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会计准则第2号(政府会计准则第2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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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内容是什么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内容:

一、同时发行A股和H股的上市公司,应当如何运用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

答:内地企业会计准则和香港财务报告准则实现等效后,同时发行A股和H股的上市公司,除部分长期资产减值损失的转回以及关联方披露两项差异外,对于同一交易事项,应当在A股和H股财务报告中采用相同的会计政策、运用相同的会计估计进行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得在A股和H股财务报告中采用不同的会计处理。

二、企业购买子公司少数股东拥有对子公司的股权应当如何处理?企业或其子公司进行公司制改制的,相关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应当如何调整?

答:(一) 母公司购买子公司少数股权所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第四条的规定确定其投资成本。

母公司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因购买少数股权新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与按照新增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子公司自购买日(或合并日)开始持续计算的净资产份额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上述规定仅适用于本规定发布之后发生的购买子公司少数股权交易,之前已经发生的购买子公司少数股权交易未按照上述原则处理的,不予追溯调整。

(二) 企业进行公司制改制的,应以经评估确认的资产、负债价值作为认定成本,该成本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应当调整所有者权益;企业的子公司进行公司制改制的,母公司通常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的相关规定确定对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该成本与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差额,应当调整所有者权益。

三、企业对于合营企业是否应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

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的规定,投资企业对于与其他投资方一起实施共同控制的被投资单位,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不应采用比例合并法。但是,如果根据有关章程、协议等,表明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应当将被投资单位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

四、企业发行认股权和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其认股权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企业发行认股权和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分离交易可转换公司债券),其认股权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有关权益工具定义的,应当按照分离交易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价格,减去不附认股权且其他条件相同的公司债券公允价值后的差额,确认一项权益工具(资本公积)。

企业对于本规定发布之前已经发行的分离交易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进行追溯调整。

五、企业采用建设经营移交方式(BOT)参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业务应当如何处理?

答:企业采用建设经营移交方式(BOT)参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业务,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 本规定涉及的BOT业务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合同授予方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或政府授权进行招标的企业。

2.合同投资方为按照有关程序取得该特许经营权合同的企业(以下简称合同投资方)。合同投资方按照规定设立项目公司(以下简称项目公司)进行项目建设和运营。项目公司除取得建造有关基础设施的权利以外,在基础设施建造完成以后的一定期间内负责提供后续经营服务。

3.特许经营权合同中对所建造基础设施的质量标准、工期、开始经营后提供服务的对象、收费标准及后续调整作出约定,同时在合同期满,合同投资方负有将有关基础设施移交给合同授予方的义务,并对基础设施在移交时的性能、状态等作出明确规定。

(二) 与BOT业务相关收入的确认。

1.建造期间,项目公司对于所提供的建造服务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确认相关的收入和费用。基础设施建成后,项目公司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确认与后续经营服务相关的收入。

建造合同收入应当按照收取或应收对价的公允价值计量,并分别以下情况在确认收入的同时,确认金融资产或无形资产:

(1) 合同规定基础设施建成后的一定期间内,项目公司可以无条件地自合同授予方收取确定金额的货币资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或在项目公司提供经营服务的收费低于某一限定金额的情况下,合同授予方按照合同规定负责将有关差价补偿给项目公司的,应当在确认收入的同时确认金融资产,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处理。

(2) 合同规定项目公司在有关基础设施建成后,从事经营的一定期间内有权利向获取服务的对象收取费用,但收费金额不确定的,该权利不构成一项无条件收取现金的权利,项目公司应当在确认收入的同时确认无形资产。

建造过程如发生借款利息,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的规定处理。

2.项目公司未提供实际建造服务,将基础设施建造发包给其他方的,不应确认建造服务收入,应当按照建造过程中支付的工程价款等考虑合同规定,分别确认为金融资产或无形资产。

(三) 按照合同规定,企业为使有关基础设施保持一定的服务能力或在移交给合同授予方之前保持一定的使用状态,预计将发生的支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的规定处理。

(四) 按照特许经营权合同规定,项目公司应提供不止一项服务(如既提供基础设施建造服务又提供建成后经营服务)的,各项服务能够单独区分时,其收取或应收的对价应当按照各项服务的相对公允价值比例分配给所提供的各项服务。

(五) BOT业务所建造基础设施不应作为项目公司的固定资产。

(六) 在BOT业务中,授予方可能向项目公司提供除基础设施以外其他的资产,如果该资产构成授予方应付合同价款的一部分,不应作为政府补助处理。项目公司自授予方取得资产时,应以其公允价值确认,未提供与获取该资产相关的服务前应确认为一项负债。

本规定发布前,企业已经进行的BOT项目,应当进行追溯调整;进行追溯调整不切实可行的,应以与BOT业务相关的资产、负债在所列报最早期间期初的账面价值为基础重新分类,作为无形资产或是金融资产,同时进行减值测试;在列报的最早期间期初进行减值测试不切实可行的,应在当期期初进行减值测试。

六、售后租回交易认定为经营租赁的,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企业的售后租回交易认定为经营租赁的,应当分别以下情况处理:

(一) 有确凿证据表明售后租回交易是按照公允价值达成的,售价与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二) 售后租回交易如果不是按照公允价值达成的,售价低于公允价值的差额,应计入当期损益;但若该损失将由低于市价的未来租赁付款额补偿时,有关损失应予以递延(递延收益),并按与确认租金费用相一致的方法在租赁期内进行分摊;如果售价大于公允价值,其大于公允价值的部分应计入递延收益,并在租赁期内分摊。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是指财政部为了全面贯彻实施企业会计准则,落实会计准则趋同与等效,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执行情况和有关问题,印发的《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的通知》(财会[2008]11号)中的附件《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

政府会计基本准则有哪些

《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是多年来我国政府会计理论研究和改革成果的重要体现,其重大制度理论创新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是构建了政府预算会计和财务会计适度分离并相互衔接的政府会计核算体系。

二是确立了“3+5要素”的会计核算模式。规定预算收入、预算支出和预算结余3个预算会计要素和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费用5个财务会计要素。

三是科学界定了会计要素的定义和确认标准。

四是明确了资产和负债的计量属性及其应用原则。

五是构建了政府财务报告体系。政府财务报告包括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和政府部门财务报告,构建了满足现代财政制度需要的政府财务报告体系。

财政部关于修改《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决定

为了适应我国企业和资本市场发展的实际需要,实现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持续趋同,经财政部部务会议决定,将《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四十二条第五项修改为:“(五)公允价值。

在公允价值计量下,资产和负债按照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发生的有序交易中,出售资产所能收到或者转移负债所需支付的价格计量。”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会计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的作用

会计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的作用:

"会计管理论"全面准确地概括了会计的本质属性,"价值"视角是会计管理区别于其他管理活动的基本特征.在"价值理论"基础上,比较系统地探讨了会计服务现代国家治理的作用机理和实现路径.从价值视角看,会计源于国家治理需求并随之发展而演变,会计对价值运动的管理是现代国家治理的基本元素。

会计如何更好地服务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文章提出,一方面要建立现代国家治理体系亦需要建立与之相适应的会计法律法规,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另一方面要深化会计管理功能,促进国家治理效能的发挥和单位治理能力的提升。

国家治理是个很大的问题,涉及经济、政治等方方面面的问题,但是如果从重要性方面考虑,就可以简化为如何在国家层面对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进行治理的问题.这些方面理顺了,国家也就治理好了.将会计和国家治理联系起来研究,主要应该关注会计在治理过程中到底起什么作用以及如何充分地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更好地发挥财政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和重要支柱作用,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提升。

请问:政府会计制度中以前年度利息收入上缴财政如何做会计分录?

以前年度利息已列入其他收入,说明已结转到累计盈余和非财政拨款结转里面。

上缴财政时会计分录:

借:累计盈余。

贷:银行存款。

借:非财政拨款结转。

贷:资金结存一货币资金。

《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包括《政府会计准则》和《政府会计制度》等内容。自2019年1月1日起,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在全国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全面实行。

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包括以下内容:

1.《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2.《政府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政府会计准则第2号--投资》《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政府会计准则第4号--无形资产》《政府会计准则第5号--公共基础设施》《政府会计准则第6号--政府储备物资》等政府会计具体准则;

3.《应用指南》等准则应用指南;

4.《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

5.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高等学校、中小学校、科学事业单位、彩票机构、国有林场和苗圃等行业事业单位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补充规定;

6.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和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高等学校、中小学校、科学事业单位、彩票机构、国有林场和苗圃、地质勘查事业单位、测绘事业单位等行业事业单位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衔接规定;

7.财政部制定的关于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其他规定。

实施时间和范围:

自2019年1月1日起,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在全国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全面实行。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单位,不再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财库〔2013〕218号)、《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财会〔2012〕22号)、《医院会计制度》(财会〔2010〕27号)、《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会计制度》(财会〔2010〕26号)、《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财会〔2013〕30号)、《中小学校会计制度》(财会〔2013〕28号)、《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财会〔2013〕29号)、《彩票机构会计制度》(财会〔2013〕23号)、《地质勘查单位会计制度》(财会字〔1996〕15号)、《测绘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财会字〔1999〕1号)、《国有林场与苗圃会计制度(暂行)》(财农字〔1994〕第371号)、《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财会字〔1995〕45号)等制度。

军队、已纳入企业财务管理体系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或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事业单位和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社会团体,不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

政策解读:

我国现行政府会计核算标准体系基本上形成于1998年前后,主要涵盖财政总预算会计、行政单位会计与事业单位会计。

2010年以来,财政部适应公共财政管理的需要,先后对部分会计标准进行了修订,出台了各个行业的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基本满足了现行部门预算管理的需要。但因现行政府会计领域多项制度并存,体系繁杂、内容交叉、核算口径不一,造成不同部门、单位的会计信息可比性不高,同样业务行政和事业单位的会计标准不同,会计政策不同,导致政府财务报告信息质量较低。因此,在新的形势下,必须对现行政府会计标准体系进行改革。

2014年新修订的《预算法》对各级政府提出按年度编制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的新要求。由于现行政府会计标准体系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主要以提供反映预算收支执行情况的决算报告为目的,无法准确、完整反映政府资产负债"家底",以及政府的运行成本等情况,难以满足编制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的信息需求。因此,在新的形势下,必须对现行政府会计标准体系进行改革。制定出台《政府会计准则制度》,是财政部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改革方案的重要成果,对于提高政府会计信息质量、提升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和预算管理水平、全面实施绩效管理、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具有重要的政策支撑作用,在我国政府会计发展进程中具有划时代的重要意义。

政府会计制度核算内容包括

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包括以下内容:

1.《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2.《政府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政府会计准则第2号——投资》《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政府会计准则第4号——无形资产》《政府会计准则第5号——公共基础设施》《政府会计准则第6号——政府储备物资》等政府会计具体准则;

3.《应用指南》等准则应用指南;

4.《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

5.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高等学校、中小学校、科学事业单位、彩票机构、国有林场和苗圃等行业事业单位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补充规定;

6.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和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高等学校、中小学校、科学事业单位、彩票机构、国有林场和苗圃、地质勘查事业单位、测绘事业单位等行业事业单位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衔接规定;

7.财政部制定的关于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其他规定

拓展资料

政府的业务活动可分为政务活动、商业活动和信托代理活动三类。政府会计的基本目标应以反映政府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为主。不同的政府业务活动对会计系统所期望达到的境界也是不同的,因此政府会计目标的定位也应从政府业务活动的特点方面来进行考虑。

政务活动的计量和报告重点是本期财务资源的来源、使用和余额;商业活动的计量和报告重点集中于运营收入、净资产的变动、财务状况以及现金流量的流动;而信托代理活动计量和报告的重点是净资产和净资产的变动。

也就是说,商业活动更关注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成本等信息,通常不太关注预算比较信息或有关资金流入流出信息。

政府会计内容包括三部分:概括起来可称为“一项制度,两个体系”即:政府会计准则体系、政府会计制度体系和政府财务报告制度。

政府会计有三个特征:一是政府单位执行统一规范的政府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这就是说,无论是政府的行政部门、非行政部门或是其构成实体等,执行的准则和制度是统一的,不是分类的(比如,我国预算会计就是分类的,包括总预算会计、行政单位会计、事业单位会计、基本建设会计等)。

另外,所有政府单位使用的政府性资金和管理的政府性资产,所有的政府活动形成的财政资源和财政责任,都要纳入政府会计的核算和管理。二是实行政府财务报告制度。政府财务报告制度全面、系统地反映财政预算执行和政府单位的财务活动及财务状况,综合披露政府及政府单位的资产、负债和净资产的真实信息。

三是提供科学有效的政府会计信息。政府会计全面、系统、准确地反映政府资产负债状况、政府预算执行情况及政府的种类经济活动状况,这些科学有效的信息有利于立法机关对政府的监督,有利于强化政府的会计责任,有利于政府自身的科学民主决策,有利于推进宏观经济管理。

政府会计准则有几个

会计准则是会计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是会计核算工作的规范。对经济业务的具体会计处理作出规定,指导和规范企业的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质量。

政府会计基本准则:

属于概念框架,是说明会计核算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依据、主要规则和一般程序的。主要是用来统驭具体准则和会计制度的制定。

我们在做会计核算、会计处理的时候,基本准则相当于我们会计主体在会计核算时所参照的宪法,是一个统领,基本准则当中告诉我们一些会计计量、会计信息记录、会计信息质量、会计基础资料的要求、会计报告要求的依据,是制定具体准则的主要依据和指导原则。

政府会计具体准则:

规定政府发生的经济业务或事项的会计处理原则。

具体准则是经济业务会计核算处理时的具体规定。它的操作性强,是在我们的具体经济事项和业务活动的时候,对具体的会计处理和一些特殊的经济事项的会计要素增减变动时候的会计处理给出的依据。

目前出台的政府会计的具体准则包括:

政府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

政府会计准则第2号——投资

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

政府会计准则第4号——无形资产

政府会计准则第5号——公共基础设施

政府会计准则第6号——政府储备物资

政府会计准则第7号——会计调整

政府会计准则第8号——负债

政府会计应用指南:

是对具体准则的实际应用做出的操作性规定。

应用指南是对准则的一个补充,比如我们现在固定资产的应用指南,规定了折旧年限,折旧方法,折旧计提的原则以及折旧原则的披露信息,应用指南是在我们实践操作过程当中要统一的一些规则。

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

会计制度规定政府会计科目及其使用说明、财务报告格式及其编制说明等。是对具体的会计事项进行会计处理,对会计处理的方法和原则以及会计语言如何去表达的规定,便于会计人员的日常核算。

政府会计制度的行业补充规定

因为国家行政事业单位的经济业务各不相同,在执行会计制度时,部分特殊业务并不能完全体现在《政府会计制度》中,因此,为了规范医院、高等学校、科学事业单位等行业事业单位特殊经济业务或事项的会计核算,确保新旧制度顺利过渡,需要结合行业单位实际情况,对《政府会计制度》做出必要补充。近期先后印发了国有林场和苗圃、测绘事业单位、地质勘查事业单位、高等学校、中小学校、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科学事业单位、彩票机构等9类行业事业单位执行《政府会计制度》的补充规定和衔接规定。

系列补充规定包括四部分内容:

新增特殊业务涉及会计科目的一级科目及其使用说明

比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增设“待结算医疗款”科目,彩票机构增设“彩票销售结算”、“应付返奖奖金”和“应付代销费”3个一级科目,国有林场和苗圃增设“营林工程”和“林木资产”2个一级科目。

在相关一级科目下增设相关明细科目,用来反映业务特点,满足核算要求

主要在“事业(预算)收入”、“事业支出”、“业务活动费用”、“单位管理费用”、“应收/预付账款”、“应付/预收账款”、“库存物品”等《政府会计制度》规定的一级科目下增设相关明细科目

比如医疗行业的事业收入分为“医疗收入”“科教收入”。其中医疗收入又分相关明细科目“门急诊收入、住院收入、结算差额”,用来反映医疗业务特点,加强医疗业务的核算。

对报表的补充用以反映所增设的一级科目及明细科目对报表的影响;增设若干明细表,作为主表的附表,以满足行业管理要求

如医院增设了“医疗活动收入费用明细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增设了“待结算医疗款明细表”和“医疗及公共卫生收入费用明细表”,彩票机构增设了“返奖奖金变动明细表”和“彩票资金分配明细表”;补充了部分行业事业单位附注披露要求。

对行业特殊业务和事项会计处理的补充。

如医院医保结算差额、医事服务费和药事服务费的会计处理、高等学校留本基金的会计处理、科学事业单位合作项目款的账务处理等,此外,系列补充规定统一规定了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校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对行业特殊业务和事项从会计确认计量、账务处理等方面进行了明确和规范。

现在明白了吧,政府会计基本准则、具体准则、应用指导、会计制度以及行业补充规定共同组成了政府会计准则体系。也就是我们现在学的财务会计和预算会计共同构建的双功能、双基础、双报告的政府会计核算模式

政府会计准则第2号的介绍就聊到这里吧,感谢你花时间阅读本站内容,更多关于政府会计准则第2号公告、政府会计准则第2号的信息别忘了在本站进行查找喔。

发布于 2022-12-20 04: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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