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伟国家税务(张伟国家税务总局成人山东团省委副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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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家人的著名人物

参考词条:客家

客家历史源远流长,培育了大批对中华民族的文明与进步作出重要贡献的出类拔萃的人物,如: 江西客家人物代表性人物:魏禧、陈宝箴、陈三立、陈衡恪、肖华

(宋)郑獬;张鸣冈;郭声琨;中共第十六届、十七届中央委员王太华

井冈山英烈:袁文才、王佐

中国科学院院士:赖远明

中国国民革命军将官:陈大庆、赖名汤、沈发藻、黄埔军校首任教育长胡谦、原台湾“总统府”国策顾问王升

中国人民解放军将官:

上将:陈奇涵、萧华、赖传珠、吴昌德

中将:邝任农、朱明、刘浩天、邱会作、康志强、黄志勇、温玉成、谢有法、曾思玉(信丰籍)、廖容标、张国华(永新籍)、吴法宪(永丰籍)、黄新

少将:曹德连、丁盛、丁荣昌、马泽迎、方槐、王屏、毛会义、邓经伟、叶荫庭、叶运高、曹光琳、巫金锋、袁渊、刘涌、刘玉堂、刘世洪、刘耀宗、江学彬、吕黎平、李士才、李呈瑞、李佐玉、李良汉、杨卓、杨汉林、邱先通、邱会魁、邹衍、张英辉、陈熙、陈坊仁、陈远波、陈美福、欧阳平、周彬、钟人仿、钟文法、钟生溢、钟发宗、钟国楚、钟炳昌、黄文明、黄玉昆、黄有凤、黄朝天、龚兴贵、曾美、曾克林、曾昭墟、曾新泮、谢良、谢立全、谢国仪、雷永通、魏洪亮、谢彬、蔡世民、谢名苞、朱耀华、刘锦平、江拥辉、孙文采、严庆堤、杨力、杨俊生、钟发生、张雄、郑旭煜、钟辉、谢家祥、梁达三、卢文新、刘友光、黄萍、刘大煜、许诚、伍生荣、兴中、宋玉琳、李致远、张耀祠、张光华、杨思禄、陈力、陈士法、吴保山、何家产、余光茂、郑三生、罗有荣、罗亦经、钟贤文、钟辉琨、钟元辉、段德彰、徐光华、黄经耀、黄作珍、黄径琛、黄思沛、黄振棠、曹丹辉、曹传赞、康林、梁玉振、彭寿生、童国贵、温先星、游好扬、曾征、曾凡有、曾庆良、曾保堂、曾雍雅、谢明、谢正浩、谢振华、谢镗忠、赖达元、廖昌金、廖冠贤、廖鼎琳

文学艺术:李汉阳、罗晋(铜鼓籍)、吴德钰、危敬姮 福建代表性客家人物:伊秉绶、胡文虎、杨成武、朱大可

姓名加粗者为入选《福建省志·人物传》的客家人物。 彭孙 (生卒年不详)连城人。宋神宗朝官至莱州防御使,封陇西郡侯,食邑1600户。 张显宗(1363-1408)宁化人。明成祖朝交趾左布政使,追赠工部尚书。 黎士宏(1618-1697)长汀人。清康熙朝因功进布政使参议,仍管巡道事。 刘国轩(1628-1693)长汀人。清康熙朝天津卫左都督总兵,赠光禄大夫、太子少保。 蓝理(1649-1720)漳浦县赤卫乡人。畲族。接授宜化府总兵官、浙江定海总兵,升福建陆路提 督。 蓝廷珍(1663-1729),漳浦县湖西人。澎湖水师协副将。 上官周(1665-不详)长汀人。清朝著名民间画家。尤以《晚笑堂画传》为传世之作。 蓝鼎元(1680-1733)漳浦县赤岭人。 华喦 (1682-1756)上杭人。清朝画家。花鸟画尤为突出。 蓝元枚(?—1787)漳浦人。提督蓝廷珍孙,清朝将领。 黄慎 (1687-1770)宁化人。清朝画家。以人物画成就最大。诗与书也独具风格。 伊秉绶(1754-1815)宁化人。其绘画、篆刻、诗文均为世人所重,尤长于书法,有“南伊北邓”之誉。 钟宝三(1834-) 上杭人。 丁锦堂(1846-1902)上杭县人。有“过江武状元”的美誉。 张起南(1878-1925)永定人。一生制谜万则以上,被誉为现代“谜圣”、“谜语大师”。 胡文虎(1882-1954)永定人。南洋著名华侨企业家、报业家和慈善家,被称为南洋华侨传奇人物。 卢衍豪(1913-2000)永定县人。地质学家、古生物学家、地层学家。1980年当选中国科学院院士。 林默涵(1913-2008)武平人。中国文艺理论家、艺术教育家、原中国文联党组书记,执行副主席。 江一真(1915-1994)连城县人。第四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部长。 杨宪益 郑小瑛:1929年生,永定人。中国著名女指挥家,建国后第一位女指挥家。 游宁丰:1945年生,上杭人。原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杨东明:1949年生于北京,长汀县人。杨振武之子。2005年12月任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副司令员。 姜成康:1950年生,永定县人。高级经济师。原国家烟草专卖局党组书记、局长。 苏增添:1954年生,永定县抚市镇人,原福州市人民政府市长。 朱大可:1957年生于上海,祖籍武平县。在中国文化界享有盛名,被认为是中国最优秀的批评家之一。 谢颖颖:1978年生,长汀县人。中央电视台主持人。 林丹:1983年生,上杭人。羽毛球运动员。 何雯娜:1989年生于龙岩。祖籍广东梅州大埔。 中国人民解放军将官: 上将:刘亚楼、杨成武 中将:刘忠、张南生、罗舜初、袁子钦、傅连暲、丁甘如、 少将:张廷发、王直、卢仁灿、刘永生、刘禄长、吴岱、何廷一、张云龙、张元培、陈茂辉、涂通今、黄鹄显、熊奎、王贵德、孔瑞云、刘彬、苏启胜、李平、林伟、林接标、罗斌、涂则生、黄炜华、彭胜标、熊兆仁、王胜、王奇才、王香雄、王集成、邱子明、邱相田、杨尚儒、陈海涵、范阳春、罗洪标、阙中一、王全珍、叶青山、张新华、张雍耿、陈忠梅、翁祥初、王平水、孔俊彪、卢克、刘昌、刘振球、张力雄、张日清、张水发、张宜步、邱国光、钟池、赖光勋、蓝文兆、廖步云、廖成美、杨俊生 注:以上为1955-1965年间授衔的闽西籍将军 广东代表性客家人物:李光耀、李显龙、何子渊、黄遵宪、叶剑英、叶挺、张发奎、薛岳、廖仲恺、林风眠、王佛松 古成之(947-1007)原籍河源县回龙古岭。后迁居增城县。“力学不怠,淹贯群籍”,文誉传四方。 蓝奎,生卒不祥,蕉岭县人,宋元祐三年(1088),蓝奎赴京会试,中进士,官文林郎郡博士。 古凤仪,宋朝梅州人。 罗孟郊(1092-1153年)循州府兴宁县人。宣和六年(1124年)探花,累官至翰林院学士、掌制诰。 蔡蒙吉(1245—1276)梅州明贤、抗元民族英雄、社会活动家、爱国诗人。 古革(生卒年不详),祖籍江西省,后迁梅州。岭南文风首创者古成之的曾孙。 明清时期:洪秀全、丁日昌、洪仁玕、冯云山、叶梦熊、叶高标、张慎、张天赋、盛端明、陈璘、李士淳、张琏、林朝曦、刘公显、何南凤、杨缵绪、蓝钦奎、杨黼时、杨演时、李威光、赖鹏翀、颜容端、颜检、颜伯焘、颜希深、颜以燠、颜鸣汉、罗芳伯、吴元盛、吴六奇、黄香铁、刘起龙、赖信扬、赖恩爵、江童茂、魏大斌、李南馨、凌十八、温生才、何如璋、胡曦、潘祥初、温仲和、黄遵宪、宋湘、徐华清、张弼士、张鸿南、叶亚来,等等。

党政军界、将军:薛岳、叶挺、叶剑英、廖仲恺、谢非、何子渊、肖扬、刁作谦、姚雨平、谢良牧、丘哲、罗福星、邓仲元、张文、何天炯、何贯中、罗翼群、罗策群、李振球、邓演达、缪培南、张发奎、吴奇伟、赵公武、罗卓英、范汉杰、阮啸仙、黄梅兴、黄慕松、黄琪翔、黄百韬、黄镇球、黄延桢、黄涛、黄国梁、黄任寰、赵公武、钟彬、李振、李洁之、陈郁、罗明、肖隽英、郭翘然、杨士达、罗雄才、王越、李伯球、李铁军、谢晋元、刁沼芬、连贯、曾天节、朱云卿、温鸣剑、林初耀、廖慷、张中、廖承志、邓文钊、黄友谋、肖向荣、曾生、曾国华、谭甫仁、陈坦、伍晋南、何宝松、廖似光、李伟、张伟烈、邓逸凡、饶彰风、陈伊林、陈明绍、徐明、袁庚、吕志先、刘复之、罗范群、彭光涵、邓秀芳、王维、钟明、曾定石、曾近义、兰天民、刘兆伦、郑群、杨应彬、杨奎章、黄甘英、叶选平、叶选宁、杨泰芳、杨资元、张汉青、张展霞、肖耀堂、何访拔、李世济、田华贵、黄浩、邬梦兆、曾庆申、杨伟光、邓浦东、张伟超、肖扬、钟启权、汤维英、罗又伦、廖晖、黄华华、钟阳胜、李容根、谢强华、郑德涛、黄龙云、何立峰、潘逸阳、万庆良、张立群,等等。

科教文、社会经济界知名教授:热带医学奠基人钟惠澜、肿瘤学和放射疗学先驱吴恒兴、桥梁大师李国豪、数学皇帝丘成桐及黄旭华、潘毓刚、梁伯强、黄子卿、李国平、张如心、杨遵仪、杨简、黄秉维、黎尚豪、张作梅、钟世镇、曾毅、汪懋华、王佛松、张楚汉、饶芳权、郑度、古德生、江欢成、廖万青、梁春广、刘焕彬、杨文采、邱冠周、陈志杰、蒲慕明等院士;邹鲁、凌道扬、李善邦、林士谔、徐华清、张资平、罗九香、钟敬文、罗清桢、冯宪章、谢发、蒲风、杜埃、黄石华、詹伯慧、何子渊、杨之光、张其彬、陈烟桥、黄药眠、何其莘、吴兰修、林风眠、罗香林,等等。

艺术表演界:刘惜君、何杜娟、谭杰希、林好、“棋圣”杨官璘、钟彩媚、饶威、吴亚春、谭杰希,等等。

工商实业界:李河君、林立、郭东林、朱孟依、叶澄海、缪寿良、姚德胜、张鸿南、张榕轩、赖霖枫,加拿大华人首富李秦等等。 广西代表性客家人物:冯子才、刘永福、李天佑、王力。

广西客家人物列表 冯子材(1818-1903)钦州沙尾村人。祖籍玉林市博白县。 萧朝贵(约1820-1852)来宾武宣县人。 杨秀清(1821或1823-1856)贵港桂平市人。祖籍梅州。太平天国左辅正军师东王。 秦日纲(1821-1856)贵县(今贵港市)人。 韦昌辉(1823-1856)贵港桂平市人。太平天国前期领导人之一。 李秀成(1823-1864)藤县大黎里新旺村人。太平天国著名将领。封忠王。 林凤祥(1825-1855)贵港桂平平沙人。太平军将领。封天官副丞相。 赖文鸿(?──1864)贵港桂平金田村人。赖文光的胞兄。封匡王。 赖文光(1827-1868)原籍广东嘉应州(今梅州)。太平天国将领,封遵王。 石达开(1831-1863)贵县(今贵港市)人。祖籍广东和平县。太平天国圣神电通军主将翼王。 黄文金(1832-1864)玉林博白文地人。太平天国将领。1862年封为堵王。 陈玉成(1837-1862)藤县(一说桂平)人。祖籍广东翁源县。封英王。 刘永福(1837-1917)钦州人。清朝民族英雄。 黄文英(1839-1864) 玉林博白人。太平天国将领。堂兄为黄文金。 徐启祥(1865-1936)贵港桂平市人。 李德山(1868-1911)中国早期资产阶级革命家。黄花岗七十二烈士之一。 沈鸿英(1870-1938)柳州鹿寨县人。旧桂系将领。 刘古香(1873-1913)柳州柳江县人。广西辛亥革命领导人之一,革命烈士。 卢殿林(1879-1948)贵港平南县安怀乡谷塘村人。 林虎 (1887-1960)玉林陆川县人。同盟会会员,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协原副主席。 朱锡昂(1887-1929)玉林博白县人。原广西省临委书记。 林翼中(1887-1984)北海合浦县人。国民党政要,曾任香港崇正总会理事长。 陈铭枢(1889-1965)北海合浦县公馆镇人,民主革命家、北伐将领。 吕焕炎(1890-1930)玉林陆川县人。新桂系将领。 陈济棠(1890-1954)防城港市防城区人。国民党高级将领 香翰屏(1890-1978)北海合浦县人(今属广西浦北县石埇镇坡子坪村)。 廖磊 (1891-1939)玉林陆川县人。原籍广东化州。新桂系高级将领,国民党陆军上将。 李明瑞(1896-1931)玉林北流市人。民主革命家、红七军红八军总指挥、革命烈士。 黄士韬(1899-1927)贺州莲塘乡新莲村人。 邓无畏(1900-1931)柳州三江侗族自治县人。祖籍今广东梅州市梅县区。 李运华(1900-1971)贵港东龙镇冠志塘村人。1944年秋,任广西大学校长。 王力 (1900-1986)玉林博白县岐山坡村人。语言学家兼诗人。 徐松石(1900-1999)玉林容县浪水乡人。世居广东梅州蕉岭县。明末清初,迁居于广东肇庆府新兴县。 宁培英(1901-1928)陆川县第一个中国共产党员,广西农民运动先驱。 江应梁(1901-1988)贺州市人,教授。 罗尔纲(1901-1997)贵县(今贵港市)人。著名历史学家、训诂学家、晚清兵志学家。 黄一平(1903-1980)贺县(今贺州市)人。原广西区委常委、区政府副主席。1955年被授予少将军衔。 朱光 (1906-1969)玉林博白县人。原安徽省副省长。 周钢鸣(1909-1981)河池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作家。 钟夫翔(1911-1992)玉林北流市人。原中国邮电部原党组书记、部长。 梁威林(1911-2008)玉林博白县人。广东省第五届政协主席、原副省长、新华社香港分社原社长。 邹仑 (1912-1997)玉林博白大坝乡久福村人。原中共中央调查部副局长、国家安全部咨询委员。 叶馥荪(1913-)广西壮族自治区五至六届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李天佑(1914-1970)桂林临桂县人。中国人民解放军高级将领、原副总参谋长。上将军衔。 秦似 (1917-1986)玉林博白县人。作家、语言学家。 叶浩 (1917-1995)柳州融水苗族自治县融水镇桥头街人。 刘毅生:1917年生,玉林市陆川县沙坡人。广西区原党委常委、秘书长、区党委党校原校长。 邹瑜:1920年生,陆川县人。中国司法部原部长兼中国政法大学校长。 李光前:(1889-1945)原名李培先,汉族客家人,籍贯广西博白县,印尼中华会馆原董事长。 丘文懿:1927年生,陆川县人。广西壮族自治区七届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钟家佐:1930年生,贺县(今贺州市)。广西区原党委常委、区政协原副主席。 李京文:1933年生,陆川县人。 技术经济学家及数量经济学家。2001年当选为中国工程院院士。 庞为强:1938年生,博白县人。1990年6月任湖南省委常委、省军区司令员。1988年被授予少将军衔。 陈辉光:1938年生,玉林市人。广西区原党委书记、区政协原主席 ,广西客家海外联谊会会长。 刘庆贵:1943年生,博白县人。高级工程师,少将。1997年4月擢升为酒泉卫星发射中心副司令员。 陈仁:广西区人民政府原副主席 (1986~1993)、广西客家海外联谊会名誉会长。 陈咏:省部级领导。 黄继济:广西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原主任、广西客家海外联谊会常务副会长。 吕梁:广西人民出版社原社长、广西客家海外联谊会常务副会长。 陈仕金:广西师范学院原党委书记、广西客家海外联谊会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 丘栋霖:1929年生,钟山县人。原地下党工作者、广西区检察院原检察长 丘小雄:1952年生,陆川县人。国家税务总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温卡华:1955年生,陆川县人。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综治委主任。 邱小琪:1956年生,陆川县人。 黄道伟:1957年生,博白县人。广西区党委常委、区人民政府副主席、党组副书记。 李达球:1953年生,昭平县人。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协原副主席、党组副书记,区总工会原主席。 叶乔波:1964年生于吉林长春,祖籍贺州。中国女子速滑运动员。1992年获第十六届冬奥会两枚银牌 备注:姓名后所列军衔者,均为1955年授予。 陈奇、张诚忠、钟怡雯、黄健翔(重庆),等等。

注:括号信息为人物籍贯。

客商代表人物:张弼士、胡文虎、张煜南、张鸿南、谢枢泗、姚德胜、徐锦荣、叶亚来、彭云鹏、姚美良,侯芳伯、伍淼源、伍竹林、伍班超、丁家骏、郑明如、李金松、温惠仁、魏应州、魏应交、魏应充、魏应行、熊德龙、古润金、张旋龙、罗田安、朱孟依、朱拉伊、叶澄海、叶焕荣、缪寿良、温纯青、曾宪梓、田家炳、梁亮胜、何侨生、何冬青、余国春、余鹏春、叶春荣、叶联礼、叶树林、叶新民、叶桂材、黄华、邹锡昌、罗桂祥,汤锡霖、罗焕昌、刘宇新、刘皇发、杨钊、黄泽兰、李新炎、林立,叶远西、叶华能、郭东林、李东生、陈景河、林光如、蓝铧缨、黎次珊、叶钢书、张鑫善、姚良松、连锋、吴惠权、曾震宇、杨钦欢、罗活活,曾智明,杨汉军、庄兆祥、钟奇可、钟伟良、李有权、吴德芳、黄德新、梁世桢、刘金华、陈彩银、陈梅冰、黄明智、李东浩、蓝瑞明、陈志明、李彬兰、刘伟、张新辉、卓定华、杨荣义、廖晓霞、林苑如、蔡鸿文、冯小华、刘年新、涂辉龙、周国辉、李建华、梁俊丰、杨祥波、朱世瑞

谁有厦门奥运火炬手名单

郭跃华 福建省体育工作大队

侯 斌 厦门市残疾人就业管理中心

李 丽 厦门航空有限公司

张雅婷 福建省厦门双十中学

郑小瑛 厦门爱乐乐团

陈 玲 厦门广播电视集团

江曙曜 厦门日报社

吉新鹏 厦门市竞技体育运动项目管理中心

(借调国家羽毛球队)

叶 楠 厦门大学管理学院

赵 雷 厦门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

李文晖 厦门市旅游局

冯建明 厦门市弈星围棋俱乐部

陈凤辉 福建省厦门小白鹭民间舞团

陈水永 厦门市同安区大同街道东山社区

陈 煌 厦门市公安局

陈水渠 厦门市文明办

傅其育 福建省厦门警备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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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严金 厦门市第二医院

路鹏宇 厦门日报社

李 星 厦门大学经济学院财政系2005级本科

林美玉 厦门市思明区筼筜街道屿后西社区居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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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团兵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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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青山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张言发 厦门市海军91927部队

陈清渊 厦门银鹭集团有限公司

蔡 晃 共青团莆田市委员会

陈瑞丽 福建省第二体育工作大队

陈和池 福建省第二体育工作大队

陈溪河 福建省漳州市公安局强制戒毒所

陈水渠 厦门市文明办

陈 婷 福建省实验幼儿园

陈爱民 福建省石狮市公安局

陈榕辉 福建省游泳运动中心

陈 昱 福建省射击运动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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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二茹 厦门市科技情报研究所

黄岩峰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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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 翔 顺昌金桥学校

林 芬 厦门市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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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国晶 福建省宁德市古田县文化体育局

马 松 福建省第二体育工作大队

王岳参 福建省南靖县四中

王 轶 福建省游泳运动中心

翁康强 厦门市竞技体育运动管理中心

伍景鹰 福建南平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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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裕涛 将乐县文化体育局

殷文斌 厦门警备区73323部队53分队

于明君 厦门航空有限公司旅客服务部乘务分部

曾国升 厦门市社会体育指导中心

张行彬 厦门市海洋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张华炫 建瓯市人大

郑 宁 福建省第二体育工作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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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 强 晋江广播电视台

陈伟鸿 中央电视台

陈柱胜 海峡导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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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日报报业集团的集团荣誉

(市级综合性以上及行业类奖项):

2001年

杭报集团 第二届全国报社管理先进单位(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命名)

杭报集团 省级“文明单位”(中共浙江省委命名)

2002年

集团广告中心 2002年度“全国广告行业文明单位”

2003年

杭报集团 2001—2003年度全国 “无偿献血促进奖(单位)”

杭报集团新闻大厦工程项目 浙江省建筑工程质量最高奖——钱江杯

杭报集团 年度浙江省卫生先进单位

集团广告中心 2003年度“全国广告行业文明单位”

2004年

杭报集团 省级“文明单位” (省文明办复评)

都市快报 中国晚报都市类报纸竞争力排名第12位(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发布)

杭州日报社、每日商报社 浙江省首批“AAA级广告信用单位”

集团印务中心 中国印刷企业百强排行榜第60位

2005年

杭报集团 第三届全国报社管理先进单位(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命名)

杭报集团 “2005年度杭州文化产业发展先进单位”(杭州市委、市政府命名)

都市快报 中国晚报都市类报纸竞争力排名第8位(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发布)

都市快报 世界报业发行百强排行榜第88位(第58届世界报业大会)

杭州日报 年度“浙江省AAA级广告信用单位”

集团发行公司 全国报纸自办发行先进集体

集团印务中心 中国印刷企业百强排行榜第57位、中国诚信印刷企业

2006年

杭州日报党总支 浙江省“先进基层党组织” (中共浙江省委授予)

都市快报 世界报业发行百强排行榜第71位((第59届世界报业大会)

都市快报 中国晚报都市类报纸竞争力排名第9位(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发布)

都市快报 中国500最具价值品牌排行榜第408位(品牌价值11.2亿元人民币),中国品牌媒体百强(晚报都市报媒体30强)

都市快报 风尚媒体大奖(专家奖)

集团发行公司 全国报纸自办发行先进集体

集团印务中心 中国印刷企业年度百强排行榜第68位

浙江风行传媒有限公司 “2006年度杭州市文化产业发展先进单位” (杭州市委、市政府命名)

2007年

杭报集团 “06—07年度全国数字出版示范企业” (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命名)

杭报集团 中国十大创新报业(中国传媒创新年会发布)

都市快报 中国晚报都市类报纸竞争力第2位,浙江第一(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发布)

都市快报 世界日报发行百强榜第60位(第60届世界报业大会)

都市快报 “中国500最具价值品牌”排行榜第401位(品牌价值12.61亿元人民币)

都市快报 第三届中国最具投资价值媒体、“专家委员会特别推荐最具典型性十大创新传媒”、百度都市传媒影响力状元媒、中国金融新闻基石奖

集团发行公司 全国报纸自办发行先进集体

集团印务中心 中国印刷企业百强排行榜第51位

杭州网杭网宽频、都快网 荣获年度中国数字报业创新项目(国家新闻出版总署评比)

杭州网论坛 2007年中国首届报网互动高峰论坛“与报纸互动最佳的论坛”

都快网 “2007年度中国最具投资价值网站100强”。

萧山网 全国县市区域报新闻网站 “十佳网站”之首。

《休闲》杂志 首届浙江期刊方阵

集团半山发行站、清泰发行站、景芳发行站、建德发行站 “2007年度浙江省报纸自办发行先进集体”

2008年

杭报集团 市级“文明机关” (杭州市委命名)

杭报集团 “中国纳税百强新闻出版系列排行榜”第23位,浙江报业首位(国家税务总局)

都市快报 世界日报发行量百强排行榜第51位(第61届世界报业大会)

都市快报 中国最具影响力社会类媒体状元、十大“中国最具投资潜力媒体”、 浙江“慈善贡献奖”、“2008广告主广告商青睐的都市报”、“中国发行量认证奖”特别大奖、“中国十大都市报品牌”等,再获“中国500最具价值品牌”奖

都市快报 “2007年度杭州市发展文化创意产业先进单位”(杭州市委、市政府命名)

都市周报 “最具成长性城市周报”

每日商报 “2008广告主广告商青睐的中国时政与财经类报刊”

杭州网 2008最受浙江网民喜爱的浙江十大门户网站

19楼空间入选“我心目中的杭州品牌”30强、“中国十大媒体网站品牌”

《风景名胜》杂志 2008年全国抗震救灾宣传报道先进期刊

集团发行公司 “全国报纸自办发行先进集体”

杭网每日商城电子商务系统建设项目 “2007-2008年度中国报业电子技术项目一等奖” (中国报协电子技术委员会)

集团印务中心 中国印刷企业百强排行榜第60位、首届全国印刷行业职业技能大赛技能人才培育突出贡献奖

2009年

杭报集团 “中国最具投资价值媒体(传媒机构)”

杭报集团 “中国数字出版示范企业”(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命名)

杭报集团 跻身“杭州市大企业大集团竞争力百强”和“杭州市最大规模服务业百强”

“2009年度杭州市大企业大集团综合考核奖(文创产业)”(市委、市政府)

杭报集团 杭州市廉政文化示范点

杭州日报 “2008—2009中国地市报经营管理十强”

都市快报 世界日报发行量百强排行榜第52位(第62届世界报业大会)

都市快报 “中国500最具价值品牌”排行榜第341位

都市快报 “中国最具投资价值媒体(报纸类)”、“2009中国最具公信力都市报”(中国报协)、“城市发展传媒贡献力大奖” 、“2009年度全国报刊广告营销创新奖”、首届十大“中国阳光传媒单位”、 “影响中国十大都市报”、2009年度中国最具吸引力媒体奖、中国报业创新年度品牌、中国报业发行先进单位

杭州网 “2008—2009中国媒体网站经营管理十强”、 “全国十佳首页”、“中国地方网站创新品牌奖”

19楼空间 “2009年度中国最具企业投放价值新媒体”

杭州手机报 “2008—2009中国手机媒体经营管理十强”

杭州网义工分会 “大山里的奥运会” 首届中华慈善新闻奖三等奖

《风景名胜》杂志 第四届华东地区优秀期刊奖

发行公司 全国报纸自办发行先进集体

盛元印务公司 中国印刷企业百强排行榜第57位、承印的《杭州日报》2006、2007、2008、2009年被中国报协评为“精品报”

集团报业数字出版流程管理系统建设项目 “2009年度中国报业电子技术项目一等奖”

2010年

都市快报 世界日报发行百强榜第47位(第62届世界报业大会)

都市快报、发行公司 2009年-2010年度中国报业发行工作先进单位、2010品牌中国449强

杭州网 “中国地方网站最具本土号召力品牌”、“全国地方网站最具广告投放价值品牌”

盛元印务公司 “中国印刷企业百强榜”排名第46位

杭州网 浙江省“文化传播创新十佳网站”

杭州日报 2009-2010中国品牌媒体百强—城市党报品牌10强

都市快报 2009-2010中国品牌媒体百强—都市报品牌10强

萧山日报 2009-2010中国品牌媒体百强—地市党报品牌10强 2001年

曹迪民 2000—2001年度全国报业经营管理先进工作者

2002年

任洲、赵慈杰、王从波、孙军 杭州市首届新闻(人物)奖

2003年

鲍一飞 “浙江省防治非典工作先进个人”、“全国抗击非典优秀记者”

傅拥军、周继山、赵缨、曹迪民 杭州市第二届新闻(人物)奖

2004年

曹迪民、鲍林强、郭勤勇、陆刚石2002—2003年度浙江报业经营管理(生产)先进工作者

杨曙林 2004年度中国报业发行年度最佳管理奖

陈军雄 2004年度中国报业发行先进工作者

杨泽伟、朱建、李剑平、姜青青、陈欣文 杭州市第三届新闻(人物)奖

邹维 2003-2004年度杭州市先进科技工作者

2005年

曹迪民 “2004-2005年度中国最具影响力媒体广告经营100人”

张伟达、姜贤正、叶根琴、陈伟成、沈杰 杭州市第四届新闻(人物)奖

曹迪民 浙江省第一批“五个一批”(文化经营管理)人才

任州 浙江省第一批“五个一批”(新闻)人才

周继山 浙江省第二届飘萍奖

2006年

李建国 中国报业十大年度人物

陈庆港、林煜、严勤、王柏华 杭州市第五届新闻(人物)奖

徐恒 全国“发行贡献奖”

李萍 全国“优秀基层管理人员”

杨星 浙江省第三届飘萍奖

2007年

李建国 第二届“中国数字出版创新人物”

杨星 浙江省第二批宣传文化系统“五个一批”(新闻)人才

徐晓杭 浙江省第四届飘萍奖

尹建峰 2005-2007年度浙江省内部审计先进工作者

胡红斌、乐智勇、陆春祥、骆东华、童伟民 杭州市第六届新闻(人物)奖

2008年

杨星 首批“全国新闻出版行业领军人才”

杨星 中国报业十大人物

朱建 浙江省优秀共产党员

徐恒 全国自办发行先进个人

夏晓峰 首届“全国技术能手”

丁雄英 浙江省“十佳文明礼仪使者”

瞿刚、何欣、莫士安、徐洁 第七届杭州新闻(人物)奖

邹维 2007-2008年度杭州市先进科技工作者

陈天飞 全国报纸自办发行协会先进个人

2009年

李建国 “2008—2009中国数字出版年度先进人物奖”

李建国 “2008—2009年度中国十大传媒经营管理人物”

杨星 “2008—2009中国十大传媒经营管理新锐人物”

杨星 2009中国传媒品牌女性大奖

杨星 2009年“改革开放30年中国传媒风云人物”(中国传媒大会)

鲍林强 “2009全国报刊广告年度卓越贡献奖”

徐晓杭 浙江省第三批“五个一批”(新闻)人才

陈庆港 全国优秀新闻工作者、浙江省第六届飘萍奖

林煜 浙江省新世纪151人才工程第三层次培养人员

邵双平、孟再励、王晨郁、杨超、杨广宏 杭州市第八届新闻(人物)奖

陈天飞 全国报纸自办发行协会先进个人、2008-2009年度报刊发行十大杰出青年奖

2010年

李建国 2009-2010中国品牌媒体领军人物

杨星 杭州市文化创意产业十大风云人物

任州 浙江省模范新闻工作者

陈军雄 2009年-2010年度中国报业发行工作先进个人

夏晓峰 杭州市十大杰出职工

邵纪兴 杭州市直机关十佳公务员(工作者)

任州、陈庆港 杭州市劳动模范

寿旭光 “全国绿化奖章”

夏晓峰 浙江省优秀职工

韩斌、徐行、杨淑英、谢洁青、周铭 杭州第九届新闻(人物)奖

一、集体

杭州日报“倾听·人生” 首届浙江省新闻名专栏

杭州日报“吴山时评” 第二届浙江省新闻名专栏

都市快报“快报快评” 第三届浙江省新闻名专栏

杭州日报《文明礼仪讲习所》 浙江省“十佳文明礼仪宣传栏目”

杭州日报“倾听·人生”、“新闻故事” 、杭州网论坛 第三届杭州市十大名专栏

杭州汉书数字出版传播有限公司《我这六十年》 建国60周年全国重点音像电子出版物

都市快报浙江新闻部 浙江省新闻宣传先进集体

二、作品:

2001年

都市快报《山村弹劾案》(作者:傅拥军) 第十一届中国新闻奖二等奖

萧山日报《识人》(作者:张剑秋) 第十一届中国新闻奖报纸副刊作品铜奖

都市快报《我去救他》(作者:傅拥军) 2001年全国新闻摄影年赛银奖

2002年

杭州日报副刊《关于举办“庆祝嫦娥奔月两万零一年”的通知》(作者:陆春祥,编辑:莫小米) 第十二届中国新闻奖报纸副刊作品金奖

萧山日报《端坐于秋季深处》((作者:张剑秋)2002年第十二届中国新闻奖报纸副刊作品铜奖

都市快报《山村弹劾案》(作者:傅拥军) 2002第二十届全国摄影艺术展纪录类金牌

2003年

都市快报《隔离点有了临时党支部》(记者:江武,编辑:姜贤正) 全国新闻界抗击非典优秀新闻作品奖

杭州日报副刊《二次插队》(作者:戎国彭,编辑:徐晓杭)第十三届中国新闻奖报纸副刊作品金奖

都市快报《男妇女主任》(作者:傅拥军) 2003年中国新闻奖摄影作品复评金奖

都市快报《三峡处女航》(作者:傅拥军) 2003年中国新闻奖摄影作品复评铜奖

2004年

都市快报《对话幸存者》(作者:傅拥军) 2004年首届国际新闻摄影比赛(华赛)金奖

都市快报《三毛》(作者:梁臻) 2004年首届国际新闻摄影比赛(华赛)铜奖

2005年

都市快报《邢慧娜挤丢金牌》(作者:傅拥军) 2005年中国新闻奖摄影作品复评银奖

都市快报《台前幕后》(作者:傅拥军)2005年中国新闻摄影金镜头金奖

杭州日报倾听版报告文学《钟点工》(作者:任为新、徐致景,编辑:莫小米)第十五届中国新闻奖三等奖

2006年

杭州日报《秘密森林里最后的母系氏族》(作者:陈庆港) 第五届国际民俗摄影“人类贡献奖”唯一大奖(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中国民俗摄影协会联合主办)

都市快报《敬业》(作者:周涛) 2006年度全国新闻摄影比赛银奖

都市快报《狗问题》(作者:傅拥军) 2006年中国新闻奖摄影作品复评金奖

萧山日报《三副戏联》(作者:张剑秋)年第十六届中国新闻奖报纸副刊作品铜奖

都市快报《最后一口烟》(作者:韩丹) 2006年度全国新闻摄影比赛铜奖

2007年

都市快报《反哺母亲河,帮助一个欠发达县》系列报道 “欧莱雅风尚媒体大奖·公益报道奖”

都市快报《狗问题》(作者:傅拥军) 第十七届中国新闻奖新闻摄影作品复评金奖(法制军事类)

都市快报《杭州的天连续48天蓝得不得了》(作者:戴树林)第十七届中国新闻奖新闻摄影作品复评银奖(自然环保类)

都市快报《快乐足球》(作者:李建刚)第十七届中国新闻奖新闻摄影作品复评铜奖(体育类)。

都市快报《留守儿童》(作者:傅拥军) 第16届 “金镜头”新闻摄影作品评金奖

杭州日报《抑郁症》(作者:陈庆港) 第三届中国国际新闻摄影比赛(华赛)日常生活类组照金奖

杭州日报《第八号强台风》(作者:陈庆港) 第三届中国国际新闻摄影比赛(华赛)战争灾难类组照优秀奖

杭州日报《后台》(作者:王毅) 第三届中国国际新闻摄影比赛(华赛)文化类组照铜奖

2008年

都市快报网络评论《大桥坍塌的中美调查之别》(作者:徐迅雷) 第18届中国新闻奖三等奖

杭州日报《拉萨刻石者》(作者:陈庆港)第四届中国国际摄影比赛文化、艺术与娱乐类新闻组照金奖

每日商报《运河挑夫》(作者:李颀拯)第四届中国国际摄影比赛新闻人物类组照银奖

都市快报《眼睛》(作者:傅拥军)第四届中国国际摄影比赛自然及环保类组照银奖;

都市快报《商潮》(作者:李建刚)第四届中国国际摄影比赛经济及科技类组照铜奖

都市快报《飞翔》(作者:任烨) 2008年度全国新闻摄影比赛铜奖

都市快报《我们失业了》(作者:朱丹阳) 2008年度全国新闻摄影比赛银奖;第5届华赛优秀奖

都市快报《金融危机中的办公室》(作者:傅拥军) 第5届国际新闻摄影比赛(华赛 )金奖

都市快报《512大地震》、《临时帐篷》(作者:傅拥军)第17届 “金镜头”新闻摄影作品评 铜奖

都市快报《蜀道难》、《小弟》(作者:傅拥军) 2008年年度全国新闻摄影比赛铜奖

都市快报《台风中的一家人》、《监狱里的舞者》(作者:傅拥军) 2008年中国新闻奖摄影作品复评铜奖

每日商报《运河挑夫》(作者:李颀拯) 第四届国际新闻摄影比赛(华赛)新闻人物类组照银奖

都市快报《橱窗里的模特》(作者:时鹏) 第17届(2008年度)“金镜头”新闻摄影银奖

2009年

杭州日报《一九八零,四位新华社记者的西行漫记》(作者:傅上伦、韩斌,编辑、莫小米)第十九届中国新闻奖一等奖

杭州日报《走出北川》(作者:陈庆港) 第52届世界新闻摄影比赛(荷赛)突发新闻类单幅一等奖

都市快报《西湖边的一棵树》(作者:傅拥军)第52届世界新闻摄影比赛(荷赛)自然类组照二等奖、第5届国际新闻摄影比赛(华赛 )金奖

都市快报《宝宝祝你平安快乐》(作者:时鹏)、《顶西瓜》(作者:韩丹) 2009年度全国新闻摄影比赛银奖

都市快报《梦想开始的地方》(作者:温庆强)2009年度全国新闻摄影比赛铜奖

都市快报《在华打工的美人鱼》(作者:傅拥军) 2009年度全国新闻摄影比赛铜奖、中国新闻摄影金镜头银奖

杭州日报《山村教师》(作者:陈庆港)、每日商报《城市力工》(作者:李颀拯)2009年第五届中国国际新闻摄影比赛(华赛)日常生活类组照金奖

杭州日报《“马”踏白宫 舞进新时代(杭州日报2009年1月22日6版国际新闻)》(编辑:毛长久 ) 第六届“新华社新闻精编奖”(浙江省报纸)一等奖

2010年

作品杂文集《病了的字母》(作者:陆春祥)第五届鲁迅文学奖散文杂文类大奖

萧山日报副刊作品《颈椎病的非医学因素》》(作者:孙道荣,编辑:朱琳锃) 第二十届中国新闻奖二等奖

都市快报新闻摄影作品《宝宝,祝你平安快乐》(作者:时鹏,编辑:傅拥军)第二十届中国新闻奖三等奖

都市快报 《达措一家》(作者:朱丹阳) 2010年全国摄影艺术展览(简称国展)青年组金牌

都市快报《那么三峡》组照(作者:傅拥军)2010年全国摄影艺术展览(简称国展)纪录类银牌

都市快报《音乐的冲动》组照(作者:朱丹阳)2010年全国摄影艺术展览(简称国展)青年组铜牌

大家帮帮我吧,关于 最新税收政策的解读。上面交代每个人都要写,我才接触这一行没多久,不会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 2011.6.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公告如下:

【点评:

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刚过,税务总局下发了34号公告,进一步明确了7个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34号公告是自国税函[2008]875号、国税函[2008]828号、国税函[2009]98号、国税函[2009]202号、国税函[2010]79号等综合性企业所得税文件后,又一个未来将会被多次引用的重要文件。 】

一、关于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确定问题

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鉴于目前我国对金融企业利率要求的具体情况,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点评—

“鉴于”就是政策放松的表现,提供证明必须是首次税前扣除时,并非为5月31号前。】

  “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在签订该借款合同当时,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该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

【点评—

“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认定权限下放,反正是收了营业税和所得税的利息。是给各地自行其事的信号,并非统一口径和政策,越来越乱。

“既可以也可以”是选择性规定,由于金融企业的“利率”受到国家统一强制管理和监督,“利率”不包括企业自己制定的“浮动利率”,因为浮动具有不确定性,没有一个具体的标准,而是实际贷款利率,是一个折中规定。

以“利率”确定计算利息金额,否定了包括其他借款费用。

“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必须在签订该借款合同当时确定下来。

虽说允许引用“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但是取得这个合法证明还是比较难的,传统上的证明佐证必须是公告性制式红头文件,而并非网站宣传广告性资料。保守的做法还是引用央行的公示罢!

如果取得不属于公示性的同类企业的借款合同(涉嫌泄露商业机密)作为参照采信证明——税务需要点勇气哟。】

【解读:

各省五花八门对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规定终于一统江山,对同期贷款利率的确定科学有效。该条款是34号公告的亮点,也是企业适用最多的政策,34号公告仅凭这一条款,即可跻身未来多次引用的重要文件。

1、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包括基准利率加浮动利率。

早在2003年,总局就曾经以国税函[2003]1114号文件的形式批复四川省地税局,明确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包括基准利率加浮动利率。但是,人民银行在2004年发布的银发[2004]251号文件规定,自2004年10月29日开始,商业银行贷款利率不再实行上浮限制,因此浮动利率变得不再确定。

2、34号公告出台前各省对 “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理解不一,急需统一。

由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颁布后,总局始终没有对“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做出解释,因此各地执行不一。比较典型的例如:上海市、江苏省、河北国税等地按照实际支付的全部利息扣除,除非超过司法标准;天津市、河北地税等地要求一律按照基准利率扣除。这两种标准可谓两个极端。其中的有河南国税等地,要求按照基本开户银行的同期贷款利率执行。而浙江省国地税,则认为这里的同期利率按照12%的标准执行,更是不知源自何处。更多的地方,没有任何文件进行解释,导致总局没有明确界定,本省也没有文件,如何执行的自有裁量竟然掌握在一线人员的一念之间。鉴于这种情形,急需总局对政策进行统一。

3、34号公告的规定基本上将贷款利息放宽到全部“实际支付的利息”。

(1)“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最晚应当在年末汇算清缴时提供并付报税务机关。

因为根据国税函[2008]635号文件规定,目前季度预缴税款按照利润总额减去以前年度亏损,再减去免税收入不征税收入(地产企业再加上预计利润)征税,因此即使利息超标准也不会在季度进行调整。有鉴于此,尽管文件要求企业要在“合同要求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就要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笔者认为最晚到汇算清缴时提供也可。

(2)利率参考标准

利率参考标准包括了“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金融机构,而众所周知信托公司的利率是比较高的,因此企业在本省范围内找到一家这样的参考标准,并非难事儿,这样的规定也意味着,只要企业支付的利息不离谱,基本上就可以按照“实际支付的利息”扣除了。当然34号公告的规定,也同时防止了“高利贷”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可能性,制定的比较科学有效。 】

  二、关于企业员工服饰费用支出扣除问题

企业根据其工作性质和特点,由企业统一制作并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所发生的工作服饰费用,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作为企业合理的支出给予税前扣除。

【点评—

强调工作性质必须的,实际否则了按“福利费”扣除的观点,企业按 “劳动保护费”扣除就是了。】

【点评:

记得2007年在检查中国银行时,关于中国银行的西服工装究竟属于“职工福利费”还是“劳保用品”,同企业争执的不亦乐乎,当时请示了总局,也电话答复按照“福利费”处理。34号公告则回避了“福利费”还是“劳保”之争,而是根据《条例》27条将工装定性为“合理的支出”允许扣除,消弭了争议。

说句实在的,34号公告的规定,也的确合乎情理,记得当时中国银行反问税局:你说我们西装料子好,价值高,那么你们税局的制服料子也不错啊?算福利么?哑口无言,不知如何以对,只能对以:请示了总局就是如此处理,话虽这样说,总觉得“理不直,气不壮”。

新疆国税局的新地税发[2010]82号文件规定:四、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和征管问题 6.企业为职工订制工作服和制式工作装备、用具支出,可以作为经营管理费用税前扣除。采取发放补贴形式的,应作为福利费进行所得税处理。该规定同总局34号公告殊途同归,颇有远见。

这里还有一个讨论:企业为职工发放工装缴纳个人所得税么?笔者认为不用缴纳。 】

三、关于航空企业空勤训练费扣除问题

航空企业实际发生的飞行员养成费、飞行训练费、乘务训练费、空中保卫员训练费等空勤训练费用,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可以作为航空企业运输成本在税前扣除。

【点评—

只有发文机关能对“合理性”和“直接相关性”作出解释,而不是由企业来解释的。】

【点评:

还记得,高中同学考上了飞行员,假期回来的讲述,让我们知道了“飞行员是黄金堆积起来的”,人命关天,兹事体大,与飞行有关的训练费用,不能按照一般的“职工教育经费“等量齐观,给予2.5%的比例限制,将其归入“航空企业运输成本”符合航空企业的特点。

2011年总局稽查局要求对航空企业进行税务检查,此条款正当其时。】

 四、关于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改扩建的税务处理问题

企业对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在未足额提取折旧前进行改扩建的,如属于推倒重置的,该资产原值减除提取折旧后的净值,应并入重置后的固定资产计税成本,并在该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一并计提折旧;如属于提升功能、增加面积的,该固定资产的改扩建支出,并入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并从改扩建完工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重新按税法规定的该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计提折旧,如该改扩建后的固定资产尚可使用的年限低于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的,可以按尚可使用的年限计提折旧。

【 毒砂——从税总34号公告的处理方法适用土地增值税问题谈土地增值所和企业所得税原理差异】

【点评—

推倒重置的,重置计税成本+净值(重新按规定确定折旧年限);提升功能增加面积的,改扩建支出+原值(可以选择重新按规定确定折旧年限或者按剩余折旧年限)

注意:重置计税成本不等于重置资产支出。涉及拆迁政策问题。】

【点评:

1、推倒重置税务处理。

34号公告下发前,对于推倒重置固定资产有两种理解。例如,房屋价款1000万,提取了折旧600万元,剩余净值400万元。第一种理解:将剩余价值400万元作为新建固定资产(或开发产品)成本;第二种理解,将400万元净值作为“营业外支出”一次性处理。而34号公告支持了第一种观点。

该问题引申出来的是,土地增值税是否可以如是处理呢?例如:某公司将原固定资产推倒重置,建好开发产品后出售,将净值400万作为营业外支出,还是总为未来成本的一部分,对于土地增值税影响巨大。比如成都市地税局土地增值税辅导手册就明确规定,该净值只能按照“营业外支出”处理,不能进入成本。笔者以为,这种规定不尽合理,仍然应该入34号公告般,计入未来开发产品成本为宜。正如江苏陈萧兄所云:税法不应当仅仅考虑扩大解释多征税款,而应考虑其内在逻辑性!

千年龙点评—类似对应的拆迁补偿支出,可以列入土地成本扣除。

不可以,成都市地税局的意见完全正确!!如果说不正确的话,唯一的就是没有说明应该将拆迁净支出可以计入开发成本。

这个是土地增值税与所得税征税原理上差异之一。

- 34号公告针对所得税处理,针对土地增值税的文件倒是少之又少,适用所得税不一定适用土地增值税,但是税中望月仍然愿意乐观认为拆迁净支出可以计入土地增值税土地取得成本,这样才符合逻辑吗,干嘛非要和房地产企业过不去呢?

- "某公司将原固定资产推倒重置,建好开发产品后出售,将净值400万作为营业外支出"这个会计处理就是错误的,将固定资产推倒的目的是建开发产品,怎么可以作为营业外支出呢?这明明是资本性支出或者开发成本支出,如果作为营业外支出了,不能在所得税前扣除。

2、提升功能,增加面积。

如果企业对房屋建筑物提升功能,增加面积,文件要求原则上重新计算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年限,而如果尚可使用年限低于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的,可以按照尚可使用的年限计提折旧。

这样的规定其实并不明确。例如,某房屋账面原值1000万元,折旧年限20年,已经计提了12年折旧,计提折旧600万元。该公司对该房屋花费300万元,增加了部分面积。此时要求重新按照20年计提折旧,显然对企业不利,而如果企业以“尚可使用年限不超过20年”,而实际上不动产的实际使用年限本来就是超过20年的,也不一定能被税务机关所接受。因此本条款未必对企业有利。

王骏插语—如属于提升功能、增加面积的,该固定资产的改扩建支出,并入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并从改扩建完工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重新按税法规定的该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计提折旧,如该改扩建后的固定资产尚可使用的年限低于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的,可以按尚可使用的年限计提折旧。这里意味着改扩建和此前的使用是一个连续的过程,在张伟老师的举例中,前12年的折旧不需要调整,改扩建期间对应的房屋建筑物不计提折旧,重新开始使用的次月起开始继续计提折旧,但是折旧时需要房屋建筑物“尚可使用年限”重新评估。在这里整体把握,正常情况下,已经依法计提折旧的年限+尚可使用年限应该会超过原先预定的20年,按照尚可使用的年限继续折旧即可,不会违背税法的最低折旧年限的规定。

3、关于装修。

34号公告的“提升功能,增加面积”,笔者认为并不包括装修支出,而对装修支出到底是资本化,还是费用化,各省规定也不尽相同。笔者以为,装修支出按照其他长期待摊费用,按照三年摊销,可能是企业和税务均可接受的折中方式。

千年龙点评—持保留意见。

张伟回复千年龙—关于装修问题,这个真的不好说。我省所得税处讨论这个问题时候,也是意见不一。而各省的文件规定也不一致。我的意见还是要简便容易判断的标准才行。 】

  五、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的税务处理

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haihan点评—

以撤回或减少投资金额决定税收事项性质:取得大于初始出资的,其中等于初始出资的,作为投资收回,剩下的作为股息所得,再剩下的作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如投资某企业100万元,累计应分配利润30万元,取得200万元,则200万元中的100万元做投资收回不征税,30万元作为股息所得视情况纳税,70万元作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做收入。

取得小于等于初始出资的情况没有规定,以上精神应该作为投资收回,减少投资成本。】

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将其确认为投资损失。

【haihan点评—

被投资企业亏损,股东应该履行投资义务并承担经营风险,撤回投资款不得作为调整计税成本和损失,应该作为借款往来处理(引起违法行为不是税法规范的)。】

【张伟点评—

1、企业长期股权投资的减少的三种模式。

第一,转让股权。根据国税函[2010]79号文件与国税函[2009]698号文件规定,转让价款不得减去其对应的被投资企业累积未分配利润和累积盈余公积份额。

第二,被投资企业清算,企业股权消亡。根据《条例》第11条及财税[2009]60号文件规定,被投资企业清算时,允许在剩余资产中扣减其对应的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

第三,减资分配。34号公告前税法没有明确规定是否可以扣减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而34号公告明确比照企业清算。

2、举例说明。例如,A公司2008年以1000万元注册M公司,占M公司30%股份,2010年1月年经股东会决议,同意A公司抽回其投资,A公司分得现金2500万元。截止2009年年底,M公司共有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3000万元,按照A公司注册资本比例计算,A公司应该享有900万元。

因此,A公司股权撤资所得=2500-1000-900=600(万元)

3、扣除的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金额只能按照注册资本比例,不能按照公司章程约定分红比例。

尽管新《公司法》规定,企业章程可以规定投资者不按照出资比例分红,但是为了使得政策更加具有刚性,34号公告明确,必须按照“注册资本比例”来扣减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

4、扣减累积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份额,不考虑该留存收益是否缴纳过企业所得税。

虽然政策的出发点是因为企业留存收益是已经缴纳过企业所得税的税后收益,所以为了避免重复纳税,允许企业在分回资产中扣减。但是,实际上由于企业三种原因的存在,使得企业留存收益未必和已纳税款完全对应。

第一,纳税调增。会使得缴税多,而扣减的留存收益少,企业吃亏了。

第二,纳税调减。会使得缴税少,而扣减的留存收益多。

第三,核定征收。核定征收企业会计利润和已经缴纳过的税款完全不成比例,例如企业留存收益为1000万元,实际上该企业核定征收只按照300万元所得额征收过税款,此时依然按照1000万元扣减留存收益,显然企业占大便宜了!

34号公告并未考虑核定征收的情况,当然财税[2009]60号文件也未考虑这种情况,目前按照税法的规定,只能按照会计上的留存收益在清算或部分撤资分回资产中扣减。目前,全国只有上海市要求出具《利润分配单》,考虑了这种差异问题。

5、如果撤资分回的资产是非货币性资产,必须按照公允价值确认所得。

例如,A公司投资M公司,投资成本为1000万元,占M公司30%股份。截止撤资时,M公司累积留存收益为3000万元,其中A公司按照注册资本份额享有900万元。

A公司撤资时分得一栋物业,账面价值为2000万元,评估市价为2500万元。

此时,首先要对分得物业部分做视同销售处理,确认利润500万元,然后再按照34号公告处理,计算如下:

第一步,确认销售所得500万元,同时增加利润500万元。A公司享有3500万×30%=1050(万元)

第二步,确认撤资所得。2500-1000-1050=450(万元)

而错误的做法是:2000-1000-900=100(万元)。

经济茶座—关于第五条的解读,个人意见如下:

应该是总局文件的失误,而不是特意强调为了刚性和确定性。

1、不按照章程约定比例扣减未分配利润等与实际不符。

2、本条规定,如果遇到合作企业,该如何处理?

因此,个人意见,该条文件考虑不周。】

六、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

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haihan点评—

贯彻“预缴时按会计利润核算,汇算时按税法规定核算”的原则,避免了退税的繁琐。

“汇算清缴时”不等于“汇算清缴期”,意味着允许企业在5月31号前取得凭证。】

【张伟点评—

1、该文件为国税函[2008]635号文件及现行纳税申报表提供了政策依据。

国税函[2008]635号文件规定,季度预缴税款时,基本按照会计利润征税,而及时没有符合税法规定的有效凭证,也是可以作为会计扣除凭证的,因此在季度申报时,并不进行纳税调整。虽然635号文件已经规定的很清楚,毕竟是一个申报表填报文件,34号公告从政策层面再次进行了阐述。

类似的还有:申报表的填报说明,早在2008年已经明确“视同销售收入可以作为三项费用扣除基数”,而国税函[2009]202号文件第一条又在政策层面进行明确规定。

2、暂估成本在汇算清缴期也要补充有效凭证。

对于期间费用在年度汇算清缴时必须取得有效凭证,并未有任何争议,而暂估成本是否必须要在汇算清缴期前取得,各省确有争议。34号公告明确无论成本项目,还是费用项目必须在汇算清缴时补充有效凭证,统一了政策。

但是在实际执行中仍会遇到困难,例如:2010年购入原材料价值3000万元,该公司采取加权平均法计价,购入原材料有1000万元到汇算清缴时仍未取得发票,该年度消耗该项原材料2000万元,运用约当产量法计算,其中还有300万元在“在产品”、“300万元”在“库存商品”,1400万元已经计入了“销售成本”。

那么当年调增所得额的话,到底按照多少调增呢?1000万元没有票的成本又有多少进入了“销售成本”呢?

方法1:直接纳税调增1000万元,简单化处理。

方法2:由于有发票的材料2000万元超过了计入销售成本的1400万元,认为入销售成本的,都是有发票的材料,因此不用调增。

方法3:按照加权平均的方法,调增1400万×30%调增。

究竟哪种方式,总局未做深入说明。个人以为,如果企业未取得发票的材料不是非常多的情形下,出于征管便利的考量,应该按照方法1简单化处理为宜,否则将会非常麻烦。

《刘晓伟回复张伟—

呵呵,我认为是方法2比较利于征管,并且还是简化处理。

齐洪涛回复刘晓伟—

刘老师:第二个观点存在的问题是企业永远取得不了发票,当年不调增,有可能以后年度检查时就发现不了此问题。

刘晓伟回复齐洪涛—

这个是值得表扬的实务经验。。。。。。这么多回帖的,就这个有水平。

但是税务机关没有证据证明是哪一批货物没有取得发票,企业说自己扣除的是取得发票的部分,没有取得发票的原材料一直就没有使用。税务机关该怎么办?不能因为库存一批没取得发票的货物就不能让当年的取得发票的不让扣除。

我坚持自己的观点,并在我局审理不少案件中持这种观点。只要有证据证明原料没耗用,就不用调增。》

3、跨期取得发票的后续处理问题,仍未完全明确。

例如,2010年发生了一笔费用100万元,截止2011年5月31日之前,仍未取得发票,2011年企业对该笔费用做了纳税调整处理。

2011年8月该企业取得了100万发票,那么这100万元应当如何处理呢?

方案1:追溯调整至2010年,申请退税25万元。该方案的优点是完全符合“权责发生制”的基本理论,缺点是程序繁杂,退税不易。

方案2:直接扣除在2011年,在2012年1月-5月31号之前在企业所得税前做纳税调减处理。优点是简便易行,缺点是不符合“权责发生制”。

笔者倾向于方案2,虽然该方案不完全符合权责发生制,但是既然税法中很多条款出于证管便利了,变通了税法的一些原则,又为何不为纳税人提供该项便利呢?

当然企业如果有避税意图的,仍然要追溯调整,比如:减免税期间故意不去的扣税凭证的。笔者比较欣赏大连市的规定:一般应扣除在发票取得年度,如果因此而造成避税的除外。

千年龙点评—本人倾向方案1.依据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征管法申请退税之规定。】

七、本公告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本公告施行以前,企业发生的相关事项已经按照本公告规定处理的,不再调整;已经处理,但与本公告规定处理不一致的,凡涉及需要按照本公告规定调减应纳税所得额的,应当在本公告施行后相应调减2011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特此公告。

【haihan点评—

涉及调减纳税的事项的在2011年度调减所得额,不再调整以前的所得额。简化处理了。】

【张伟点评—

本条款非常重要,也非常有意思。《立法法》第八十四条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34号公告很好的体现了《立法法》第84条精神,即对纳税人有利的文件可以允许追溯调整,而对纳税人不利的条款,不能追溯。

34号公告规定,追溯调整纳税调减,兼顾了企业税收利益与便于操作两个方面,非常合理。例如,2010年M公司支付利息1000万元,按照基准利率在税前扣除,纳税调增了400万元,而根据34号公告规定,该1000万元利息可以全额扣除,但是并不追溯调整退税,而是在2011年汇算清缴纳税调减。兼顾了企业税收利益与便于操做两个方面,非常合理!赞一个!

34号公告,未提到以前年度少缴税款进行纳税调增的规定,说明即使有此种情况,也无需按照本政策进行纳税调增。

例如,某公司房屋原值1000万元,已经计提折旧600万元,净值400万元,该公司将房屋推倒重置,将净值400万元作为“营业外支出”一次性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根据34号公告,需要计入新固定资产的价值计提折旧,企业在推倒重置当年相比34号公告的规定,是少缴税款了,但是由于当时政策并不明确,因此无需追溯调整进行补税处理。】

部分专家对34号公告深度解读:权责发生制原则不再执行。

企业所得税34号公告后,各位豪杰纷纷登场秀技,大家深受其益。但是,解读尽管全面,总有挂一漏万之处。近日,几位专家再次聚议后,得出深度解读: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不再执行权责发生制原则。主要依据如下:

1、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解读要义:今后税前扣除一定要求支付,且有合法有效凭证支持,否则,不可税前扣除。

2、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解读要义:支付利息并在税前扣除。要求支付才能扣除,也是实际支付原则。即使是二年或三年的利息一次支付时,也是在支付年度一次性扣除。

增值税的三流合一和虚开

增值税的三流合一和虚开

“三流”,是指货物流、资金流和票流(“流”就是流向),“虚开”,是虚开发票的简称,包括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和营业税发票等,但通常特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下文均指虚开专票)。

一“三流一致”和“虚开”的概述

(一)关于“三流一致”

所谓的“三流”,是指货物流、资金流和票流(“流”就是流向)。为了便于精准指代,我把不同的“流”所对应的当事主体分别取了不同的名称,具体如下图所示。

“三流一致”就是图中所示的指向,此时销售方、开票方和收款方为同一主体;购买方、受票方和付款方为同一主体。

关于“三流一致”的最早文件出处,大致是《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以下简称192号文),该文件对“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项税额的抵扣问题”明确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之后,税总对192号文还打了许多补丁,后面再详细介绍。

(二)关于“虚开”

“虚开”,是虚开发票的简称,包括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和营业税发票等,但通常特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下文均指虚开专票)。“虚开”除了虚增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金额外,还能虚抵增值税销项税额,这对不法分子而言诱惑甚大,对国家税收而言损失甚大。

《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国税发[1996]210号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这一规定,我认为虚开按照实施主体(类似主谋、主犯)可以分为四类,按照交易和发票的关系可以分为三类,具体如下图所示。(这两个分类角度不同,可以分别组合,如此便衍生出多种虚开的情况)

从图中可以看出, “虚开”的范畴远远超出“三流”的比对内容。“虚开”的本质是发票披露的信息和交易真实情况不相符,即使“三流一致”,金额不符、品名不符等照样会构成“虚开”。相反,在“三流一致”的情况下,交易各方也可能通过构造虚假交易而达到“虚开”目的(张伟老师所谓的“资金回流,提前实现型”)。需要说明的是, 虚开发票并不一定都是少缴税款,给国家造成税收损失,而是破坏正常的税收秩序。比如,甲销售货物给乙并向乙收款,但让丙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乙。在这笔交易中,即使丙缴纳了相应的税款,仍属于虚开,因为甲才是真正的纳税义务人,他通过虚开逃避纳税义务;丙构成同谋;至于乙,则可能是共犯也可能不是(没有证据表明乙知情,构成善意取得虚开发票)。

(三)“三流一致”和“虚开”的关系

“三流一致”和“虚开”,两者相互既不充分也不必要,相关性不强,甚至还不如资产负债表准确性和试算平衡之间的逻辑关系。(试算平衡不代表资产负债表编制无误,但试算不平衡说明资产负债表一定有问题,试算平衡是资产负债表无误的必要不充分条件。)

那为什么“三流一致”会这么多年成为税务机关特别是稽查人员的一项检查利器和许多企业视为不可逾越的“雷区”呢?其中的一个主要原因是惯性思维导致的。正如无极小刀老师所言,“三流一致”是绝对理想化的模式,只有在简单经济的贸易方式下才会存在。上世纪90年代,我国市场经济还不发达,专业分工还不细致,物流产业尚处于萌芽状态、资金结算方式比较单一,绝大多数的交易都是“直接交钱、直接交货”,192号文符合当时的贸易状况。就好像老子的“老死不相往来”和“男耕女织”的田园生活相匹配一样。但二十多年过去了,我国市场化水平迅猛提高,社会分工细化程度今非昔比,而要求“三流一致”的法规条款还没有修改,相应的税务管理思想也没有大的改变。于是,惯性思维和日新月异的交易模式发生了严重冲突。

二“三流一致”已与当前交易模式相背离

现在看来,“三流”不一致却不属于虚开的情况比比皆是,这主要归结于经济发展和交易模式创新。

例1:北京的贸易公司接到来自广州客户的订单,收款并开票;货物委托上海厂家生产并直接发货给广州客户。虽然货物流和资金流、发票流不一致,但显然不属于虚开。

例2:《关于银行承兑汇票背书行为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525号)给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答复时明确:鉴于银行承兑汇票结算方式的特殊性,纳税人可凭背书银行承兑汇票复印件作为已付款的凭证申请抵扣进项税额。如下图所示:

这里先不讨论批复的效力范围。设想,如果将银行承兑汇票换成同样受法律保护的商业承兑汇票,纳税人(图中的购买方)是否可凭背书商业承兑汇票复印件作为已付款的凭证申请抵扣进项税额呢?进一步,如果购买方提前数天将货款存入一个第三方的短期理财平台,到了付款期限由该平台直接付款给销售方,这是否构成了虚开?这究竟是新的交易模式扰乱了正常的税收秩序,还是既有的政策文件跟不上时代发展脚步?我想多数人会认同为后者,上述资金流和货物流、发票流的不一致,也不属于虚开。

这里先做一个小结: “三流一致”应该从实质上去把握,而非仅拘泥于形式。在例1中,在不考虑运输成本的情况下,货物流应该先从上海到北京,再由北京发往广州;实务中,出于节约运输成本和提高便捷性,上海直接发货给广州,综合并简化了两笔业务的物流,本质上货物仍是由北京贸易公司销售并发出的,实质上“三流一致”,因而不属于虚开。在例2中,虽然形式上是开票人付款给销售方,但这笔款项在之前开票人和购货方(受票人)之间的交易中已经归属于购货方(受票人)了,所以实质上仍然是购货方承担货款,“三流一致”,不属于虚开。

关于货物流和资金流不一致而不认定为虚开,总局打了很多政策补丁。

例3:《关于诺基亚公司实行统一结算方式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1211号)表示分公司采购收票,总公司付款,造成购进货物的实际付款单位与发票上注明的购货单位名称不一致的,不属于“虚开”。

但交易形式千变万化,文件难以一一批复,而且这种正列举的方法效率太低,解决问题无异“车水杯薪”。比如,将例3、例4和例5中的总、分公司对调,或者将总公司换成另一家分公司,是否因突破文件范围而构成虚开?一样的交易,同样没有给国家造成税款损失,仅因纳税人身份的细小不同而认定“虚开”、判其“有罪”?照此执行,那企业经营模式该是多么僵化啊?税务人员恐怕也要天天诉讼缠身了。

例6:消费者无论在什么地方购买中石化充值卡,都可以在全国范围内的中石化加油站加油。各地的中石化分公司(中石化全国就一家法人公司)售卡收钱开票确认收入,但油却是由多家分公司提供的。是否也构成了虚开?!显然不是!

最有意思的要数代购了,如图所示:

在代购交易中,货物流、发票流和资金流从形式上可以有多种变化:

(1)货物流:可以销售方发给受托方,受托方再发给委托方(购买方);也可以销售方直接发给委托方(购买方);

(2)发票流:销售方必须开给委托方(购买方),但可以直接交给委托方;也可以经受托方转交给委托方;

(3)资金流:必须委托方(购买方)先预付给受托方,受托方再支付给销售方(受托方不垫付资金,政策依据为财税字[1994]26号)

在上述的诸多变化中,从形式上看,“三流”不尽一致,但委托方(购买方)都可以抵扣进项税额,交易不属于虚开。

对于“三流”,如果穿透形式,从所有权归属、风险承担等方面还原后能够保持一致的,不应该认定为虚开。回顾税总5月27日政策解读中的个人在酒店开住宿费发票的例子。个人用现金支付、公务卡支付还是个人银行卡支付,都不构成交易是公务出差还是个人消费的`判断依据。如果是公务出差,单位报销住宿费,成为真正的付款方,实质上仍符合“三流一致”,不构成虚开。

讲到这里,肯定有人不认同了,并举如下例子进行反驳。

例7:甲销售货物给乙并向乙收款,但让丙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乙。这是三流不一致且非常典型的虚开行为。

但如前所述,“三流一致”和判断是否虚开并不存在必然关系。比如,为规避税务检查,甲将货物交付给丙,让他发货给乙,虽然形式上“三流一致”但还是属于虚开(“三流”在实质上并不一致);或者虽然“三流”并不一致,但是甲和丙之间存在挂靠或承包关系,且丙作为被挂靠人或发包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甲以丙的名义对外经营,则此时增值税法认为甲和丙同属一个纳税人,同样不构成虚开。

现实中不乏如下情形:甲销售货物给乙并开具发票,由于甲欠丙款项于是让乙直接打款给丙,税务机关认为“三流”不一致而认定“虚开”加以处罚。如果甲先收款就再付给丙,就不是虚开;丙直接收款就是虚开?这样的判断是否过于教条,显得有些形式主义呢?其实,判断是否虚开还是要有更多的关键证据支持。比如,甲是否确认销售收入同时减少一笔债务,并就销售承担纳税义务;货物的所有权归甲而非丙;丙没有向甲支付手续费等。

“三流”不一致,和发票上的品名不一致(变票)相似,都只是交易异常的外在表现,但本身并不意味着就是“虚开”。

既然“三流一致”和判断是否虚开不存在必然性,为什么长期以来税务人员一直不弃不舍呢?除了税法规定和惯性思想之外,再介绍另一个重要原因。黑格尔说过,存在即合理。 “三流”比对虽然不能直接作为判断虚开与否的依据,却能够为发票检查提供思路。如果“三流”不一致,税务人员重点关注纳税义务人是否存在少缴税款?三流不一致的背后是否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或其他合理情形;如果交易“三流一致”,税务人员转而关注交易实质是否也“三流”一致?形式上的一致背后有没有资金回流等异常线索?资金金额与货物数量是否匹配等。

三“三流一致”的未来趋势

营改增后,服务也纳入了增值税课税范围。有人说服务不适用“三流”配比,因为是服务而不是货物。当然从政策字面作狭隘解释,确实如此。其实服务还有“服务流”呢,只是因为无形,不涉及运输和仓储的单据及记录,不便于税务监管和取证罢了。服务的出现,让“三流一致”的税务检查方法的实用性又打了一个折扣。

“三流一致”是“以票控税”的延伸和具体应用。“以票控税”是一种税收征管模式,它将发票作为税收征管的主要抓手,并赋予其特殊意义。“以票控税”的征管模式特别适用于税收征管基础薄弱的情况,能够很大缓解征管力量的不足,但它重形式而轻实质,对交易模式产生较大约束性,并具有导致虚假的发票、虚开发票泛滥的副作用。我国“以票控税”的税收征管模式历史悠久,深入人心,甚至演化出“查账必查票”、“查案必查票”、“查税必查票”的指导思想。“以票控税”是一个很值得深入研究的理论课题,此处不多叙述,但它已经日渐显现出不适合当前税收征管环境的迹象,相应的,将“三流一致”奉为圭臬的作法也非常值得商榷甚至怀疑。随着大数据应用、“互联网+税务”、规范现金交易以及政府各个部门之间的数据分享,税务机关拥有更丰富的信息来源和更有力的检查手段,税收征管依赖发票的思想会有所转变,由此衍生的“三流一致”检查手段也会逐步弱化,税务检查变得更尊重交易实质。

但是请记住,滞后性是任何法律的天然缺陷。在有关“三流一致”税收政策修改、废止之前,尽管已经显得不合情理但仍具有法律效力,它和新兴的、合理但“不合法”的交易模式之间会不断引发争议、摩擦甚至对抗不断,直至法条被修订和更改。所以,在这段过渡时期,“三流”不一致仍存在税务风险,仍会遭受“合法不合理”的税务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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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张伟国家税务和张伟国家税务总局成人山东团省委副书记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不知道你从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吗 ?如果你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信息,记得收藏关注本站。

发布于 2022-12-19 13: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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