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联合惩戒(税务联合惩戒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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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税务联合惩戒,以及税务联合惩戒清单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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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联合惩戒措施及惩戒依据包括什么?

法律分析:惩戒措施包括:强化税务管理,通报有关部门;阻止出境;限制担任相关职务;金融机构融资授信参考;禁止部分高消费行为;向社会公示;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强化检验检疫监督管理;依法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禁止适用海关认证企业管理等,具体见惩戒依据。惩戒依据:《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

法律依据:《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

第十三条 对按本办法向社会公布的当事人,依法采取以下措施:(一)纳税信用级别直接判为D级,适用相应的D级纳税人管理措施;(二)对欠缴查补税款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在出境前未按照规定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纳税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三)税务机关将当事人信息提供给参与实施联合惩戒的相关部门,由相关部门依法对当事人采取联合惩戒和管理措施;(四)税务机关依法采取的其他严格管理措施。

《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三十二条 对纳税信用评价为D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采取以下措施:(一)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公开D级纳税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名单,对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其他纳税人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二)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政策办理,普通发票的领用实行交(验)旧供新、严格限量供应;(三)加强出口退税审核;(四)加强纳税评估,严格审核其报送的各种资料;(五)列入重点监控对象,提高监督检查频次,发现税收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适用规定处罚幅度内的最低标准;(六)将纳税信用评价结果通报相关部门,建议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予以限制或禁止;(七)D级评价保留2年,第三年纳税信用不得评价为A级;(八)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实施的联合惩戒措施,以及结合实际情况依法采取的其他严格管理措施。

青海省税收保障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保障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税收预测、协助、监管、服务等保障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税收保障工作应当遵循政府领导、税务主管、部门配合、公众参与的原则。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税收保障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税收保障协调机制,在资金、技术等方面支持税收保障工作,促进税收征收管理信息系统的现代化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税收保障的组织协调工作,税务机关(国家税务机关和地方税务机关)具体负责税收保障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以及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金融、烟草、电力等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配合、协助税务机关做好税收保障工作。第五条 税务机关应当与相关部门、单位建立涉税信息交换和共享平台,实现信息共享。

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因工作需要税收征收管理信息的,税务机关应当提高服务效能,及时准确提供所需信息。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编制税收收入预算时,应当会商税务机关。

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税源状况,科学预测税收收入目标,及时向财政部门提供税收完成情况、税收增减变化因素以及年度收入预测等信息,为财政部门提供预算编制的依据。第七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与税务机关商定的时限、内容、方式,及时准确提供下列涉税信息:

(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主要经济指标,全社会固定资产和基本建设项目投资计划、投资建设项目立项批复;

(二)招商引资项目、高新技术企业及科技型企业认定、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国家鼓励发展项目确认、技改项目备案;

(三)地籍信息、土地出让和转让、建设项目用地审批,建设用地、工程规划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不动产登记,商品房预售许可、合同备案;

(四)矿业权出让、变更、转让;

(五)车辆、船舶营运证的发放、变更、注销;

(六)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变更、注销,非盈利性医疗机构认定;

(七)出口企业登记、海关完税;

(八)商业演出、体育比赛、社会力量办学;

(九)其他涉税信息。第八条 税务机关依法查封、扣押或者拍卖、变卖有产权证件的动产、不动产时,动产、不动产登记机关应当予以协助。第九条 公安机关应当根据税务机关税收控管和查办涉税案件需要,依法协助查询和提供相关信息。第十条 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将企业、个体工商户的注册登记、变更、注销、撤销以及股权转让变更登记等相关信息及时与税务机关进行共享和数据交换。第十一条 民政部门应当协助税务机关查询社会组织成立登记、婚姻登记等相关信息,并协助查处涉嫌骗取享受税收优惠的案件。第十二条 科技部门应当协助税务机关查处涉嫌骗取研究开发费用、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企业资格以及伪造技术合同享受税收优惠的案件。第十三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协助税务机关查询就业创业证或者就业失业登记证持证人享受就业扶持政策、劳动工资标准、社保缴纳、医保刷卡等信息。第十四条 审计、财政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税收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告知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应当及时查处并反馈处理结果。第十五条 税务机关应当完善纳税信用制度,做好纳税信用信息采集、评价、确定、发布和应用等工作,建立健全纳税信用奖惩机制,实行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第十六条 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制度。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税务机关、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共同实施联合惩戒。第十七条 对享受税收优惠的纳税人,因条件变化已不符合税收优惠规定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告知税务机关。

税务机关发现享受税收优惠的纳税人不符合税收优惠规定的,应当停止执行税收优惠,并依法追缴相关税款。第十八条 税务机关对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可以依法委托代征,受托的单位和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代征工作。

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

一、正文回答

1、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可以向当地税务机关进行举报;

2、根据相关规定,向社会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并将信息通报相关部门;

3、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和对当事人实施惩戒,应当遵循依法行政、公平公正、统一.规范的原则;

4、税务机关通过建立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公布信息系统和利用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等渠道,对外公布并由相关部门根据这些信息对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和管理措施。

二、分析

税务机关应当在失信主体确定文书送达后的次月15日内,向社会公布下列信息:失信主体基本情况;失信主体的主要税收违法事实;税务处理、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及法律依据;确定失信主体的税务机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布的其他信息。

三、相关法律

税务机关对当事人依法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未提起行政诉讼,或者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诉讼,或者人民法院对税务行政处罚决定或行政复议决定作出生效判决、裁定后,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确定其为失信主体。

四、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查询如何操作?

打开国家税务局网站,在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栏中输入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注册地址、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财务负责人姓名和财务负责人身份证号码。输入完毕后点击检索按钮。

被评为D级纳税人有哪些影响呢?

纳税信用级别设A、B、M、C、D五级。D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不满40分或者直接判级确定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对纳税信用评价为D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采取以下措施:

1.公开D级纳税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名单,对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其他纳税人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

2.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政策办理,普通发票的领用实行交(验)旧供新、严格限量供应;

3.加强出口退税审核;

4.加强纳税评估,严格审核其报送的各种资料;

5.列入重点监控对象,提高监督检查频次,发现税收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适用规定处罚幅度内的最低标准;

6.将纳税信用评价结果通报相关部门,建议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予以限制或禁止;

7.D级评价保留2年,第三年纳税信用不得评价为A级;

8.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实施的联合惩戒措施,以及结合实际情况依法采取的其他严格管理措施。

纳税信用等级为D级的文件梳理及惩戒措施

纳税信用等级为D级的文件梳理及惩戒措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我为大家带来的纳税信用等级为D级的文件梳理及惩戒措施,欢迎阅读。

一、纳税信用等级判为D级文件梳理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该文件规定: D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不满40分或者直接判级确定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本评价年度直接判为D级。

1、存在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行为,经判决构成涉税犯罪的;

2、存在前项所列行为,未构成犯罪,但偷税(逃避缴纳税款)金额10万元以上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或者存在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已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的;

3、在规定期限内未按税务机关处理结论缴纳或者足额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

4、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或者拒绝、阻挠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税务稽查执法行为的;

5、存在违反增值税发票管理规定或者违反其他发票管理规定的行为,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

6、提供虚假申报材料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

7、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被停止出口退(免)税资格未到期的;

8、有非正常户记录或者由非正常户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

9、由D级纳税人的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

10、存在税务机关依法认定的其他严重失信情形的。

(二)关于发布《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8号 ),以下简称《评价指标》,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是制定《管理办法》时同步设计的。

《评价指标》中“直接判D”的有:

1、涉税申报信息——税收优惠资格资料真实申报——增值税优惠申报材料虚假;消费税优惠申报材料虚假;营业税优惠申报材料虚假;企业所得税优惠申报材料虚假;车船使用税优惠申报材料虚假;印花税优惠申报材料虚假;契税优惠申报材料虚假;土地增值税优惠申报材料虚假;城市维护建设税优惠申报材料虚假;资源税优惠申报材料虚假;耕地占用税优惠申报材料虚假;土地使用税优惠申报材料虚假;房产税优惠申报材料虚假;

2、发票与税控器具信息——发票开具、取得、保管、缴销、报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非善意接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非法代开发票的;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或者违反发票管理规定,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

3、登记与账簿信息——税务登记——有非正常户记录的纳税人;非正常户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负责经营的其他纳税户;D级纳税人的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负责经营的其他纳税户

4、纳税评估、税务审计、反避税调查信息——纳税评估信息,大企业税务审计信息——在规定期限内未补交或足额补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

5、税务稽查信息——涉税犯罪——存在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行为,构成犯罪的;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被停止出口退(免)税资格未到期的;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或者拒绝、阻挠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税务稽查执法行为的;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补评和复评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6号),以下简称《补评和复评》,自发布之日2015年6月19日起施行。明确纳税信用补评、复评使用的文书式样和具体操作要求。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管理若干业务口径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5号),自发布之日2015年12月2日起施行。对《管理办法》的业务操作口径进行梳理明确。

关于直接判为D级的情形 :

1、存在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行为,经判决构成涉税犯罪的。

以判决结果在税务管理系统中的记录日期确定判D级的年度,同时按照《信用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调整其以前年度信用记录。

2、存在前项所列行为,未构成犯罪,但偷税(逃避缴纳税款)金额10万元以上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或者存在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已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的。

以处理结果在税务管理系统中的记录日期确定判D级的年度,同时按照《信用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调整其以前年度信用记录。

偷税(逃避缴纳税款)金额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比例=一个纳税年度的各税种偷税(逃避缴纳税款)总额÷该纳税年度各税种应纳税总额

3、在规定期限内未按税务机关处理结论缴纳或者足额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

以该情形在税务管理系统中的记录日期确定判D级的年度。

4、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或者拒绝、阻挠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税务稽查执法行为的。

以该情形在税务管理系统中的记录日期确定判D级的年度,同时按照《信用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调整其以前年度信用记录。

5、存在违反增值税发票管理规定或者违反其他发票管理规定的行为,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

以该情形在税务管理系统中的记录日期确定判D级的年度,同时按照《信用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调整其以前年度信用记录。

6、提供虚假申报材料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

以该情形在税务管理系统中的记录日期确定判D级的年度,同时按照《信用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调整其以前年度信用记录。

7、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被停止出口退(免)税资格未到期的。

在评价年度内,被停止出口退(免)税资格未到期。根据税务管理系统中的记录信息确定。

8、有非正常户记录或者由非正常户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

有非正常户记录是指:在评价年度12月31日为非正常状态。

由非正常户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是指:由非正常户直接责任人员在认定为非正常户之后注册登记或负责经营的企业。该类企业不受《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限制(纳入纳税信用管理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年度的不参加本期评价),在纳入纳税信用管理的当年即纳入评价范围,且直接判为D级。

9、由D级纳税人的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

由D级纳税人的直接责任人员在被评价为D级之后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企业,不受《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限制,在纳入纳税信用管理的当年即纳入评价范围,且直接判为D级。

10、存在税务机关依法认定的其他严重失信情形的。

税务机关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1号)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在公布的`评价年度判为D级,其D级记录一直保持至从公布栏中撤出的评价年度(但不得少于2年),次年不得评为A级。

关于D级评价的保留:

(1)上一评价年度按照评价指标被评价为D级的企业,本评价年度保留D级评价,次年不得评为A级。

(2)D级企业直接责任人在企业被评价为D级之后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企业评价为D级(简称关联D)。关联D只保留一年,次年度根据《信用管理办法》规定重新评价但不得评为A级。

(3)因本公告第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被直接判为D级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调整其以前年度纳税信用级别为D级,该D级评价(简称动态D)不保留到下一年度。

(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9号),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对《管理办法》和《指评和评价》进行调整完善,纳税信用级别实行动态调整,明确对纳税信用评价状态发生变化的纳税人通知、提醒方式,提高了纳税评估、税务审计、反避税调查、税务稽查发现补税行为的扣分分值。

该文件规定:因税务检查等发现纳税人以前评价年度存在直接判为d级情形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调整其相应评价年度纳税信用级别为d级,并记录动态调整信息,该d级评价不保留至下一年度。

(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4号),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1号)同时废止。

该文件规定“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是指符合下列标准的案件:

1、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查补税款金额100万元以上,且任一年度查补税额占当年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

2、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欠缴税款金额100万元以上的;

3、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

4、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

5、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

6、虚开普通发票100份或者金额40万元以上的;

7、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

8、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违法情节严重、有较大社会影响的。

符合前款规定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由税务稽查局作出了《税务处理决定书》或《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且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或者经行政复议或法院裁判对此案件最终确定效力后,按本办法处理。

对按本办法公布的当事人,纳税信用级别直接判为D级,适用相应的D级纳税人管理措施。

二、纳税信用D级纳税人的惩戒措施

1、出口企业自发生之日起2年内,申报出口退(免)税时,必须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总局公告[2012]24号)

2、申报退(免)税须提供出口货物收汇凭证。(总局公告2014年第51号)

3、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分为一类、二类、三类、四类。上一年度内,纳税信用等级为D级的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应评定为四类。(总局公告2015年第2号)

4、不得申请享受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C级也不行)。(财税〔2015〕78号)

5、销售自产新型墙体材料,不得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C级也不行)。(财税〔2015〕73号)

6、对安置残疾人的纳税人,以及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纳税信用等级为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的,不得实行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财税〔2016〕52号)

7、对纳税信用级别为D级的随机抽查对象,列入稽查随机抽查对象异常名录。(税总发〔2016〕73号)

8、对纳税信用评价为D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采取以下措施(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

(1)公开D级纳税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名单,对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其他纳税人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

(2)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政策办理,普通发票的领用实行交(验)旧供新、严格限量供应;

(3)加强出口退税审核;

(4)加强纳税评估,严格审核其报送的各种资料;

(5)列入重点监控对象,提高监督检查频次,发现税收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适用规定处罚幅度内的最低标准;

(6)将纳税信用评价结果通报相关部门,建议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予以限制或禁止;

(7)D级评价保留2年,第三年纳税信用不得评价为A级;

(8)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实施的联合惩戒措施,以及结合实际情况依法采取的其他严格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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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税收违法黑名单的纳税人要受到哪些联合惩戒

中国宁波网讯(记者董娜 通讯员施斌戴碧芸)宁波企业要注意了,失信后果很严重。笔者日前在国家税务总局官方网站上看到,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发布了6个联合惩戒案例,宁波一个案例上榜。市国税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企业和个人上了税收违法“黑名单”,将受到多部门的18项联合惩戒。

几个月前,由于资金紧张,宁波某船业有限公司负责人严某向当地银行申请一笔贷款,没想到几次申请均被银行否决,企业运营因此遭遇困难。原来,该公司在2008年至2013年曾通过账外私设小金库等方式偷逃了巨额税款,被市国税局列入税收违法“黑名单”。上榜“黑名单”后,除了银行贷款、业务订单受到影响外,严某与其公司还受到了来自多个单位实施的联合惩戒:市公安局把严某依法列入阻止出境名单;宁波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将该公司直接列为出入境检验检疫信用D级,并对其实行了限制性管理措施……

国务院日前印发《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提出对逃骗税等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实施联合惩戒。近日,国家税务总局进一步明确,上了税收违法“黑名单”,企业和个人将受到多部门的18项联合惩戒。

这18项惩戒措施大致可分为三类:一是行政性约束和惩戒,包括限制担任相关职务、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限制证券期货市场部分经营行为等;二是市场性约束和惩戒,包括阻止出境、金融机构融资授信参考、禁止部分高消费行为;三是社会性约束和惩戒,包括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通过主要新闻网站向社会公布等。

企业被挂上“黑名单”后,还有补救措施吗?税收违法“黑名单”制度新建立了一项信用修复机制,给企业一个自我纠错的机会。案件当事人若能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经实施检查的税务部门决定,可以从“黑名单”中撤出,重获“自由”。据悉,在严某缴清900余万元的税款、滞纳金、罚款后,市国税局将严某与其公司撤出了“黑名单”。

“‘黑名单’制度的实施,既是对税收违法行为的打击和惩戒,也是对诚信纳税行为的鼓励和护航,不仅能有效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和税法遵从度,对整体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也能起到助推作用。我们将进一步重点落实对税收违法‘黑名单’当事人实施的联合惩戒,协调参与联合惩戒的单位形成工作合力,同时强化宣传以扩大社会影响力和震慑力,真正做到‘让诚实守信者一路绿灯,让违法失信者寸步难行’,为推进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保驾护航。”市国税局稽查局局长章程表示。

税务联合惩戒的介绍就聊到这里吧,感谢你花时间阅读本站内容,更多关于税务联合惩戒清单、税务联合惩戒的信息别忘了在本站进行查找喔。

发布于 2022-12-16 18: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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