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龙区税务管理流程(盘龙区税局办税服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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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 1、盘龙区工商注册: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申报要点
- 2、【盘龙区注册公司】印花税管理规程,明年1月1日起施行
- 3、盘龙区公司注册:如何办理税务登记证
- 4、盘龙区工商注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上),条条干货
- 5、盘龙区公司注册:答疑解惑!企业如何通过全流程税收管控降低税负?
盘龙区工商注册: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申报要点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流程是什么?
一般纳税人在征期内进行申报,申报具体流程为:
(一)抄报税:纳税人在征期内登陆开票软件抄税,并通过网上抄报或办税厅抄报,向税务机关上传上月开票数据。
(二)纳税申报:纳税人登陆网上申报软件进行网上申报。网上申报成功并通过税银联网实时扣缴税款。
(三)清零解锁:申报成功后,纳税人返回开票系统对税控设备进行清零解锁。
提示:一般纳税人无税控设备的只需进行第二步申报操作,无需进行第一和第三步操作。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需要报送什么资料?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需报送资料如下:
提示:纳税人通过网上申报的,不需再向税务机关报送纸质资料,但需要自行将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纳税人根据自己经营业务实际选择需要申报提交的资料,并在报表上加盖公章。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如何填写?
答: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比较复杂,其中增值税主表、附表一销项、附表二进项、附表四抵减、附表五不动产抵扣、固定资产抵扣、本期进项结构表都是必填表,不管有无数据,都要点击打开相应报表填写保存;减免税申报明细表是选填表,如没有可不填;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是2016年5月营改增后的四大行业企业网报系统中才有这张表,并且必须填写,否则校验不通过无法上传;农产品核定扣除进项税额计算表汇总表以及投入产出法、成本法、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都是农产品进项核定扣除企业网报系统中才有的表。
金税三期上线后,对申报表的逻辑审核更加严格。请一定注意填写顺序。
(1)注意增值税主表是最后填写,主表上相应的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来自于附表,自动带出不可修改。
主表15行数据是取自出口退税系统出口退税部门审核后的免抵退应退税额,自动带出不可修改。企业即征即退的税额必须是通过即征即退栏计算而来的税款,因此在申报时必须按照要求填写申报表。
(2)附表一反映纳税人当期的销项。
部分栏次对纯货物劳务类纳税人开放;部分栏次对纯服务、不动产、无形资产类纳税人开放;兼营纳税人相关行次都会放开。第11、12列的数据与附表三差额征税会勾稽。差额征税启用白名单管理,如果没有向主管税务所报送过,将无法填写差额征税栏次。
(3)附表二填写的是本期进项税额明细。
金税三期以后,本期有进项税额时,网报填写第2栏的进项金额和税额后,会带出到最下面的35行金额和税额,并且还有2+26=35行数据公式,会校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纳税人如实填写,会在申报比对时与海关稽核系统数据比对。
请注意:增值税进项发票当月认证,当月抵扣,这里的当月指所属期。
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这栏反映企业农产品进项,此栏是灰色的,数据来源于《农产品核定扣除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汇总表)》合计数。需要注意:当农产品那行税额为空时,附表二是保存不过的,灰色项无法手工填写,需要点击左上角“补零”按钮,即可通过保存。
代扣代缴税收缴款凭证这一栏网报是有控制的,不应填写此行的单位填写完保存时会报错,显示为红色字体,鼠标放在红色字体附近会出现错误具体提示。
附表二第9栏本期用于购建不动产的扣税凭证的[税额]数应等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五)(不动产分期抵扣计算表)》第2栏中的【本期不动产进项税额增加额】,附表二第10栏本期不动产允许抵扣进项税额是由附表五第三列本期可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带出的,因此需要先正确填写附表五,附表二9、10行才能正确填写。
网上申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14、15、16、17、18、19、20、21、22、23栏次增加监控要大于等于零,不允许填写负数。所以如果有增值税进项税额以前转出,但现在需要转入的,请先在网上将其他数据填写正确,申报成功后,再携带正确的申报表及附表,税务证件,办税人身份证到办税服务厅前台修改申报。
注意:属于增值税失控发票快速反应机制的,应有稽查局出具的核查结论;属于其他情形的,应有管理所出具《风险应对情况表》。
(4)附表三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明细。
此表无法直接填写,点击附表一12列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金额,会弹出填写框,在此框中填写数据,相关数据会带到附表三中相应的行次。如果没有差额征税,纳税人不应点击12栏,否则打开后无法关闭填写框,只能点击左上角退出此申报表。
(5)附表四税额抵减情况表
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及技术维护费本期实际抵减税额,在主表23栏应纳税额减征额中要再次体现。
分支机构预征、建筑服务预征、销售不动产预征、出租不动产预征的本期实际抵减税额也应在主表28栏分次预缴中再次体现。
注意税控设备抵减,在附表四填写,减免税明细表也要填写。
(6)附表五不动产分期抵扣计算表
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以及2016年5月1日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注意不动产分期抵扣计算表第五列“本期转出的待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增加监控要大于等于零0,不允许填写负数。
(7)固定资产(不含不动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
反映除不动产以外的其他固定资产的进项抵扣情况
(8)本期抵扣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
本表是必填表,用于准确区分进项类别。
《本期抵扣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第1栏“税额”列=《附列资料(二)》(第12栏“税额”列-第10栏“税额”列-第11栏“税额”列)
(9)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此表不是必填表,如不涉及,请不要点击进入。当纳税人发生减征、免税业务时填写《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填写减免税信息时,需要先点击选择减免大类,再点击选择减免小类,进而填写数据。请您一定要根据业务具实填写减免税明细数据,监控条件:免税项目第5列“免税额”大于等于第3列“扣除后免税销售额”*5%—第4列“免税销售额对应的进项税额”且小于等于第3列“扣除后免税销售额”*17%-第4列“免税销售额对应的进项税额”。
注意,有些减免税项目是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才能填写的。
(10)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
适用于此次四大行业营改增企业。请按照相应的增值税税率和营业税税率可以根据带出的应税项目代码及名称来选择填写。纳税人兼营此次营改增四大行业的应税行为,应分项目填报《测算明细表》,即多项应税行为分行填报对应“应税项目代码及名称”及相关栏次数据。
纳税人同期发生相同应税行为,适用不同计税方法的,应将不同计税方法的销售额、差额扣除额等数据分行填报《测算明细表》。纳税人享受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且发生差额扣除额的,才能按实际扣除额填报第4列“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金额”。
纳税人当期发生的应税项目,按国家统一的原营业税政策规定享受差额扣除政策的,可以填报对应行次第9列“本期发生额”。
一般纳税人收入如何填报?
答:
(一)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需将相应开票收入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第1列至第2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当中。
(二)一般纳税人开具除增值税专用发票之外的发票,需将相应开票收入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第3列至第4列“开具其他发票”当中。
(三)一般纳税人取得的不开票收入,需如实进行申报,将相应收入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第5列至第6列“未开具发票收入”当中。
提示:纳税人当月开票收入和申报收入实行一窗式比对,增值税专票收入和税额都进行比对,如果上月开票税率有错,将导致一窗式比对不通过;普通发票收入小于当月开票收入的,一窗式比对不通过,纳税人无法自行清卡,需要到税务办税服务厅前台手工操作。
受政策影响,部分差额开票业务、预付卡业务、销售车辆为试驾车、当期负数发票大于正数发票等业务,均会造成无法自行清卡,请纳税人一定先按系统要求填报申报表,网报成功后再拿正确的申报表及附表,税控设备、税务证件,办税人员身份证等资料到办税服务大厅修改申报及清卡。
一般纳税人应如何计算应纳税额?
答: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例1:某市A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销售形成销项税额10万元,当月共计取得并认证进项发票税额合计6万元,按照应纳税款计算公式,该纳税人本月应纳税额10-6=4万元。
例2:某市B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销售形成销项税额3万元,当月共计取得并认证进项发票税额合计10万元,按照应纳税款计算公式,该纳税人本月销项小于进项税额,本月应纳税额为0,申报形成留抵税额7万元。
一般纳税人网上申报出现尾差怎么处理?
答:
纳税人在进行网上申报时,由于销项税额汇总数据四舍五入的原因,会造成附表一销项税额与企业实际抄报税销项税额存在误差。误差在1元以内的(含1元),允许纳税人正常申报。对由于四舍五入问题产生的误差与实际的数据不符问题,纳税人可以通过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的1-8列对应销项税额解决,但调整了前面,第14列的税额也要记得修改。
一般纳税人网上申报系统数据出现问题怎么处理?
答:
一般纳税人申报时,要注意系统自带的数据是否准确,如果发现留抵数据没有带过来或者期初数据没有带出,请先核对上期申报表,是否填报正确,如果无问题,请纳税人进入网上申报软件后,点击下载报表,如果原来填写过报表,系统会提示:您是否要初始化《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报表,初始化将删除您填写的报表数据!”,请点击【是】按钮,点击【新建报表】按钮后再重新填写申报表。注意:由于初始化会删除原来填写的数据,请您及时留存数据资料。

【盘龙区注册公司】印花税管理规程,明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发布《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7号
为进一步规范印花税管理,便利纳税人,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现予发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11月29日
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印花税管理,便利纳税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除证券交易外的印花税税源管理、税款征收、减免税和退税管理、风险管理等事项,其他管理事项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印花税管理应当坚持依法治税原则,按照法定权限与程序,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坚决维护税法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切实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优化纳税服务,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加强部门协作,提高印花税征管质效,实现信息管税。
第二章税源管理
第五条纳税人应当如实提供、妥善保存印花税应纳税凭证(以下简称“应纳税凭证”)等有关纳税资料,统一设置、登记和保管《印花税应纳税凭证登记簿》(以下简称《登记簿》),及时、准确、完整记录应纳税凭证的书立、领受情况。
《登记簿》的内容包括:应纳税凭证种类、应纳税凭证编号、凭证书立各方(或领受人)名称、书立(领受)时间、应纳税凭证金额、件数等。
应纳税凭证保存期限按照《征管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税务机关可与银行、保险、工商、房地产管理等有关部门建立定期信息交换制度,利用相关信息加强印花税税源管理。
第七条税务机关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广泛宣传印花税政策,强化纳税辅导,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和税法遵从度。
第三章税款征收
第八条纳税人书立、领受或者使用《条例》列举的应纳税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时,即发生纳税义务,应当根据应纳税凭证的性质,分别按《条例》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对应的税目、税率,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购买并一次贴足印花税票(以下简称“贴花”)。
第九条一份凭证应纳税额超过500元的,纳税人可以采取将税收缴款书、完税证明其中一联粘贴在凭证上或者由地方税务机关在凭证上加注完税标记代替贴花。
第十条同一种类应纳税凭证,需频繁贴花的,可由纳税人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是否采用按期汇总申报缴纳印花税的方式。汇总申报缴纳的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
采用按期汇总申报缴纳方式的,一年内不得改变。
第十一条纳税人应按规定据实计算、缴纳印花税。
第十二条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征管法》及相关规定核定纳税人应纳税额。
第十三条税务机关应分行业对纳税人历年印花税的纳税情况、主营业务收入情况、应税合同的签订情况等进行统计、测算,评估各行业印花税纳税状况及税负水平,确定本地区不同行业应纳税凭证的核定标准。
第十四条实行核定征收印花税的,纳税期限为一个月,税额较小的,纳税期限可为一个季度,具体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人应当自纳税期满之日起15日内,填写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的纳税申报表申报缴纳核定征收的印花税。
第十五条纳税人对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或因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需要重新核定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证据,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进行调整。
第十六条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征收印花税,应当向纳税人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并注明核定征收的方法和税款缴纳期限。
第十七条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印花税基础资料库,内容包括分行业印花税纳税情况、分户纳税资料等,并确定科学的印花税评估方法或模型,据此及时、合理地做好印花税征收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税务机关根据印花税征收管理的需要,本着既加强源泉控管,又方便纳税人的原则,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以下简称《委托代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可委托银行、保险、工商、房地产管理等有关部门,代征借款合同、财产保险合同、权利许可证照、产权转移书据、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等的印花税。
第十九条税务机关和受托代征人应严格按照《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各自职责。违反规定的,应当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税务机关在印花税征管中要加强部门协作,实现相关信息共享,构建综合治税机制。
第四章减免税和退税管理
第二十一条税务机关应当依照《条例》和相关规定做好印花税的减免税工作。
第二十二条印花税实行减免税备案管理,减免税备案资料应当包括:
(一)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二)《登记簿》复印件;
(三)减免税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三条印花税减免税备案管理的其他事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多贴印花税票的,不得申请退税或者抵用。
第五章风险管理
第二十五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风险管理的总体要求以及财产行为税风险管理工作的具体要求开展印花税风险管理工作,探索建立适合本地区的印花税风险管理指标,依托现代化信息技术,对印花税管理的风险点进行识别、预警、监控,做好风险应对工作。
第二十六条税务机关通过将掌握的涉税信息与纳税人申报(报告)的征收信息、减免税信息进行比对,分析查找印花税风险点。
(一)将纳税人分税目已缴纳印花税的信息与其对应的营业账簿、权利和许可证照、应税合同的应纳税款进行比对,防范少征该类账簿、证照、合同印花税的风险;
(二)将纳税人主营业务收入与其核定的应纳税额进行比对,防范纳税人少缴核定征收印花税的风险。
第二十七条税务机关要充分利用税收征管系统中已有信息、第三方信息等资源,不断加强和完善印花税管理,提高印花税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可根据本规程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九条本规程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的解读
现将《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解读如下:
一、发文背景和意义
为进一步规范印花税管理,便利纳税人,国家税务总局在总结各地印花税征管工作经验,梳理存在问题,并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规程》,适用于除证券交易外的印花税有关管理事项。
二、《规程》的主要内容
《规程》共有6章29条。
第一章总则。共4条,明确了制定《规程》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强调依法治税和信息管税两项原则,并要求税务机关应当优化纳税服务,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加强部门协作。
第二章税源管理。共3条,对纳税人保存印花税应纳税凭证提出要求。为加强印花税税源管理,对税务机关在信息交换、政策宣传和纳税辅导等方面提出要求。
第三章税款征收。共13条,重申了印花税征收管理范围、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完税方式。规定了税务机关核定纳税人应纳税额的依据、方法和流程,并对建立印花税基础资料库提出要求。明确了印花税委托代征的相关条件和要求。
第四章减免税和退税管理。共4条,明确了印花税减免税管理方式、报送资料和管理依据。同时,对印花税退税问题进行了重申。
第五章风险管理。共3条,指出了印花税征收管理中较为典型的风险点,对印花税风险管理工作提出要求。
第六章附则。共2条,规定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可根据《规程》制定具体实施办法以及《规程》施行时间。
盘龙区公司注册:如何办理税务登记证
税务登记证,是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所颁发的登记凭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纳税人办理以下事项时,必须持税务登记证件:
(1)开立银行账户;
(2)申请减税、免税、退税;
(3)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
(4)领购发票;
(5)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6)办理停业、歇业;
(7)其他有关税务事项。
可见,税务登记证对于一个企业来说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那么纳税人该如何对税务登记证进行办理呢?下面曼德企服将分别对内资企业以及外商投资企办理税务登记证所需材料进行介绍。
一、内资企业登记办理税务登记证需准备以下资料:
1、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2、有关机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文件及复印件;
3、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及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和董事会成员名单;
5、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护照及复印件;
6、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7、房地产权属证明文件和房屋土地租赁合同及复印件;
8、办理税务登记的书面申请打印件两份(要求包括营业执照上的各项内容);
9、主管国税或地税机关需要的其它资料、证件;
10、办理税务登记的登记表。
二、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办理税务登记证需准备以下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颁发的“批准证书”复印件一份;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3、已被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章程”复印件各一份;
4、已被批准的“合同书”复印件一份(外国独资企业除外);
5、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6、办理税务登记的书面申请打印件两份(要求包括营业执照上的各项内容);
7、主管国税机关需要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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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龙区工商注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上),条条干货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一章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解读
本条是关于纳税人和征收范围的基本规定。
根据本条的规定,纳税人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2016年5月1日后,上述纳税人将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称《试点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缴纳增值税。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具体包括:销售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单位”包括: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其他个人是指除了个体工商户外的自然人。
对“境内”概念的理解和掌握,应依照《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解读
本条是关于采用承包、承租、挂靠经营方式下,纳税人的界定。分为如下两种情况:一、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的,以发包人为纳税人:(一)以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
(二)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二、不同时满足上述两个条件的,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第三条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解读
本条是关于试点纳税人分类、划分标准的规定。
理解本条规定应从以下三个方面来把握:
一、纳税人分类
按照我国现行增值税的管理模式,对增值税纳税人实行分类管理,在本次增值税改革中,仍予以沿用,将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的划分,以发生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为标准。其计税方法、凭证管理等方面都不同,需作区别对待。
二、纳税人适用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规定
《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明确: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标准为500万元(含本数)。年应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可以根据试点情况对年应税销售额标准进行调整。
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含减、免税销售额、发生境外应税行为销售额以及按规定已从销售额中差额扣除的部分。如果该销售额为含税的,应按照适用税率或征收率换算为不含税的销售额。
三、两个特殊规定
(一)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
(二)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另外,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应税行为,且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也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第四条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
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解读
本条是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主动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的规定。
一、实践中,很多小规模纳税人建立健全了财务会计核算制度,能够提供准确的税务资料,满足了凭发票注明税款抵扣的管理需要。这时如小规模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可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二、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例如,有专业财务会计人员,能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设置总账和有关明细账进行会计核算;能准确核算增值税销售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等;能按规定编制会计报表,真实反映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
能够准确提供税务资料,是指能够按照增值税规定如实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他税务资料,按期申报纳税。是否做到“会计核算健全”和“能够准确提供税务资料”,由小规模纳税人的主管税务机关来认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8号)规定,自2015年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行登记制,纳税人只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符合条件的即可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我局已开通了网上登记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功能,纳税人只需要登录上海市国家税务局网上办税服务厅,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即可成为一般纳税人,不需要再到办税服务前台办理。
第五条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具体登记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解读
本条是关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的规定。
一、本条所称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是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且不属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不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情况的;
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资格登记,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手续的,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二、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这项规定与现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模式相一致。
三、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应税行为,按照规定应当申请登记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不需要重新登记一般纳税人资格。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解读
本条是关于增值税扣缴义务人的规定。
与现行增值税的征收原则不同,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是指应税行为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而且因现行海关管理对象的限制,即仅对进、出口货物进行管理,各类劳务尚未纳入海关管理范畴,对涉及跨境提供劳务的行为,将仍由税务机关进行管理。
理解本条规定应从以下两个方面来把握: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本条与原来政策最大的不同,是取消了代理人扣缴增值税的规定。
二、理解本条规定的扣缴义务人时需要注意,其前提是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没有设立经营机构,如果设立了经营机构,应以其经营机构为增值税纳税人,就不存在扣缴义务人的问题。
第七条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纳税人,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以视为一个纳税人合并纳税。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解读
本条是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纳税人,可以视为一个纳税人合并纳税的规定。合并纳税的批准主体是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第八条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增值税会计核算。
解读
本次营改增后,所有营业税业务全部改为征收增值税。在增值税会计处理上,试点纳税人可以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2]13号)执行。
第二章征税范围
第九条应税行为的具体范围,按照本办法所附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执行。
解读
本条是关于应税行为具体范围的规定。
具体包括销售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
第十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
(一)行政单位收取的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
(三)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解读
本条是应税行为以及非经营活动的规定。
一、应税行为
应税行为,是指有偿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二、非经营活动
非经营活动中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不属于发生应税行为,不征收增值税。
非经营活动包括如下情形:
(一)行政单位收取的同时满足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例如:国家机关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为履行国家行政管理职能而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活动。
与原规定不同的是,本条的适用主体由“非企业性单位”变成了“行政单位”,由于行政单位本身就有履行国家行政管理职能,因此与原财税「2013」106号文相比,删去了“履行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表述。
(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
例如:单位聘用的驾驶员为本单位职工开班车。
(三)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
例如:单位提供班车接送本单位职工上下班。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解读
本条是对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中有偿的具体解释,包括以投资入股的形式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
第十二条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二)所销售或者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
(三)所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自然资源在境内;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解读
本条是对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具体规定,可从以下两个方面把握:
(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即:境内的单位或者个人作为销售方发生上述应税行为属于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境外的单位或个人作为购买方在境内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也属于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
例如:境内单位向境外单位购买的咨询服务属于境内销售服务。
(二)所销售或者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以及所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自然资源在境内。强调的是应税行为所对应的标的物在境内,即,无论是境内单位或者个人,还是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只要其发生上述应税行为的标的物在境内,均属于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
第十三条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
(三)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解读
本条是对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的具体规定,采取排除法明确了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的三种情形,具体如下: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例如:境外单位向境内单位提供完全发生在境外的会展服务。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
例如:境外单位向境内单位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专利和非专利技术。
(三)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例如:境外单位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小汽车。
对上述三项规定的理解把握三个要点:一是应税行为的销售方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二是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购买;三是所购买的应税行为的必须完全在境外使用或消费。
第十四条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解读
理解本条需把握以下内容:
为了体现税收制度设计的完整性及堵塞征管漏洞,将无偿提供服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与有偿提供服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同等对待,全部纳入应税服务的范畴,体现了税收制度的公平性。同时,将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情况,排除在视同提供服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之外,也有利于促进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
要注意区别提供服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与视同提供服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及非营业活动三者的不同,准确把握征税与不征税的处理原则。
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航空运输服务、铁路运输服务,属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以公益活动为目的的服务,不征收增值税。
值得注意的是第一款的适用主体是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第二款的适用主体还包括其他个人。
本文删去了航空运输企业提供的里程积分兑换服务,提供电信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以积分兑换形式赠送的电信服务不征增值税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税率和征收率
第十五条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外,税率为6%。
(二)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
(三)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四)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零。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解读
本条是对增值税率的具体规定。
第十六条增值税征收率为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解读
本条是对增值税征收率的规定。
除部分不动产销售和租赁行为的征收率为5%以外,小规模纳税人发生的应税行为以及一般纳税人发生特定应税行为,增值税征收率为3%.
第四章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一节一般性规定
第十七条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
解读
本条是对增值税的计税方法的规定。
一般计税方法是按照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的差额计算应纳税额。
简易计税方法是按照销售额与征收率的乘积计算应纳税额。
第十八条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解读
本条是对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计税方法的规定。
一、通常情况下,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凡未规定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其全部销售额应一并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也可以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但对一项特定应税行为,一般纳税人一经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在选定后的36个月内不得再变更计税方法。
特定应税行为的范围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解读
本条明确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一律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中明确了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和租赁不动产有关事项按5%征收率计税。
第二十条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
应扣缴税额=购买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
解读
本条款规定了境外单位和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的扣缴税款问题。
一、本条款适用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且没有在境内设立经营机构的情况。
二、范围仅限定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即:《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的应税行为范围。对于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应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履行扣缴义务。
三、在计算应扣缴税额时,应将应税行为购买方支付的含税价款,换算为不含税价款,再乘以应税行为的增值税适用税率(注意不是增值税征收率),计算出应扣缴的增值税税额。
例如:境外公司为某纳税人提供咨询服务,合同价款106万元,且该境外公司没有在境内设立经营机构,应以服务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则购买方应当扣缴的税额计算如下:
应扣缴增值税=106万÷(1+6%)×6%=6万元
第二节一般计税方法
第二十一条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解读
本条规定了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目前我国增值税实行购进扣税法,纳税人在销售时按照销售额收取税款(构成销项税额),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时支付或负担税款(构成进项税额),并且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扣除进项税额,这样就相当于仅对增值部分征税。当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时,目前的做法是将差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第二十二条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并收取的增值税额。销项税额计算公式: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解读
本条规定了销项税额的概念及其计算方法。
一、从上述销项税额的计算公式中可以看出,销项税额是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的乘积,是该环节提供应税行为的增值税整体税金,抵扣当期进项税额之后,形成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
二、一般纳税人应在“应交税金”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账中,应设置“销项税额”等专栏。
“销项税额”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应收取的增值税额。一般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应收取的销项税额,用蓝字登记;退回以及中止或者折让应冲销销项税额,用红字登记。
第二十三条一般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销项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解读
确定一般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销售额时,可能会遇到一般纳税人由于销售对象的不同、开具发票种类的不同而将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的情况。对此,本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这一公式计算不含税销售额。
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之前,由于营业税属于价内税,纳税人根据实际取得的价款确认营业额,按照营业额和营业税税率的乘积确认应交营业税。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之后,由于增值税属于价外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含税销售额,先进行价税分离换算成不含税销售额,再按照不含税销售额与增值税税率之间的乘积确认销项税额。
第二十四条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解读
本条规定了进项税额的概念。
一、关于进项税额的概念需从以下三方面理解:
(一)必须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才涉及进项税额的抵扣问题;
(二)产生进项税额的行为是纳税人购进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三)是购买方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二、一般纳税人应在“应交税金”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账中,应设置“进项税额”等专栏。
“进项税额”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而支付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额。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支付的进项税额,用蓝字登记;退回中止或者折让应冲销的进项税额,用红字登记。
第二十五条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买价,是指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照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购进农产品,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抵扣进项税额的除外。
(四)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解读
本条对纳税人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情况进行了列示。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
增值税专用发票具体包括以下两种: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
目前货物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是由海关负责代征的,试点纳税人在进口货物办理报关进口手续时,需向海关申报缴纳进口增值税并从海关取得完税证明,其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抵扣。试点纳税人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2013年第31号公告)执行“先比对,后抵扣”政策。
三、农产品进项税额抵扣
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抵扣进项税额存在如下5种情况:
(一)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照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进口农产品,按照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自农业生产者购进自产农产品以及自小规模纳税人购入农产品(不含享受批发零售环节免税政策的鲜活肉蛋产品和蔬菜),按照取得的销售农产品的增值税
盘龙区公司注册:答疑解惑!企业如何通过全流程税收管控降低税负?
营改增平稳有序地推进,企业增值税税负明显降低。除政策因素外,减负程度还与企业税务管理的规范水平直接相关,如果企业管理规范、核算正规、票据合法,增值税税负自然下降。企业要规范企业税收行为,必须建立完善的税收管理体系,要在管理企业的过程中充分运用税收手段,通过合同签订、业务实施、税款缴纳等各环节均实施有效税收控制,才能真正实现企业税负的降低,促进企业更好发展。
强化企业流程管控
真正的税收是来自于企业的生产经营,没有生产经营就没有税收。所以降低税收负担,就必须强化企业生产经营的全流程税收管控。
1.业务内容提前策划。
生产经营过程产生税,不同的生产经营过程产生不同的税收负担。但是,即使是相同的经营过程,对税收因素考虑充分与否也直接决定了企业缴税的多少。比如,小汽车属于高能耗产品,国家通过征收消费税的形式对小汽车生产行业进行限制。汽车排量在2.0升以上至2.5升的(含2.5升)的乘用车,消费税税率为9%;排量在2.5升以上至3.0升的(含3.0升)的乘用车,消费税税率为12%。如果厂家将某一类型车辆的排量设计为2.5升,则按9%的税率缴纳消费税;如果将同一类型车辆的排量设计为2.51升,则需按12%的税率缴纳消费税。如果厂家在设计车型时,就充分考虑汽车排量与消费税税率的关系,即可以做到依法纳税,又可以节约税收成本。所以,企业如果能够在业务发生的最初环节就考虑税收问题,将会对企业节约税收成本起到积极促进作用。
2.合作伙伴谨慎选择。
(1)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选择。选择合作伙伴时,需要提前做好测算。同等价格情况下,应尽量选择一般纳税人。但是如果小规模纳税人价格上有更多优惠,足以弥补由于进项税额不能抵扣所带来的损失,那么同等条件下也可考虑选择小规模纳税人作为合作伙伴。
(2)合作伙伴信用[KEY_14]的重要性。企业如果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轻则不能抵扣进项税额,重则会有刑事责任。所以,在对供应商的尽职调查中,除常规调查项目外,还应对供应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资质,及时、准确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能力,以及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的违法违规记录等进行调查。
增强税收风险意识
伴随税收征管系统的技术化、现代化、数据化,税务机关对企业的监控力度逐渐加强,企业各种涉税违法违规行为都将会寸步难行。企业涉税风险已经日益成为经营风险中的一个重要部分,税务问题处理不当,不仅会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经营业绩,而且还有可能受到法律的追究。所以企业要长远发展、降低税负,首先要做的就是增强税收风险防范意识,规范企业生产经营。
签订合同注意事项
合同的内容决定生产经营过程,是各项经济业务的源头,合同条款的具体内容直接影响企业的税负。因此,合同管理是企业完善内部管理体系的重要一环。
1.合同中应当明确对方提供发票的种类和当事人涉税信息。
一是应根据对方纳税资格的不同,对开票方提供发票的种类进行约定。原则上购进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项目,应要求对方开具或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二是合同中应备注双方重要信息,以避免开发票时出现错误,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2.合同中应当明确价款、增值税额及价外费用等。
一是合同中应明确价款是否包含增值税,以避免后续产生不必要的争议,影响企业税负及利润。二是如果采购过程中涉及各类价外费用,还应在合同中明确价外费用金额是否包含增值税,以及对方开具发票的相关事项。
3.合同中应当明确区分不同税率的货物或服务内容。
营改增后,企业的所有应税业务都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此时,同一家公司可能提供多种税率的货物或服务,甚至同一个合同中包含多种税率项目的情况也会经常发生。此时一定要在合同中明确不同税率项目的金额,清楚地根据交易的实质描述具体服务内容,以保证财务部门在进行涉税核算时准确适用相关业务的税率。
4.合同中应当明确发票提供、付款方式等事项。
第一,企业签订合同时应尽量将付款条款明确为类似“付款日凭结算单按实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表述,以避免在实际收取款项之前开具增值税发票,导致纳税义务提前发生,影响企业现金流。第二,为保证企业取得合法规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合同条款中特别加入如下约定:如开票方开具的发票不规范、不合法或涉嫌虚开,其不仅要承担赔偿责任,还应重新开具合法有效发票。第三,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在限期内认证的要求,合同中应当明确开票方及时送达发票的责任,如逾期送达导致对方损失的,可约定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第四,合同中如果涉及因货物质量问题可以退货等事项时,应当同时约定对方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义务。
5.合同中应当明确“三流一致”的相关事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收款方、开票方、货物销售方或劳务提供方必须是同一个法律主体,采购方才能对税款进行抵扣。因此,为了避免不能抵扣进项税金的情况发生,必须在合同中对收款方、开票方、货物销售方或劳务提供方相统一等事项做出约定,比如,可以约定由供应方提供其发出货物的出库凭证及相应的物流运输信息,来证明其货流的真实性。
发票开具与取得注意事项
1.票面内容要完整准确。一是企业信息完整。除个人消费者外,单位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等均应在发票上注明。二是货物或服务信息完整准确。所购货物或服务名称、数量、单价等均应完整填写。应注意以下问题:
①规范开具销货清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二条规定,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应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受票方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②发票备注栏应按规定注明相关信息。营改增后,国家税务总局陆续出台了针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备注栏信息填写的要求。例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提供建筑服务,企业自行开具或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均应在发票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又明确表述,备注栏未注明建筑服务相关信息的增值税发票,不得计入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因此,备注栏信息一定要按规定填写,否则为不符合规定发票,受票方存在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和不能计入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的风险。
2.发票内容与实际业务一致。要按真实发生的业务开具或取得发票,确保资金流、票流和物流(劳务流)的相互统一,杜绝虚开和接受虚开增值税发票现象。
货款结算时注意事项
货款结算时既要尽量避免替人家付款也要尽量避免替人家收款。一是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如果企业发生代收代垫款项等行为,除特殊情况外,应和价款一起缴纳增值税,因此会增加企业不必要的税收负担。二是代收代付的货款结算方式不符合收款方、开票方、货物销售方或劳务提供方必须是同一个法律主体的相关要求,会给企业带来虚开发票相关风险。
谨慎选择适用优惠政策
企业在对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等税收优惠政策进行选择适用时,应进行周密筹划,以确保企业税收利益最大化。
1.不征税收入的选择适用问题。由于不征税财政性资金在前期做了不征税收入,不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当资金运转形成费用和成本包括折旧摊销等时,也不得扣除。因此就决定了符合条件的财政性资金按不征税收入处理并不一定是企业最正确的选择。在特定的情况下,比如有“加计扣除”“弥补亏损”等涉税事项,企业“放弃不征税收入”可能会带来更大的税收收益。
2.免税优惠政策的选择适用问题。免税政策是可以帮助企业降低税负、促进企业发展,但也有可能因为割裂了上下游企业之间的增值税抵扣链条而产生重复征税,影响市场机制的正常作用,对企业经营和产业发展产生负面影响。比如,企业如果某一时期内购置大量专用于免税项目的固定资产,由于固定资产数额大、税额高,有可能选择放弃享受免税政策反而会保证企业增值税税负的降低。因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如果存在免税收入,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详细测算,以确定利弊,择优选择。
除上述环节外,企业还应注意投资方式的谨慎选择、公司组织架构的合理搭建、对外宣传不宜夸大事实等相关事项,以确保税收全流程管控效果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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