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的税务处理(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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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给各位分享资产的税务处理的知识,其中也会对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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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企业处置固定资产时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第一、将要处置的固定资产转入清理分录为:

借:固定资产清理

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

第二:发生清理费用时: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银行存款、应缴税费等

第三、处置的收入:

借:银行存款 等相关科目

贷:固定资产清理

第四, 清理净损益:

如果是净收益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营业外收入

如果是净损失

借:营业外支出

贷:固定资产清理

扩展资料:

固定资产清理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因出售、转让、报废和毁损、对外投资、融资租赁、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处置固定资产,按该项固定资产账面净额。

借记本科目,按已计提的累计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原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借记“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科目,按其账面余额,贷记“固定资产”科目。

(二)清理过程中发生的其他费用以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等科目。

收回出售固定资产的价款、残料价值和变价收入等,借记“银行存款”、“原材料”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由保险公司或过失人赔偿的损失,借记“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固定资产清理完成后,本科目的借方余额,属于筹建期间的,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属于生产经营期间由于自然灾害等非正常原因造成的损失。

借记“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属于生产经营期间正常处理损失的,借记“营业外支出:处置非流动资产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固定资产清理

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

一、新增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

本文指新增值税法下的固定资产的税务税务处理主要对象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为小规模纳税人新增固定资产不得抵扣增值税,全部计入固定资产原值。

(一)购进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

企业在2009年1月1日以后实际发生,并取得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或者依据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的增值税税额,可以予以抵扣。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照专用发票上记载的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金额,借记“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科目,按照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长期应付款”等科目。对于随生产经营固定资产购置发生的运费,在取得货物运输发票并经过国税、地税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按税法规定准予抵扣的部分直接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其余部分转入固定资产的价值。如果发生退货,则作相反的会计处理。

[例1]2009年1月2日,甲企业从国内乙企业购入生产用的机器设备一台,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注明价款为100万元,增值税额为17万元。购进固定资产支付运输费用1万元,取得了运输发票。所有款项均以银行存款支付。该机器设备不需要安装。甲企业会计处理:

借:固定资产 10093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0000+10000×7%)170700

贷:银行存款 1180000

若发生退货,甲企业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1180000

贷:固定资产 10093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0000+10000×7%)170700

另外,购进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等固定资产,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全部计人固定资产价值。

企业如果购进用于办公楼建设的电梯、为车间购进安装中央空调设备等,由于其作为房产不可分割的配套设施,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中的“新建、扩建、改建、修缮、装饰不动产”,不属于设备,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二)接受捐赠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

接受捐赠生产经营固定资产,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若接受捐赠后,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等固定资产,根据财税[2008]170号文件第五条规定按财务制度计提折旧后的固定资产净值乘以其适用税率作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处理,转入增加固定资产价值。这种税务处理方式,同样适用购进、接受投资等新增生产经营固定资产,转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等业务。

[例2]某企业2009~1月2日接受捐赠生产用的固定资产,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注明价款为1000万元,增值税为170万元。若2月1日,企业将此项固定资产用于免税项目。假设此时,固定资产净值为992万元。甲企业1月2日作会计分录:

借:固定资产 10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00000

贷:营业外收入 11700000

甲企业2月1日作会计分录:

借:固定资产 (9920000×17%)16864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686400

(三)接受投资投入

固定资产包括直接以固定资产投资、接受实物股利分配增加固定资产和接收以物易物换入固定资产等三类业务的税务处理,与接受投资投入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基本一样。只是贷记“实收资本”、“应收股利”、“主营业务收入”等科目。若新增固定资产属于纳税人自用应征消费税的汽车、摩托车、游艇,即使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得抵扣增值税额。

(四)纳税人自制货物转为固定资产

纳税人自制货物转为生产经营用的固定资产,所耗材料已抵扣的增值税额不需转出。直接按自制货物的成本转入固定资产的价值。借记“固定资产”,贷记“存货”或“生产成本”。若纳税人自制小汽车、摩托车、游艇等自用,则所耗原材料已抵扣的'增值税额需作进项税额转出,转入固定资产成本。

[例3]某汽车厂的管理部门领用自产小汽车一部。生产成本为10万元。市场售价不含税为20万元。小汽车消费税率为5%。汽车厂就这笔业务作会计分录:

借:固定资产 127000

贷:库存商品 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10000(200000×5%)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7000(100000×17%)

二、减少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

本文所指企业减少固定资产,是指减少使用过的前面所述增加的固定资产。减少固定资产,有对外销售方式,也有视同销售方式。为了简化分析内容,本文专指直接对外销售。根据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一)转型后购入的固定资产

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交增值税计人“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会计科目,小规模纳税人则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会计科目。

[例4]某企业(一般纳税人)销售一台已使用的生产设备(2009年1月1日购入)。购进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注明价款为100万元,增值税额为17万元。假设销售时,已提累计折旧10万元,无减值准备。出售时取得价款(含税)为93.6万元。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该企业相关的税务处理:

2009年1月1日购进生产经营固定资产,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额允许抵扣。所以计入“固定资产”会计科目的金额只有100万元。

借:固定资产清理 900000

累计折旧 100000

贷:固定资产 1000000

借:固定资产清理 136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6000{[936000/(1+17%)]×17%}

借:银行存款 936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936000

借:营业外支出 10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100000

若该企业为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销售价格扣除3%的增值税率字算。按8%计算应该增值税为[936000/(1+3%)]×3%=27262.13(元)。

(二)转型前购入的固定资产

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用购进或自制固定资产,未进行进项税额抵扣,所以在销售时,不管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统一按简易办法计税减半征收。在这里,不再关注销售价格有没有超过固定资产的原值。

[例5]承例4。假设该企业(一般纳税人)销售的是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的固定资产。旧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该增值税额不得抵扣。所以固定资产原值为117万元(100+17)。销售时,按照取得价款93.6万元,计算增值税为1.8万元{(93.6/(1+4%)]×4%×50%)},最终营业外支出为15.2万元(117-10-93.6+1.8)。

另外,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税务处理,与第二种情况一样。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税务处理,与第一种情况一样,不再重述。

固定资产报废税务上的处理是怎样的

一、固定资产报废税务上的处理是:

1、固定资产的清理是指固定资产的报废和出售,以及因各种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而遭到损坏和损失的固定资产所进行的清理工作。固定资产报废,需要向税局报备,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固定资产报废申请单》。出具报废认定即可入账。

二、会计上处理是:

1、出售、报废和毁损的固定资产转入清理时:

借:固定资产清理

(转入清理的固定资产帐面价值)

累计折旧

(已计提的折旧)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已计提的减值准备)

贷: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的账面原价)

2、发生清理费用时: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银行存款

3、收回出售固定资产的价款、残料价值和变价收入等时。

借:银行存款

原材料等

贷:固定资产清理

4、应由保险公司或过失人赔偿时。

借:其他应收款

贷:固定资产清理

5、固定资产清理后的净收益。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长期待摊费用

(属于筹建期间)

营业外收入——处理固定资产净收益

(属于生产经营期间)

6、固定资产清理后的净损失。

借:长期待摊费用

(属于筹建期间)

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

(属于生产经营期间由于自然灾害等非正常原因造成的损失)

营业外支出——处理固定资产净损失

(属于生产经营期间正常的处理损失)

贷:固定资产清理

计税依据: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

计税依据: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

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

纳税人的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过2年的,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未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工具、器具等,作为低值易耗品,可以一次或分期扣除。

1、固定资产的计价

固定资产的计价一般应以原价为准。具体规定如下:

(1)建设单位交来完工的固定资产,根据单位交付使用的财产清册中所确定的价值计价。

(2)自制、自建的固定资产,在竣工使用时按实际发生的成本计价。

(3)购入的固定资产,按购入价加上发生的包装费、运杂费、安装费以及缴纳的税金后的价值计价。从国外引进的设备按设备买价加上进口环节的税金、国内运杂费、安装费等后的价值计价。

(4)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照租赁协议或者合同确定的价款加上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以及投入使用前发生的利息支出和汇兑损益等后的价值计价。

(5)接受赠与的固定资产,按发票所列金额加上由企业负担的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确定;无所附发票的,按同类设备的市价确定。

(6)盘盈的固定资产,按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计价。

(7)接受投资的固定资产,应当按该资产折旧程度,以合同、协议确定的合理价格或者评估确定的价格确定。

(8)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扩建的,按照固定资产的原价,加上改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后的余额确定。

2、固定资产的折旧

(1)固定资产的'折旧范围

可以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包括:①房屋、建筑物;②在用的机器设备、运输车辆、器具、工具;③季节性停用和修理停用的机器设备;④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⑤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⑥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应当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不得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包括:①土地;②房屋、建筑物以外未使用、不需用以及封存的固定资产;③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④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⑤按规定提取维简费的固定资产;⑥已在成本中一次性列支而形成的固定资产;⑦破产、关停企业的固定资产;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⑨财政部规定的其他不得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2)提取折旧的依据和方法

①、纳税人的固定资产,应当从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提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从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提折旧。

②、固定资产在计算折旧前,应当估计残值,从固定资产原价中减除,残值比例在原价的5%以内,由企业自行确定;由于情况特殊,需调整残值比例的,应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③、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特殊规定

(1)利用管理费购置的固定资产的列支问题

企业为开发新技术、研制新产品所购置的试制用关键设备、测试仪器,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用,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单独管理,不再提取折旧。

(2)购入的计算机及软件列支问题

企业购入的计算机应用软件,随同计算机一起购入的,计入固定资产价值;单独购入的,作为无形资产管理,按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或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进行摊销,没有规定有效期限或受益年限有,在五年内平均摊销。(财工字[1996]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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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资产的税务处理和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不知道你从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吗 ?如果你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信息,记得收藏关注本站。

发布于 2022-12-23 10: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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