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改革2017(税务改革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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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 1、2017年的税务改革,增值税专用发票验票时间为360天,请问过了182天的发票,显示此票已过去期呢
- 2、2017年税收政策变化
- 3、2017年个人所得税有哪些改革措施
- 4、今年的税收新政策具体都是什么
- 5、2017年增值税有哪些全新的重大税收优惠政策
- 6、17项税收政策7月1日开始实施,你准备好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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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十条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 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 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申请稽核比对。
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6月30日前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执行。

2017年税收政策变化
税收政策是指国家为了实现一定历史时期任务,选择确立的税收分配活动的指导思想和原则,它是经济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2017年税法有哪些变化?以下是blanche我分享给大家的关于2017年税收政策变化,一起来看看2017年税法的主要变化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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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2017年我国税收征管制度发生哪些变化
回顾,为了新的探索
在新一轮 财税 改革到来之际,回顾1994年以来我国税制改革的历程,对于探索新一轮税制改革的取向和路径,具有积极的借鉴意义。为了 总结 1994年以来我国税制改革的 经验 ,国家税务总局将“20年来税制改革理论与实践探索研究”,作为2014年总局重点研究课题,由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所长李万甫担任指导,组织11个省、市、自治区国税局、地税局有关人员,成立课题组,共同研究。经过9个月的努力,课题组形成20多万字的研究 报告 ,共分为八个子课题。其中,子课题“20年来我国税收征管制度的改革与完善”,由安徽省国税局承担。在该课题组全体人员的共同努力下,最终形成6万字分报告。本期《财税理论专刊》与读者一起分享安徽省国税局的部分研究成果。
税收征管立法
新中国成立初期,《全国税政实施要则》对税收征管作出原则性规定。
1986年4月,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它是我国第一部税收征管的行政法规。
1992年9月4日,七届全国人大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该法是新中国成立后制定的第一部税收征管专门法律。
1994年以后,完善了以税收征管法为核心、以实施细则为辅助、以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为补充的征管法律体系。
修订与完善税收征管法。历经1995年个别条款的修订、2001年大规模修订、2013年个别条款修订,税收征管法得以完善。目前,新一轮修订正在进行中。
修订与完善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2002年9月7日国务院公布新的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2012年11月9日和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对其分别作出修订。
建立配套法律体系。20年来,国家税务总局陆续颁布实施一系列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建立了基本完整的配套法律制度。
征管模式改革
从新中国成立到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我国税收征管模式实行的是以税收专管员为核心、下户收税和征管查合一的传统税收征管模式。
“纳税申报、税务代理、税务稽查”三位一体的征管模式。1994年8月税务总局提出,取消专管员固定管户制度。
“一个制度、四个体系”的征管模式。1997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方案》提出税收征管改革的任务,包括建立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制度、税务机关和社会中介组织相结合的服务体系等。这一阶段,初步实现了税收征管的五个转变:即由分散粗放型管理到向集约规范型管理转变;由传统手工征管方式向科学征管方式转变;由上门收税向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转变;由专管员包办式管理向专业化管理转变;纳税服务由简单化向规范化转变。
“科技加管理”的征管模式。进入21世纪,税收征管更加重视税源管理和信息化建设,税收征管水平大幅提高。
注重税源管理的征管模式。近年来,各地推出如建立风险管理制度、搭建税源监控分析平台、加强分类管理和实施大企业税收专业化管理等各种改革 措施 ,税源管理水平明显提升。
税源管理改革
20年来,税源管理的理念日益成熟,逐步由简单管户向专业化管理方向发展。
税收管理员制度改革。1994年以前,税收专管员是税收征管的主要力量。1994年对税收专管员制度实施了系统性改革,改上门收税为纳税人自核自缴,成立独立的稽查机构,税收专管员的征收和检查职能实现了分离。1997年税收征管改革取消了税收专管员固定管户制度,实现了由专管户向专管事的职能转变。2000年税务总局提出科技加管理的改革方向。2005年3月总局印发《税收管理员制度(试行)》,确定了管户与管事相结合、管理与服务相结合、属地管理与分类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等。
税源专业化管理改革。2008年全国税务工作会议提出:大力推行税收科学化、专业化、精细化管理;在属地管理的基础上,以大企业和重点行业税收管理为突破口,大力推进专业化管理,标志税源专业化管理制度正式实施。
税收风险管理改革。税务总局提出与税源专业化管理改革相结合,建立税收风险管理机制。
纳税评估改革。近几年,纳税评估开始走向集约化、专业化和规模化轨道。
大企业税收管理改革
20年来,我国积极探索大企业税收管理改革。
建立专业化管理模式。一是确立专业化管理组织结构,二是统筹实施风险管理,三是完善专业化管理基本制度,四是增强专业化保障能力。
建立风险防控引导机制。2009年5月印发《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指引(试行)》,选定45户企业作为总局定点联系企业,提出建立大企业税务风险防控体系,逐步建立并完善税收风险管理指南、重点行业税收风险特征库和税收风险管理 建议书 等。
建立税收遵从管理机制。2011年7月印发《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规程(试行)》。2012年10月税务总局与中国海洋石油、中国人寿、西门子三家企业签订了税收遵从协议。此后各地陆续开展了税收遵从协议签订工作。2014年税务总局与中国烟草总公司签署《税收风险管理合作备忘录》,开启了新常态下税企合作遵从的新篇章。
建立统筹联动监控机制。探索大企业分级分类管理,形成总局省局两级统筹、上下联动和国地税合作的管理模式。
建立大企业税收管理信息平台。建立行业基本信息库。搭建面向定点联系企业的税收服务外网平台,实现内外网无缝衔接等。
纳税服务改革
1993年,我国提出纳税服务理念。纳税服务工作大致经历了基础建设、规范化建设、专业化规范化建设三个阶段。
制度创新。主要包括:一是构建充分沟通的事前服务机制。从1992年开始每年的4月份全国税务系统都会组织税收宣传月活动,并通过 规章制度 对宣传咨询等服务作了明确规定。二是构建便捷高效的事中办税机制。对办税服务厅具体服务标准以及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向纳税人提供的服务事项、服务制度等作了规定。三是构建快速响应的事后维权机制。完善税务行政处罚听证和行政复议等制度。
业务创新。主要包括:多次统一简并、修改和取消部分涉税资料。简化纳税流程。实行一窗式、一站式服务,优化办税服务结构。
方式创新。主要包括:创新宣传咨询和个性化服务。建立对外服务网站及时传递税收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改进办税服务厅建设。积极拓宽办税 渠道 。
税务稽查改革
1994年以后,税务稽查与日常检查逐步分离,经过20年的改革发展,形成了相对独立和成熟的税务稽查体系。
推行地市级一级稽查体制。1994年各地建立稽查机构时大多实行区级和市级二级稽查体制。1997年稽查管理方式改革实行县级局一级稽查。2001年10月税务总局提出在市(地)、县(市)两级逐步实行一级稽查体制。2011年税务总局提出,充实省、市两级稽查力量,全面推行地市级一级稽查体制。2012年8月,税务总局启动稽查管理方式改革。作为试点,河北、河南、安徽、湖南4省分别设立直属第一稽查局,业务上由省局稽查局统一领导;青岛市国税局设立第一、二、三稽查局,业务上由市局稽查局统一领导。省局设立直属稽查局是改革的重要环节,目前这一模式仍在探索中。
基本制度不断完善,更加具体和科学。1995年《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形成了选案、检查、审理和执行分工制约机制。2009年的规程修订体现了公正文明的执法理念。2002年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首次明确省级以下税务局稽查局的执法主体地位。
规范业务管理。除工作规程外,税务总局还制定了一系列稽查管理办法和规范,加强检查、审理、举报、监督和国税、地税协作等各环节业务管理。
征管信息化建设
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包括以下几个重点领域。
金税工程。1994年下半年,防伪税控系统和交叉稽核系统逐步在全国范围内推广使用。1997年金税工程被确立为国家信息化建设重大项目。1998年6月国家计委对金税工程二期正式立项。2001年底从税务总局到省、市、县国税局的四级网络全部联通,金税工程在31个省区市开通运行。2013年2月金税工程三期的核心征管等系统率先在重庆市国税、地税系统单轨上线。金税工程三期的总体目标是建立“一个平台、两级处理、三个覆盖、四个系统”。2014年4月第一阶段工作进入验收期。
综合征管信息系统。1999年税务总局决定在与世界银行合作开发项目上,开发第一套基于广域网运行的税收征管主体软件,此后委托开发了涵盖基层操作层、省市级监控层和总局决策层三个应用层面的税收征管信息系统(简称CTAIS),2005年开始以省级集中处理数据的方式在各省级国税局推广。2007年除上海、西藏外,各省级国税局实现了省级集中处理数据。
其他税收征管信息化。主要体现在出口退税管理和纳税服务等信息化,以及电子税务工作深入开展。
发票管理改革
1994年税制改革后,“以票管税”使发票具有了重要的税收意义,成为实施税源监控和维护税收秩序的重要工具。
基本制度改革。1993年12月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发布施行了发票管理办法,随后税务总局根据授权颁布了实施细则。2011年2月税务总局公布新的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4年12月,税务总局再次修改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印制与票种管理改革。逐步实现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的印制管理权上收等,并逐步统一和改进发票防伪措施。上收票种式样管理权,逐步改版和取消手写增值税专用发票,统一普通发票式样和简并票种,统一行业发票式样等。
用票管理改革。一是改革审批制度。2014年3月结合“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取消手工验旧,大幅简化专用发票审批等手续,实行分类分级规范化管理。二是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业发票使用管理,规范代开发票管理。
监控方式改革。一是开展综合治理监控,形成了以国务院和地方政府为主导的综合治理体系。通过推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等系统,形成税务系统监控机制。二是推行税控装置监控。三是试行网络和电子发票监控。
税收信用体系改革
经过十余年的实践,我国税收信用体系逐步形成了相对完善的制度体系。
2003年7月税务总局颁布《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使我国第一次有了衡量纳税信用的统一标准。2014年6月国务院发布《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年-2020年)》,明确税务领域信用建设要求。2014年7月税务总局颁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规范了税收信用管理和信息公开,使其制度化、社会化和常态化。2014年8月颁布《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规范统一了纳税信用评价标准和评价方式。
税收信用体系改革的主要内容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改革管理方式。2014年信用办法将适用对象限定为已办理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并适用查账征收的企业纳税人,将评价周期调整为一个纳税年度。
完善评价内容。2014年信用办法调整了信息采集范围并增加了外部信息,采取了年度评价指标得分和直接判级方式。
完善激励措施。2014年相关文件明确了更为有效的守信激励措施和更为有效的惩戒措施。
绩效管理改革
20世纪90年代初推行的税收征管质量考核和2001年推行的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为新时期税务绩效管理体系的建立打下良好基础。
2013年12月,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实施绩效管理的意见》,各地绩效管理工作全面开展。意见明确“打造一条索链、构筑一个闭环、形成一种格局、建立一套机制”的主要目标。意见提出“一年试运行、两年见成效、三年创品牌”的规划,根据绩效管理工作部署,2014年6月税务总局制定了《全国税务系统绩效管理全 面试 行工作方案》、《绩效考评指标2.0版》、《税务系统绩效管理加分减分项目考评细则》和《税务总局机关绩效管理加分减分项目考评细则》等规范,全国税务系统的绩效管理全面展开实施,初步形成了良好的绩效管理工作局面。
税务代理改革
1994年税收征管改革后,税务代理行业在各级税务机关支持下得到较快发展。
规范行业管理。一是清理整顿和脱钩改制。至2000年底全国清理整顿和脱钩改制工作基本完成,税务代理机构真正成为独立的社会中介服务组织。二是改革管理体制和行业协会。1997年11月税务总局成立注税管理中心。2005年《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明确总局和各省级注税管理中心行使行政管理职能并监督指导税协工作。1995年2月28日中国税务咨询协会成立。2005年《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对注册税务师协会的性质、基本职能和要求等作了规范。三是规范其他管理。如规范收费管理,开展内部专项检查,建立公告制度等。
规范资格管理。一是规范事务所管理,出台一系列办法,明确设立审批事项。改部分审批为备案,规范非涉税中介机构执业等。二是规范注册税务师管理,出台一系列规定,规范资格考试,改革注册制度。
规范业务管理。除行业综合性规范外,税务总局还出台了业务指导性规范。
展望
十八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进入社会经济变革的新时期,税收征管改革也面临新的形势和机遇。2013全国税务工作会议提出全面推进税收现代化,以六大体系、六个差距和六个创新全面阐述了我国税收现代化的宏伟愿景、现实差距和解决路径。新时期的税收征管改革需要进一步推动职能转变,着眼于服务税制改革和社会经济改革的大局,推进税收治理体系和税收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从完善税收征管立法、深化税收征管模式、税源管理、大 企业管理 制度、纳税服务、税务稽查、征管信息化、发票管理、税收信用体系、征管绩效管理和税务代理改革等方面入手,建立和完善能促进市场规范发展、社会公平和科学严密的现代税收征管体制。
税收政策的原则
税收对经济的影响是具有广泛性的。首先,税收收入是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只有取得财政收入,才能给经济发展提必要的公共商品,建立正常的生产关系,为社会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其次,税收对社会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直接产生影响。理想的税收政策应该是既能满足国家的财政收入需要,又不对社会经济产生不良影响。制定正确的税收政策,必须考虑如下因素:
1、税收政策的制定,既要保证财政收入,又要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经济是基础,只有经济发展了,才可能有稳定充足的财源。制定税收政策的出发点应当有利于生产的发展,促进经济的繁荣。在生产发展、经济繁荣的条件下,从实际出发,考虑到国家整体财力的可能,以及纳税人的纳税能力和心理承受能力,确定一个适度合理的总体税收负担水平。既保证财政上的需要,又有利于经济的发展。既不能一味地强调“保税”而不顾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的生活水平的提高,也不能只追求一时的“经济发展”,而不注重社会公共事业的建设和经济的长远发展。
2、税收政策要有利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税收政策的制定,要有利于平等竞争环境的形成,就要坚持公平税负的原则;结合财政政策的实施,要有利于对经济宏观总量的调节;要有利于多种经济成分和多种经营方式的公平竞争和发展;还要有利于产业结构的优化。
3、税收政策的制定,要在政企分开的基础上,有利于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做到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实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积累和自我发展,形成真正的独立的经济实体,以便进入市场,在竞争中求生存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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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和效率是内在统一
研究个税改革方案,其实不算新闻。早在今年5月,财政部不仅拿出了时间表,2015年内出台个税改革方案,2017年个税将立法,而且已绘出了路线图:个税改革的最终方向是逐步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
主要措施之一就是“减税为薪”,即通过个税调整,政府进一步让利于民、藏富于民,政府和工薪族分好“利益蛋糕”,政府得小头,工薪族得大头。
个税起征点自1980年确定为800元后历经了三次调整,2006年提高到1600元,2008年提高到2000元,2011年提高到目前的3500元。
未来的改革方向
相对细化地制定征收方案,综合考虑物价、居民生活水平提高、地区和家庭差异等因素,分别设定系数,进行动态和弹性调整个税起征点!
对于目前来说,最接近修改的方向将是扣减家庭大宗支出!也就是房贷等大宗支出扣减。
2.实行综合所得税政策?
相当于月供减少23%。
比如,合并部分税目,完善税前扣除,引入家庭支出申报制度,优化税率结构等;说通俗点,就是按家庭、按年度征税,并且个人及家庭的交通费、房租、房贷按揭等计入扣除额度,即实行综合所得税政策。
其根本目的,是为了进一步降低工薪阶层的税负。同时,加大对高收入人群的个税征管力度,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税负公平。
在目前剔除个税后的纯收入只有6880元,而个税改革后,收入将可以达到9255元,相当于可以多增加2375元的收入。
让高收入者通过个税回馈社会,是消除贫富差距、维护社会公平的有效途径,也是提高劳动报酬占gdp的比重,提高公众生活质量和幸福指数的必然选择。
今年的税收新政策具体都是什么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压缩财税优惠办理时间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财法〔2017〕2号)
2.《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2017年种子种源免税进口计划的通知》(财关税〔2017〕19号)
3.《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第二批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中资“方便旗”船舶清单的通知》(财关税〔2017〕21号)
4.《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宣传贯彻新会计法有关工作的通知》(财会[2017]27号)
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7〕2号)
6.《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中外合作海上油(气)田开采企业名单的通知》(财税〔2017〕10号)
7.《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7号)
8.《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
9.《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
10.《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2号)
1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行业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23号)
1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承租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9号)
1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3号)
14.《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
15.《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有线电视收视费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5号)
16.《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新疆国际大巴扎项目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6号)
17.《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
18.《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8号)
19.《财政部 税务总局 保监会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39号)
20.《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1号)
2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
2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4号)
23.《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继续实施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6号)
2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8号)
25.《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9号)
26.《财政部关于取消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的通知》(财税〔2017〕50号)
27.《财政部关于降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和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税〔2017〕51号)
28.《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暂免征银行业监管费和保险业监管费的通知》(财税〔2017〕52号)
29.《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5号)
30.《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56号)
3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
32.《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60号)
3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铁路和航空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分支机构名单的通知》(财税〔2017〕67号)
34.《财政部关于加强全国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一张网”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税〔2017〕69号)
35.《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财税〔2017〕71号)
36.《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馆员在华购买货物和服务增值税退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7〕74号)
37.《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6号)
38.《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
39.《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
40.《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统计局印发关于促进分享经济发展的指导性意见的通知》(发改高技〔2017〕1245号)
41.《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科技技术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 环境保护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水利部 农业部 商务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统计局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循环发展引领行动的通知》(发改环资〔2017〕751号)
42.《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商务部 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民政部 财政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工商总局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央委员会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家政服务提质扩容行动方案(2017年)的通知》(发改社会〔2017〕1293号)
43.《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 环境保护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商务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统计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能源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做好2017年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工作的意见》(发改运行〔2017〕691号)
4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 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环境保护部 交通运输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能源局 中华全国总工会印发关于对电力行业严重违法失信市场主体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运行〔2017〕946号)
45.《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民政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民政部公告2017年第27号)
46.《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年第14号)
47.《国家税务总局 国土资源部关于落实资源税改革优惠政策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国土资源部公告2017年第2号)
4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一批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号)
49.《国家税务总局 国土资源部关于落实资源税改革优惠政策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号)
5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抵扣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号)
5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鉴证咨询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号)
5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号)
5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
5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千户集团名册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7号)
5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住房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判定购房时间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8号)
5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9号)
5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为纳税人提供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0号)
5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5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6年度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2号)
6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
6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列中葡税收协定利息条款免税机构的主管当局间协议生效执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5号)
6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
6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7号)
6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8号)
6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9号)
6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试点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0号)
6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1号)
6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免税图册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2号)
6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3号)
7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
7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第三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5号)
7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填报口径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6号)
7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符合条件的销售熊猫普制金币纳税人名单(第八批)暨不符合条件的纳税人退出名单(第二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8号)
7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原油期货保税交割业务增值税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9号)
7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等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0号)
7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1号)
7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2号)
7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税务行政处罚(简易)执法文书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3号)
7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公司制改制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4号)
8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5号)
8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增值税 消费税有关涉税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6号)
8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
8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罗马尼亚对所得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生效执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8号)
84.《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
8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选拔第五批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学员的通告》(国家税务总局通告2017年第1号)
8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五批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学员选拔笔试的通告》(国家税务总局通告2017年第2号)
8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五批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学员选拔面试的通告》(国家税务总局通告2017年第3号)
8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五批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学员选拔考察的通告》(国家税务总局通告2017年第4号)
8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五批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培养对象录取情况的通告》(国家税务总局通告2017年第5号)
90.《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211号)
91.《科技部火炬中心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国科火字〔2017〕144号)
92.《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扩大税收征管方式改革试点范围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12号)
93.《海关总署关于推进全国海关通关一体化改革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25号)
94.《海关总署关于执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有关问题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30号)
95.《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明确税款滞纳金减免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32号)
96.《海关总署关于发布2017版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修订(第一、二期)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36号)
97.《海关总署关于简化海关税费电子支付作业流程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44号)
98.《海关总署关于优化汇总征税制度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45号)
99.《海关总署公告关于调整进口减免税货物监管年限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51号)
100.《海关总署公告关于调整进口减免税货物监管年限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51号)
101.《海关总署关于经香港输往内地葡萄酒全面实施通关征税便利措施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55号)
102.《海关总署关于扩大通关作业无纸化适用范围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8号)
103.《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公安部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 税务总局 工商总局 证监会关于在人口净流入的大中城市加快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通知》(建房〔2017〕153号)
104.《交通运输部等十四个部门关于印发促进道路货运行业健康稳定发展行动计划(2017-2020年)的通知》(交运发〔2017〕141号)
105.《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2017)》(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06.《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给予冈比亚共和国、圣多美和普林西比民主共和国97%税目产品零关税待遇的通知》(税委会〔2017〕22号)
107.《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系统的通知》(税总办发〔2017〕125号)
108.《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调整税务总局领导基层联系点的通知》(税总办发〔2017〕126号)
10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 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
1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省经营企业涉税事项全国通办的通知》(税总发〔2017〕102号)
1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税总发〔2017〕103号)
112.《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强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7〕106号)
11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纳税申报比对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税总发〔2017〕124号)
114.《国家税务总局 公安部关于建立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和机动车销售发票信息共享核查机制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7〕12号)
11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推行工作的指导意见》(税总发〔2017〕31号)
11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节约能源资源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税总发〔2017〕33号)
11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服务“一带一路”建设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7〕42号)
11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税总发〔2017〕44号)
119.《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动“银税互动”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7〕56号)
12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给予营改增试点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集体和个人记功、嘉奖的决定》(税总发〔2017〕81号)
12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税总发〔2017〕84号)
12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供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的通知》(税总函〔2017〕135号)
12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税务总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的通知》(税总函〔2017〕162号)
12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申报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7〕176号)
12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推行所需税控设备管理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7〕232号)
12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立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税总函〔2017〕247号)
12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退税率文库2017B版的通知》(税总函〔2017〕248号)
12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国税务系统法治基地名单的通知》(税总函〔2017〕28号)
12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呼准鄂铁路防火隔离带适用耕地占用税优惠政策的批复》(税总函〔2017〕332号)
13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 “多证合一”工商共享信息运用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7〕402号)
13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一批涉税事项和报送资料的通知》(税总函〔2017〕403号)
13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国家临时存储粮食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批复》(税总函〔2017〕422号)
13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退税率文库2017A版的通知》(税总函〔2017〕42号)
13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税总函〔2017〕88号)
135.《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联合举办2017年全国税收公益广告作品征集暨展播活动的通知》(新广电办发〔2017〕34号)
136.《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十二批)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8号)
2017年增值税有哪些全新的重大税收优惠政策
增值税推出全新的重大税收优惠政策
一、扩大小微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范围:
2017年到2019年期间,将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原来的30万元提高到50万元。进一步推动小微企业的友好发展。
二、增值税税率结构进一步简化:
2017年7月1日起,将增值税税率由原有的四档调整至6%、11%、17%三档,取消其中13%的税率;把农产品、天然气等原来税率13%的行业降至11%。以此同时,对农产品深加工企业购入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避免因进项抵扣减少而增加税负。
三、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进一步优化:
2017年到2019年内,将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研发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的比例,由50%提高至75%。
四、是在京津冀、上海、广东、安徽、四川、武汉、西安、沈阳8个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地区和苏州工业园区开展试点。 从今年1月1日起,对创投企业投资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的,可享受按投资额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优惠政策;政策生效前2年内发生的投资也可享受前述优惠。
五、从今年7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符合条件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按每年最高2400元的限额予以税前扣除。
六、将2016年底到期部分税收优惠政策延长至2019年底,包括对物流企业自有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半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等。
扩展资料:
由于增值税实行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的制度,因此对纳税人的会计核算水平要求较高,要求能够准确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
但实际情况是有众多的纳税人达不到这一要求,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将纳税人按其经营规模大小以及会计核算是否健全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
(1)生产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生产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即纳税人的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年销售额占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50万的;
(2)从事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经营,年应税销售额超过80万元的。
小规模纳税人:
(1)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即纳税人的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劳务的年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
(2)除上述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含本数)。
特殊规定:
(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三)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是指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
2.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4.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5.自来水。
6.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参考资料: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推出进一步减税措施-新华网
17项税收政策7月1日开始实施,你准备好了吗
1、增值税普通发票需要填写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
《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2、销售平台系统要与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后台对接
《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销售方开具发票时,通过销售平台系统与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后台对接,导入相关信息开票的,系统导入的开票数据内容应与实际交易相符,如不相符应及时修改完善销售平台系统。
3、简并增值税税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13%的增值税税率简并为11%。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农产品(含粮食)、自来水、暖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食用植物油、冷气、热水、煤气、居民用煤炭制品、食用盐、农机、饲料、农药、农膜、化肥、沼气、二甲醚、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4、购进农产品抵扣方法调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下列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1)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2)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3)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所称销售发票,是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
(4)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
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当期生产领用农产品已按11%税率(扣除率)抵扣税额÷11%×(简并税率前的扣除率-11%)
5、部分货物的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部分货物的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1%。财税〔2017〕37号附件2所列货物的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1%。出口货物适用的出口退税率,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界定。外贸企业2017年8月31日前出口本通知附件2所列货物,购进时已按13%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13%出口退税率;购进时已按11%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11%出口退税率。生产企业2017年8月31日前出口本通知附件2所列货物,执行13%出口退税率。出口货物的时间,按照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执行。
6、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扣除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保监会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39号):自2017年7月1日起,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可在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减除费用标准之外限额扣除。
对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单位统一为员工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应分别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视同个人购买,按上述限额予以扣除。
适用商业健康保险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是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以及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合伙人和承包承租经营者。
7、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9号)规定,2017年7月1日起,纳税人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要求,书面向国税机关要求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国税机关按规定确认印有该单位名称发票的种类和数量。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
发票代码的第8-10位代表批次,由省国税机关在501-999范围内统一编制。
8、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7〕2号 )规定,2017年7月1日(含)以后,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9、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延长至360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申请稽核比对。
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6月30日前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执行。
10、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38号)号: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中,其中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合伙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涉及个人所得税政策自2017年7月1日起试点执行。
11、《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工作,落实税收法定,促进税务机关依法行政,保障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国家税务总局出台《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12、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6年第3号)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13、《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等六部委联名发布了《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规定,从今年7月1日起实施,要求:金融机构必须在2017年年底前完成对存量个人高净值账户尽职调查、在2018年年底前完成对存量个人低净值账户和全部存量机构账户的尽职调查。
14、《2017年关税调整方案》
2016年12月23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通知称,《2017年关税调整方案》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实施第二次降税;自2017年1月1日起对822项进口商品实施暂定税率,自2017年7月1日起,将实施进口商品暂定税率的商品范围调减至805项;对铬铁等213项出口商品征收出口关税,其中有50项暂定税率为零。
15、《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生效执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号)明确,我国于2013年8月27日签署了《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并于2015年7月1日由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2015年10月16日,我国向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交存了《公约》批准书。根据《公约》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公约》将于2016年2月1日对我国生效,自2017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公约》可以使我国与国外信息沟通渠道更加畅通,各国税务机关更容易通过磋商达成税收政策的一致,由此营造公平透明的税收环境,并降低被双重征税的可能。
1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1号: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材料中的证照或批准文书为许可实施税务机关发放的,或者能够通过政府信息共享获取的,申请人只需提供名称、文号、编码等信息供查询验证,不再提交原件或复印件。
取消经办人、代理人身份证件复印件报送要求,改为当场查验证件原件。
网上申请的,提供经办人、代理人身份证件原件电子照片或扫描件。
1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
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方式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其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的,均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政策。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统一实行按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
预计本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企业预缴时享受了减半征税政策,年度汇算清缴时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定补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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