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税务稽查(企业税务稽查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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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被稽查了怎么办?
面对税务稽查,正确的做法就是积极配合税务人员的工作,正视企业所存在的相关问题,则接受查处,如果可以,应及时寻找补救措施。
当然,面对稽查时不能抱有侥幸、对抗的心态,同时也不需要胆怯与唯唯诺诺,若有正当特殊缘由,可以直接与税务工作人员进行相关探讨。
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所进行的税务检查和处理工作的总称,就是税务稽查。根据法律法规授权,稽查局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所以,税务稽查是为了打击税收不法行为而诞生的。
税务稽查在多数情况下年度性或季度性巡回检查,是一种常规检查,并没有明确针对性。由群众举报或者说发现问题而进行的有针对性的稽查只是极少数。所以,即使税务稽查说要来检查,也不必有什么特殊的准备或举动。“税务稽查来了以后,让他看什么,不让他看什么?”可能有好多人对此大惑不解。作为一种常规检查,在法律上没明确的规定。所以,如果税务稽查人员来了以后,应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要求配合税务检查工作,比方说,提供所需的会计账簿、资料,回答稽查人员所提问题,带领稽查人员到生产经营现场,态度应该是不卑不亢、从容不迫、实事求是,给人一种严肃认真主动热情的印象。
1.税务稽查人员突然到来的迎接方式
如果税务稽查人员突然来检查的话,应该让他们说明检查的理由。在用现金交易的情况下,对于突然来检查一般来说不能阻止,因为税务人员就是利用突然检查的方式来查明现金交易的实况。但按现行的税法来说,也不是无条件服从的。在常规检查的情况下,若没有公司代表的同意,检查就不可能进行;如果税务稽查人员讲不出突然检查的理由,公司也可以拒绝检查。
税务人员突然来检查,多半是已经掌握了偷逃税证据。之所以这么说,是因为无预告就来公司检查,会给公司一个非常无礼的印象,如果什么也检查不出来,作为税务机关来说,其形象就受到损害。
税务机关的无预告检查,在进入检查之前就已经决定了要检查的重点。
突然检查的途径:首先是内侦检查,即在实际检查之前,对于那个企业采用什么样的交易方法、销售收入为多少等就像刑事侦察一样或者扮做顾客进入里面调查。在这个阶段,主要目的是判断实际检查有无必要。其次是正面调查,某一天,税务人员突然来某商店检查:“请让我们进去检查”。对于实际商业交易的现金管理状况、销售管理状况、每天日记账状况等都认真地询问,其原则是不影响业务活动,所以一般都在开业之前或停业之后来检查。
2.事前预告检查
由税务机关事前预告稽查日期的税务检查,最好是如约接受,如果在时间安排上有问题,要向税务机关的有关负责人说明其原因,变更其检查日期。
税务机关的检查预告大体上是在一周以前。
“要在某某日对你们公司进行税务稽查,不知在时间上您有没有问题?”税务检查人员来电话进行联络。
若企业有税务代理,一般是通过税务代理进行联络。这不仅仅是联络,也带有询问预报之意。如果确因临时有事未必都要按预定的时间接待检查,变更一二次时间也不足为怪,但若频繁变更时间会让税务机关产生是否有意回避检查的嫌疑。税务检查的时间大约是两天到一周。但是,在税务检查期间,没有必要为配合检查而停止工作。停止业务工作,就减少缴税能力,这是本末倒置。只是业务不必像平时那样紧张进行。
在稽查开始时,最好请检查人员说明大体的预定检查时间。对于税务检查人员来说,在事前预定检查中,最重要的是开始检查的概况询问,其中,若能在检查之初,和公司的代表者愉快地沟通,更是高人一筹。概况询问,是指在税务机关稽查时,开始要询问有关概况,即企业主要从事什么工作,有哪些交易对象,现在的景气状况如何,就业人数等。老资格的稽查,并不是拘于形式的询问,而是在唠家常的过程中,对这些概况就自然地询问了。
“在闲唠之中可能发现逃税的征兆。”同时在谈话的过程中,创造与检查对象之间的相互依赖、相互尊敬关系,使检查容易进行,这就是说检查之前的沟通具有双重意义。这对于接受检查的一方也具有双重意义,一方面在检查之初与检查者建立相互信赖的关系,使其检查不至于白费时间;另一方面不让对方产生怀疑,给今后的检查提供方便。
3.尽量以温和的态度接待税务稽查人员
虽说有时税务检查没有法律依据,但还是尽量避免断然拒绝税务稽查人员的要求为好。 在有关税务稽查的出版物中都写到,没有法律依据的稽查应该全部拒绝。但对税务机关采取不合作的态度,这未必称为上策。 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也是一般的人。许多人对自己进行税务检查也知道会给纳税人增加许多麻烦,自己也是一边干着工作一边解释说:“这是作为公务员应尽的义务而已。” 但是,税务稽查人员也掌握若干合法的、让纳税人很难对付的方法。例如,如果纳税人不配合税务人员的正面调查,就要作反面调查。 所谓反面调查,是指为了确认被稽查企业交易状况是否如实申报,稽查人员给那个被稽查企业的交易对象打电话,或者亲自去访问,多数情况是秘密进行调查。这种调查如果规模较大,对被稽查企业的信誉会有相当的损害,为此引起企业的反感或上诉。
我们常常提到的反面调查,即是对交易对象的'调查。由税务稽查人员提出:“对于与某某企业的交易,有些情况想向贵处询问一下,不知可否”的要求,税务稽查人员对交易对象进行了反面的调查,于是那个交易对象就知道了某某公司正在受到税务检查,为此也就怀疑某某公司可能有偷逃税行为,某某公司的声誉就受到了某种程度的损害。 这种调查方法是法律上所承认的,但若规模搞得很大,就会降低被稽查企业的信用,搞得不好,甚至导致企业破产。所以,如果要想使税务稽查人员停止反面调查,纳税人员就应该在可能的范围内,尽量协助税务人员的正面调查。
4.想说的事情就要清楚地说出来
税务稽查人员对公司财税的稽查只是工作职责,虽然你受到税务检查,并不说明你就有偷逃税行为。在尽可能的范围内(不影响业务的范围内)给予协作,把想说的事情清楚地说出来,不能接受的事情应该和检查人员商谈,一直到其接受为止。例如,在税务稽查中,对于“逃税”、“漏税”的认识,企业的想法和税法不一致。例如,接待费等没有明确的标准,让客人打高尔夫球,作为企业来说是经营的一环,而从税务机关来看那只不过是个人的郊游而已,在这种情况下,稽查的想法和企业的做法是不一样的。
税务检查人员执行公务,通常能保证心平气和地进行检查。同样,被检查者非常明确地表示自己的态度也是非常必要的。
5.对待素质低的税务稽查人员
在税务机关有个原则就是一定要对纳税人亲切温和,多数税务人员都遵守这个原则,只是极个别人采取蛮横无理的态度而已。这样稽查人员对于自己的上司也许在吹嘘“自己是很亲切的服务员”。所以,你只要给税务机关领导人打电话说:“贵处的税务检查人员在这里怒吼呢,你们希望检查人员以这样的态度检查吗?”当然,在打电话时,一定要把自己公司的名字和检查人员的名字告诉他。如果由于自己的工作,让公众向税务机关提出抗议的话,稽查员的声誉肯定会受到相当大的损伤。税务机关工作人员的人事评价,不仅看其功绩大小,还要看其工作态度、沟通能力。对于公务员来说,由市民提出不满,这就是一个重大的减点。而且像税务局这样的国家机关,从纳税人那里打来电话提出抗议,税务机关肯定会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6.税务代理不在场,检查有没有问题
对于会计知识有限又没有税务代理的企业不少。但是,就税务检查来说,有税务代理在场的情况下,会更为安全一些。税务代理的知道和能力,对于税务检查都有一定的影响力。税务检查人员由国家赋予权利,而税务代理没有这种权利,甚至会计团体也没有加入,在接受检查时,主要靠他们的知识和能力来应对检查。
7.强行税务稽查的人来了怎样应付
税务稽查局有专门强制稽查的部门,如果他们来了,都带有裁判命令书,而且无须纳税人同意。但是稽查局强制检查部门并非随意进入任何一个单位,一般都是逃税额相当高,并且有严重逃税行为才对其强行检查。普通纳税人基本上都没有受到强行稽查的情况。如果稽查局的人强行来检查,可能已经发现了有关逃税的线索。在这种情况下,你应知道税务代理已经没有什么作用了。因为在稽查局的人进入的情况下,将来以刑事事件起诉的可能性很大,税务代理对刑事事件是外行的,而且这种情况对税务代理也是危险的。所以,你最好去找辩护律师。
8.要善于运用权利保护纳税者的利益
法律上并没有赋予税务检查人员搜查的权利,如果检查人员要求你打开私人物品接受检查,你可以拒绝,因为税法给稽查的权利是有限的。从某个判例来看,纳税者根据税法所规定的原则,对于税务检查的询问虽然有回答的义务,但是,行使税务检查权假如使纳税者的交易活动停止,使其失去了交易对象或银行对其信任,使其私生活平静受到严重损害,即可认为税务检查超越了检查的权限。
税务机关不能无视纳税者的要求随意强行检查。所以,纳税者对税务机关应该明确表达自己的想法,即自己心中有想要说的话,就不要把它藏在心里而应明确地表白出来。
纳税者应该通过复议申请、向法院起诉等方式,来保护个人的权利。如果认为对税务机关提出什么意见,就是损害了税务机关声誉,是落后于时代的想法,而且持有这种想法的纳税者多了更成问题。对于税务检查人员态度恶劣、粗鲁、欺人太甚都应该提出抗议,根据公务员法向有关部门提出抗议是完全可以的。纳税者自己的权利应由纳税者自己来保护。
9.尽量避免核定纳税
税务检查经常遇到的问题是核定纳税。这种纳税方法,往往是在账簿上虽有记录,可是收、支不明确,不能正确地反映经营业绩,或者连账簿都没有的情况下,由税务机关根据核定来实施纳税的方法。虽然说核定,也不是毫无根据的判断,而是以统计数值为基础、分行业编制效率表,然后利用这个效率表加以核定。
因为申报纳税既费时间又麻烦,所以有的私营企业就什么账都不记,到了申报期去税务部门申请核定纳税,这样,税务机关不是很安心吗?明确地说,核定纳税对于纳税者来说往往造成损失,虽然是有税率表,但是纳税率很难和特定的纳税人的状况相吻合,可能连不该交纳的税金也被收缴上了。这种推算纳税,也适用于在税务稽查时纳税者不予协作的情况下。
核定纳税的方法很多,有资产负债增减法,同业比较法、差距法、标准法,从原材料的使用量推算法以及所得率法等。主要依据下述资料进行推算或者核定:
(1)推算财产或者债务的增减情况。
(2)收入或支出情况。
(3)就业人员以及其他事业的处理。
以上方法,是为了确保税收收入和课税公平而设计的。在纳税者的账簿不完备或得不到纳税者协作的情况下,作为一种间接的课税方法而被采用。但课税归根到底是以直接的事实为依据的,在不能掌握这种直接事实的情况下才能以效率为依据表达这种间接事实。
税务稽查一般查哪些方面
税务稽查是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及涉税事项进行检查处理,以及围绕检查处理开展的其他相关工作的行政执法行为。
一、增值税
(一)进项税额
1.用于抵扣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真实合法:是否有开票单位与收款单位不一致或票面所记载货物与实际入库货物不一致的发票用于抵扣。
2.用于抵扣进项税额的运输业发票是否真实合法:是否有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非正常损失的货物(劳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劳务)所发生的运费抵扣进项;是否有与购进和销售货物无关的运费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是否有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发票和国际货物运输发票抵扣进项;是否存在以开票方与承运方不一致的运输发票抵扣进项;是否存在以项目填写不齐全的运输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等情况。
3.是否存在未按规定开具农产品收购统一发票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况。具体包括:扩大农产品范围,把非免税农产品(如方木、枕木、道木、锯材等)开具成免税农产品(如原木);虚开农产品收购统一发票(虚开数量、单价,抵扣税款)。
4.用于抵扣进项税额的废旧物资发票是否真实合法。
5.用于抵扣进项税额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是否真实合法;进口货物品种、数量等与实际生产是否相匹配。
6.发生退货或取得销售折让是否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
7.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非正常损失的货物(劳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劳务)是否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
8.是否存在将返利挂入其他应付款、其他应收款等往来账或冲减营业费用,而不作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况。
(二)销项税额
1.销售收入是否完整及时入账:是否存在以货易货、以货抵债收入未记收入的情况;是否存在销售产品不开发票,取得的收入不按规定入账的情况;是否存在销售收入长期挂账不转收入的情况;是否收取外单位或个人水、电、汽等费用,不计、少计收入或冲减费用;是否将应收取的销售款项,先支付费用(如购货方的回扣、推销奖、营业费用、委托代销商品的手续费等),再将余款入账作收入的情况。
2.是否存在视同销售行为、未按规定计提销项税额的情况: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如用于内设的食堂、宾馆、医院、托儿所、学校、俱乐部、家属社区等部门,不计或少计应税收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投资、分配、无偿捐助、赠送及将外购的材料改变用途对外销售等,不计或少计应税收入。
3.是否存在开具不符合规定的红字发票冲减应税收入的情况:发生销货退回、销售折让,开具的红字发票和账务处理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4.向购货方收取的各种价外费用(例如手续费、补贴、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运输装卸费等等)是否按规定纳税。
5.设有两个以上的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到其他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用于销售,是否作销售处理。
6.对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押金是否按规定计提销项税额。
7.是否有应缴纳增值税项目的业务按营业税缴纳。
8.增值税混合销售行为是否依法纳税:对增值税税法规定应视同销售征税的行为是否按规定纳税;从事货物运输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发生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所售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是否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9.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纳税人,是否按规定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销售额;对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是否按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缴纳增值税。
10.按照增值税税法规定应征收增值税的代购货物、代理进口货物的行为,是否缴纳了增值税。
11.免税货物是否依法核算:增值税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货物或应税劳务,是否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有无擅自扩大免税范围的问题;兼营免税项目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免税额、不予抵扣的进项税额计算是否准确。
二、企业所得税
各项应税收入是否全部按税法规定缴税,各项成本费用是否按照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规定税前列支。具体项目应至少涵盖以下问题:
(一)收入方面
1.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是否并入应纳税所得额。
2.企业从境外被投资企业取得的所得是否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税计税。
3.持有上市公司的非流通股份(限售股),在解禁之后出售股份取得的收入是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4.企业取得的各种收入是否存在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计税问题。
5.是否存在利用往来账户、中间科目如“预提费用”等延迟实现应税收入或调整企业利润;收取的授权生产、商标权使用费等收入是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6.取得非货币性资产收益是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7.是否存在视同销售行为未作纳税调整。
8.是否存在各种减免流转税及各项补贴、收到政府奖励,未按规定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9.是否存在接受捐赠的货币及非货币资产,未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10.是否存在企业分回的投资收益,未按地区税率差补缴企业所得税。
(二)成本费用方面
1.是否存在利用虚开发票或虚列人工费等虚增成本。
2.是否存在使用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发票及凭证,列支成本费用。
3.是否存在不予列支的“返利”行为,如接受本企业以外的经销单位发票报销进行货币形式的返利并在成本中列支等。
4.是否存在不予列支的应由其他纳税人负担的费用。
5.是否存在将资本性支出一次计入成本费用:在成本费用中一次性列支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物品未作纳税调整;达到无形资产标准的管理系统软件,在营业费用中一次性列支,未进行纳税调整。
6.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的工资薪金范围、是否符合合理性原则、是否在申报扣除年度实际发放。
7.是否存在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超过计税标准,未进行纳税调整。
8.是否存在超标准、超范围为职工支付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未进行纳税调整。是否存在应由基建工程、专项工程承担的社会保险等费用未予资本化;是否存在只提不缴纳、多提少缴虚列成本费用等问题。
9.是否存在擅自改变成本计价方法,调节利润。
10.是否存在未按税法规定年限计提折旧;随意变更固定资产净残值和折旧年限;不按税法规定折旧方法计提折旧等问题。
11.是否存在超标准列支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未进行纳税调整等问题。
12.是否存在擅自扩大研究开发费用的列支范围,违规加计扣除等问题。
13.是否存在扣除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金等支出。
14.是否存在从非金融机构借款利息支出超过按照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未进行纳税调整;是否存在应予资本化的利息支出;关联方利息支出是否符合规定。
15.是否存在已作损失处理的资产部分或全部收回的,未作纳税调整;是否存在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有补偿的部分,未作纳税调整。
16.手续费及佣金支出扣除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将回扣、提成、返利、进场费等计入手续费及佣金支出;收取对象是否是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中介机构及个人;税前扣除比例是否超过税法规定。
17.是否存在不符合条件或超过标准的公益救济性捐赠,未进行纳税调整。
18.子公司向母公司支付的管理性的服务费是否符合规定:是否以合同(或协议)形式明确了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及金额;母公司是否提供了相应服务;子公司是否实际支付费用。
19.是否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视同经营性租赁,多摊费用,未作纳税调整。
20.是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的专项资金;专项资金改变用途后,是否进行纳税调整。
(三)关联交易方面
是否存在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企业所得税的情况。
(四)扣缴预提所得税
境内企业向境外投资股东分配股利,是否按规定代扣代缴预提所得税。
实用,税务稽查的几个重点!
三、个人所得税
重点检查以各种形式向个人支付的应税收入是否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
(一)为职工发放的年金、绩效奖金。
(二)为职工购买的各种商业保险。
(三)超标准为职工支付的养老、失业和医疗保险。
(四)超标准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五)以报销发票形式向职工支付的各种个人收入。
(六)车改、通信补贴。
(七)为职工个人所有的房产支付的暖气费、物业费。
(八)股票期权收入。实行员工股票期权计划的,员工在行权时获得的差价收益,是否按工薪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九)以非货币形式发放的个人收入是否扣缴个人所得税。
(十)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是否扣缴个人所得税。
(十一)赠送给其他单位个人的礼品、礼金等是否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十二)是否按规定履行全员、全额代扣代缴义务。
四、房产税
(一)土地价值是否计入房产价值缴纳房产税。
(二)是否存在与房屋不可分割的附属设施未计入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三)未竣工验收但已实际使用的房产是否缴纳房产税。
(四)无租使用房产是否按规定缴纳房产税。
(五)应予资本化的利息是否计入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五、土地使用税
土地实际面积与土地使用证存有差异情况下,是否按照土地实际面积缴纳土地使用税。
六、印花税
(一)是否混淆合同性质,从低适用税率或擅自减少计税依据,未按全部所载金额计税,将应税凭证划为非税凭证,漏缴印花税。
(二)是否应纳税凭证书立或领受时不进行贴花,而直到凭证生效日期才贴花,导致延期缴纳印花税。
(三)增加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后是否补缴印花税。

税务稽查是什么意思?如何应对税务稽查?
首先要区分两个 概念,一个是税务稽查,一个是税务检查
检查是日常存在数据异常或例行抽查的检查,比较正常,一般没啥大问题
稽查就是存在重大问题的才会交到稽查科去处理,这个就存在大问题了
具体如何应对,还要结合公司自身的问题处理的。
一般来说,积极配合,全额补缴是可以宽大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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