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桥税务(太平桥税务所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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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请问北京市城八区报税的地方在哪里?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局机关 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8号 12366

东城区地方税务局 局机关 东城区安定门外西滨河路18号院首府大厦6座 64515789

第一税务所 安定门外安德路地兴居7号楼 64515501

第二税务所 安定门外安德路地兴居7号楼 64515506

第三税务所 安定门外西滨河路18号院首府大厦6座7层 64515808

第四税务所 安定门外西滨河路18号院首府大厦6座3层 64515645 64515617

第五税务所 东城区东中街40号院元嘉公寓内 64167449

第六税务所 安内大街车辇店胡同12号院 64027379

东方广场税务所 王府井大街218号-1三层 65252884

交通商务区税务所 安定门外安德路地兴居7号楼3层 64515511

雍和园税务所 炮局胡同三条6号 64078853

交道口税务所 安定门外安德路地兴居7号楼5层 64519037

朝阳门税务所 安定门外安德路地兴居7号楼4层 64519012

景山税务所 安定门外安德路地兴居7号楼4层 64519023

和平里税务所 安定门外安德路地兴居7号楼3层 64515589

安定门税务所 安定门外安德路地兴居7号楼5层 64519013

西城区地方税务局 局机关 珠八宝胡同23号 62272820

第一税务所 珠八宝胡同23号1层 62263308

个体集贸税务所 新街口西里1区10号楼 82220525

西长安街税务所 西长安街西安福胡同20号 66031312

什刹海税务所 西城区兴华胡同46号 83288905

德胜税务所 德胜门外大街乙12号院 62070949

新街口税务所 西直门内马相胡同东桃园小区2号楼 62268602

展览路税务所 赵登禹路乙22号 66125909

月坛税务所 月坛北街14号 68536205

金融街税务所 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0号7层(金融街街道办事处楼上) 66213162

崇文区地方税务局 局机关 北京市崇文区体育馆西路8号 67176620

纳税服务税务所 北京市崇文区体育馆西路8号110房间 67176620

前门税务所 北京市崇文区体育馆西路8号206房间 67175286

龙潭税务所 北京市崇文区体育馆西路8号207房间 67116659

永外税务所 北京市崇文区体育馆西路8号205房间 67116651

天坛税务所 北京市崇文区体育馆西路8号202房间 67179208

体育馆路税务所 北京市崇文区体育馆西路8号201房间 67178598

个体集贸税务所 北京市崇文区体育馆西路8号208房间 67175293

第二涉外税务所 北京市崇文区体育馆西路8号413房间 67178768

宣武区地方税务局 局机关 宣武区德泉胡同10号 63529300

北京市宣武区地方税务局大栅栏税务所 宣武区臧家桥胡同5号 63037142

北京市宣武区地方税务局天桥税务所 宣武区建功北里三区三号楼一层 63522747

北京市宣武区地方税务局牛街税务所 宣武区建功北里甲10号 63548518

北京市宣武区地方税务局广安门税务所 宣武区广安门北街14号 63177305

北京市宣武区地方税务局第一税务所 宣武区德泉胡同10号 63529300

北京市宣武区地方税务局第二税务所 宣武区建功北里三区三号楼一层 83543656

北京市宣武区地方税务局个体集贸所 宣武区建功北里三区三号楼一层 63568486

朝阳区地方税务局 局机关 北京市朝阳区安苑东里3区1号 64933333

第一税务所 北京市朝阳区安苑东里3区1号

朝阳区霄云路霄云里1号 64918178、84681185

第二税务所

(契税征收大厅 ) 朝阳区六里屯北里18号楼A座(团结湖朝阳体育馆路口往东路北华阳家园门口) 65939941

第三税务所 朝阳区来广营红军营南路甲3号(来广营乡政府南边) 84950400、84950407

个体集贸税务所 朝阳区来广营红军营南路甲3号(来广营乡政府南边) 84950448

涉外税务所 朝阳区广渠东路40号 67799245、67799246

十里堡税务所 定福庄路9号(朝阳路二外丁字路口向北500米路西) 65711572、65761802

酒仙桥税务所 朝阳区来广营红军营南路甲3号(来广营乡政府南边) 64382829、64314606

呼家楼税务所 朝阳区团结湖东里甲10号 85967916、85967917

双井税务所 朝阳区小八里庄6号 67344506、67320305

小关税务所 朝阳区来广营红军营南路甲3号(来广营乡政府南边) 64915005、64910660

海淀区地方税务局 局机关 海淀区西苑操场乙3号 62886269

第一税务所 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甲67号中关村科技园区服务中心二层 68465830

知春里税务所 海淀区知春里27号楼 82675518

翠微路税务所 海淀区普惠南里14号 68162849

青龙桥税务所 上地嘉华大厦E座 82774010

清河税务所 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中路283号 62396694

学院路税务所 海淀区消夏东里3号楼 82014609

科技园税务所 海淀区四季青路6号 海淀招商大厦西2层 88494317

四季青税务所 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云会里金雅园4号楼 51633514

温泉税务所 海淀区温泉镇扬家庄东口 62466027

中关村税务所 海淀区知春里27号楼 82675519

羊坊店税务所 海淀区西三环中路10号望海楼B座 88028926

涉外税务所 北京市海淀区金雅园小区4号楼底层东半区 51633524

北下关税务所 海淀区大柳树路2号(北三环联想桥南第二个红绿灯的东南角中铁科大厦内) 51893183

第二税务所楼 北京市海淀区知春里27号 62550265

永定路税务所 海淀区四季青东冉村449号(位于海淀招商大厦对面) 88466968

上地税务所 上地环岛嘉华大厦E座三层 82774181

丰台区地方税务局 局机关 北京市丰台区泥洼路甲6号 63829147 63829148

第一税务所 北京市丰台区泥洼路甲6号 63829147 63829148

第二税务所 丰台区丰体南路3号(西四环外丰台体育中心西侧,丰体南路路北“丰体时代”小区商业楼东二层) 63829180

第一个体集贸税务所 丰台区丰体南路3号(西四环外丰台体育中心西侧,丰体南路路北“丰体时代”小区商业楼东二层) 63829244

丰台税务所 丰台区泥洼路甲6号 63829185

卢沟桥税务所 丰台区泥洼路甲6号 63829205

铁营税务所 丰台区星河苑1号院5号楼 67536269

南苑税务所 丰台区星河苑1号院5号楼 67536713

花乡税务所 丰台区星河苑1号院5号楼 67536285

园区涉外税务所 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总部基地三区14号楼3层 63702098、63702079、63702081、63702098、63702099 转 8001、8002、8007、8008、8009、8011

长辛店税务所 丰台区杜家坎南路6号 83872709

石景山区地方税务局 局机关 北京市石景山局八角南路28号 68840281

第一税务所 石景山区杨庄东街51号,即杨庄东路和晋元庄路丁字路口西北侧。 68840268

第二税务所 石景山区八角西街66号 68862198

首钢税务所 石景山区八角南路28号 68826055转 113

苹果园税务所 石景山区杨庄东街51号,即杨庄东路和晋元庄路丁字路口西北侧。 88910554 转 202/204/206/208

八宝山税务所 石景山区八角南路28号 68826055转401

八角税务所 石景山区杨庄东街51号,即杨庄东路和晋元庄路丁字路口西北侧。 88910554 转 302/304/306/308

古城税务所 石景山区杨庄东街51号,即杨庄东路和晋元庄路丁字路口西北侧。 88910554 转 318/320

八大处园区税务所 石景山区杨庄东街51号,即杨庄东路和晋元庄路丁字路口西北侧。 88910554 转 214/218

个体集贸税务所 石景山区杨庄东街51号,即杨庄东路和晋元庄路丁字路口西北侧 88910554 转 414/426

北京地税:丰台区税务所通讯录

第一税务所

本所职责:

负责丰台辖区内纳税人的税务登记、发票发售、印花税票发售工作;负责有奖发票兑奖;负责行政许可、涉税审批工作;负责日常纳税咨询辅导,开展纳税服务;负责相关税务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

联系电话:66412366

联系地址: 丰台区纪通东路78号(纪家庙社区服务中心西侧)

区政府综合服务厅

联系电话: 66412366

联系地址:丰台区菜户营东街乙360号(丰台区工商局办公楼一层综合服务厅)

第二税务所

本所职责:

负责丰台辖区内单位和个人契税的征管;负责个人房地产交易所涉及税种的征收、减免和退税等工作;负责相关税务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负责纳税咨询、辅导,开展纳税服务。

联系电话: 66412366

联系地址:

丰台区丰体南路3号(西四环外丰台体育中心西侧,丰体南路路北“丰体时代”小区商业楼东二层)

第五税务所(原第一个体集贸税务所)

本所职责: 负责丰台辖区内集贸市场及个体工商户的税源管理工作;负责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及委托代征工作。

联系电话: 66412366

联系地址:

丰台区丰体南路3号(西四环外丰台体育中心西侧,丰体南路路北“丰体时代”小区商业楼东二层)

科技园区税务所

本所职责:

负责丰台高科技园区及丰台区范围内涉外企业税源户的税源管理工作;负责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工作;负责发票、税控装置的核定及日常管理,以及代开发票工作。

联系电话: 66412366

联系地址: 北京市丰台区中关村科技园区丰台园外环西路8号2层

丰台税务所

本所职责:

负责丰台、太平桥街道范围内税源户的税源管理工作;负责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工作;负责发票、税控装置的核定及日常管理,以及代开发票工作;负责税源监控,开展纳税评估、催报催缴、税源信息核实、欠税管理、税收分析、纳税清算等工作。

联系电话: 66412366

联系地址: 丰台区泥洼路甲6号

卢沟桥税务所

本所职责:

负责卢沟桥街道、宛平地区、卢沟桥乡范围内税源户的税源管理工作;负责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工作;负责发票、税控装置的核定及日常管理,以及代开发票工作;负责税源监控,开展纳税评估、催报催缴、税源信息核实、欠税管理、税收分析、纳税清算等工作。

联系电话: 66412366

联系地址: 丰台区泥洼路甲6号

铁营税务所

本所职责:

负责东铁营、方庄范围内税源户的税源管理工作;负责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工作;负责发票、税控装置的核定及日常管理,以及代开发票工作;负责税源监控,开展纳税评估、催报催缴、税源信息核实、欠税管理、税收分析、纳税清算等工作;负责减免税、退税、退手续费、延期缴纳的受理、审核工作;负责税务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负责纳税咨询、辅导,开展纳税服务。

联系电话: 66412366

联系地址:

丰台区星河苑1号院5号楼(南三环马家堡西路出口沿嘉园路向南直行过第二个红绿灯再向南走500米过路口东侧)

南苑税务所

本所职责:

负责南苑、东高地、大红门、和义街道,南苑乡范围内税源户的税源管理工作;负责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工作;负责发票、税控装置的核定及日常管理,以及代开发票工作。

联系电话: 66412366

联系地址:

丰台区星河苑1号院5号楼(南三环马家堡西路出口沿嘉园路向南直行过第二个红绿灯再向南走500米过路口东侧)

花乡税务所

本所职责:

负责新村街道、花乡范围内税源户的税源管理工作;负责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工作;负责发票、税控装置的核定及日常管理,以及代开发票工作;负责税源监控,开展纳税评估、催报催缴、税源信息核实、欠税管理、税收分析、纳税清算等工作。

联系电话: 66412366

联系地址:

丰台区星河苑1号院5号楼(南三环马家堡西路出口沿嘉园路向南直行过第二个红绿灯再向南走500米过路口东侧)

右安门税务所

本所职责:

负责右安门、西罗园、马家堡街道范围内税源户的税源管理工作;负责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工作;负责发票、税控装置的核定及日常管理,以及代开发票工作;负责税源监控,开展纳税评估、催报催缴、税源信息核实、欠税管理、税收分析、纳税清算等工作;负责减免税、退税、退手续费、延期缴纳的受理、审核工作;负责税务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负责纳税咨询、辅导,开展纳税服务。

联系电话: 66412366

联系地址:

丰台区星河苑1号院9号楼(南三环马家堡西路出口沿嘉园路向南直行过第二个红绿灯再向南走500米过路口东侧)

长辛店税务所

本所职责:

负责长辛店街道、云岗街道、长辛店镇、王佐镇范围内税源户的税源管理工作;负责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工作;负责发票、税控装置的核定及日常管理,以及代开发票工作;负责税源监控,开展纳税评估、催报催缴、税源信息核实、欠税管理、税收分。

联系电话: 66412366

联系地址: 丰台区长辛店杜家坎南路6号

邮政编码: 100072

以上内容来自于北京市丰台区地方税务局。(1)

引用资料

北京市丰台区地方税务局 税务所专栏.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1998修正)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区、近郊区行政区域内,远郊区的区、县政府所在地(县城)和建制镇、工矿区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除国家和本市另有规定者外,均应全面执行《条例》和本办法,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第三条 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税额计算征收。

在本市进行土地测量前, 对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按以下办法确定: 凡持有城市规划管理机关或土地管理机关核发的用地许可证件的, 以许可证确定的土地占用面积为计税依据; 无城市规划管理机关或土地管理机关核发的用地许可证件的, 暂以纳税人据实申报并经税务机关审查核实的土地占用面积为计税依据。待土地测量后, 再根据土地管理机关提供的测量结果复查核定土地占用面积, 调整应纳税额。第四条 根据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将本市城镇土地划分为六级(分级范围见附件)。

各级土地税额标准:

一级土地每平方米年税额7元;

二级土地每平方米年税额5元;

三级土地每平方米年税额4元;

四级土地每平方米年税额3元;

五级土地每平方米年税额1元;

六级土地每平方米年税额0.5元。

市税务局可根据市政建设的发展和经济繁荣程度的变化, 调整部分街道、地区征收土地使用税的具体范围和土地纳税等级。第五条 在《条例》第六条第一、二、三项规定免缴土地使用税的土地范围内,以出租房屋或经营企业获得经济收入的用地,应按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第六条 对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单位和个人,由纳税人提出减免税申请,经区、县、市税务机关逐级审核后,报请国家税务局批准。第七条 本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全年税额分两次缴纳,纳税期限为4月1日至4月15日和10月1日至10月15日。第八条 纳税人应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提交使用土地面积数量的依据,办理纳税申报手续。

纳税人使用的土地面积增加或减少,必须在变动后15日内,到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申报手续。第九条 纳税人在独立核算单位的所在地向税务机关缴纳土地使用税。外省市在京单位,不论是否独立核算,一律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土地使用税。

以自核自缴方式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应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自行计算缴纳税款;其他纳税人按税务机关填发的土地使用税缴款书缴纳税款。第十条 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和本市有关规定。第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京机构用地,不适用《条例》和本办法。第十二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税务局负责解释。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1988年11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城镇土地等级分级范围

一级土地:

王府井大街、东长安街、东单北大街、东四南大街、天安门广场两侧、前门箭楼两侧、隆福寺街、建国门内大街、北京站前广场、西长安街、西单北大街、西四南大街、复兴门内大街、前门大街(箭楼至珠市口)、大栅栏街。

二级土地:

东四西大街、东四北大街、雍和宫大街、东安门大街、金鱼胡同、帅府园胡同、霞公府街、北京站东街、北京站西街、北京站街、祟文门内街、安定门东大街、安定门西大街、东直门南大街、东直门北大街、朝阳门南大街、朝阳门北大街、建国门南大街、建国门北大街、鼓楼东大街、交道口东大街、东直门内大街、地安门东大街、张自忠路、东四十条 、景山后街、景山前街、美术馆后街、美术馆东街、灯市口大街、朝阳门内大街、五四大街、东黄城根南街、南河沿大街、北河沿大街、南池子大街、北池子大街、台基厂大街、东交民巷、西交民巷、正义路、东华门大街、国子监街、东直门南大街、东直门北小街、红星胡同、朝阳门南小街、朝阳门北小街、地安门外大街、西四北大街、新街口南大街、新街口北大街、西直门内大街、宣武门内大街、德胜门东大街、德胜门西大街、西直门南大街、阜成门南大街、阜成门北大街、复兴门南大街、复兴门北大街、鼓楼西大街、地安门西大街、护国寺街、西皇城根北街、西什库大街、西四东大街、地安门内大街、文津街、西安门大街、府右街、北新华街、西华门大街、佟麟阁路、太平桥大街、赵登禹路、阜成门内大街、阜成门外大街、旧鼓楼大街、辟才胡同、西便门内大街、前门东大街、前门西大街、祟文门东大街、祟文门西大街、祟文门外大街、西花市大街、鲜鱼口街、天桥南大街、西打磨厂、幸福大街、天坛路、体育馆路、光明路、珠市口东大街、永定门内大街、东花市大街、东花市斜街、白桥大街、夕照寺街、龙潭路、天坛东路、广渠门内大街、宣武门外大街、宣武门东大街、宣武门西大街、廊房头条 、珠宝市街、粮食店街、琉璃厂东街、琉璃厂西街、骒马市大街、珠市口西大街、广安门内大街、南新华街、虎坊路、西河沿街(前门)、长椿街、永安路、右安门内大街、南横西街、枣林前街、陶然亭路、白纸坊东街、白纸坊西街、南菜园街、南线阁街、菜园街、北线阁街、右安门内大街、白广路、槐柏树街、牛街、太平街、北纬路、南横东街、北海公园、景山公园、中山公园、劳动人民文化宫、故宫、大观园、动物园、紫竹院公园、陶然亭公园、天坛公园、龙潭湖公园内营业、出租房占地。

三级土地:

和平里东街、安定门外大街、东直门外斜街、香河园街、和平里北街、德胜门外大街、新街口外大街、月坛南街、南礼士路、月坛北街、复兴路、复兴门外大街、三里河路、西直门外大街、三里河东路、展览馆路、车公庄大街、车公庄西路、北礼士路、安德路、广渠门外大街、永定门外大街、西便门外大街、广安门外大街、莲花池东路、北蜂窝路、手帕口北街、手帕口南街、右安门外大街、广安门南滨河路、广安门北滨河路、马家堡路、安乐林路、马莲道路、右安路、工人体育场北路、工人体育场东路、东大桥路、新东路、建国门外大街、朝阳门外大街、劲松路、北三环东路、劲松南路、羊坊店路、白云路、阜成路、首都体育馆南路、紫竹院路、白石桥路、光华路、新源街、新源南路、西土城路、学院南路、高梁桥路、蒲黄榆路、右安路、东三环路、西三环路、南三环路、北三环中路、北三环西路,从东便门向北沿东二环、北二环、西二环到西便门

四级土地:

三环路以内一、二、三级土地以外的其他地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政府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的行政区域。

五级土地:

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三、四级土地以外的其他地区,房山区政府燕山办事处的行政区域,房山区政府所在地镇的行政区域,门头沟政府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的行政区域,门头沟区东辛房街道办事处的行政区域,门头沟区城子街道办事处的行政区域,门头沟区王平村街道办事处的行政区域。

六级土地:

五级土地以外的其他建制镇、工矿区。

个人所得税办税大厅在哪里

个人所得税办税大厅在哪里

居民纳税义务人负有完全纳税的义务,必须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非居民纳税义务人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下我为大家整理了个人所得税办税大厅在哪里的`详细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个人所得税办税大厅在哪里

不同地点的办税大厅位置不一样,可自行前往12366纳税服务平台查询办税地图。

例如:北京朝阳区税务局金盏税务所:朝阳区世通国际大厦C座

北京丰台区税务局太平桥税务所:丰台区西四环南路36号

广东深汕特别合作区第一税务所办税服务厅:深汕特别合作区鲘门镇联和园税务大楼

广东深圳市第二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深圳市沙嘴路38号税务综合大楼1楼

广东广州市荔湾区税务局港丰大厦办税服务厅:广州市荔湾区西华路284号

征税对象

1、法定对象。

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在中国境内居住有所得的人,以及不在中国境内居住而从中国境内取得所得的个人,包括中国国内公民,在华取得所得的外籍人员和港、澳、台同胞。

2、居民纳税义务人。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是居民纳税义务人,应当承担无限纳税义务,即就其在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3、非居民纳税义务人。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是非居民纳税义务人,承担有限纳税义务,仅就其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网上交个人所得税

1、实名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

2、完成各项个税的申报。

3、点击“税款缴纳”。

4、选择“缴税方式”。

5、点击“立即缴款”。

6、选择“缴税记录查询”,确保个税缴纳无误。

;

代理协议书

在发展不断提速的社会中,很多场合都离不了协议,签订了协议就有了法律依靠。一般协议是怎么起草的呢?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代理协议书5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代理协议书 篇1

合同编号:

甲方:

乙方:

为扩大“坤普科技”品牌产品的经营规模和销售网络, 在平等互利的前提下,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本着精诚合作、共同发展,共同成长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充分友好协商,甲方授权乙方在双方约定的区域销售甲方生产的坤普科技存储产品、包括推广“坤普科技”品牌、开拓和管理市场、建立和维护渠道以及提供售后服务等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授 权

一、深圳市坤普科技科技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授权(以下简称乙方)在区域作为甲方 产品的指定代理商;

二、授权及考核期限年 月 日至年 月 日;

三、乙方应努力完成以下市场营销目标:

1、拓展建立区域二、三级市场代理分销网点不少于

2、建立有坤普科技明显VI形象的店面不少于

四、甲方应积极配合、支持乙方达成区域市场经营目标。

1、为培育双方长久发展潜力,甲方鼓励乙方完成区域市场营销目标,甲方针对坤普

2、说明:

月度返利在当月度的次月冲抵乙方的货款,若乙方在当月度次月没有提货,该笔返利将自动注销为零。若合作伙伴季度实际销量 ,可以累计分数,甲方在20xx财年年底按照累计分数给予乙方相应的奖励。台阶返利和积分这两项政策乙方只能享受其中一项的奖励,不能同时享受。

第二条 产品价格和货款结算

一、产品价格:以甲方的《价格通知》为准。乙方应严格执行甲方统一价格体系,否则甲方有权做出相应处罚;

二、货款结算:现款结算,所有货款必须汇入坤普科技公司指定的帐号。坤普科技公司任何人员无权私自代收公司货款,否则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三条 经营活动

一、乙方可以用甲方产品“代理商”的名义进行一切合法的商业活动。乙方有义务维护签约 产品的市场秩序及市场形象。若乙方在经营活动中有破坏市场秩序的行为,损害甲方企业及 甲方品牌形象,损害甲方或甲方其它合作伙伴利益的行为,甲方有权力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 任直至制止合约;

二、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及协议终止后一年内,乙方有义务对得到的有关甲方的相关信息进行保密,信息包括:产品价格、销售计划、客户名录、财务信息、技术机密等;

三、甲方有权力和义务根据协议有关规定指导、协调、监督、检查乙方对签约产品的销售、市场行为,不定期对乙方提供相关技术、市场、销售等方面培训。乙方有义务配合甲方相关销售、市场活动,有义务收集当地相关业务信息并及时反馈甲方:有义务反馈甲方和甲方其它合作伙伴的违约行为(销售、商务、服务、市场宣传等);

四、在协议的执行过程中如果出现了战争,水灾,地震等不可抗力,将影响本合同的正常履行时,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及时将不可抗力的情况通知对方,并及时向对方提交有关机构出具的有效证明文件进行确认。

第四条 代理商注册及代理权益

一、乙方应如实填写《深圳市坤普科技科技有限公司合作伙伴注册登记表》,并向甲方提供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税务登记证(国税)副本及法人代表身份证的复印件。如有变更,请及时提交书面变更说明及变更后的相关证件;

二、乙方单次进货数量不低于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向甲方订货时,依据货款结算方式操作。乙方货款必须到甲方帐户后,甲方方可对乙方办理发货手续;

三、乙方须在所授权的市场区域内从事市场推广及销售活动,不得超越非指定区从事经销活动,或利用坤普科技品牌从事协议以外的经营活动;

四、甲方拥有坤普科技产品的价格制定权、发布权和解释权。

第五条 商务政策及支持

一、订货规定

1、乙方向甲方订货时,须填写《坤普科技存储产品订购单》,由总经理或授权人签字盖章,连同汇款凭证一起传真给甲方,甲方在一个工作日内,将根据自己的库存情况,向乙方通报订单是否有效并实施发货

2、乙方在收到订货后,应认真填写收货回执单,由总经理或授权人签字盖章后传真给甲方。

二、发票的出具,甲方将在乙方货款到帐核准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将乙方购货发票用特快专递寄出或者随货发出;

三、运输

2. 收货:乙方向运输公司验货时出现货物问题,应立即与甲方取得联系

A.属货运公司责任:出现破损,缺少等情况,由甲方与货运公司根据保险条例协助办理赔偿事宜;

B.如属其它责任,乙方应提供有效证明,并将情况立即书面通知甲方,以便双方协调处理;

C.验货时,未及时发现破损,缺少等情况的,甲方将不予负责。

3. 运输费:所有双方正常经营中产生的.运输费用由乙方承担,质保期内的返修品各付单边费用。

四、验货:乙方收到货物后,应于当天比对甲方随箱附带的《装箱单》,乙方验收货物合格后,

请在甲方的《出库验收单》上签字盖章并回传给甲方;清对货物如果和订货单产品明细不符,务必于收货当日以电话或书面形式告知甲方以便核查原因,逾期无乙方正式知会则认同乙方已验收确认。

五、甲、乙双方应于每月10日之前对帐核清往来帐目。

1. 运输方式:按双方约定运输方式或甲方指定运输公司承运。

第六条 市场支持与售后服务

一、 市场支持:

1、甲方根据乙方所在区域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市场策划并提供市场支持。乙方应充分利用甲方提供的市场宣传资源,配合适当的投入制定相应的销售策略,积极开展市场推广活动。具体政策见《附件一》;

2、甲方提供全国性广告支持:公司在全国性的媒体持续投入广告,并及时将广告位置通 知代理商。平面媒体广告,公司将邮寄至代理商;

3、 店头广告:公司彩页不限量供应,根据销售情况搭配一定数量的手提袋、展架、模具等宣传物料,代理商还可以申请喷绘等;

4、由公司主导并配合代理合作伙伴开展形式多样的促销活动:促销活动包括新产品上市促销、旺季促销、谈季促销等,促销活动的形式采用赠送礼品、竞赛抽奖、有奖问答等多种形式。

二、 维修服务:坤普科技公司对所售产品严格按国家《微型计算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执行;

1、为保障代理商、经销商的利益,请将返修品连同《产品保修卡》及时返回,不得私 自窜改《产品保修卡》。其他保修条款与上相同;

2、代理商、经销商有承担坤普科技存储产品“三包”服务的义务,并如实填写《产品保修卡》,由于上述原因造成的损失,由代理商、经销商自行承担;

3、具体的产品服务见《附件四》。

4、甲方在收到代理商、经销商的返修品后5个工作日内返还(不含在途时间),返修品快递到甲方时费用由乙方承担,修复后的产品返回乙方所产生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七条 协议的续约与终止

一、本协议到期后,甲方将优先考虑与乙方续签合同;

二、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终止合同,需提前20天以文字形式通知对方,以便双方妥善处理;

三、乙方发生以下情况,甲方有权终止协议:

1、乙方发生窜货、乱价行为,经甲方警告后,仍不能改善;

2、乙方经营状况恶化;

3、乙方不能有效地执行甲方的销售政策或不能完成甲乙双方协商的销售目标;

4、对甲方不利的恶劣行为。

5、长期往来帐目混乱不清,财务信用低。

四、若甲方不能履行协议里相关承诺,乙方有权终止协议。

第八条 其它

一、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持壹份,协议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二、本协议的附件构成协议组成部分并具有本协议同等法律效力;

三、对于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任何纠纷,甲乙双方应本着平等友好的原则进行协商解决;

四、本协议之外的公司政策及相关规定,均以正式公文格式并加盖公章为准;

五、本协议解释权归深圳市坤普科技科技有限公司所有;

六、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规定,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九条 协议附件

附件一:《坤普科技存储产品销售政策》

附件二:《坤普科技存储产品合作伙伴注册登记表》

附件三:《坤普科技存储产品订购单》

附件四:《坤普科技存储产品质保协议》

甲方:深圳市坤普科技科技有限公司(盖章) 乙方:

地址:深圳市 地址:

电话:电话

传真: 传真

签约代表:签约代表

签约时间:签约时间

代理协议书 篇2

本协议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签订。

甲方:_________国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国_________,甲方指定的合法代理人。

协议条款如下:

1.甲方(简称公司)授予乙方(简称代理人)在_________国_________经销_________的独家代理权,自本协议签字日起_________年为期。

2.代理人保证竭力履行其向公司之订货,非经公司同意,代理人不得违背公司关于装运订货的任何指令。

3.本协议履行期间,代理人将收取佣金:

订单额少于_________美元,按_________%收佣;

订单额超过_________美元,按_________%收佣。

4.代理人提供的发票金额,包括佣金和除邮寄、小额杂费以外的开支,公司将开具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予以支付。

5.任何一方提前3个月用挂号信书面通知对方或任一方在任何时候违背本协议任何一款,无须通知,本协议即告终止。

协议双方于上述时间签字盖章为证。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代理协议书 篇3

甲方:

┌────┬───────┬──────┬──────┐

│股东姓名│ │身份证号码 │ │

├────┼──┬────┼──────┼──────┤

│股东帐号│深圳│ │证券资金帐号│ │

│ ├──┼────┼──────┼──────┤

│ │上海│ │联系电话 │ │

└────┴──┴────┴──────┴──────┘

乙方:_________

甲乙双方根据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关于向二级市场投资者配售新股有关问题的通知》及深圳、上海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经过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进行配售新股申购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同意乙方根据自己深、沪股票流通市值以交易所允许的最高申购额分别向深圳、上海证券交易所申报新股配售。

二、如同一天有两只或两只以上新股在同一交易所发行。而甲方证券帐户持有上市流通证券市值能申购的限额小于该交易所当日所有发行股票允许的最高申购之和时,甲方必须在t-1(t日为认购日)到乙方处办理选择申购确认手续,否则乙方将按随机顺序依次申购,甲方对此不得有异议。

三、每次配售后,t+2日由甲方自行到营业部查询中签结果,若中签,甲方同意乙方冻结购新股所需资金并代理购股。若沪深股中签,应于t+3日下午13:00时前存够资金。如甲方未及时存够资金,导致不能购买新股,视为自动放弃。

四、若甲方同时有数只新股中签,而缴款日甲方资金帐户的资金余额不能全部缴付新股认购款的,甲方须在t+2日到乙方处办理选择缴款的确认手续,否则乙方将按随机顺序依次收款,未缴付新股认购款的新股放弃认购,甲方对此不得有异议。

五、甲方承诺由于不可预见、不可控制、不可抗力等各项因素,导致不能申报新股配售,乙方不承担任何经济或法律责任。

六、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共同签字(盖章)后第二天生效。

七、若深圳交易所和上海交易所新股配售方法改变,本协议自动失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代理协议书 篇4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暑假实习学生(不参与此协议书的签定,仅作协议内容之用,以下简称丙方)为满足甲方联系的企业的用工需求,同时也为丙方提供实习和勤工俭学机会,经乙方申请,由甲方组织丙方于暑假期间赴甲方联系的用人企业实习。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和互惠互利的原则,就组织丙方暑假实习的相关事宜,经友好沟通与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责任

(一)乙方提供的学生(丙方)参加实习的时间从20xx年月 至20xx年 月止。如有必要经双方同意可适当调整。在此期间,乙方将丙方转交给甲方管理并全权负责将其组织安排至甲方先前承诺的用工单位进行实习,包括丙方的安全、工作调配及薪资等一切相关事项,所有问题均与乙方无关。

(二)甲方保证丙方在实习期间薪资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1.1280底薪,每周休息一天,每天工作10-10.5小时(含2-2.5小时加班)中班津贴6元、 夜班津贴9元;

2.加班费按劳动法规定(1:1.5,1:2,1:3)之标准另计;

(三)甲方保证提供的用工单位信息详细、准确,各项信息包括企业简介、工作岗位、工作时间、薪资福利等以甲方提供的招聘简章为准。若因信息失真,由此造成乙方的经济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

(四)甲方保证用工单位提供的工作、无有毒有害气体,工作岗位无危险性。

(五)甲方负责组织车辆输送丙方至用工单位,并安排好丙方住宿和上岗等问题,车费由丙方自理。

(六)丙方上岗后,甲方负责安排驻厂管理人员作为丙方和用工单位的联络人员,为丙方提供跟踪服务,帮助丙方解决工作和生活中的困难。

(七)丙方在实习期间发生因工误伤、劳资纠纷或非工伤人身意外伤害事故,甲方负责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协助丙方妥善处理相关问题。

二、乙方提供给甲方实习的丙方学生人数、条件及责任

(一)乙方须向甲方交纳500元保证金,作为代理费用.在完成规定任务之后全额退还。

(二)乙方提供给甲方实习的丙方学生人数乙方仅为甲方代理招聘,计划提供给甲方的学生(丙方)总人数为人,最短工作期限为 天;如果乙方所招聘的学生在最短工作期限内离职,甲方不支付招聘费用给乙方。

(三)乙方所提供的丙方须具备以下条件:

1、年满16周岁,持真实有效身份证正本。

2、身体健康,体检合格,无色盲色弱,无乙肝、肺结核等任何传染性疾病以及心脏病、癫痫等其他足以影响甲方企业生产和其他员工健康的疾病。进场前体检合格,体检费用丙方自理。

3、必须服从甲方企业的安排和管理,遵循厂规厂纪和作息时间。

(四)乙方责任

1、负责按照甲方提供的企业招聘条件做好招聘宣传、组织工作;

2、负责根据甲方提供用工信息,优先组织学生满足甲方的需求;

3、乙方承诺输送丙方学生到所在企业的时间如有变化,必须提前通知甲方作出合理安排;

4、在合作期间,乙方应保守甲方企业的商业机密,不得将商业信息透露给他人;

5、乙方应确保所提供的丙方学生证件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6、乙方协助甲方派专人专车护送丙方学生到达用工单位,并当日配合甲方安排好丙方学生的住宿。

7、在丙方实习期间,自乙方将丙方转交给甲方之日起至实习期完丙方顺利返校,此期间由甲方管理丙方并全权负责将其组织安排至甲方先前承诺的用工单位进行实习,包括丙方的住宿、工作安排、返校及安全与薪资等一切相关事项,所有问题均与乙方无关。

8、为维护工厂的权益,保证入职人数与登记人数相同,丙方需在入职登记前,缴纳50元/人的押金。押金由乙方代收,甲方保管。并在暑期实习工作结束之后,一并发还。

三、费用

(一)甲方支付乙方招聘费用标准:乙方每招聘一人,甲方向其支付 元;

(二)甲方支付乙方招聘费用时间:学生入职20天之内,甲方向乙方支付50%的招聘费用,其余费用在学生结束暑假工工作以后支付。

四、违约责任

如甲方违约,按乙方招聘的临时工基本工资(1280元/人)总额的10%做违约赔偿。

如乙方违约,不足人数按所差人数30元/人补偿甲方。代理押金不予退还。

五、其他事项

1、甲方安置丙方学生的备选企业:实际安置的企业以丙方学生入职实习企业为准。

2、此协议有效期限自签字生效后截至丙方学生实习结束顺利返校并如数领取其应得薪资之日自动失效。

六、如本协议与政策、法规有抵触时,应无条件以有关政策、法规作调整。出现争议的应秉着平等互利的原则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有权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本协议一式两份,经乙方代表与甲方签定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如有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必要时可签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七、补充协议(其它说明):

甲方: 乙方:签字(盖章)

代理人签字(章) :

电话:电话:

签定日期: 年月日 签定日期: 年月日

代理协议书 篇5

甲方:中国*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乙方:

地址:

根据《证券法》、《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及《证券账户管理规则》等甲方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守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就乙方代理甲方相关证券账户业务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代理业务范围乙方代理证券账户业务范围包括:

(一)证券账户开立业务。

(二)证券账户信息查询与变更业务。

(三)证券账户注销业务。

(四)休眠证券账户业务、不合格证券账户业务、证券账户解除挂失业务、证券账户关联关系维护、证券账户使用信息维护、创业板签约信息维护、合伙人信息维护以及甲方委托的其他业务。

第二条 甲方权利

(一)甲方有权修改证券账户业务规则、业务指南以及业务流程。修订后的业务规则、业务指南以及业务流程将通过甲方官方网站予以公布。

(二)甲方在业务上对乙方进行监督和指导,并对乙方代理业务进行检查。

(三)甲方有权对收费标准及开户代理机构的代理费用标准进行调整。

(四)对乙方违反《证券账户管理规则》或本协议的甲方可按《证券账户管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实施自律管理措施。

第三条 甲方义务

(一)甲方负责维护证券账户业务技术系统的正常运行。

(二)甲方负责及时审核业务申请、并向乙方反馈业务处理结果。

(三)甲方负责对乙方开展相关账户业务培训。

(四)甲方应按规定标准向乙方支付代理费用。

(五)甲方应按照相关数据接口要求实时传递与接收账户业务数据,并保证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四条 乙方权利

(一)乙方有权按照甲方委托开展账户业务。

(二)经甲方同意,乙方可授权其所属分支机构作为代理网点,开展相关账户业务。

(三)乙方有权按规定标准收取代理费用。

(四)乙方有权获得业务规则规定范围内开展账户业务所需的投资者资料和信息。

(五)乙方有权根据业务创新需要向甲方提出账户业务优化建议。

第五条 乙方义务

(一)乙方应遵守甲方制定的《证券账户管理规则》等账户业务规则、业务指南以及业务流程;乙方应按照上述规则的规定和本协议约定的业务范围

开展证券账户业务,不得违规、越权开展业务。除甲方同意外,乙方不得将所代理证券账户业务转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

(二)乙方应接受甲方监督和检查,建立和完善相关技术系统,确保账户业务正常进行。

(三)乙方应建立投资者证券账户信息与资金账户信息的比对机制,及时更新投资者相关信息,确保甲方账户管理系统信息、乙方柜面系统、投资者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信息准确、一致。

(四)乙方应按照证券账户权属一致的原则确认证券账户关联关系,确保申报确认数据真实、准确、完整、有效。

(五)乙方应按甲方规定,提交账户业务资料、传递与接收账户业务数据,保证账户业务资料及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有效性。乙方通过甲方远程业务平台办理账户业务的,应确保以影印件等复本形式提交甲方的申请资料与原件一致。

(六)乙方应依法合规使用投资者信息,不得违规对外提供投资者信息,并采取措施防止信息泄露。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对账户业务资料妥善保管,并按甲方标准进行凭证电子化管理。甲方需要查阅的,乙方应当及时提供,并确保凭证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有效。

第六条 费用结算方式乙方通过甲方北京*公司清算交收系统向甲方交纳以人民币结算的账户业务费用;乙方通过甲方上海分公司清算交收系统向甲方交纳以美元结算的账户业务费用;乙方通过甲方深圳分公司清算交收系统向甲方交纳以港币结算的账户业务费用;甲乙双方约定通过其他方式收取的,从其约定。

第七条 协议终止

(一) 本协议因下列情形之一终止:

本协议有效期届满,且不再延期的;____、甲乙双方协商终止的;____、乙方破产、被解散或被撤销、丧失证券经营业务资格的;______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甲方业务规则规定或双方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二)本协议终止后,甲乙双方应当根据甲方业务规则的规定,对各自尚未履行完毕的事项予以清理。无论协议因何原因终止,乙方均应按照相关规定妥善保管或移交相关账户业务资料。

第八条 违约责任

(一)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因违反本协议而引起的法律责任及经济损失,由违约方承担。

(二)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严重违反本协议,致使本协议的目的不能实现的,对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三)乙方因违规操作或操作失误而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四)乙方因报送关联关系确认数据有误而导致投资者账户关联关系误确认所引起的相应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

(五)因乙方申报错误,导致甲方变更投资者证券账户信息错误所引起的相应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六)因管理不善造成通信线路故障、设备损坏等,引起的相应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由违约方承担。

(七)任何一方因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或不可预测或无法控制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信故障、停电等突发事故致使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本协议的有关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不承担责任。遇有上述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通知对方,并应在十五天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协议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按照对履行协议影响的程度,由双方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协议,或部分免除履行协议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协议。

第九条 法律适用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

第十条 争议的解决凡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乙方为境内开户代理机构适用);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乙方为境外开户代理机构适用)。

在争议解决过程中,除双方有争议的部分外,本协议需继续履行。

第十一条 协议的修改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 协议的效力和文本

(一)本协议有效期四年,于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甲乙双方原代理证券账户业务协议书同步终止。

(二)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关于太平桥税务和太平桥税务所地址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如果您有财务软件、进销存软件、ERP系统的采购需求,请添加客服微信。

发布于 2023-02-01 15:0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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