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协会章程(税务协会章程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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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模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协会名称为:________省________协会,英文名称:________ ( 英文缩写:________)。本协会由________省各界有志从事________的经营、管理、使用以及相关的科研、教学、设计等单位和个人自愿参加而联合组成的非盈利的全省性社会团体组织。

第二条 协会为本省从事________的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经济组织自愿组成、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跨部门、跨所有制的非盈利的行业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诚信立会、服务兴会;

第四条 协会的职责:在经济全球化和信息化建设的大潮中为从事________的各类单位营造一个应用、促进、发展的环境和氛围;在________的行业发展中凝聚人才、共商大计、共谋良策、促进行业的管理和自律;在政府和从事________的会员以及企事业单位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促进________省信息化建设的发展,促进________省________的发展。

第五条 本协会接受政府主管部门________省商务厅的业务指导,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________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________省________协会办公地点设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协会坚持实事求是、大胆探索、勇于创新、与时俱进的指导方针下开展业务:

(一)研究________省信息产业和________的发展趋势,探讨________的发展规划,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有关发展________的政策意见和建议,协助和促进制定有关________的法律、法规,并推动其贯彻执行;

(二)探讨________省________的行业标准,反映行业内各类单位和会员的建议,协助和促进________行业标准的制定。协助和推进会员单位或有重大影响的行业________的发展和完善;

(三)向会员和政府提供________发展情况,市场发展趋势,经济和技术发展的预测等信息。密切联系和依托政府相关部门,做好________的咨询服务和政策、技术、产业、市场导向工作。召开国家政策新闻通气会,通知会员参加,邀请政府官员解释、阐述、答疑;

(四)广泛开展________技术、学术交流;积极开展________知识普及教育和技能培训;深入开展行业的调查研究、管理经验交流;

(五)积极开发信息资源,编辑和出版________书刊和电子媒体,宣传和推介会员和相关企事业单位的成功做法和先进经验;

(六)加强国际间、区域间交流、合作、考察,开展产品展销、技术交流活动,新技术展览、展销,为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服务,协助企事业单位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

(七)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协调行业发展中出现的问题,反对不正当竞争,反对侵害他人知识产权,促进“行规行约”的建立和完善,促进________领域的规范化建设;

(八)积极开展协会业务领域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工作,接受政府部门和有关企、事业单位委托,对________投资开发项目、可行性方案等提供论证与咨询;

(九)根据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定组织有关活动。接受政府部门和社会团体委托进行的活动。积极开展有益于________发展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协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从事________相关业务的具有法人地位的各种经济性质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对本协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或在本行业有重要影响的个人;

(二) 有自愿入协会的意愿;

(三) 拥护本会的章程,积极参加本会活动,履行会员义务,按时缴纳会费;

(四) 无严重违法、违纪行为。

第十条 入会申请程序:

(一)单位会员需提供以下材料:

1,填写提交《________省________协会入会申请表》;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二)个人会员需提供以下资料:

1,身份证复印件;

2,个人简历及相关个人资料。

(三)经秘书处审核同意,颁发会员证书,获得会员资格;

(四)协会将通过协会刊物、协会网站等形式对新入会会员进行通告。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协会工作有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类活动的权利;

(四)在企业服务活动中,会员企业享有优先、优惠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名誉及合法权益;

(三)积极主动配合协会开展工作;

(四)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公益活动;

(五)按时交纳会费;

(六)及时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会章程或相关管理制度的会员,本协会有权给予通报批评、警告、暂停会籍、开除会籍等处分。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其法律责任,给协会带来经济损失的,要追究经济责任。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本会可终止其会员资格:

(一)逾期三个月不缴纳会费;

(二)一年以内不参加协会的组织活动;

(三)给协会名誉带来重大损害的;

(四)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十五条 会员要求退会须提出书面申请,交回会员证书,其会员资格即行终止。协会将通过协会刊物、协会网站等形式进行通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代表大会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决定协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的会员到会参加。会员代表大会的决定须经到会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理事会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工作。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在预先提出申请的会员中选举产生,单位会员理事由该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的代表出任。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

中国税务师级别如何评定

注册税务师等级分为四级,即:特级注册税务师、一级注册税务师、二级注册税务师、三级注册税务师。

第一,三级注册税务师应具备下列条件:

经地方注册税务师协会(以下简称地方税协)年检和考核合格的注册税务师。

第二,二级注册税务师应具备下列条件:

1、取得三级注册税务师等级两年以上者;

2、个人上年度业绩达到全国注税行业执业注册税务师人均贡献度2倍以上的;

3、经地方税协年检合格;

4、经中税协培训考试合格,地方税协考核合格的注册税务师。

第三,一级注册税务师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取得二级注册税务师等级两年以上者;

2、个人年度业绩达到上年度全国注税行业执业注册税务师人均贡献度6倍以上的;

3、具有担任过大型企业涉税服务和涉税鉴证业务项目负责人的工作经历,有较强的实务操作能力和一定的注税学术研究成果;

4、经地方税协年检合格;

5、经中税协培训考试和考核合格的注册税务师。

第四,特级注册税务师应具备下列条件:

1、取得一级注册税务师等级;

2、提交一篇关于行业发展的学术论文(不少于5000字),并通过论文答辩;

3、通过一门外语考试。

此外,税务师事务所上年度经营收入达到全国所均贡献度50倍、10倍以上的,其所长可分别申报一级注册税务师、二级注册税务师等级,不需参加培训和考试,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等级。

省级分所、子所上年度经营收入达到全国所均贡献度15倍、6倍以上的,其所长可分别申报一级注册税务师、二级注册税务师等级,不需参加培训和考试,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等级。

注册税务师应该遵循什么规则?

《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5年9月16日第6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二○○五年十二月三十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4 号发布,本办法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注册税务师的管理,发挥注册税务师在市场经济活动中的涉税服务和鉴证作用,保障国家税收利益,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注册税务师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取得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从事涉税服务和鉴证业务的专业人员。

第三条

税务师事务所是依法设立并承办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涉税服务和鉴证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注册税务师执业,应当加入税务师事务所。

第四条

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承办业务,应当以委托方自愿为前提,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为依据,并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执业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信原则,恪守职业道德,遵守执业准则。

第六条

国家税务总局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以下简称省税务局)是注册税务师行业的业务主管部门,分别委托各自所属的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以下分别简称总局管理中心和省局管理中心)行使对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的行政管理职能,并监督、指导注册税务师协会的工作。

第七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依法支持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执业,及时提供税收政策信息和业务指导。

对税务师事务所承办的涉税服务业务,税务机关应当受理。对税务师事务所按有关规定从事涉税鉴证业务出具的鉴证报告,税务机关应当承认其涉税鉴证作用。

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应当对其出具的鉴证报告及其他执业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的执业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第八条

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

全国统一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具体考试办法由人事部与国家税务总局共同制定。

第九条

符合考试办法规定报名条件的中国公民(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居民),可以申请参加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已评聘经济、会计、统计、审计、法律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从事税收工作满二年的人员,可以免予部分科目考试。

第十条

凡经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持资格证书到所在地的省局管理中心办理备案手续。省局管理中心审核后,对在税务师事务所执业满二年的,给予执业备案,在证书备注栏加盖“执业备案”章;对在税务师事务所执业不满二年或者暂不执业的,给予非执业备案,在证书备注栏加盖“非执业备案”章。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执业备案: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刑事处罚,自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未满三年的;

(三)被开除公职,自开除之日起未满二年的;

(四)在从事涉税服务和鉴证业务中有违法行为,自处罚决定之日起未满二年的;

(五)在从事涉税服务和鉴证业务中有违规行为,自处理决定之日起未满一年的;

(六)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执业备案的注册税务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销备案:

(一)死亡或者失踪的;

(二)同时在二个以上税务师事务所执业的;

(三)在从事涉税服务和鉴证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

(四)年检不合格或者拒绝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年检的;

(五)违反行业管理规范,连续二年有不良从业记录的;

(六)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省局管理中心应当将本地区注册税务师的备案情况上报总局管理中心。执业备案和注销备案的注册税务师应当向社会公告,公告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四条

注册税务师执业,享有下列权利:

(一)可以向税务机关查询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二)可以要求委托人提供相关会计、经营等涉税资料(包括电子数据),以及其他必要的协助;

(三)可以对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向税务机关提出意见和修改建议;可以对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批评或者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

第十五条

注册税务师执业由税务师事务所委派,个人不得擅自承接业务。

第十六条

注册税务师应当在对外出具的涉税文书上签字盖章,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七条

注册税务师执业中发现委托人有违规行为并可能影响审核报告的公正、诚信时,应当予以劝阻;劝阻无效的,应当中止执业。

第十八条

注册税务师对执业中知悉的委托人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九条

注册税务师应当对业务助理人员的工作进行指导与审核,并对其工作结果负责。

第二十条

注册税务师与委托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委托人有权要求其回避。

第二十一条

注册税务师应当不断更新执业所需的专业知识,提高执业技能,并按规定接受后续教育培训。

第二十二条

注册税务师可以提供代办税务登记、纳税和退税、减免税申报、建账记账,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利用主机共享服务系统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代为制作涉税文书,以及开展税务咨询(顾问)、税收筹划、涉税培训等涉税服务业务。

第二十三条

注册税务师可承办下列涉税鉴证业务:

(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的鉴证;

(二)企业税前弥补亏损和财产损失的鉴证;

(三)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税务局规定的其他涉税鉴证业务。

第二十四条

注册税务师执业时,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拒绝出具有关报告:

(一)委托人示意其作不实报告或者不当证明的;

(二)委托人故意不提供有关资料和文件的;

(三)因委托人有其他不合理要求,致使注册税务师出具的报告不能对涉税的重要事项作出正确表述的。

第二十五条

注册税务师执业,应当按照业务规程确定的工作程序建立工作底稿、出具有关报告。

注册税务师出具报告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明知委托人对重要涉税事项的处理与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相抵触,而不予指明;

(二)明知委托人对重要涉税事项的处理会损害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而予以隐瞒或者作不实的报告;

(三)明知委托人对重要涉税事项的处理会导致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产生重大误解,而不予指明;

(四)明知委托人对重要涉税事项的处理有其他不实内容,而不予指明。

第二十六条

注册税务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执业期间,买卖委托人的股票、债券;

(二)索取、收受委托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或者其他财物,或者利用执业之便,谋取其他不正当的利益;

(三)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

(四)向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行贿;

(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税务师事务所由注册税务师出资设立。

税务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制税务师事务所和合伙制税务师事务所,以及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形式。

设立税务师事务所的有关事宜,按现行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就本所注册税务师变动情况,向省局管理中心备案;省局管理中心应当将本地区当年注册税务师变动情况汇总,上报总局管理中心。

第二十九条

税务师事务所应当依法纳税,并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严格财务管理,建立职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

第三十条

税务师事务所承接委托业务,应当与委托人签定书面合同并按照国家价格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第三十一条

税务师事务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合并、变更、注销等手续后,应当到省局管理中心备案。

第三十二条

合并、变更的税务师事务所,符合设立条件的,核发新的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不符合设立条件的,收回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不再核发。

第三十三条

注销的税务师事务所,由省局管理中心核销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

第三十四条

合并、变更、注销的税务师事务所,省局管理中心办理完相关备案手续后,应当在三十日内报总局管理中心备案。

省局管理中心应当将已办理完相关备案手续的税务师事务所通报税务师事务所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并向社会公告。公告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十五条

总局管理中心对税务师事务所实行资质等级评定管理。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六条的规定,适用于税务师事务所。

第三十七条

注册税务师协会是由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组成的行业自律性社会团体。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税协)是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的全国组织;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税协)是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的地方组织。

注册税务师协会应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注册税务师应当加入注册税务师协会。

第三十八条

中税协章程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制定或者修改,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和民政部备案;省税协章程经省级会员代表大会制定或者修改,并报省税务、民政机关和中税协备案。

第三十九条

中税协拟订注册税务师行业自律管理办法、执业规则等,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施行。

第四十条

注册税务师协会应当支持注册税务师依法执业,维护其合法权益,向有关方面反映其意见和建议,为提高注册税务师执业水平提供服务。

第四十一条

注册税务师协会会员应当遵守协会章程,享有章程赋予的权利,履行章程规定的义务。

第四十二条

注册税务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税务局予以警告或者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责令其限期改正,限期改正期间不得对外行使注册税务师签字权;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公告办法另行规定。

(一)执业期间买卖委托人股票、债券的;

(二)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或者收费的;

(三)泄露委托人商业秘密的;

(四)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

(五)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在一个会计年度内违反本办法规定二次以上的。

第四十三条

税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税务局予以警告或者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向社会公告。

(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承办相关业务的;

(二)未按照协议规定履行义务而收费的;

(三)未按照财务会计制度核算,内部管理混乱的;

(四)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五)采取夸大宣传、诋毁同行、以低于成本价收费等不正当方式承接业务的;

(六)允许他人以本所名义承接相关业务的。

第四十四条

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出具虚假涉税文书,但尚未造成委托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由省税务局予以警告并处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向社会公告。

第四十五条

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委托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由省税务局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的规定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撤消执业备案或者收回执业证,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税务师事务所的营业执照。

出现上款规定情形的,省局管理中心应当将处罚结果向总局管理中心备案,并向社会公告。

第四十六条

总局管理中心统一组织对税务师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的年度检查,省局管理中心具体实施。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中提及个数、次数、金额“以上”、“以下”的,均包含本数。

第四十八条

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个人参加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和在中国境内从事注册税务师业务的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税务协会章程的介绍就聊到这里吧,感谢你花时间阅读本站内容,更多关于税务协会章程最新、税务协会章程的信息别忘了在本站进行查找喔。

发布于 2022-12-24 16: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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