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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处罚的追诉时效

最近有朋友来问:税务行政处罚的追诉时效是什么时候呢?税务行政处罚的追诉又是什么意思?今天我整理了税务行政处罚的追诉时效分享给大家!

税务行政处罚的追诉时效

税务行政处罚追究时效是指税务机关对违反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人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有效期限,如果超过这一期限,则不能再追究。可见,税务行政处罚追究时效能否准确界定是区分税务机关执法行为合法与违法的一个重要标尺。科学、公正的税务行政处罚时效追究制度对于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税务机关行政处罚的效率具有不可或缺的重要意义。

一、建国后税务行政处罚追究时效的历史演变

建国后我国税务行政处罚追究时效经历了三个阶段:

1、追究时效的缺失阶段

建国后相当长一段时间里,由于“重实体、轻程序”这一传统观念的影响,同其他行政处罚一样,我国税务行政处罚的追究时效处于虚无阶段,包括1993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在税务行政处罚追究时效上也是一片空白。这种状况常常导致税务机关执法效率低下,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充分保障。

2、追究时效的依附阶段

1996年3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了举世瞩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统一规定了行政处罚的追究时效。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税务行政处罚作为行政处罚的一个分支,开始适用2年追究时效的规定。这虽然是一种依附式规定,但可以说是我国税务行政处罚追究时效零的突破,它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税务机关执法效率的提高,保护了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然而由于税收违法案件的复杂性、特殊性,税收执法装备的滞后性,这种规定又不完全切合税收执法实践,在一定程度上消解了税法的刚性。

3、追究时效的独立阶段

2001年4月28日全国人大会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新征管法),并于2001年5月1日开始实施 .在建国后税收史上,该法第一次单独规定了税务行政处罚的追究时效,而且大大突破了行政处罚法中2年时效的规定,税务行政处罚的追究时效同一延长为5年。税务行政处罚享有的这一特殊礼遇受到了税务执法部门的广泛赞誉。但笔者认为,这一“历史性”突破在一定程度上进一步适应了税收执法的实际,有利于更好地震慑税收违法行为;另一方面,这一突破是否真正科学、公正还有许多值得商榷之处。

为了做好新旧《征管法》适用的衔接工作,2001年5月18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54号文)对适用新《征管法》与原《征管法》的一些问题加以明确,特别是对追究时效部分作出了补充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税收违法行为发生在1996年9月30日以前的,按原《征管法》的规定执行;发生在2001年4月30日以前的,按《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执行;发生在2001年5月1日以后的,按新《征管法》的规定执行。”

二、目前我国税务行政处罚追究时效存在的问题

1、 法律规定不严密。新征管法第八十六条规定: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这一规定明确了违反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涉税违法行为的追究时效。但实际工作中,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规章也可以设定行政处罚,其追究时效究竟是适用五年还是两年的规定不够明确。笔者认为,新征管法的立法本意是涉税违法行为一律适用五年的规定。而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里的法律指的是狭义的法律,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会指定的规范性文件,如征管法。据此,则规章设定的处罚追究时效只能适用两年的规定,这又违背了新征管法的本意。

2、追究时限未分类。针对税务行政处罚的特殊性,新征管法突破了行政处罚法处罚时效的规定,这确实具有历史性的意义。但从另一方面来看,笔者认为这一规定有矫枉过正之嫌。一是违背了行政处罚的公正原则。行政处罚法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这一规定当然包括追究时效的设定和执行。实际工作中,税收违法行为的轻重有较大差异,追究时效相同导致结果不公正,如逾期申报和虚开专用发票两种行为的危害性差异较大。二是不利于提高行政效率。追究时效过长,特别是对一些恶性较轻的违法行为适用五年的规定,容易助长执法人员的执法惰性。三是与刑法规定的界限不清。我国刑法针对犯罪的轻重,规定了四档追诉期限,较好地体现了罪刑相适应原则。刑法的最低追诉期限也是五年,税务行政处罚处罚的只是一般的违法行为,而非犯罪行为,笼统地规定其追究时效为犯罪追诉期限的底线,显然忽略了违法与犯罪的恶性之差。

3、时效起点难计算。行政处罚追究时效起点的准确界定是保障行政处罚合法性的一个重要标尺。新征管法对税务处罚的追究时效未作规定,那么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显然适用于税务行政出罚。行政处罚法规定,追究时效通常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延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实践中上述条款如何理解争议很大。如在稽查案件中“违法行为发生之日”究竟是指违法行为作出之日、检查开始之日、还是审理之日、还是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之日,各地执行不一。“连续状态”、“延续状态”如何区分,时间间隔如何把握,执法实践中往往令人困惑不已。新征管法第八十六条规定“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其中“发现”如何理解、如何执行也是困惑执法人员的执法难点。

4、补充规定不合理。根据总局的补充规定,对发生在1996年9月30日以后2001年4月30日之前的税收违法行为实施处罚应适用《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即2年的追究时效;对发生在2001年5月1日之后的税收违法行为实施处罚应适用新《征管法》第八十六条之规定。这两种情形都符合追究时效的从旧兼从轻原则,合理又合法。但根据该补充规定,对发生在1996年9月30日之前的违法行为实施处罚应适用原《征管法》的规定,而原《征管法》对追究时效又没有限制,那么根据法理,税务机关对上述违法行为进行追究仍然是合法的,这就必然会出现这样一种不合理的现象:发生在1996年9月30日以后2001年4月30日之前的税收违法行为可能因超过追究时效不被处罚,而发生在1996年9月30 日之前的违法行为,税务机关依法则必须追究,不追究税务机关就违法,税务机关如果追究合法但又不合理,对纳税人而言可以说是显失公平。

三、完善我国税务行政处罚追究时效的几点建议

完善税务行政处罚的追究时效是实行税收执法责任制、全面推进依法治税的前提条件。法治的经典含义包括两部分:一是法律得到人们普遍遵守。二是人们普遍遵守的法律是良法。税务行政处罚的追究同样如此,如果追究的制度本身不公正、不科学,其追究的结果也就可想而知了。因此尽快完善我国的税务行政处罚追究制度应是我们的必然选择。笔者认为,目前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改进:

1、国家立法机关应明确“法律”的外延。

首先要明确我国税务行政处罚的追究时效选择的是一元体制,还是二元体制,如果选择的是前者,笔者认为,国家税务总局应建议全国人大会对新征管法进行立法解释:第一种方案,明确新征管法五十六条的“法律”包括税收规章。这种办法比较生硬,因为从“法言法语”角度来看,“法律、行政法规”中的法律通常是指狭义的法律,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第二种方案,修改第八十六条,在行政法规后增加“、地方性法规、规章等”。

2、参照刑法模式修改《征管法》的相关规定。

为了保证追究时效的科学、公正,我国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模式,对税务行政处罚的追究时效分两类规定,违反税收征管基础管理的违法行为追究时效为两年;偷税、抗税、骗税等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追究时效为四年。

3、在税收规章中细化追究起点的确定 方法 。

《行政处罚法》对追究时效的规定比较笼统,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对税务行政处罚追究时效的计算起点均未作出较明确的规定,笔者认为国家税务总局应该根据税务行政处罚的特点制定单行的《税务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结合税收违法行为的类型对“违法行为发生之日”的确定作出原则性的规定;对“连续状态”、“延续状态”等模糊用语的内涵和外延作出较明确的解释;对“发现之日”如何把握作出较规范、统一的规定。特别是“发现之日”的认定在稽查案件很不一致,有的地方认为应是检查 通知书 送达之日;有的地方认为应是检查结束之日;有的地方认为应是内部审理完毕之日;有的地方认为应是税务行政出罚事项告知书送达之日等等。执法标准的不一致必然导致执法不公,必然会侵害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4、尽快修改总局下发的补充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在制定单行的《税务行政处罚实施办法》之前应尽快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54号文)中的追究时效部分进行修改。笔者认为应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税收违法行为发生在1996年9月30日以前的,按原《征管法》的规定执行;”修改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税收违法行为发生在1996年9月30日以前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按《刑法》的规定执行;”,这样修改才符合从旧兼从轻原则。

税务行政处罚

税务机关实施的一项制裁性法律行为。适用于违反税法但尚不够给予刑事处分的纳税人。税收行政处罚是税务机关依法行政最有力的保障,其基本形式是罚款。这里应当说明两点,

一是税务机关请求其他行政机关施行的处罚不应认为是税收行政处罚,否则税收行政处罚与其他行政处罚则失去了必要的界限,税收行政处罚应以自身享有的处罚权实施行为为标志。

二是对税务人员违法的处理是行政处分而不是行政处罚,其区别在于行政处分是依据行政机关内部规定对内部工作人员违法实施的,而行政处罚是依据普遍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对管理相对人实施的;行政处分的形式包括警告、通报批评、记过、记大达、降职降薪、开除公职等,与行政处罚不同。

税务行政处罚适用的要件有哪些?

行政处罚的适用与行政处罚立法(包括设定)的概念相对应,是对行政法律规范规定的行政处罚的具体运用。它具体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授权的组织在认定行为人行政违法的基础上,依法决定对行为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和如何实施行政处罚的活动。它是将行政法律规范规定的行政处罚的原则、形式、具体方法等运用到各种具体行政违法案件中的活动。

行政处罚的适用,必须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行政违法行为为前提,对没有实施行政违法行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必须以法律及法规为依据,法无明文规定不得处罚;必须由享有行政处罚权的主体实施;所适用的对象必须是行政违法者而非行政违法行为及相关的财物,且具有一定的责任能力;适用行政处罚还需要违法者具有主观过错条件,没有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不得适用行政处罚。

此外,适用行政处罚还要考虑追究责任时效。具体来说,行政处罚的适用前提,一是违法主体由作为行政管理对象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构成;二是在客观方面存在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上述若干方面,是构成行政处罚适用的必要条件。在具备这些条件的基础上,处罚主体决定行政处罚所适用的内容即对违法者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和如何实施行政处罚等。适用的内容具体说来主要包括:

(1) 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

(2) 什么样的处罚即行政处罚的具体形式警告、罚款、拘留、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等;

(3) 决定从轻、从重、单处等等具体裁量方法;

(4) 只给予一种处罚还是数种处罚;

(5) 罚款与罚金的折抵;

(6) 税务行政处罚的追责时效。《征管法》第86条规定: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5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适用既是一个实体问题,同时也是个程序问题,适用的过程也就是实体与程序综合的过程。

行政处罚的适用是处罚实施主体对违法案件具体运用行政处罚罚法规范实施处罚的活动。

一、应受处罚的构成要件

应受处罚的构成要件是指某种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它是实施行政处罚时必须加以确认的。具体的构成要件是:

(1) 必须已经实施了违法行为。违法事实已经客观存在,不能将行为人主观想像或者计划设想当作违法行为。

(2) 违法行为属于违反行政法规的性质,行政处罚只能针对违反行政法规范的行为。

(3) 实施违法行为的人是具有责任能力的行政管理相对人。受到行政处罚的相对人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其中法人和其他组织都是具有责任能力的主体,可以适用行政处罚,而对于公民则必须是达到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才能实施处罚,因此,《行政处罚法》规定: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

(4) 依法应当受到处罚。相对人有违法行为存在,但因有些违法行为可能尚未达到受处罚的程度,或者因法律有特别规定而不应给予处罚的,行政机关不能对其实施行政处罚,只有法律明确规定应受到处罚的违法行为,才能适用行政处罚。

二、不予处罚的规定

不予处罚是指行为人虽然实施了违法行为,但由于具有特定的情形而不给予处罚。《行政处罚法》规定有下列情形的不予处罚:

(1) 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2)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3)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三、从轻或减轻处罚

从轻处罚是指在行政处罚的法定种类和幅度内,适用较轻的种类或者处罚的下限给予处罚,但不能低于法定处罚幅度的最低限度。减轻处罚是指在法定处罚幅度的最低限以下给予处罚。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从轻或减轻处罚适用于以下情况:

(1) 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2)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 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4) 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5) 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四、行政处罚的追诉时效

行政处罚的追诉时效是指对违法行为人的追究责任,给予行政处罚的有效期限。如果超出这个期限,则不再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追诉时效为两年,在违法行为发生后两年内,未被行政机关发现,在两年后,无论何时发现这一违法行为,都不能给予行政处罚。时效的计算,是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如果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则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连续状态是指行为人连续实施数个同一种类的违法行为,如一个月内,每天都在销售盗版光盘。继续状态是指一个违法行为在时间上的延续,如制作盗版光盘先后花了15天的时间。

追诉时效为两年,属一般规定,如果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则依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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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成立初期的税务工作是什么样子的?(详细点更好)

一 新中国建立后,国民党政府的税务部门,刚移交各地军管或地方政府,一些税务新政还没出台,政府又要保证社会经济正常运转和人民群众的生活需要,因此在1950年前半年,国内工商业交易往来中,各类发票的印制、版式、使用还没有完全统一和规范,一些地区商铺继续使用中华民国称谓的发票到处可见,也有些商号对民国发票只是稍加修改。就连印花税票也是用民国政府的,只是加盖了政府的代用章作为标识,有些还修改了印花税票的面额。还有些地方的商号更有随意制作发票现象,撕张纸条、日历,甚至用香烟盒的背面,只要书写了交易内容和金额,盖有商铺印章和贴足印花税票,它在当时就是一张完整的发票了。 二、 1950年5月由东北人民政府税务局制定和下发了新中国第一部《账簿与发货票暂时管理办法》,规定了应按税务机关规定的格式统一印制发票,买货应向卖主索取发票,商家必须开给发票的重要原则。随后在1951年6月全国第一次直接税业务会上,税务总局对全国作出了明确:建票范围无论坐商、行商还是摊贩,必须建立和使用统一发货票,为了减少逃税防止漏洞的原则,发票由业户自定格式,交税务局统一印制。因此本文中展示的1951年和1952年印制的上海、长沙的表格式发票均代表了税务机关已对发票版式、印刷、内容、查验等逐项认真进行了监管,一些发达地区还成立了“同业公会”配合税务机关管理本行业,从此我国税务发票管理历史逐步走向规范。 三、 建国初印花税在发票中己广泛使用,虽然发票在全国未能做到统一版式和规格,但无论地域和版式均贴有印花税票。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公布《印花税暂行条例草案》,规定:发货票应贴印花税为千分之三。不管是用前朝遗留而改制的老印花,还是用新中国发行的新印花,经营商家都能依法贴花,就连民间流通的收据和买卖双方自行书写的简易交易凭证都按规定贴足了印花税,由此可见,建国初期,全国人民按章纳税之爱国热情,是多么自觉和高涨。

怎么查询个人所得税缴纳记录查询

个税完税证明可通过以下渠道查询并打印:(1)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特色应用】-【纳税记录开具】功能可开具(网址:),可以参考:(注:该网站只支持开具2019年1月1日之后的完税证明)。(2)持本人身份证、安装个人所得税App的手机到办税服务厅通过办税服务厅自助机打印。(3)持本人身份证到主管办税厅窗口查询打印。

有关于中国税务历史发展旳资料嘛?

税收筹划的由来

纳税人在不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的安排等进行筹划,尽可能地减轻税收负担,以获取“节税”(TAX XAVINGS)的税收利益的行为可以说很早以前就存在,但是“税收筹划”为社会关注和被法律认可,从时间上可以追溯到20世纪30年代。最为典型的是30年代英国一则判例。1935年,英国上议院议员汤姆林爵士针对“税务局长 诉温斯大公”一案,对当事人依据法律达到少缴税款作了法律上的认可,他说:“任何个人都有权安排自己的事业,依据法律这样做可以少缴税。为了保证从这些安排中得到利益……不能强迫他多缴税。”汤姆林爵士的观点赢得了法律界认同,这是第一次对税收筹划作了法律上认可。之后,英国、澳大利亚、美国在以后的税收判例中经常接引这一原则精神。此后,不少税务专家和学者对税收筹划有关理论的研究不断向深度和广度发展。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税收筹划日益成为纳税人理财或经营管理整体中不可缺少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尤其近30多年来,其在许多国家中的发展更是蓬蓬勃勃。正如美国南加州大学W•B•梅格斯博士在《会计学》中谈到的那样:“美国联邦所得税变得如此复杂,这使为企业提供详尽的税收筹划成了一种谋生的职业。现在几乎所有公司都聘用专业的税务专家,研究企业主要经营决策上的税收影响,为合法地少纳税制定计划。” 同时,税收筹划的理论研究文章、刊物,书籍也应运而生,新作不断,这进一步推动了税收筹划研究向纵深发展。例如以提供税收信息驰名于世的一家公司(The Bu-reau)在出书以外,还定期出版两本知名度很高的国际税收专业杂志。一本叫做《税收管理国际论坛》,另一本就是《税收筹划国际评论》。这两本杂志中有相当多的篇幅讲的就是税收筹划。比如1993年6月刊载的一篇专著,便是关于国际不动产专题税收筹划问题的,涉及比利时、加拿大、丹麦、法国、德国、爱尔兰、意大利、日本、荷兰、英国、美国等13个国家。还有一家很有名气的伍德赫得•费尔勒国际出版公司(在纽约、伦敦、多伦多、悉尼、东京等地设有机构)于1989年出版过题名为 《跨国公司的税收筹划》(Tax Planning for Muitinational Compar-ies)的一本专著。书中提出的论点及税收筹划的技术在一些跨国公司中颇有影响。 有的专著不以“税收筹划”为名,比如霍瓦斯公司出版的《国际税收(1997)》,全书共有894页,讲的全是税收的国际筹划。书中旁征博引了包括我国在内的38个国家和地区的资料。 西方国家对税收筹划几乎家喻户晓(tax Planning)(也称节税tax saving),而在我国,税收筹划在改革开放初期还是鲜为人知的,只是近几年才逐渐为人们所认识、了解和实践。正如改革开放初期,关于避税的讨论一样,人们对税收筹划很敏感,尤其是政府部门及新闻、出版单位,对于节税方面的文章、著作,由于担心其负面影响(如减少政府收人等),曾一度几乎被打入“冷宫”,直至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人们对节税才有了真正的认识。采取节税措施,减轻税收负担的活动,一方面会导致政府税收收入的直接减少,但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发现税收制度与政策的缺陷与漏洞,从而可以促进完善税制、堵塞漏洞、加强征管;同时,人们了逐步认识到,税收筹划,不仅符合国家税收立法意图,而且还是纳税人纳税意识提高的必然结果和具体表现,是维护纳税人自身合法权益重要组成部分。当然,在我国税收筹划的短暂的发展历史看,可以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税收筹划与偷税分离阶段。在这一阶段,人们逐渐认识到,纳税人可以不必采取偷税等违法手段来达到减轻税收负担目的,纳税人可以采取合法方式,即在不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达到合法规避税收负担。在这一时期,人们还没有对税收筹划与避税进行细致区分,很多时候把二者混为一谈。从这一时期的有关文章、书籍可以略见一斑,如《企业纳 税技巧与避税大全》等众多书籍中都把避税内容视同税收筹划向纳税人兜售,而且大多数是从国外有关避税书籍中转抄过来的,对纳税人来说还很难有直接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因此,这一时期从政府主导媒体到纳税人还很难对税收筹划进行广泛认可,甚至更多的是抵触;第二阶段,税收筹划与避税相分离阶段。在这一阶段,人们逐渐认识到,税收筹划与避税并不是一回事,有的学者开始把税收筹划与避税进行细致区分,把避税划分为正当避税和不正当避税,凡是符合国家立法意图,又符合国家税收政策法规而达到节税为正当避税。正当避税即为税收筹划。而凡是不符合国家立法意图,而是钻税收法律、法规的空子,称为不正当避税。国家通过完善税法、堵塞漏洞以及制订反避税措施来加以防范。因此,这一时期人们开始对税收筹划有了进一步认识,但仍然停留在概念阶段,还没有在实务上进行突破,这一阶段,很难找到一本系统阐述税收筹划理论及实务操作的专著。第三阶段税收筹划系统化阶段。这一阶段,《中国税务报》筹划周刊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这一阶段,有的专家、学者对税收筹划进行系统论述,从税收筹划的历史延革到税收筹划的比较;从税收筹划概念,到税收筹划与避税区别;从税收筹划的基本思路到税收筹划的实务操作都有了较为系统的研究,而且从政府角度特别从税务代理角度了陆续提到了税收筹划的内容。 纵观税收筹划产生与发展历史,我们不难看出影响税收筹划发展原因不外乎有三个方面:一是纳税人内在需求。任何时代,从纳税人角度来看,降低税收负担都符合纳税人内在需求,甚至很多纳税人不惜违法以偷税手段来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因此,纳税人的内在需求是推动税收筹划得以发展的原动力;二是税收筹划空间。税收筹划的结果是节税,是任何纳税人所追求的,但税收筹划过程是相当复杂的,它依赖于税收筹划空间,并不是所有税种、所有项目都有税收筹划的空间。因此,人们对税收筹划空间的认识和税收筹划技术把握就成为影响税收筹划的第二个因素;三是社会对税收筹划的法律认可程度。当社会对税收筹划的法律认可抱有偏见时,就会阻碍税收筹划的历史进程,相反,社会对税收筹划高度认可时,税收筹划的发展步伐就会加快

税务总局制定发布税务机构和税务人员代码标准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发布税务机构和税务人员代码标准的通知

税总发〔2018〕129号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局内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要求,保障税收征管业务和信息系统整合工作有序推进,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税务机构代码和税务人员代码标准,现按照税务行业标准管理规定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税务机构代码和税务人员代码标准主要内容

税务机构和税务人员代码标准分别给出了代码结构、编码规则以及管理维护等内容,并结合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前后的工作实际,明确了国税地税合并后对新成立税务机构和新增税务人员进行赋码的转换规则。

(一)税务机构代码

税务机构代码是标识全国范围内所有税务机构的唯一识别码,包括各级税务机关及其内设机构和派出机构的代码,该代码广泛应用于核心征管、管理决策等各类税收征管业务和行政管理系统。

税务机构代码采用层次编码法,共分6层,用11位阿拉伯数字表示。第1层1位数字,表示税务机构类别(0-国家税务总局, 1-省级及以下税务机构),其后每2位数字为1层,分别表示省、地市、区县、乡镇、股级,具体编码规则详见附件1。

税收征管业务系统中的税务机构代码使用11位定长码,编码不足11位时,按标准编码规则在右侧加“0”补齐。特殊情况下使用变长码的,从左至右按层次选取编码。但信息系统间进行数据交互共享时,使用11位定长码,使用变长码的需按照转换规则补齐。

(二)税务人员代码

税务人员代码,是赋予税务系统所有税务人员的唯一身份识别代码,广泛应用于核心征管、人事管理等税收征管业务和行政管理系统。例如在信息采集、申报征收、税收违法违章处理等税收征管业务中,用于标识和记录税务执法操作的人员信息。

税务人员代码采用组合编码法,共3段,用11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包括1位“税务人员类型标志”、2位“省级行政区划代码”和8位数字顺序码。其中第1位,国家税务总局人员使用数字“0”,省级及以下税务人员使用“1”、“2”、“5”。具体编码规则详见附件2。

其中,计划单列市的税务机构和人员编码要按本标准规定的编码规则进行赋码,并与所在省做好沟通衔接。

二、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期间代码调整规则

国税地税机构合并后,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以下简称“各省(区、市)税务局”]要根据“三定”暂行规定,按照“对纳税人办税的影响最小、对税务人员业务操作的影响最小、对税收业务信息系统调整最小”的原则,对辖区内的税务机构和人员进行赋码。

在对新成立的税务机构进行赋码时,总的原则是尽量保持原国税系统机构代码不变。国税地税机构改革后,地税码值停用,新税务机构延用原国税机构代码;国税地税机构改革后成立多个税务机构时,首先根据纳税人分布情况,使用一个原国税机构代码,地税码值停用,其他新成立税务机构,优先选用已有国税机构代码,若改革前仅有一个相应层级的国税机构代码,则按照新编码规则编制新增税务机构代码。

税务人员代码,总的原则是原有人员代码尽量保持不变,即存量数据保持不变,增量按新规则赋码。为了减少代码调整的影响,保障信息系统数据的延续性,改革前原有税务人员代码不作调整,税务人员类型标志位即编码第一位仍然使用数字“0”、“1”、“2”,机构改革后,新增省级及以下税务人员代码的首位用数字“5”表示。

三、认真做好代码编制和管理维护工作

(一)稳妥有序做好改革期间代码调整工作

税务标准是税收征管业务和税收信息化的基础支撑,为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顺利推进提供保障。各省(区、市)税务局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组建工作团队,研究制定工作计划方案,及时开展辖区内各级税务机构和人员的赋码工作。

代码编制要按照税务总局制定的统一标准和转换规则,综合考虑税收业务和内外部信息系统调整的实际情况,强化内部协作,加强基层指导,提前与相关外部门进行沟通协商,做到代码标准有效执行,征管业务顺畅衔接,信息系统历史数据可追溯。

同时,各省(区、市)税务局要在省、市、县三级税务局“三定”暂行规定下发后,及时完成相应层级赋码工作,逐一建立新、旧税务机构代码的对应关系,按照税务机构信息采集模板(详见附件3),准确填写每项表格内容。并于2018年11月20日前,将填好的表格通过内网FTP上报国家税务总局,上传路径为FTP:/center(供各省上传使用)/征管和科技发展司/工程二处/税务机构代码。

(二)保证代码固定性和唯一性

每个税务机构的代码在全国范围内是唯一的,一经确定不再改变,不受行政区划代码调整、新增税务机构、撤销税务机构等情况影响。税务人员代码一人一码,一经赋码使用,本省范围内保持固定不变。跨省调动的,可以重新赋码。

各单位对税务机构和税务人员进行赋码时,要加强管理查验,严格执行上述要求,保证税务机构和税务人员代码的固定性和唯一性,不能随意改变,避免出现“一人多码、一码多人”等情况。

(三)加强代码日常维护管理

各省(区、市)税务局要指定专人负责本辖区内所有税务机构代码的统一管理,区县级及以上税务机关发生批准设立、合并或撤销等情形时,由省级税务机关负责按照本标准提出代码新增或停用的调整意见,及时报送国家税务总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司核准备案后使用,以保障税收征管业务工作的正常开展。

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国家税务总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司)。

联系人:国家税务总局征管科技司朱会彦,电话:010-61989730。

国家税务总局

2018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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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设置电子税务局驱动的格式和内容

电子税务局导出的报表调整格式方法如下:

1.

使用CA证书或短信登录“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电子税务局”。

2.

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查询打印”——“申报表历史查询打印”。

3.

选择“申报日期”或者“所属日期”,调整“开始日期”和“结束日期”,点击“查询”。所查询月份的申报结果将以列表的形式列示。

4.

点击需要打印或导出的结果,该申报结果下的所有报表都会显示。

5.

点击报表后面的“打印”,弹出“打印”或“导出”页面。

6.

点击“打印”,设置打印设置,进行打印。

7.

点击“导出”,设置导出路径,导出报表。

税务历史展板模版的介绍就聊到这里吧,感谢你花时间阅读本站内容,更多关于中国税务精神设计展板、税务历史展板模版的信息别忘了在本站进行查找喔。

发布于 2022-12-24 15: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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