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会旧货(会计上的旧货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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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银首饰以旧换新增值税的疑问

你好,虽然这个帖子比较旧了,估计回答对你的意义不大,但是希望能为后来者提供一点帮助。我本身在考CPA之前是完全不懂税法的。但是复习以后发现CPA的题目基本都没有解释只有答案,对于我们这样的人来说实在太不人道了。嗤嗤。。。

1、以旧换新销售分两种情况

(1)普通货物按新货同期价格确定销售额,不得减除旧货收购价格;

(2)金银首饰依旧换新,以实际收到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征税。也就是差额。

2、下面解释第二问。先列出本题的其他条件:

(1)甲企业销售给乙商场一批电视机,不含税销售额为70万元,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结算,货物已经发出,托收手续已经办妥,但尚未给乙商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甲企业支付销货运费4万元并取得运输发票。

(2)因乙商场2008年12月份从甲企业购进一批电视机的货款10万元、增值税1.7万元尚未支付,经双方协商同意,本月乙商场以一批金银首饰抵偿此笔债务并由乙商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乙商场该批金银首饰的成本为8万元,若按同类商品的平均价格计算,该批首饰的不含税价格为10万元;若按同类商品最高销售价格计算,该批首饰的不含税价格为11万元。

(3)甲企业本月依据乙商场上年销售电视机的销售额按1%的比例返还现金5.85万元,甲企业未开具红字发票。乙商场收到返还的现金后,向甲企业开具了普通发票。

(4)甲企业购进一台气缸容量为2.4升的小汽车,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支付金额为20万元、增值税3.4万元。

(5)甲企业本月购进原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支付金额18万元、增值税3.06万元。

  (6)因甲企业莞里不善,从乙商场取得的金银首饰被盗40%。

(7)乙商场零售金银首饰取得含税销售额10.53万元,其中包括以旧换新首饰的含税销售额5.85万元。在以旧换新业务中,旧首饰作价的含税金额为3.51万元,乙商场实际收取的含税金额为2.34万元。

(8)乙商场销售粮食、食用植物油、鲜奶取得含税销售额22.6万元,销售家用电器取得含税销售额58.5万元。

(9)乙商场采购商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额合计为3.5万元。

下面一项项解释:

(1)因为”尚未给乙商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所以这部分进项税不算在3月份当期。

(2)这部分其实是一个以物易物的交易。相当于包含了两部分,一是甲卖给乙电视机,而是乙卖给甲金银。第一部分因为”尚未支付“,所以暂不抵扣进项。第二部分属于乙的销项。销项税额为1.7万元。

(3)此处是平销返利行为的计算。平销返利行为不是进行进项转出处理,而是直接冲减进项税。此处冲减进项税5.85÷(1+17%)×17%(这也就是楼主在问题中疑惑的为什么金银又全额计算,其实这个5.85不是金银,而是平销返利冲减进项。)

(4)(5)(6)与乙无关。

(7)乙商场的金银销售额分两部分,直接销售新货是10.53-5.85=4.68;依旧换新是2.34。合计(含税)7.02。销项税额是7.02÷(1+17%)×17%=1.02

(8)粮食植物油鲜奶的销项税额是22.6÷(1+13%)×13%;家用电器的销项税额是58.5(1+17%)×17%。

(9)进项税3.5万元。

所以总的归纳起来是进项是(9),冲减进项是(3);销项是(2)(7)(8),得出答案:

[1.7+7.02÷(1+17%)×17%+22.6÷(1+13%)×13%+58.5(1+17%)×17%]-[3.5-5.85÷(1+17%)×17%]

您的题目中估计是少了(9)所以少了3.5。我的真题书中是以上的这个答案。

2010年4月销售使用1年的小车,价款60000,运输费用1000,已取得运输发票 问:这笔业务需要交纳的销项进项

是要交增值税,运输支出可按7%抵扣。小车是购进时是不能抵扣的,所以在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小车时应按按4%减半征收,适用政策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

“二、下列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一)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下列政策执行: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和旧货,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4%)

应纳税额=销售额×4%/2

要交的增值税=60000/1.04*4%/2=1153.84元,这笔税金是不能抵扣进项的必须交纳,然后运费进项可用于抵扣其他销项税金。

企业销售旧货如何交税,如何申报

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售价超过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不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按4%减半征收增值税。

1、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

2、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的货物;

3、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的货物。

例:公司某固定资产,原价20万,销售价格30万,应交增值税[30/(1+4%)]*(4%/2)

若原价40万,销售价格30万,免征增值税

至于申报,如果是一般纳税人,直接向所主管的国税机关申报,填在简易征收增值税货物及应纳税额栏:

销售额:售价/(1-4%)

应纳税额:销售额*4%/2

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填列小规模纳税申报表,征收率填4%,销售额及应纳税额计算同一般纳税人,并向所属国税机关申报

若销售旧货属于免征增值税范围:

一般纳税人,不用填列"简易征收办法征收增值税货物及应纳税额栏"

小规模纳税人,若是从事服务的公司,则不用申报

关于注会旧货和会计上的旧货概念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不知道你从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吗 ?如果你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信息,记得收藏关注本站。

发布于 2022-12-16 22:1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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