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场地调查(税务专管员核查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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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税务实地查看
一般有两种情况税务要到企业或经营场所查看:
1)新开办企业,税务为了核定征收方式或税率,会到企业实地查看,主要是核实场地面积、生产规模、雇佣人数等,这些都是税务核定的基本依据。他们的理论基础是,任何企业成立的目的是盈利,盈利就要保证这些成本能从销售额中收回,而销售额是税务核定的重要方面。
2)随机抽查或重点核查。随机抽查是税务稽查的主要工作,每年有任务,抽签,谁抽上就查谁,要到实地检查并将你的本年度的所有凭证、账簿、报表拿走审核;重点检查就两种情况,一是有人“点”你(举报),二是企业规模较大,对当地财政收入影响较大,本年税款有下降趋势,就要查明原因了。

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哪些税务检查
税务检查是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务事项实施的检查。税务机关有权实施下列税务检查:
一、检查纳税人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检查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此项检查可以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业务场所进行;必要的时候,经过县级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可以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前会计年度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税务机关检查,但是税务机关必须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开付清单,并在3个月以内完整退还;有特殊情况的(指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的,纳税人涉嫌税收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纳税人和其他当事人可能毁灭、
藏匿、转移账簿等证据资料等),经过设区的市、自治州、盟、地区和直辖市的区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当年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税务机关检查,但是必须在30天以内退还。
二、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纳税人应纳税的商品、货物和其他财产,检查扣缴义务人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经营情况。
三、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文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
四、询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问题和情况。
五、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托运、邮寄应纳税商品、货物和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
六、经过县级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指定专人负责,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查询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余额和资金往来情况。税务机关在调查税收违法案件的时候,经过设区的市、自治州、盟、地区和直辖市的区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税务机关查询所获得的资料,不得用于税收以外的用途。
七、对于采用电算化会计系统的纳税人,税务机关有权查验其会计电算化系统;对于纳税人会计电算化系统处理、储存的会计记录和其他有关的纳税资料,税务机关有权进入其电算化系统检查,并复制与纳税有关的电子数据作为证据。检查时,税务机关有责任保证纳税人会计电算化系统的安全性,并保守纳税人的商业秘密。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实施税务检查的时候,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否则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
税务机关对于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
依法检查的时候,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和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可以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者强制执行措施。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当接受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的税务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税务机关在依法实施税务检查的时候,有权向有关单位、个人调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当事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税款、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情况,有关单位、个人有义务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证明材料(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提供有关纳税人办理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经营地点、经营方式和经营范围等方面的信息,银行可以提供有关纳税人开设账户和资金往来等方面的信息,运输部门可以提供有关纳税人运输货物等方面的信息,与纳税发生购销关系的单位、个人可以提供有关纳税人购销货物和劳务等方面的信息)。
税务机关的核查方法是哪些
税务检查权,是指税务机关在税务检查活动中依法享有的权利,它是税务机关实施税务检查行为、监督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查处税收违法行为的重要保证和手段。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4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可以行使下列税务检查权:
1、查账权。是指税务机关有权检查纳税人的账薄、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检查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这项权力对于税务机关监督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纳税或者扣缴税款义务,保证税收法规的贯彻实施具有重要意义。根据《实施细则》第86条的规定,税务机关行使查账权时,一般可以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业务场所进行;必要时,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前会计年度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税务机关检查,但是税务机关必须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开付清单,并在3个月内完整退还;有特殊情况的,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当年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检查,但是税务机关必须在30日内退还。新增规定税务机关可以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当年财务会计资料调回检查,主要是为了便于加强税收的征收管理。
2、场地检查权。是指税务机关有权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物存放地检查纳税人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检查扣缴义务人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经营情况。税务机关通过场地检查,可以核对账簿、凭证等资料所反映的情况是否真实、准确,有无账外经营,经济活动是否合法等,因此,场地检查是查账检查的延续和补充。需要注意的是,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与纳税人的生活住宅合用的情况下(这种情况在个体工商户和私营比较普遍),税务机关不能直接行使场地(此种情况下的场地为住宅)检查权,应提请机关协助查处。
3、责成提供资料权。是指税务机关有权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文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赋予税务机关这项权力,有助于避免因纳税人等提供资料不实、不全而使税务检查受阻的情况发生。但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的文件、证明材料等一定要与纳税或扣缴税款有关;在收取了这些资料后应开列清单并及时归还。
4、询问权。是指税务机关有权询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问题和情况。在税务检查中,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根据查账了解到的情况或者根据收集到的举报揭发材料,往往要通过查询、上访,才能进一步查证落实,它有利于对税务检查中查出的问题作出全面、客观的处理。但询问的内容必须是与纳税或者扣缴税款有关的问题和情况,不能询问与此无关的问题。
5、单证查证权。是指税务机关有权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及其分支检查纳税人托运、邮寄应纳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这是税务机关经常采用的检查方法,对于加强税源控制,查处各种偷税行为,维护税收秩序具有重要意义。但税务机关在这些场所和检查的对象是纳税人托运、邮寄应纳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而不是商品、货物等本身即税务机关一般不得开箱、开包检查。
6、查询存款账户权。是指税务机关有权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的存款账户进行检查的权力。存款账户是反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资金运动的重要资料,是查处税收违法案件的重要线索来源,也是对纳税人在银行的存款进行冻结和扣缴的重要前提。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的检查权、冻结支付权、扣缴税款权,是税务机关的三项重要且有密切联系的执法权。
除了税收征管法第54条集中规定的六种税务检查权外,税收征管法还在第55条规定了税务机关可以在税务检查中行使税收保全措施或者强制执行措施的权力,在第58条规定了税条机关在调查税务违法案件时享有取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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