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财务筹集(山东航空财务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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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 1、山东中医药大学勤工俭学的具体情况
- 2、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97年)
- 3、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 4、山东齐融投资靠谱安全吗
山东中医药大学勤工俭学的具体情况
山东中医药大学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财务管理规范大学财务行为,建立规范的会计工作秩序,维护财经纪律,合理有效地使用预算资金,更好地为教职工和学生服务,根据《会计法》、《预算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和国家有关财政制度,结合学校具体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东中医药大学学校内各单位、各部门、各非独立核算的实体、校内社会团体及其他附属单位。独立核算的校办产业执行企业或与之相关的财务制度。
第三条 山东中医药大学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注重资金的使用效率,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反对铺张浪费;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之间的关系,提倡专业管理与群众理财相结合的理财方式。
第四条 山东中医药大学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依法多渠道筹集办学资金;合理编排学校预算,并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控制和管理;合理配置学校资源、努力节约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如实反映学校的财务状况;对学校各项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通过建立健全学校财务规章制度,规范校内经济秩序。
第五条 加强财政预算执行的严肃性,要根据核准的本年度学校预算指标对资金进行合理调度安排。不搞无预算、无计划、超预算、超计划的开支项目。会计人员应按照本年度核定的预算项目及预算资金安排各项支出,以确保学校正常工作的资金需要。
第六条 会计人员应按照经费渠道办理开支事项,严格划清预算内与预算外、正常经费与专项经费的界限,相互之间不得挤占或挪用。
第七条 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及制度办理各项结算业务。对违反制度、擅自提高开支标准、扩大支出范围的要予以制止并拒绝办理。
第八条 会计人员应模范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政策和规章制度。坚持原则、廉洁奉公、爱岗敬业、勤俭持家,全心全意地做好学校后勤服务工作。
第九条 会计人员对所发生的各项收支业务,均应严格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核算、经费分析。要经常稽查财务纪律的执行情况,实行会计监督。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十条 预算审批。学校预算根据各单位提出的预算方案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由计财处提出预算建议方案,经学校主管校长及校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后,报校长办公会审议批准,再将预算经费指标分解到各部门。
第十一条 预算的执行。学校预算一经确定,具有指导本年度事业发展的效力,校内所有各单位必须认真执行,各学院、各单位应加强对预算收入和支出的管理,加强对预算执行情况的分析,发现问题应当建议学校有关部门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为了便于控制和考核学校的预算指标的执行情况,计财处应建立预算指标执行情况台账,随时考核、分析学校各方面、各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加强对预算指标的管理。
第十二条 预算调整。如果国家有有关政策或学校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对预算收支影响较大,确需调整预算时,由学校财务处编制调整方案,报校长办公会通过并经党委常委会研究确定。
第十三条 严格预算支出管理制度。学校对校内所有各单位实行经费包干,超支不补,结余留用、自求平衡的管理办法,校内各单位及附属单位可根据学校下达的预算指标,在政府财经法规政策及学校财务管理办法允许的范围内,自行支配使用经费,凡超过预算指标的,一律不予报销经费。
第十四条 预算监督。学校预算监督由计财处和审计处共同负责。学校财务处负责对学校预算的执行情况进行稽核、监督和控制,并定期向学校领导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十五条 学校依照国家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定组织和管理收入。收入是指学校在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中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学校的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学校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事业经费。具体包括:
1、教育经费拨款,即学校从上级政府或主管部门取得的教育经费,包括教育事业费等。
2、科研经费拨款,即学校从有关主管部门取得的科学研究经费,包括科学事业费和科技三项费用等。
3、其他经费拨款,即学校取得军训经费、公费医疗经费等。
上述财政补助收入,均按照国家预算支出分类和相应的规定,进行管理和安排使用。
(二)上级补助收入,即学校从上级有关部门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三)事业收入,即学校依法开展教学、科研及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
1、教学收入,指学校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向单位或个人收取的学费、培养费、住宿费和其他教学收入。
2、科研收入,指学校开展科研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承接科技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让科技成果、进行科技咨询等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 四)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指学校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主要包括校办产业(公司)上缴的利润、返还工资、及其他占用学校的经济资源上缴的费用等。
(五)其他收入,指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捐赠收入、利息收入等。
第十六条 学校各项收入由计财处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和核算,校内任何单位不得截留、隐瞒、坐支、挪用、私分学校收入。
第十七条 校内各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规定组织收入,对各类非法收入,计财处不予管理和核算,并由财务、审计、监察部门按规定予以查处。
第十八条 学校各项收入统一由计财处负责,由计财处或经计财处授权的人员进行收取,实行收费专管制度。
第十九条 学校各项收费活动应严格执行政府部门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并使用符合规定的票据。各单位不得自定收费项目,调整收费标准,自制收费票据。
第二十条 各有代计财处行使收款职能的处室(部门),应统一使用由计财处提供的收款收据,其收入要及时交计财处,不得擅自截留或坐支。
第二十一条 各部门在收取各项费用时,应严格执行省物价局等有关部门的有关规定。其计价结算、提成等费用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对学校的各项收入(财政拨款、教育事业收入、科研事业收入、其它各项收入),都应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用公款私开账户或私设“小金库”,凡属上列收入均应交由计财处实行统一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 学校所有的收费票据、收据由计财处统一按照国家规定购买、保管、使用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代领、代开、转借或销毁票据。
第二十四条 学校对各项收费实行收费许可证制度,由计财处根据国家核定的收费范围、标准、申办并发放校内事业单位收费许可证,并对收费单位实行定期或不定期地抽查、年审。
第二十五条 对本专科生、研究生、夜大函授生及其他办学收入,在新生入学前由主管部门向计财处提供花名册及入学报到情况,由计财处组织收费。
第二十六条 各类学生毕业证在校长办公室盖钢印时,必须有学校计财处学费收费的统一证明。
第二十七条 与学校收入预算有关的各主管职能部、处及院,有权力、有义务、有责任代表学校积极组织收入,监督各项收入按计划足额上交学校,保证学校收入预算的执行。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八条 学校支出是指学校为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资金支出。主要包括:事业支出、自筹基建支出和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
(一) 事业支出,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支出。事业支出的内容包括:人员支出、日常公用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固定资产购建和大修理支出。
(三) 自筹基本建设支出,是指学校用财政补助收入以外的资金安排基本建设发生的支出。学校在保证事业支出需要,保证预算收支平衡的基础上,统筹安排自筹基本建设支出,随年度预算报省有关部门核批,列入基本建设计划。核定的自筹基本建设资金纳入学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
(四)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是指学校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第二十九条 学校各级各项支出均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第三十条 学校财务管理实行各级行政领导“一支笔”审批制度,各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所发生的财务活动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第三十一条 学校各项支出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方针、政策及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对违反规定的开支,财务部门有权拒绝办理。
第三十二条 学校各项事业支出,严格按照学校预算进行控制,不得办理无预算的支出。学校财务部门根据学校预算确定的支出项目、范围及额度安排各项支出。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擅自提高开支标准,扩大开支范围。
第三十三条 学校计财处在报账时必须凭原始凭证,据实列报,不能以领代报或以借代报。
第三十四条 学校对大宗商品或大批同类商品的购买实行公开招标,集中采购制度。
第三十五条 学校对修缮项目实行预算管理制度。凡学校每年列入预算的修缮项目,均按预算执行,未列入预算的修缮项目,需由有关单位提出申请,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立项并在计财处备案。报销时必须经计财处处长审核签字。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六条 学校资产是指学校占有或使用的能以货币计价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益。
第三十七条 学校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一节 流动资产管理
第三十八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类存款、应收及暂付款、借出款、存货等。
第三十九条 存货是指学校在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过程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各类材料燃料、消耗物资、低值易耗品等。
学校物资管理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建立健全存货的采购、验收、进出库、保管领用等管理制度,明确各个环节和各个岗位的责任,严格管理,并尽可能降低存货的库存和消耗,保证存货的安全。
学校对现金及各类存款的管理,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现金管理条例》、《银行结算办法》等法规进行。
第四十条 银行账户的管理。除经学校批准设立 的二级财务机构和独立核算的校办产业,其余单位一律不得在金融机构开设银行账户。经学校批准设立账户的单位和校办产业,只能在一家银行开设一个基本账户,不得多头开户。
第二节 固定资产管理
第四十一条 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 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 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有些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四十二条 学校的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或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学校固定资产管理机构根据规定的固定资产标准,结合本校具体情况,制定各类固定资产的明细目录。
第四十三条 学校各单位购买教学、科研、行政等设备时,必须按照预算执行,并办理固定资产建卡入账手续。
第四十四条 学校各单位报废处理固定资产,必须报经资产与设备处和计财处论证鉴定。一般须经校长批准后核销。大型精密贵重的设备、仪器报废和转让,应当经过上级有关部门鉴定,并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处理。
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全部交计财处转入修购基金,并同时办理固定资产核销手续。
第四十五条 学校新建房屋、建筑物,在交付使用后,应凭经过审计的建筑工程造价文件,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学校拆除房屋建筑物前,必须经资产与设备处、计财处论证后,报请有关部门批准,拆除后即办理固定资产核销手销。
第四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制度。年度终了前,应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做到账卡物相符,对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应当按规定程序及时处理。
学校固定资产归口由资产与设备处、计财处进行管理,校内各单位、各职能部门是固定资产的分级管理机构。
第四十七条 校内各单位不论通过何种渠道、使用何种经费购买教学、科研、行政设备等,必须办理固定资产手续,如实登记入账。图书资料购置不但需经图书馆验收登记,同时还要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
第四十八条 各单位负责管理和使用的房地产和各种设备调拨、变卖、报失等,都必须报经资产与设备处及计财处论证鉴定,报校长批准,按规定程序核办。未经学校同意,各单位均不得自行处理。
第三节 无形资产管理
第四十九条 学校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
第五十条 学校转让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计入事业收入。学校取得无形资产而发生的支出,计入事业支出。
第四节 对外投资管理
第五十一条 对外投资是指学校利用货币资产、实物、无形资产等向校办产业和其他单位的投资。
第五十二条 学校对外投资是一种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性资产的行为,应统一由财务处办理划转手续。校办产业和校属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必须经过学校批准。
第五十三条 学校以实物、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明晰产权关系。
对校办产业投资取得的收益,计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对其他单位投资取得的收益,计入其他收入。国家另有规定者除外。
第五节 暂付款管理
第五十四条 暂付款是指学校在教学、科研、行政等各类公用性活动中向学校借用的资金。
第五十五条 借款人申请借款,必须在核定的当年分配的预算指标内,按规定办理借款审批手续后,方可向学校财务处申请借款。计财处对于规定手续不全或超过分配指标的借款,有权拒付。
第五十六条 各单位负责人在审批借款时,应签署批准人的姓名。批准人要承担下列责任:保证借款理由和借款金额的真实性;负责监督借款人按照规定使用借款并按照规定期限向财务部门结清借款。
第五十七条 暂付款要按照借据上写明的借款理由使用,不得挪做他用,更不得转为私用。违犯者依照有关法规予以处理。
第五十八条 暂付款必须一事 一借,一事一清。不能一借多用,长期挂账。学校计财处要严格坚持前借不清、后款不借的原则,认真进行财务信用卡管理,对暂付款及时登记归档,并督促借款人及时清账结算。
第五十九条 借款人必须在公务结束后及时到财务部门结算。公务结束后超过两星期不结账又未向财务部门申明理由的,财务部门将采取如下措施:(1)发出催还通知书,限期归还。(2)停止借款人及其所在单位借款,直至清账为止。(3)从借款人及批准人的工资中扣还借款。
第六十条 学校借款只对学校正式职工和学生,不对临时工。
第八章 负债管理
第六十一条 学校负债是指学校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货币资产、实物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
第六十二条 学校的负债主要包括借入款、应付及暂存款、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
借入款是指学校向主管部门、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的借贷资金。包括科技开发借款、设备借款、基建借款、科研项目借款等。
应缴款项是指学校按规定应缴未缴的各种款项。包括学校应当上缴税金以及其他应缴款项。
代管款项是指学校根据有关规定接受有关单位和个人委托代为管理的各类款项。
第六十三条 学校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别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清偿。
第六十四条 学校根据审慎稳妥的原则,控制和管理向金融机构的贷款。未经学校批准,校内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向金融机构贷款。
第六十五条 学校向金融机构贷款,以及贷款的分配使用,由学校党政联席会议审议,由校长签批计财处统一办理贷款及分配事宜。
第六十六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有关规定,学校不对校办产业和其它单位的借贷行为提供担保。
第九章 结余资金管理
第六十七条 学校结余,除专项资金按照国家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其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转作学校事业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财务收支差额。
第十章 专用基金管理
第六十八条 学校专用基金是指按照有关制度规定提取和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学校专用基金包括修购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医疗基金、学生奖贷基金、勤工助学基金、学生特困基金等。
修购基金指按照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在修缮费和设备购置费中列支,以及按照规定转入的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用于固定资产维修和设备购置的资金。
职工福利基金是指按照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规定提取转入,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福利待遇的资金。
医疗基金是指由财政部门拨入以及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工资总额的百分比提取列入学校事业支出用于师生医疗方面的资金。及省公费医疗办公室按大学生人头拨入的医疗基金。
学生奖贷基金是指按照规定提取用于发放学生奖学金和贷款的资金。
勤工助学基金是指按照规定从教育事业费中列支和事业收入中列支后转入的资金,主要用于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报酬及用于困难学生的生活补助。
学生特困基金是指由财政部门拨入及按照规定从学费收入中提取,用于困难学生补助的资金。
第六十九条 各项专用基金是学校财力的重要组成部分,统一归口计财处管理和核算。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学校计财处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建议报主管校长审批后执行。
第七十条 对各项基金的使用,学校坚持先提后用的管理原则,设立专户进行管理和核算,各项基金必须按照规定的用途和范围使用,不得相互挤占和挪用。
第七十一条 学校各项基金收入和支出预算应由各有关部门编制,由学校计财处审定。各项基金收入由计财处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支出时必须按规定用途由各分管领导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审批。
第十一章 财务清算
第七十二条 经学校批准,校办产业、校内独立核算单位发生划转撤并,以及校外单位并入学校时,必须进行审计和财务清算。
第七十三条 学校对划转撤销或合并单位进行财务清算,应当成立由校办、计财处、审计处和其他有关部门组成的清算小组, 对划转撤销或合并单位的财务、资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资产移交、管理工作,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第七十四条 对学校下属企业或公司的撤销、合并、扶持及划转,学校计财处和审计处应向学校领导提供有关情况报告,为学校领导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第十二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七十五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学校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发展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包括财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七十六条 财务分析是学校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计财处应当按照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根据学校财务管理的 需要,定期编制财务分析报告,财务分析的内容包括学校事业发展和预算执行情况,收入、支出、专用基金等变动情况及其原因以及财务管理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等。
第七十七条 学校计财处按照国家预算支出分类和管理权限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以及其它有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
第十三章 财务监督
第七十八条 财务监督是贯彻国家财经法规以及学校规章制度,维护财经纪律的保证。学校在接受国家审计、财政、税务、物价、银行等部门财务监督的同时,建立严密的内部监督制度。
第七十九条 学校的财务监督包括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三种形式。学校对不同的经济活动实行不同的监督方式。
第八十条 学校内部财务监督由计财处根据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学校财务管理规定、办法实施,校内所有单位和个人的财务事项都必须接受财务监督。
第八十一条 学校加强对收费票据的管理。学校的收费票据除特殊情况,一般不允许各单位领用,特殊情况下领用的票据,要明确票据的使用范围、标准及经济、法律责任并经各级主管领导批准。
第八十二条 学校各级财会人员依照《会计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依法行使财务监督权。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有权提出意见并向学校领导、上级主管部门和其它有关部门反映。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八十三条 学校基本建设投资的财务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同时接受有关部门和学校审计处的审计。
第八十四条 校办产业的财务管理,比照执行《企业财务通则》和同行业的财务制度,同时接受计财处的业务指导,接受审计处的审计。
第八十五条 后勤管理中心及校内各单位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但必须报计财处批准后实施。
第八十六条 本办法由计财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八十七条 学校有关制度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如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者,以上级规定为准。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97年)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省级预算外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规定》(国发〔1996〕29号)和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发〔1996〕29号文件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通知》(鲁政发〔1996〕115号)以及财政部的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省级预算外资金,是指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所属各部门,省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企业主管部门(集团)和省政府委托的其他机构(以下简称“省直部门和单位”),为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以及省以上财政、物价部门联合行文批准而收取、提取、募集和安排使用,未纳入省财政预算管理的各种财政性资金。第三条 省级预算外资金是国家财政性资金,其所有权归省政府。由省财政厅建立统一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省直部门和单位收取的预算外资金全额上缴省财政专户,支出由省财政厅按批准的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从财政专户中拨付。第四条 本办法也适用于代省政府征收预算外资金的中央驻鲁单位。第二章 管理体制第五条 省财政厅是管理省级预算外资金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制定预算外资金管理制度,安排省级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管理省财政专户和会计核算,并对省直部门和单位的预算外资金收支活动进行监督。第六条 按照规范政府分配秩序、增强省政府调控能力、充分调动“两个积极性”的要求,对省直部门和单位收取的预算外资金,按照资金性质,实行分类管理体制:
(一)对一般性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核定收支计划,收入全额上解,支出统筹安排,政府按比例调剂,超收归单位使用”的管理体制。即:按照核定的收支计划,收入全额上缴省财政专户,支出结合预算内经费统筹安排;为了集中财力办大事,省政府将适当调剂使用;为了调动各单位的积极性,实际收入超过年度计划部分,全部拨付部门和单位使用。
(二)对各种专项基金、附加和收费,实行“核定收支计划,收入全额上解,支出专款专用,政府调剂运筹”的管理体制。即:按照核定的收支计划,各种收入全部纳入省财政专户管理,支出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由部门提出计划,省财政厅审核汇总,报经省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为了加强省政府的调控运筹能力,增加对农业、教育等重点事业的投入,省政府将适当统筹调剂使用。
(三)对暂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各种社会保障性基金,实行“收入全部上交财政专户,收支挂钩,专款专用,滚动增值”的管理体制。
省直部门、单位预算外资金的具体管理体制,由省财政厅按以上原则分别确定。第七条 省级预算外资金按现行的财务隶属关系,分层次进行管理。具体分为主管财务管理单位、二级财务管理单位和基层财务管理单位三级。与省财政厅建立资金缴拨关系的为主管财务管理单位;向主管财务管理单位领拨资金,而且有所属单位的为二级财务管理单位;向主管财务管理单位或二级财政管理单位领拨资金,且没有所属单位的为基层财务管理单位。
无论主管财务管理单位、二级财务管理单位还是基层财务管理单位收取的预算外资金收入,均按规定缴入省财政专户;预算外资金支出拨款,由省财政厅拨付给主管财务管理单位,再由主管财务管理单位拨付所属单位。第八条 严格收费立项和收费标准的管理。地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立项,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物价局审批;确定和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审批;重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需报省政府批准;设立地方性基金,按规定程序报财政部或国务院审批。其他省直部门和单位均无权设立收费项目和确定、调整收费标准。第九条 逐步规范省与市地的预算外资金缴拨款关系。把目前预算外资金的上缴下拨由部门负责,逐步改为按规定的上下分成比例和事业发展计划由省与市地财政部门直接办理,建立起上下畅通的预算外资金管理调度机制。第三章 资金来源第十条 省级预算外资金包括以下未纳入省财政预算管理的财政性资金:
(一)省直部门和单位,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收取、提取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资金、附加收入)和凭借政府职权筹集的资金等。
(二)省直部门和单位,按照国务院、省政府及省以上财政、物价部门联合审批的项目和标准,收取和提取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
(三)省直部门和单位,按照国务院、财政部审批的项目和标准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征收募集或以政府信誉建立的具有特定用途的各种基金(资金、附加收入)。
(四)省主管部门按照规定从本系统、所属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集中的管理费及其他资金。省主管部门是指独立核算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行政主管机构(含代行政管理职能的省属总公司和行业性组织)。
(五)其他资金。主要包括以省政府名义获得的各种捐赠资金,省政府或部门派往省外、国外机构的非营业性收入,财政专户利息等。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快水利建设步伐,提高水利工程防洪抗灾能力,缓解水资源供需矛盾,改善生态环境,保障社会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水利建设基金是用于水利建设的专项资金。全省建立省、市(地)、县(市、区)三级水利建设基金。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使用和管理工作的领导。各级财政、计划、水行政及其他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收好、用好、管好水利建设基金。第二章 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第四条 从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收费、附加)中提取3%。应提取水利建设基金的政府性基金(收费、附加)项目包括:公路养路费(含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公路建设基金、车辆通行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公安和交通等部门的驾驶员培训费、地方分成的电力建设基金、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业管理费、征地管理费、市政设施配套费。第五条 有重点防洪任务的城市,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划出15%的资金,用于城市防洪建设。有重点防洪任务的城市包括:济南、青岛、淄博、枣庄、东营、烟台、潍坊、济宁、泰安、威海、日照、莱芜、德州、临沂、滨州、聊城、菏泽。有重点防洪任务的县级城市,由市人民政府、行署确定。第六条 按各级各类企业的销售收入、营业收入、业务收入的一定比例征收水利建设基金。
(一)第二产业的各类生产性企业按当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1‰征收;
(二)第三产业的各级各类流通、服务性企业按当年销售额(或营业额)的1‰征收;金融、保险部门及各类投资公司按当年业务收入的2‰征收;
(三)私营企业和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按当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1‰征收。第三章 水利建设基金的筹集方法第七条 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向各级各类企业征收的水利建设基金,由各级地方税务部门代征代缴。第八条 属省及省以上收入范围筹集的水利建设基金,纳入省级水利建设基金管理;属市地级收入范围筹集的水利建设基金,60%纳入市地级水利建设基金管理,40%缴入省级水利建设基金,50%纳入县级水利建设基金管理,30%缴入市地级水利建设基金,20%缴入省级水利建设基金。
各级地方税务部门代征代缴的水利建设基金,应按以上确定的比例分级次填写缴款书缴入国库。第九条 负责水利建设基金代征的税务部门,应当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水利建设基金专用收据,并可按实际完成的征收金额提取2%作为管理费。第四章 水利建设基金的使用和管理第十条 水利建设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项列收列支。每年年初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政府安排的水利建设规划和年度水利建设计划,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年度基金使用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按计划拨付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其中,用于水利工程基本建设的水利建设基金,要分别纳入同级基本建设投资计划。水利建设基金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可结转下年度安排使用。第十一条 省级水利建设基金主要用于防洪、除涝、供水等大型水利骨干工程建设,跨地区、跨流域的水利工程建设,重点水土流失防治工程建设,重点水文基础设施建设,全省性防汛抗旱通讯和信息系统建设及维护,大型和少数重点中型水库水利工程防汛岁修、工程维护,省内中央水利建设基金的资金配套和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水利工程项目。市地和县级水利建设基金,首先用于本地中央和省级安排的大中型水利工程项目的资金配套,其次用于本级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计划、审计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水利建设基金征集、使用的监督和管理。
各级财政部门应定期向同级计划、水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水利建设基金的征缴情况;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水利建设基金的使用报表;各级审计部门应对水利建设基金的征缴、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各级财政、计划、审计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切实履行职能。有关单位应积极配合财政、计划、审计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阻碍财政、计划、审计和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使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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