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总局加强复工复产的(税务局 复工复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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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在助力疫情防控和企业复产扩能方面有哪些措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20〕14号)第一条规定:认真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助力疫情防控和企业复产扩能。

(一)不折不扣落实支持疫情防控的税收优惠政策。坚决扛牢落实支持疫情防控税收政策的政治责任,对2020年2月1日和2月6日新出台涉及“六税”“两费”的十二项政策以及地方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出台的政策,及时优化调整信息系统,加大内部培训力度,简化办理操作程序,尽量采取网上线上方式向纳税人、缴费人开展政策宣传辅导,积极加强与发改、工信等部门沟通,确保政策简明易行好操作,让纳税人、缴费人及时全面懂政策、会申报,实现应享尽享、应享快享。对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特别是国家实施的更大规模减税降费政策措施也要进一步落实落细,巩固和拓展政策实施成效。

(二)编制支持疫情防控的税收优惠政策指引。税务总局编制发布《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指引》,便利纳税人、缴费人更好地了解掌握相关政策和征管规定。各级税务机关要对照政策指引逐项加大落实力度,确保全面精准落地。

(三)切实加强税收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评估。通过绩效考评和专项督查等方式,加强对支持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严明纪律要求,确保政策执行不打折扣。加强政策运行情况的统计核算和跟踪分析,积极研究提出改进完善的意见建议。

税费优惠政策助力长三角企业按下复工复产“加速键”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长三角地区税务部门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千方百计为企业复工复产按下“加速键”。

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发票最新数据显示,2月24日起,长三角地区企业复工复产发生的实际销售明显提速。三月份首周长三角地区开票企业数量环比上周提升16.9个百分点,开票金额提升3.7个百分点。

打通产业链条“微循环”

产业链环环相扣,一个环节阻滞,上下游企业都无法运转。长三角地区税务部门发挥大数据优势,深入分析企业运行动态,坚持“一企一策”,切实解决企业供应链的困难。

在浙江汉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复工前一天,嘉兴市税务局获悉企业价值3500万元的70万件产品有延误风险,驻企干部立即协助联系物流资源,最终将这批产品顺利发出。目前,浙江税务系统已派出驻企服务员1794名,服务企业1.1万多户。

为助力企业复工复产,苏州常熟市税务部门自主开发企业需求调查微信小程序,推送给1500多户规上企业,采集需求878条。“我们努力构建税收数据服务地方经济发展的联动机制,为企业发展畅通原材料、人力资源、物流融资等渠道提供更多信息支持,让税费优惠政策更好服务企业发展。”苏州常熟市税务局局长陶枫表示。

畅通资金链“御风险”

聚焦疫情防控关键领域和重点行业,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税费优惠政策。税务部门及时了解企业经营情况和涉税诉求,线上开展精准服务,为企业纾困解难。

税费优惠政策给上海衡建旅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减轻了压力。公司总经理李慧敏说:“政策一出台我们就接到税务部门电话,1月的班车服务可免征增值税3万余元!”

在宁波,税务部门积极推广“非接触式”出口退免税服务,2月份累计为出口企业办理退免税46亿元,为外贸发展注入强心剂。

在南京高速齿轮制造有限公司生产车间,机床正全速运转。“今年公司订单额突破100亿元,同比增长25%,复工率达98%。”公司总经办主任张伶介绍,税务部门搭建征纳沟通智能化平台,并开展“滴灌式”宣传辅导,为企业复产稳产增产注入强大动力。

便利办税缴费“非接触”

如何确保疫情防控和办税缴费“两不误”?长三角地区税务部门积极推广“非接触式”服务,最大程度便利企业办税缴费。

为保障企业复工复产中发票供应,上海税务部门创新推出发票“非接触式”领用“网上办、免费送、安全达”。明治制果食品工业(上海)有限公司是上海首家试点并成功凭密码收取配送发票的纳税人。

头天下午在电子税务局完成了发票申领操作,次日一早明治制果财务朱美青的手机上便收到了一条来自中国邮政的密码通知短信。“税务部门的发票配送服务非常精细,配送费用全免,密码投递服务,细节考虑非常完善,连快递发票的安全问题都考虑到了。”朱美青说。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副司长韩国荣表示,下一阶段税务部门将在抓好疫情防控的同时,继续全面推动企业复工复产、全力服务国家发展战略,把“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各项举措落到实处,让广大纳税人、缴费人有更多获得感。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指引

面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的严峻形势,税务部门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坚决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力参与疫情防控工作。

近日,财税部门联合发布系列公告,明确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一系列聚焦疫情防控关键领域和重点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确保国家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到位,让纳税人实实在在享受到相关税收优惠,为纳税人提供高效便捷安全的办税服务,是税务部门当前的首要任务。

为更好发挥税收支持疫情防控的职能作用,帮助纳税人准确掌握和及时适用各项税收政策,税务总局对新出台的支持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梳理,形成了本指引,共涉及支持防护救治、支持物资供应、鼓励公益捐赠、支持复工复产四个方面12项政策。

一、支持防护救治

1.取得政府规定标准的疫情防治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2.个人取得单位发放的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医药防护用品等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支持物资供应

3.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4.纳税人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运输收入免征增值税;

5.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及居民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

6.对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购置设备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

7.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税。

三、鼓励公益捐赠

8.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应对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9.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应对疫情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10.无偿捐赠应对疫情的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11.扩大捐赠免税进口范围。

四、支持复工复产

12.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延长至8年。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指引汇编

一、支持防护救治

1.取得政府规定标准的疫情防治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

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

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0号)

2.个人取得单位发放的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医药防护用品等免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

取得单位发放的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的个人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0号)

二、支持物资供应

3.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享受主体】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省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适用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政策的,应当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

4.纳税人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运输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运输服务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的,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纳税人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的,可自主进行免税申报,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相应栏次。

纳税人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

纳税人已将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按照征税销售额、销售数量进行增值税申报的,可以选择更正当期申报或者在下期申报时调整。已征应予免征的增值税税款,可以予以退还或者抵减纳税人以后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

5.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及居民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的,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纳税人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的,可自主进行免税申报,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相应栏次。

纳税人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

纳税人已将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按照征税销售额、销售数量进行增值税申报的,可以选择更正当期申报或者在下期申报时调整。已征应予免征的增值税税款,可以予以退还或者抵减纳税人以后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

6.对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购置设备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

【享受主体】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省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适用一次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在优惠政策管理等方面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46号)的规定执行。企业在纳税申报时将相关情况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行次。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

7.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税

【享受主体】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税。

免税进口物资,可按照或比照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7号,先登记放行,再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

【政策依据】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6号)

三、鼓励公益捐赠

8.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应对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享受主体】

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对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行捐赠的企业和个人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国家机关、公益性社会组织接受的捐赠,应专项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公益性社会组织”是指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企业享受规定的全额税前扣除政策的,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并将捐赠全额扣除情况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相应行次。个人享受规定的全额税前扣除政策的,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9号)有关规定执行。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

9.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应对疫情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享受主体】

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物品的企业和个人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接受的捐赠,应专项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企业享受规定的全额税前扣除政策的,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并将捐赠全额扣除情况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相应行次。个人享受规定的全额税前扣除政策的,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9号)有关规定执行;在办理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填写《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明细表》时,应当在备注栏注明“直接捐赠”。

企业和个人取得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作为税前扣除依据自行留存备查。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

10.无偿捐赠应对疫情的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享受主体】

无偿捐赠应对疫情货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纳税人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消费税优惠的,可自主进行免税申报,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相应栏次;在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本期减(免)税额明细表》相应栏次。

纳税人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

纳税人已将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按照征税销售额、销售数量进行增值税、消费税纳税申报的,可以选择更正当期申报或者在下期申报时调整。已征应予免征的增值税、消费税税款,可以予以退还或者分别抵减纳税人以后应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款。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

11.扩大捐赠免税进口范围

【享受主体】

防控疫情捐赠进口物资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适度扩大《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规定的免税进口范围,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1)进口物资增加试剂,消毒物品,防护用品,救护车、防疫车、消毒用车、应急指挥车。

(2)免税范围增加国内有关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以及来华或在华的外国公民从境外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口并直接捐赠;境内加工贸易企业捐赠。捐赠物资应直接用于防控疫情且符合前述第(1)项或《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规定。

(3)受赠人增加省级民政部门或其指定的单位。省级民政部门将指定的单位名单函告所在地直属海关及省级税务部门。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6号项下免税进口物资,已征收的应免税款予以退还。其中,已征税进口且尚未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可凭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增值税进项税额未抵扣证明》,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手续;已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仅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消费税手续。有关进口单位应在2020年9月30日前向海关办理退税手续。

免税进口物资,可按照或比照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7号,先登记放行,再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

【政策依据】

(1)《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02号发布)

(2)《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6号)

四、支持复工复产

12.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延长至8年

【享受主体】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按规定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应当在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声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

@所有人 2021年1月29日通知: 由于2月纳税申报时间至2月23日截止,纳税申报期间?

你好相关文件

2021年度申报纳税期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12月17日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明确2021年度申报纳税期限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结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21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7号)要求,现将实行每月或者每季度期满后15日内申报纳税的各税种2021年度具体申报纳税期限明确如下,请各地税务机关及时告知纳税人。 一、3月、7月、9月、11月、12月申报纳税期限分别截至当月15日。 二、1月1日至3日放假3天,1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月20日。 三、2月11日至17日放假7天,2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2月23日。 四、4月3日至5日放假3天,4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4月20日。 五、5月1日至5日放假5天,5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5月21日。 六、6月12日至14日放假3天,6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6月18日。 七、8月15日为星期日,8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8月16日。 八、10月1日至7日放假7天,10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0月26日。 各地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申报纳税期限的,应当提前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征管科技司)备案。(国家税务总局,TY)

山西:一揽子税收优惠政策为企业纾困解难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出台了2020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实施方案,将持续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全力支持抗击疫情和企业复工复产,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助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落实和完善税收优惠政策,为纳税人提供更多服务

在支持疫情防控帮扶企业纾困解难的方面,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详尽地为纳税人提供更多更便捷的服务。落实和完善税收优惠政策,抓好已出台的支持防护救治、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稳产保供、鼓励公益捐赠等方面税收政策落实,执行好帮扶住宿餐饮、文体娱乐、交通运输、旅游等受疫情影响严重行业的税收政策;认真落实阶段性减免社保费政策。对2月份已经缴纳有关费款的参保单位,按照规定进行退抵。

大力推广“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服务。依托电子税务局、自助办税终端,进一步拓展网上办税缴费事项范围。全面推广山西省电子税务局移动端APP,持续完善电子税务局移动端功能,推进办税服务场所电子税务局自助办税区建设,推进24小时自助办税厅建设,充分运用全省自助办税“一体化、智能化”管理平台,满足纳税人自助办税需求;不断优化现场办税缴费服务,推行双向预约办、错峰办、容缺办,营造安全放心、便捷高效的办税缴费环境;推广电子税务局移动端缴纳税费业务的第三方支付。扩大发票领用和发票代开“网上申请、邮寄配送”的覆盖面,将发票“非接触式”领用比例从2019年的50%提升到2020年的70%。落实好疫情防控期间出口退(免)税有关工作要求,不断优化和拓展“非接触式”出口退(免)税服务。开通出口退税“直通车”,为重点出口企业服务。开发车船税移动端线上缴税系统。实现纳税人自主线上缴纳车船税,纳税人可以通过该系统查询纳税记录、申报缴纳税款、补缴欠税及滞纳金、下载打印完税凭证等,提供更加便捷的缴税方式。

积极推动企业复工复产,加强分析服务决策

除此之外,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还积极推动企业复工复产,加快推进税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助力打赢疫情防控的战争,做好幕后工作。充分发挥增值税发票等税收大数据覆盖面广、及时性强、颗粒度细等优势,从多维度跟踪分析企业复工复产状况以及经济运行情况,细致梳理购销方、上下游配套等方面需要解决的问题,提出务实管用的支持措施和有针对性建议。

积极加强与发改、工信、财政、人社、医保、交通、农业等部门的对接,根据其需求主动提供税收数据等方面服务,并结合相关部门提供的信息和情况,积极采取税收措施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和经济发展;对重点企业推行“一企一策”“一对一”“点对点”帮扶等服务措施;落实总局小微企业诉求线上直联互通工作。探索推行小微企业省内跨区迁移线上办理,切实减轻小微企业办税负担;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信贷产品,满足不同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信贷需求;落实好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高校毕业生、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登记失业人员等重点群体创业或吸纳特殊群体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利用国别投资指南对“一带一路”企业开展点对点政策辅导

扎实做好税务系统对口扶贫工作。进一步健全绿色税制体系,完善节能、治污设施、监测设备、第三方防治企业等税收优惠政策;配合有关部门进一步研究和落实支持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税收措施。

利用国别投资指南对“一带一路”企业开展点对点政策辅导。用足用好出口退税工具,允许已放弃退税权的企业选择恢复退税权,进一步压缩出口退税办理时间,将全国正常出口退税的平均办理时间在2019年10个工作日的基础上再提速20%;落实好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再投资递延纳税等优惠政策,落实非居民企业享受协定待遇资料备案改备查办法,增强对外支付税务备案便利度,支持鼓励境外资本参与国内经济建设,利用税收大数据,跟踪分析外资企业生产经营、投资、利润分配等情况,研究提出政策建议;继续落实好降低增值税税率、留抵退税等政策,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和新动能成长。

切实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全面推进网上办税缴费

确保《税收征管操作规范》《纳税服务规范(3.0版)》落地,持续提高办税缴费规范化、标准化水平,全面建立和实施税务服务“好差评”制度,落实总局纳税人需求和满意度调查等制度,扎实开展好第29个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简化企业从申请设立到具备一般性经营条件所需办理的手续,推行新办企业涉税事项集成办理,实现企业开办涉税事项一套资料、一窗受理、一次提交、一次办结;全面推进网上办税缴费,认真落实《电子税务局规范》,完善拓展电子税务局功能,拓展“一网通办”的范围,努力实现“应上尽上、全程在线”,实现纳税人90%以上主要涉税服务事项网上办理。

加大推广使用电子发票力度,对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进行拓展升级,对新办纳税人免费发放税务UKey,推进解决税控设备第三方收费问题;进一步转变工作方式,将风险管理由“重监管”转变为“监管+服务”的方式,对纳税人在生产经营中的税收风险进行提示提醒,督促其自行纠正;建立和完善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缴费人咨询、投诉、举报等涉税涉费诉求的多渠道接收、快速转办、限时响应、结果回访、跟踪监督、绩效考核机制,纳税人对服务不满意,可拨打12366进行投诉和举报。

通“堵点”连“断链”-税收大数据助力畅通产业链供应链

光明日报记者 陈晨

对企业而言,有生产就会有销售有收入,有收入就会开具增值税发票,一张张增值税发票上的产销信息不断累积,形成了税收大数据。时效性强、覆盖面广、颗粒度细的税收大数据,记载着市场主体生产经营状况,能较为迅速地全面准确客观反映经济运行情况。

如何充分挖掘税收大数据的价值,打通产业链供应链中的“堵点”和“断点”?日前,税务总局组织各地税务机关充分运用增值税发票等税收数据,筛选确定原材料短缺或产品销路不畅的企业,逐户对接了解其面临的购销困难和实际需求,并运用“全国纳税人供应链查询”系统,为有购销需求的企业寻找潜在供应商或采购商,促成供需匹配的企业自行自愿按市场化原则实现有效购销,助力稳产业链供应链、稳住经济大盘。今年5月以来,全国税务机关累计帮助1564户企业实现有效采购,涉及金额55.7亿元。

补齐“断链”,实现产销对接

随着一些此前受疫情影响的地区逐步复工复产复商复市,企业订单逐渐“火热”起来,但原材料紧张却成为一些企业发展的“拦路虎”。江西苏强格液压有限公司采购负责人任海峰就碰到了这个“拦路虎”。“订单多了,但主要原材料热轧圆钢库存却亮了红灯。”任海峰说。

“无米下锅”,对这家拥有国内规模最大的液压软管接头连接件生产基地、在工程机械管路连接件领域销量全国领先的企业而言,不仅意味着产能受限,还意味着公司可能面临违约风险。

“产销链就是企业的‘生命线’,好在税务部门帮我们补齐‘断链’,解决了实际问题。”经过多番努力却找不到原材料的任海峰,终于在前几天松了一口气。

税务总局宜春市税务局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通过“全国纳税人供应链查询”功能,他们搜索了“热轧圆钢”的商品编码,利用税收大数据查询潜在供应商,最终精准匹配了钢材生产企业湖南华菱湘潭钢铁有限公司,并与供货商所在地税务部门协调,帮助这两家上下游企业实现产销对接,解决了原材料货源紧张的难题。

不只在江西,近期,税务总局办公厅专门印发通知,提出各省要建立省(区、市)税务局运用“全国纳税人供应链查询”功能支持企业复工复产专项工作组,统筹协调系统上下、部门内外资源,优化“全国纳税人供应链查询”功能,明确纪律要求,防止数据泄露和滥用,做好精准帮扶工作。

问需问难,切实做到两边帮

不久前,价值103万元的6000余吨煤矸石从重庆永福实业有限公司的仓库陆续运出,发往重庆华新参天水泥有限公司。这两家企业,此前各有各的难,在税务部门主动问需问难之后,一段“好姻缘”就此形成。

今年以来,由于销路不畅,永福实业公司大量煤矸石滞销囤积,导致公司现金流紧张,只能停工停业。而华新参天水泥有限公司由于从外省进行采购,运输成本和采购成本较高,急需寻找本地供应商。当地税务部门干部在走访中了解情况后,通过“全国纳税人供应链查询”牵线搭桥,很快实现供需对接,双方自行自愿按市场化原则签订了购销合同。

在充分运用“全国纳税人供应链查询”功能的同时,各地税务部门制定重点企业数据筛选规则,筛选重点企业名单,组织专人与企业逐户对接,通过线上或实地走访等形式了解企业在生产经营中面临的困难和实际需求,做到精准施策。

在重庆市永川区,税务部门专门成立困难企业产销对接工作组,每个税务所都设置了专项工作联络员,定期走访企业,问需问难,建立“困难企业台账”,运用“全国纳税人供应链查询”功能,点对点地查询困难企业所需供应商,由税务所联络员专人负责后续跟踪对接,确保购销渠道畅通。

在深圳,税务部门安排税源管理员通过微信、电话或实地走访等方式一对一进行对接摸底调研,逐户了解困难企业实际需求,安排专人通过“全国纳税人供应链查询”功能查询其潜在供应商或采购商名单,主动与供应商或采购商所在地税务部门积极合作,共同推进两地供需匹配企业之间的一对一对接。

在贵州,当地税务部门建立生产企业供需问题解决机制,结合退税减税降费政策落实宣传辅导工作的开展,深入生产制造行业企业开展走访问需,主动告知企业“全国纳税人供应链查询”功能,让企业知晓其遇到供需困难时,可向税务部门寻求帮助。

税务总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税务部门将进一步发挥税收大数据作用,持续优化“全国纳税人供应链查询”功能,强化对各地税务部门的指导,做细做实税企对接,努力促成更多实际成交项目,帮助企业加快复工复产,为稳定宏观经济大盘作出积极贡献。

关于税务总局加强复工复产的和税务局 复工复产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不知道你从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吗 ?如果你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信息,记得收藏关注本站。

发布于 2023-03-27 00:0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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