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税务政策(国家税务总局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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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 1、身边的税务:与彩票业相关的税务政策
- 2、2016年至增值税税率调整过几次?
- 3、税务总局发布公告,明确2016年汇缴税前扣除变化事项
- 4、小微企业三大税务的免税政策你必须知道
- 5、网上资质代办:税务总局77号公告,发布印花税管理规程,明年1月1日起施行
- 6、2016年国税减免有什么政策
身边的税务:与彩票业相关的税务政策
彩票是一种以抽签给奖方式进行筹款所发行的凭证,通常是为了资助福利、体育等社会公众事业发展,目前我国发行的彩票分为福利彩票和体育彩票两种,每种彩票又包括双色球、排列三等多种不同的玩法。那么你是否知道和彩票有关的税收政策呢?
一、销售彩票是否缴纳税金
问:营改增纳税人咨询,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发行收入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规定,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发行收入免征增值税。
二、购买彩票中奖后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十、偶然所得;
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
五、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八条 税法第二条所说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十)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发行收入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27号)
对个人购买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奖券一次中奖收入不超过10000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一次中奖收入超过10000元的,应按税法法规全额征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体育彩票中奖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12号)
凡一次中奖收入不超过1万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1万元的,应按税法规定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629号)
三、个人因从事彩票代销业务而取得所得,应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以上个人所得税相关政策,对于个人因购买彩票而取得的中奖收入,包括福利彩票及体育彩票,凡一次中奖收入在一定数额以下的(目前免税标准为1万元),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一定数额的,则需全额按照“偶然所得”百分之二十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于个人因从事彩票代销业务而取得的所得(具体规定详见《彩票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应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2016年至增值税税率调整过几次?
2016年至2019年,增值税税率调整:
时间:2012年1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
政策内容:在现行增值税17%标准税率和13%低税率基础上,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租赁有形动产等适用17%税率,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适用11%税率,其他部分现代服务业适用6%税率。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2011]11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
政策内容:自2017年7月1日起,简并增值税税率结构,取消13%的增值税税率。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农产品(含粮食)、自来水、暖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食用植物油、冷气、热水、煤气、居民用煤炭制品、食用盐、农机、饲料、农药、农膜、化肥、沼气、二甲醚、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
时间:2018年5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
政策内容:自2018年5月1日起,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
时间:2019年4月1日至今
政策内容:自2019年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税务总局发布公告,明确2016年汇缴税前扣除变化事项
政策要点
1、企业职工因公出差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准予在税前扣除。
2、企业发生资产移送他人,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的,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3、本公告适用于2016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现对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企业差旅费中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准予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企业移送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
企业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另有规定外,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三、施行时间
本公告适用于2016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三条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12月9日
小微企业三大税务的免税政策你必须知道
2017年,真是小微企业的旺年呢,随随便说一个税种,都有优惠政策。这次三种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附征税费),居然都是免税的。走走走,跟着一起去瞧瞧吧。
一、企业所得税
现行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账务处理:
因为此项减免属于直接减免,按照实际应纳税额计提、缴纳。
二、增值税
现行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第57号):自2014年10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下同)的,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其中,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6号)继续执行(财税〔2014〕71号)的规定至2017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2万元至3万元(季度销售额6万元至9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账务处理:
《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3〕24号):小微企业在取得销售收入时,应当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应交增值税,并确认为应交税费,在达到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条件时,将有关应交增值税转入当期营业外收入。
三、附征税费
现行政策:
按照规定,附征税费随同主税种一并征收、减免,既然增值税或者营业税减免,则附征税费同时减免。同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自2016年2月1日起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账务处理上:不作计提分录。
现行政策与账务处理,相得益彰。小微型企业的业所得税、增值税、附征税费都有直接减免的情况,你知道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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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资质代办:税务总局77号公告,发布印花税管理规程,明年1月1日起施行
最新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发布《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7号
为进一步规范印花税管理,便利纳税人,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现予发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11月29日
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印花税管理,便利纳税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除证券交易外的印花税税源管理、税款征收、减免税和退税管理、风险管理等事项,其他管理事项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印花税管理应当坚持依法治税原则,按照法定权限与程序,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坚决维护税法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切实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优化纳税服务,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加强部门协作,提高印花税征管质效,实现信息管税。
第二章税源管理
第五条纳税人应当如实提供、妥善保存印花税应纳税凭证(以下简称“应纳税凭证”)等有关纳税资料,统一设置、登记和保管《印花税应纳税凭证登记簿》(以下简称《登记簿》),及时、准确、完整记录应纳税凭证的书立、领受情况。
《登记簿》的内容包括:应纳税凭证种类、应纳税凭证编号、凭证书立各方(或领受人)名称、书立(领受)时间、应纳税凭证金额、件数等。
应纳税凭证保存期限按照《征管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税务机关可与银行、保险、工商、房地产管理等有关部门建立定期信息交换制度,利用相关信息加强印花税税源管理。
第七条税务机关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广泛宣传印花税政策,强化纳税辅导,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和税法遵从度。
第三章税款征收
第八条纳税人书立、领受或者使用《条例》列举的应纳税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时,即发生纳税义务,应当根据应纳税凭证的性质,分别按《条例》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对应的税目、税率,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购买并一次贴足印花税票(以下简称“贴花”)。
第九条一份凭证应纳税额超过500元的,纳税人可以采取将税收缴款书、完税证明其中一联粘贴在凭证上或者由地方税务机关在凭证上加注完税标记代替贴花。
第十条同一种类应纳税凭证,需频繁贴花的,可由纳税人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是否采用按期汇总申报缴纳印花税的方式。汇总申报缴纳的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
采用按期汇总申报缴纳方式的,一年内不得改变。
第十一条纳税人应按规定据实计算、缴纳印花税。
第十二条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征管法》及相关规定核定纳税人应纳税额。
第十三条税务机关应分行业对纳税人历年印花税的纳税情况、主营业务收入情况、应税合同的签订情况等进行统计、测算,评估各行业印花税纳税状况及税负水平,确定本地区不同行业应纳税凭证的核定标准。
第十四条实行核定征收印花税的,纳税期限为一个月,税额较小的,纳税期限可为一个季度,具体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人应当自纳税期满之日起15日内,填写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的纳税申报表申报缴纳核定征收的印花税。
第十五条纳税人对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或因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需要重新核定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证据,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进行调整。
第十六条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征收印花税,应当向纳税人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并注明核定征收的方法和税款缴纳期限。
第十七条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印花税基础资料库,内容包括分行业印花税纳税情况、分户纳税资料等,并确定科学的印花税评估方法或模型,据此及时、合理地做好印花税征收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税务机关根据印花税征收管理的需要,本着既加强源泉控管,又方便纳税人的原则,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以下简称《委托代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可委托银行、保险、工商、房地产管理等有关部门,代征借款合同、财产保险合同、权利许可证照、产权转移书据、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等的印花税。
第十九条税务机关和受托代征人应严格按照《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各自职责。违反规定的,应当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税务机关在印花税征管中要加强部门协作,实现相关信息共享,构建综合治税机制。
第四章减免税和退税管理
第二十一条税务机关应当依照《条例》和相关规定做好印花税的减免税工作。
第二十二条印花税实行减免税备案管理,减免税备案资料应当包括:
(一)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二)《登记簿》复印件;
(三)减免税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三条印花税减免税备案管理的其他事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多贴印花税票的,不得申请退税或者抵用。
第五章风险管理
第二十五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风险管理的总体要求以及财产行为税风险管理工作的具体要求开展印花税风险管理工作,探索建立适合本地区的印花税风险管理指标,依托现代化信息技术,对印花税管理的风险点进行识别、预警、监控,做好风险应对工作。
第二十六条税务机关通过将掌握的涉税信息与纳税人申报(报告)的征收信息、减免税信息进行比对,分析查找印花税风险点。
(一)将纳税人分税目已缴纳印花税的信息与其对应的营业账簿、权利和许可证照、应税合同的应纳税款进行比对,防范少征该类账簿、证照、合同印花税的风险;
(二)将纳税人主营业务收入与其核定的应纳税额进行比对,防范纳税人少缴核定征收印花税的风险。
第二十七条税务机关要充分利用税收征管系统中已有信息、第三方信息等资源,不断加强和完善印花税管理,提高印花税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可根据本规程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九条本规程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2016年国税减免有什么政策
国税减免政策
一、销售避孕药品和用具
一业务概述
享受销售避孕药品和用具减免税的纳税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备案申请,经审核确认后享受减免税优惠的业务。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货物与劳务税涉税项目备案登记表》(一式二份);
《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⒈纳税人备案申请及有关减免税的情况说明;
⒉免税货物清单。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1.按规定享受减免税政策的纳税人,需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的,应在此项业务发生之后,纳税申报期之前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2.以后年度继续发生该项业务的纳税人,应在次年1月15日后开始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受理,本涉税事项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⒈受理环节
①查验资料
办税服务厅文书受理岗查验纳税人出示的证件、资料是否齐全、有效;纸质资料不全或填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②符合受理条件的,在CTAIS系统中录入《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打印《文书受理回执单》(CTAIS系统),交给纳税人。
③审核无误后,将纳税人报送的所有资料转政策法规科(征收管理科)税政管理岗。
⒉审核环节
政策法规科(征收管理科)税政管理岗接收上环节转来的信息资料,进行案头审核。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①调阅资料。通过CTAIS系统中调阅纳税人工商执照、税务登记信息,核实纳税人是否登记增值税税种信息;纳税人提供的《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货物与劳务税涉税项目备案登记表》填写信息是否一致,与纳税人的登记注册信息是否相符;填写内容是否完整准确、印章是否齐全与附报资料是否一致等;
②纳税人申请的减免事项(减免方式、减免额度、减免幅度、减免期限)是否符合相关政策规定。
⒊资格认定及确认
①政策法规科(征收管理科)税政管理岗根据上述审核的情况,在CTAIS系统中进行免税资格认定。
②确定备案意见。税政管理岗在规定的期限内做出是否准予减免税的决定,并在CTAIS系统中予以确认。依据决定另行制作一份备案回执返还办税服务厅文书受理岗,并将有关资料归档。
⒋文书销号
办税服务厅文书受理岗依据政策法规科(征收管理科)税政管理岗转来的《纳税人涉税事项备案回执》制作《减免税批准通知书》,将《纳税人涉税事项备案回执》及《减免税批准通知书》交纳税人并进行文书销号处理。
二、销售古旧图书
一业务概述
享受销售古旧图书减免税的纳税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书面备案申请,经审核确认后享受减免税优惠。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货物与劳务税涉税项目备案登记表》(一式二份);
《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⒈纳税人备案申请及有关减免税的情况说明;
⒉免税货物清单。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1.按规定享受减免税政策的纳税人,需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的,应在此项业务发生之后,纳税申报期之前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2.以后年度继续发生业务的纳税人,应在次年1月15日后开始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受理,本涉税事项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⒈受理环节
①查验资料
办税服务厅文书受理岗查验纳税人出示的证件、资料是否齐全、有效;纸质资料不全或填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②符合受理条件的,在CTAIS系统中录入《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打印《文书受理回执单》(CTAIS系统),交给纳税人。
③审核无误后,将纳税人报送的所有资料转政策法规科(征收管理科)税政管理岗。
⒉审核环节
政策法规科(征收管理科)税政管理岗接收上环节转来的信息资料,进行案头审核。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①调阅资料。通过CTAIS系统中调阅纳税人工商执照、税务登记信息,核实纳税人是否登记增值税税种信息;纳税人提供的《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货物与劳务税涉税项目备案登记表》填写信息是否一致,与纳税人的登记注册信息是否相符;填写内容是否完整准确、印章是否齐全与附报资料是否一致等;
②审核纳税人申请的减免事项(减免方式、减免额度、减免幅度、减免期限)是否符合相关政策规定。
⒊资格认定及确认
①政策法规科(征收管理科)税政管理岗根据上述审核情况,在CTAIS系统中进行免税资格认定。
②确定备案意见。税政管理岗在规定的期限内做出是否准予减免税的决定,并在CTAIS系统中予以确认。依据决定另行制作一份《纳税人涉税事项备案回执》返还办税服务厅文书受理岗,并将有关资料归档。
⒋文书销号
办税服务厅文书受理岗依据政策法规科(征收管理科)税政管理岗转来的《纳税人涉税事项备案回执》制作《减免税批准通知书》,将《纳税人涉税事项备案回执》及《减免税批准通知书》交纳税人并进行文书销号处理。
三、饲料生产企业生产的免税饲料产品(含认定项目)
一业务概述
饲料是指用于动物饲养的产品或其加工品。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发[2001]121号)中所规定的饲料注释范围的饲料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饲料产品,经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申请进行受理、调查、审核、备案的业务。
二法律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发[2001]121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货物和劳务税涉税项目备案登记表》(一式二份);
《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⒈纳税人备案申请及有关减免税的情况说明;
⒉免税产品清单及产品说明书及复印件;
⒊辽宁省饲料质量监督检验报告及复印件。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符合享受饲料产品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纳税人,应在取得《辽宁省饲料质量监督检验报告》后15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登记,在检验报告有效期内生产的符合规定产品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受理,本涉税事项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⒈受理环节
①查验资料
办税服务厅文书受理岗查验纳税人出示的证件、资料是否齐全、有效;纸质资料不全或填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②符合受理条件的,在CTAIS系统中录入《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打印《文书受理回执单》(CTAIS系统),交给纳税人。
③审核无误后,将纳税人报送的所有资料转政策法规科(征收管理科)税政管理岗。
⒉审核环节
政策法规科(征收管理科)税政管理岗接收上环节转来的信息资料,进行案头审核。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①调阅资料。通过CTAIS系统中调阅纳税人工商执照、税务登记信息,核实纳税人是否登记增值税税种信息;纳税人提供的《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货物和劳务税涉税项目备案登记表》填写信息是否一致,与纳税人的登记注册信息是否相符;填写内容是否完整准确、印章是否齐全与附报资料是否一致等;
②审核纳税人提供《辽宁省饲料质量监督检验报告》中检测的饲料产品是否属于享受优惠政策的范围;与申请的减免期限是否相符;
③纳税人申请的减免事项(减免方式、减免额度、减免幅度、减免期限)是否符合相关政策规定。
⒊资格认定及确认
①政策法规科(征收管理科)税政管理岗根据上述审核的情况,在CTAIS系统中进行免税资格认定。
②确定备案意见。税政管理岗在规定的期限内做出是否准予减免税的决定,并在CTAIS系统中予以确认。依据决定另行制作一份《纳税人涉税事项备案回执》返还办税服务厅文书受理岗,并将有关资料归档。
⒋文书销号
办税服务厅文书受理岗依据政策法规科(征收管理科)税政管理岗转来的《纳税人涉税事项备案回执》制作《减免税批准通知书》,将《纳税人涉税事项备案回执》及《减免税批准通知书》交纳税人并进行文书销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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