的内容不同:
增值税专用发票除了具备购买单位、销售单位、商品或者服务的名称、商品或者劳务的数量和计量单位、单价和价款、开票单位、收款人、开票日期等普通发票所具备的内容外,还包括纳税人税务登记号、不含增值税金额、适用税率、应纳增值税额等内容。
4.发票的联次不同:
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四个联次和七个联次两种,第一联为存根联(用于留存备查),第二联为发票联(用于购买方记账),第三联为抵扣联(用作购买方扣税凭证),第四联为记账联(用于销售方记账),七联次的其他三联为备用联,分别作为企业出门证、检查和仓库留存用;普通发票则只有三联,第一联为存根联,第二联为发票联,第三联为记账联。
5.发票的作用不同:
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仅是购销双方收付款的凭证,而且可以用作购买方扣除增值税的凭证;而普通发票除运费、收购农副产品、废旧物资的按法定税率作抵扣外,其他的一律不予作抵扣用。
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十六种情形
一、不得向个人开具专用发票
1.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政策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
2.向消费者个人提供应税服务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第四十九条
二、个人不得代开专用发票
1.个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或者提供应税服务,不能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代开专用发票,指主管税务机关为所辖范围内的增值税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代开。
第五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增值税纳税人,指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经营者)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可予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
三、免征增值税不得开专用发票
1.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
2.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服务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第四十九条
3.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条
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销售免税货物,一律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免税粮食除外):
如违反规定开具专用发票的,则对其开具的销售额依照增值税适用税率全额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免征增值税货物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5〕780号)
5.纳税人提供跨境服务免征增值税的,应单独核算跨境服务的销售额,准确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其免税收入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9号)第六条
6.销售熊猫普制金币免税收入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熊猫普制金币免征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号)
7.对农村电管站在收取电价时一并向用户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包括低压线路损耗和维护费以及电工经费)免征增值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农村电网维护费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47号)规定,对农村电管站在收取电价时一并向用户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包括低压线路损耗和维护费以及电工经费)免征增值税。鉴于部分地区农村电网维护费改由其他单位收取后,只是收费的主体发生了变化,收取方法、对象以及使用用途均未发生变化,为保持政策的一致性,对其他单位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电网维护费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91号
8.纳税人销售免税的有机肥产品,应按规定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8〕56号)第四条。
9.纳税人销售免税的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应一律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7〕83号)第三条
10.自2007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饲料级磷酸二氢钙产品,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凡开具专用发票的,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应照章全额缴纳增值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级磷酸二氢钙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10号)第二条
11.纳税人所销售的免税图书资料,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纳税人所销售的免税图书资料,应一律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必须全部追回后,方可免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国际图书贸易总公司广州分公司销售进口图书资料免征增值税的通知》(国税函〔2005〕360号)
(2)纳税人如果已向购买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将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申请办理免税。凡专用发票无法追回的,一律照章征收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87号)
12.债转股企业将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实物资产投入到新公司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鉴于债转股企业投入到新公司的实物资产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因此债转股企业将实物资产投入到新公司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债转股企业实物投资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1394号)
四、小规模纳税人不能自行开具专用发票,只能代开专用发票
1.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不能自行开具专用发票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
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第二条
3.纳税人销售旧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第三条
4.小规模纳税人除上述特殊规定以外,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或者提供应税服务可代开专用发票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代开专用发票,指主管税务机关为所辖范围内的增值税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代开。
第五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增值税纳税人,指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经营者)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可予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第五十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接受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五、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1号)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1号
3.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和国税函〔2009〕90号第三条
4.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政策依据: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和国税函〔2009〕90号第三条
5.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和国税函〔2009〕90号第三条
6.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政策依据: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和国税函〔2009〕90号文件第三条
六、零税率应税服务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实行增值税退(免)税办法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1号)第七条
七、纳税人销售旧货,不得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纳税人销售旧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第三条
八、一般纳税人销售废旧物资,不得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自2009年1月1日起,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废旧物资,不得开具印有"废旧物资"字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如果纳税人取得的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废旧物资专用发票,不再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发票抵扣增值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08年第1号)第一条
九、一般纳税人的单采血浆站按照简易办法计税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般纳税人的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可以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但不得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应非临床用血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456号)第二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第四条
十、凡达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标准不申请办理认定手续的纳税人,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1.除《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
附注:《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政策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
2.凡达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标准的,都应当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建立健全账簿。对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而不申请办理认定手续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条的规定,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1079号)第三条
十一、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纳税人,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应当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政策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
十二、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消费品和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1.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条
2.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第二条
十三、出口货物劳务除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外,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出口货物劳务除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外,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十一条
十四、钻石出口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钻石出口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钻石交易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6〕131号)第六条
十五、金融机构所属分行、支行、分理处、储蓄所等销售实物黄金不得开具银行自制的金融专业发票
金融机构所属分行、支行、分理处、储蓄所等销售实物黄金时,应当向购买方开具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监制的普通发票,不得开具银行自制的金融专业发票:
普通发票领购事宜由各分行、支行办理。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8号)第二条
十六、简易计税方法不开专票情况
1.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特殊规定外,简易征收项目(含“营改增”简易征收项目)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小规模纳税人
(1)小规模纳税人不可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国税函〔2009〕90号)
(3)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旧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国税函〔2009〕90号)
3.一般纳税人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凡根据财税〔2008〕170号和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等文件规定,适用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国税函〔2009〕90号)
(2)纳税人销售旧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国税函〔2009〕90号)
(3)一般纳税人的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可以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但不得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国税函〔2009〕456号)。
税务局如何贯彻实施好盐城市八五普法规划
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
要提高认识,增强八五普法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在今后的工作中,实施好八五普法规划,确保各项目标任务落到实处。
税务:广义税务是泛指以国家政治权力为依据的税收,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全过程中的各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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