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中国之治(税务中国之治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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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 1、我国税收制度的特点
- 2、中国税务制度改革具体方案是什么样的?
- 3、古代国家兴亡与税收有关吗,举例
- 4、中国税收制度起源?
- 5、税收的意义是什么,有什么用?
- 6、税收工作要做好的三篇文章 什么时候提出的
我国税收制度的特点
税收制度是指国家(政府) 以法律或法规的形式确定的各种课税方法的总称。属于上层建筑范畴,是政府税务机关向纳税人征税的法律依据,也是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法律规范。从一般意义上说,税收制度是由税收主体、税收客体、税率和违章处置等要素构成的。
税法是税收制度的法律体现形式,它是国家制定的用于调整税收征纳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税法的主要特征:
1、税与法的共存性
2、税法关系主体的单方固定性
3、税法关系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的不对等性
4、税法结构的综和性
任何税制都必须经过立法,得到国家和政府的确认、保护和推动,才能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两者的关系:税制决定税法,税法税制服务。
(一)税法的社会经济作用:①是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法律保证。②是国家实现宏观经济政策的工具。③是正确处理税收分配关系的准绳。④是国际交往中,贯彻平等互利、维护国家利益的重要手段。
(二)税法的法律规范作用:①税法的指引作用。②税法的评价作用。③税法的强制作用。④税法的教育作用。
(三)税收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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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税务制度改革具体方案是什么样的?
财政部解读税制改革 生产型增值税退出历史舞台
2009年1月1日起,我国全面实行消费型增值税,这意味着历经24年的生产型增值税即将退出历史舞台,主宰税收重心的,将是更为完善,对经济的贡献必将发挥更大作用的消费型增值税。
然而,生产型增值税为我国税收收入所做的贡献并不会从人们的记忆中消失。1994年,增值税被确定为流转税主体税种后,当年国内增值税收入达到2308.34亿元,从此稳坐第一大税种的交椅,此后每年都有新的跨越,2007年,国内增值税达到15470.23亿元。
类型选择的时代背景
增值税产生缘于要解决生产专业化过程中的重复课税问题,正因为这一点,增值税制度迅速在全球推行,目前已有近140个国家和地区引入了这一税种。根据对外购固定资产所含税金扣除方式的不同,增值税分为生产型、收入型和消费型三种类型。历经50多年的发展,在现今国际实践中,采用消费型增值税的国家占统治地位,采用收入型的国家已经很少,而采用生产型增值税的国家就更为有限。
1984年,我国引进增值税,在试行时选择了生产型增值税,主要原因是我国增值税是从原产品税变化而来,而产品税的基本特性是价内税及税率的较大差异。要使增值税的改革能够继续下去,必须保证不使企业因为改革而使税负增加或增加过快。这就要求在保持或基本保持原税负的前提下对以产品税为中心的传统流转税制进行改革,即一方面要使增值税的改革顺利进行,另一方面要使财政收入不能出现太大的波动。而后一点对当时的中国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当时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刚开始从农村转向城市,税制改革作为城市经济体制改革的一个突破口,直接关系到经济的稳定和改革的顺利进行。改革是经济利益全方位的调整,而支持改革的成本或代价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中央财政来承担的。所以在当时环境下,为了使改革不致造成财政收入的过多下降,采用生产型增值税是比较现实的选择。生产型增值税尽管与规范的消费型增值税相比,在重复征税方面还存在不彻底性,但它毕竟比传统的流转税前进了很大一步。
财政部税政司司长史耀斌近日在接受本报记者专访时说,在1994年增值税制度改革时,不是不知道生产型增值税的弊病,而是当时中国经济正处于投资和消费双膨胀状态,消费型增值税对投资具有刺激效应,与当时实行的紧缩政策不一致。采用生产型增值税能够抑制投资需求,有利于抑制投资膨胀。为了稳步推进财税体制改革,1994年税制改革时,没有改变增值税制的类型,由此确定了增值税在流转税中的主体地位,确定了增值税在组织财政收入中的重要功能,也确定了增值税作为基础杠杆对国民经济的调节作用。
其实,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一条重要的经验就是实行渐进式改革,使改革的力度、发展的速度,在各方面可承受的范围之内。改革所追求的是理想化的目标,但最后制定政策和选择方案时,离理想化的目标一般总是有一定差距。最后决策所选择的方案,与理想化的目标相比,往往不是最优,而是次优,这是基于一种实事求是的现实选择。如果我们每一次选择都能够实现次优,累计起来,就是最优的结果。
增值税转型试点之旅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建立和逐步发展,生产型增值税所产生的问题逐步突出起来,一些国内外学者都主张,理想的增值税制应该是消费型增值税。无论从规范增值税制,适应全球经济一体化方面,还是从促进国内企业设备投资和技术更新改造方面,增值税转型势在必行。
2003年,"增值税由生产型改为消费型,将设备投资纳入增值税抵扣范围"被第一次写入党的文件。至此,增值税转型改革开始启动。自2004年7月1日起,在东北地区实行增值税转型试点。
这项工作既是中央为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采取的重大措施,也是为今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积累经验。
在东北增值税转型试点过程中,国家下发了《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若干问题的规定》、《2004年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和《关于2005年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等几个指导性文件,规定了在东北地区特定行业范围内,在保持增值税税率不变的情况下,允许新购入的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所含进项税金予以抵扣。
尽管转型试点并不是实行完全的消费型增值税,但对企业来讲也产生了相当的影响。沈阳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分司是沈阳第一个办理退税的企业,公司经理当时拿着140万元退税金兴奋地表示,公司将加大投资力度,把钱用在刀刃上,提高产品在国际上的竞争力。更为重要的是,东北税改也向外部传达了重要的投资商机。上海一电力设备生产企业的负责人说,实行消费型增值税,相当于企业购买机器设备可以得到17%的补贴,这将导致生产成本的大幅下降,他们已把投资建厂的目标定在沈阳。
2007年5月,为了促进中部地区崛起,国家又将试点范围扩大到了中部6省的26个老工业基地城市的电力业、采掘业等八大行业。至2007年年底,东北和中部转型试点地区新增设备进项税额总计244亿元,累计抵减欠缴增值税额和退给企业增值税额186亿元。
今年7月、8月,内蒙古东部5个市(盟)和汶川地震受灾严重地区先后被纳入增值税转型改革试点范围。
增值税转型,客观上降低了企业投资的成本,有利于企业购入机器设备和进行技术更新和改造,但由于企业的投资还要受到存量资金规模、市场前景和企业发展规划等多方面因素影响,因此,转型的实际效果没有估计的高。从试点情况看,转型在财政可承受范围内,促进了地区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及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对财政增收的长效机制建设起到了积极作用。
从税收优惠到公平税赋
事实上,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试点肩负着支持东北振兴、中部崛起与探索完善增值税制之路的双重任务,终级目标则是探索建立规范化的消费型增值税制度,使之由一种税收优惠政策转化为一种制度安排,以从根本上体现中性原则,避免税收对经济运行产生不应有的扭曲,真正实现纳税人税收负担的公平。
11月1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扩大内需促经济增长的十项措施,其中"在全国所有地区、所有行业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鼓励企业技术改造,减轻企业负担1200亿元"备受关注。
目前,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金融危机已波及欧洲、亚洲、拉丁美洲,全球经济增长出现明显放缓势头,一些国家甚至出现经济衰退的迹象,金融危机正在对实体经济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这项重大的减税政策,在这种形势下适时推出,对于增强企业发展后劲,提高我国企业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克服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经济带来的不利影响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总之,增值税转型是我国税制改革过程中一项重大举措,改革的成效,会直接影响国家宏观经济的运行和各级财政部门的可支配财力,它既是一个制度完善的过程,也是一个国家运用税收手段调控技术成熟的过程。(中国税收咨询网 2008-11-20)

古代国家兴亡与税收有关吗,举例
哈哈,又是一个高三的应届生把
“赋税的出现,就是国家存在的一种象征”(马克思语)
就但说明朝吧
明朝灭亡的直接原因是财政危机,这一点在上面崇祯皇帝部分的论述中已经说明的相当充分。国家财政困难,导致发生饥荒,没有钱去赈济;发生战争,没有钱支付军饷。没有钱赈济灾民,饥民作乱;没有钱发军饷,致饥兵作乱。饥兵与饥兵结合导致大规模的国内叛乱。政府军队缺乏战斗力,导致国家既无法消除外部侵略,也无法肃清内部叛乱。财政危机导致军事危机,军事危机导致更大的财政危机,如此恶性循环,明朝最终走向灭亡。
表面上的原因是如此了,但背后更深层次的原因是什么呢?国家为什么发生财政困难?难道说象明朝这么大的一个国家,赋税收入居然还无法应付一些意外的自然灾害以及大规模的军事行动么?要知道历史上许多比明朝小得多的国家,进行更大规模的连年军事行动都尚且游刃有余。战国时期的那些国家就不必说了,赵国、秦国,许多次战争都动用几十万大军,以后的如三国时期,五代十国时期等等都可以举出许多例子。反观明末,不必去说名义上军队数量多少,真正实质意义上动用军队十万进行一次战争已经是接近极限,超过十万一点还可以,如果接近二十万则国家财政就已经无法维持。一个这么大的国家,一个耕地面积十亿亩以上,人口接近二亿的国家,赋税收入居然少到连招募二十万真正有战斗力的精兵都做不到,那这样的赋税收入只能说已经少到了不正常的地步。
随之而来的是如下几个问题,为什么在明朝初期的时候,国家进行大规模的工程建设,发动大规模的对外战争,以及发生饥荒的时候赈济灾民没有任何问题。而到了明末就不行了呢?难道是因为明初的经济比明末更发达,明朝在将近三百年的时间里,经济处于不断衰退中?可这显然背离了事实,任何中国经济史的研究,以及任何当时人的记载,都告诉我们一个事实,那就是明朝的经济越到后期就越繁荣,越发达。到了万历时期,经济的繁荣,生产力的发达更是达到了一个高峰,明初与之相比是望尘莫及,即便在连续发生了自然灾害后的崇祯年间,尽管相对于万历时期,经济有所衰退,但在总体上,远远高于明初则是不成问题的。经济是更繁荣了,生产力是更发达了,而国家的财政却是显得更加困难了,这是什么道理?
我们注意到明朝初期的赋税收入到明朝末期的赋税收入基本上没有太大的变化,那么明朝末期的财政困难自然是因为国家的赋税没有随着人口的增长而增长,收入基本不变,开支却随着人口的增多而不得不增多,这样当然就造成了困难,但这究竟是什么原因造成的呢?
还有一点,如果说赋税收入没有随着人口的增长而增长,那么至少每个人感觉到税收压力应该远远低于明初,可为什么反而明朝末期都到处都是一片对赋税过高的抱怨,到处都是叫苦连天的声音呢?
如果说是末期后来增加的军饷,或者额外的加派过多,这也不通,要知道明成祖时期,修建北京的紫禁城,营建武当山建筑群,郑和七下西洋,五十万大军五次北伐蒙古,几十万大军屡次南征越南,这几个事件中间随便单独拿出一项来所造成的财政开支就远远高于崇祯时期所有的赋税收入以及辽饷剿饷练饷的加派以及地方上额外的加派的总和。但为什么明成祖时期,总体上社会保持安定,百姓对负担虽有一定抱怨,但总体上在可以承受的范围之内,为什么到了明末,增加赋税,造成的反对声音会这么巨大?
只有对这些问题做出系统的解答,我们才能解答明末财政危机的实质究竟是什么,从而解答明朝灭亡的真正实质究竟是什么!
但是对这些问题给予一个透彻的回答,我们还是需要一步步进行分析.
首先从黄仁宇著的《十六世纪明代中国之财政与税收》以及其他一些学者的论文专著中论述我们可以确认如下三个事实,然后从这三个事实出发,进行深入的分析,在此基础上给上面这些问题一个令人信服的回答.
这三个事实是
1,明代的税收过低,农业税低,商业税更低!
2,明代的税收几乎在二百五十多年的时间里没有增加(实际上是不断减少,农业税减少,商业税减少的更多)
3,明代晚期人们对任何一次增税的行为都叫苦连天,以至当政府试图增加赋税时阻力重重
1、明代税收过低
关于第一点,明代税收过低的问题,可能许多人都难以相信。一些人一直以来被灌输的观念,受到的教育就是,明代的统治者如何残暴荒淫,如何横征暴敛,如何敲骨吸髓,广大人民在沉重的剥削之下生活在水深火热之中。甚至明代的灭亡都是由于统治者征收的赋税过重,人民难以负担,奋起反抗的结果。教科书上是这么写的,甚至一些所谓的历史学者的文章专著中也是这么宣扬的。但是事实果真如此么?
只要稍微了解一些明代的生产情况以及财政情况,很容易就能做出否定的回答。事实上,黄仁宇在他的《十六世纪明代中国之财政与税收》一书中花了很大的篇幅,对长久以来被一些人深信不疑的这种陈腔滥调进行了驳斥。
黄仁宇说“虽然许多学者批评明朝税收过重,但是他们主要是从道德层面进行批评。他们主要关心的是揭露征收者的贪婪和民众的艰辛,而不是去探讨税收制度本身所固有的问题。他们的描述给人们造成这样的印象,那就是主要的问题都是税收过重造成的,而实际上这些困难的产生更可能是税收过低造成的。”p341
(1)农业税低
“在现代,王朝周期循环理论最主要的倡导者是王毓铨,……按照他的观点,明朝的崩溃是因为‘向农民征收过重的田赋榨干了中国的农业经济’。……就明代的税率而言,这种指责得不到证实。17世纪早期政府加征‘辽饷’和‘剿饷’等,一年最多可有2100万两白银,……在1623年,国家筹集的额外军费为白银666万8677两,其中有449万1481两摊入土地,其余部分则来自财政节流、官产出卖及杂色税收,还包括典铺税。即使将2100万两白银全部滩入土地,对于纳税人来说,当然是很高的负担,但也不象王毓铨所断言的是绝对无法忍受的事情。17世纪初期通货膨胀导致物价水平上升了40%,这就意味着税收的增长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虚假现象。而后的清代继续沿用明代的税率,这一事实更加确证了这一点。尽管王毓铨认为清代一直声言减税,但在清朝初期并没有这方面的财政记录。新朝税收水平一如前朝,税率接近,这一税率也就是王毓铨所谓的‘榨干了中国的农业经济’的税率”[32]p410-411
李隆生在[103]一书中对晚明农业总产值做过一个估计,他可能没有看过顾诚及其弟子对明代耕地面积的考证,仍旧采用传统的过低估计。
我们这里只采用他对明代平均亩产量的估计:每亩田1.2石的米[103]p175(南方亩常量高的多,北方亩产量低,这个平均亩产量的估计明显是偏低的,张显清提供了一些其他学者的看法,余也非的估计是明代北方地区平均亩产1.302市石,南方地区平均亩产2.604市石;郭松义的估计明后期全国南北水旱粮食平均亩产256市斤,按照一石白米为94.4公斤计算,则平均亩产在1.3石左右,但这里我们为保守起见,仍旧采用李隆生这个偏低的估计)。
至于耕地面积,明初洪武时期的耕地面积约为8亿5000万亩左右[34]p304,明代16世纪晚期到17世纪初期的耕地面积应该在11亿亩左右。按此估算,洪武时期的农业总产量是10亿两千万石左右,而晚明时期全国农业的总产量至少是13亿两千万石左右(这个显然是出于保守估计,偏少的一个产量)。
而明代的农业税收是多少呢?明初的时候,“田赋收入达到3227万8900石”[32]p055,到明成祖以后,“每年的计划收入一直保持在2700万石左右”[32]p56,“1600年以前,基本税额为粮食2600万石”[32]p226
按照这些数据计算,明初的时候税率为3.16%,明代晚期平均税率约1.97%,可见无论是明代初期,还是明代晚期,平均的农业税率都低于三十分之一,而明代晚期(不包括崇祯时期)甚至低于五十分之一。这样的一个税率不能不说已经低到了极限。
当然通过总体田赋收入和总体产量的比较得出的平均税率可能并不足以说明具体落在每个地主头上的负担究竟如何。那么具体的情况如何呢?黄仁宇以广东顺德县的情况为典型,作了一个比较详细的分析。我们不妨摘录一些主要结论
“1585年版的《顺德县志》提到,佃农通常每亩土地向地主交纳0.9石稻米,由于基本税率估计为每亩0.03石,则征收部分只占田主收入的1/30,佃农与田主五五分成,实际上税额也就占农作物总收成的1/60 ”[32]p111
基本税只占1/60,那加上其他的摊派和负担,比如均平银(这主要针对富有的田主),取代劳役征收的均徭,上供物料的折银,还有驿站供给,民壮等等。但实际上基本加上所有这些,总的税率仍旧不算高。
“尽管有14种附加税,实际上的税收标准仍然较低。对那些少于30亩土地但主要是下等地的、以及家里不多于两个成年男子的小田主来说,税收负担通常不到他们粮食收成的5%。累进税制也能得到证实,对一个拥有300亩土地,而且主要是上等田,以及户中有五六个成年男子的中等田主而言,他的税收负担接近于他粮食收成的10%左右”[32]p116
“税收低的标准,可以进一步从县志汇集的数字中得到证实,1585年,……可以知道每亩土地的平均税收负担为0.0332两白银,……即使不考虑正常季节会混种各种不同的作物,平均每亩土地的年均收入也应当在1两白银左右。因而大致的税额,接近于土地收入的3.5%左右,(即便考虑有些年份粮价下跌的影响),税收依然不会超过土地收入的6.12%” [32]p116-117
也就是所有各种摊派加上去之后,并且考虑到粮价波动的因素,也只是在3%到6%之间波动,这样的税率也实在并不算高。
除了顺德县以外,黄仁宇还根据《大明会典》以及各地方志的记载,对明代晚期全国的农业税率作了一个比较全面系统的估计。得到的情况大体上和顺德县相似,有的地区高一些,有的地区低一些。比如杭州府的税率为6.7%到10.05%(同样是受粮食价格的影响)[32]p217;而山西汾州府的平均税率为8.3%(粮食价格每石0.6两白银)[32]p220;湖广安化县在16世纪中期税率为3.9%(粮食价格每石0.3两白银),17世纪初税率为5.9%(粮食价格每石0.2两白银)[32]p221;南直隶溧阳县最低税率是1%,最高税率是5.4%。[32]p222
最后得到的总的估计是“通常而言,直到17世纪初(原文为“16世纪初”,应是笔误或翻译错误,因为作者在文中前后引用的数据年代都是在1576年,1600年,1620年这类的,大致范围在16世纪中期到17世纪初——引者注),按照地方正常的粮食价格估算,税收不超过产量的10%。在许多地区,征收额是远远低于这一水平。尽管有些地区的税赋较重,象长江三角洲地区,税额接近农业收入的20%。但这种估算没有考虑到无偿应役、……,也没有考虑到不同于大宗粮食的其他额外收入”
“整个帝国赋税的平均水平似乎也不超过农业产量的10%,这一估计不会受到长江三角洲地区特例的影响。尽管名义上长江三角洲这四个府的全部田赋额越占整个帝国田赋总额的10%,但由于税收折色和役的合并使其大大降低了”
我们注意到这里似乎存在一个矛盾的现象,前面按照田赋收入和农业总产量的比较得到的农业税率在明代晚期只有2%不到,而按照黄仁宇一个地区一个地区的估算,则全国平均税率可能在10%左右(应该强调一句10%税收就本身来说,仍是属于低税收,黄仁宇对这一点也是反复强调),这之间相差了五倍之多,怎么来解释这种差异呢?
我的看法是,这里有几个因素的影响。首先是用总产量来估算税率的时候,用的田赋收入只是基本税额,也就是并没有把许多其他摊派比如地方上供给驿站的用度,以及供给户部的一些物料折银计算进去,尤其是没有把劳役折合的银子计算进去,根据黄仁宇的估算,全国劳役折合的银子可能在1000万两白银左右。
但是这个理由并不能解决问题,因为就算把所有这些都全算进去,估计农业税率充其量也只能在4%左右,而不可能更多(事实上4%都是过高的估计,因为明后期劳役折银,都是大打折扣的,根本达不到理论上的估计)。如顺德县的例子,把所有的摊派都考虑进去,在粮食价格正常的情况下,“大致的税额,接近于土地收入的3.5%左右”。
那么还有6%跑到哪里去了呢?
我认为这可以从两个方面去分析。
首先是价格波动造成的影响,这又有可以分成两点,一是粮食本身在一年不同时间的价格波动,一是粮食的南北价格差距。
明代晚期大部分粮食赋税已经是折合成银子来交纳。黄仁宇的说法是“1600年以前,基本税额为2600万石,其中有80%似乎已经能够折银”[32]p226而万明等学者对此的估计还要更高,他们认为黄仁宇的估计是偏低了,“他对税收中白银的估计可能偏低。事实上,田赋已经折银交纳,就是加派,也是征银”,“总的来说,大致实物征收在总数10%左右,即晚明约90%的实物税已经转变为货币税可能更为合适。”[151
既然粮食税在晚明大部分是折合成银子上交,那么地主要交纳赋税,就首先必须把收获的粮食卖掉,于是到了每年征收赋税的时候,市场上卖出的粮食骤然增多,导致粮价不断下跌,农民只有卖出比正常价格时候更多的粮食才能获得交纳赋税所需要的银子,而到了征收赋税的时段过去,市场上的粮食减少,于是价格又会上升。这种现象在许多明代经济史著作论文中都有记述。在黄仁宇的著作中就举了这么一个例子,“山东汾上县1576年就报告说收获之后,很快就到了税收期限,这时候的小麦价格从正常的每石0.52两白银降到每石0.37两白银,大麦则从每石0.4两降到每石0.25两白银。三个月后价格又回到了正常的水平”。[32]p239-240
《晚明社会变迁问题与研究》一书中也有类似描述“税收折银以后,缴纳赋税之时,农民为了交税,不得不以低价出卖粮食,获得白银,于是纳税期粮食价格下降;当纳税期一过,粮食价格立即上涨,造成了农民生活的困难。如万历四年(1576),山东汶上县税收时,小麦价格从原来的每石0.52两白银下降到0.37两,而大麦由每石0.4两白银下降到了0.25两,并且在三个月才恢复到原来的价格。”《晚明社会变迁》[151]p194-195
这并非仅仅发生一个地区,全国各地都是如此,在南方的话,这种由于交纳赋税造成的粮食价格波动可能还要剧烈。
那么由此造成的是什么结果呢?政府是不是因为农民因为粮价降低而不得不卖出更多的粮食而获得收益呢?恰恰相反!政府从中并没有得到任何好处!不妨作个假设,假如农民卖出一百石的粮食,这时候粮价是每石0.3两白银,得到的银子是30两,上交给政府。而等政府拿到这30两白银的时候,并用于支出各种开销的时候,正好是过了税收时期,粮价回到正常水平,甚至高于正常水平。如果用这30两银子到市场上去买粮食的话,假如粮价是0.5两白银,只能买到60石的粮食。于是在农民那里,他觉得自己交的税是一百石,而实际上政府真正收到只有60石。那么当中40石的好处跑到哪里去了?显然就是跑到那些买进卖出的商人那里去了。
粮价的时间差异会造成这种农民负担没有减轻,而政府收入也没有因此增加甚至反而减少的结果。真正从中获取利益是商人。
同样南北粮价的差异也会造成类似的结果。南方的粮价低,北方的粮价高。南方的粮价低的时候能低到每石米只有0.3两白银(如黄仁宇说的“在16世纪晚期,广州的粮价可能跌至每石0.3两白银”[32]p117),而北方的粮价则接近每石1两白银,我们这里不妨算每石0.9两白银(事实上,李隆生在估计明代农业总产值的时候,用的价格就是每石0.9两白银)。还是用刚才那种方法计算,在南方一个农民交纳100石的粮食税收,折合成银子是30两白银,而这30两银子送到北京去的时候,实际上只能购买33石左右的粮食,中间将近损失了70%。假设一个地主总收入是1000石的粮食。对北京的中央政府来说,实际上只收取了南方农民1/30的赋税,而对南方的农民来说,他交纳的却是十分之一的赋税。这中间的好处不用说,又全部落在了买卖的商人口袋里去了。
这种粮价波动造成的影响对于解释为什么政府实际收到的赋税很低,而农民实际的交纳的赋税其实并没有那么低应该还是比较有力的。这里面的差额实际上是被商人拿去了。
接下来看第二个方面的原因,黄仁宇全国平均税率不超过10%的估计是根据《大明会典》以及各地方志的记载,对每个地区的情况进行逐一分析后得到的。这个10%的自然是靠字面上的记载估算得来,同真实的情况应该说还有比较大的距离。这些地方志的记载说,每亩田应该交纳多少两多少两银子。但实际上仅仅是一个理想状态,最后交纳的时候,能否真的落到实处,是很成疑问的。
明朝晚期,即便农业上,偷税逃税漏税的现象都相当严重的。我们上面的部分实际上已经引用过顾炎武的《天下郡国利病书》中收集到明代文献资料中关于这方面情况的记载。
比如《漳州府志》中说
“田入佃手,其黠者逋租负税,莫可谁何,业经转移,佃仍虎踞,故有久佃成业主之谣”[92]p2208
“甚者大租之家于粮差,不自办纳,岁所得租,留强半以自赡,以其余租带税与积惯揽纳户,代为办纳,虽有契券,而无贸本交易,号曰白兑,往往逋负官赋,构词讼无已时”[92]p2208
《漳蒲志》“今深山中巅崖皆开垦种艺,地无旷土,人无遗力,然土田日增而顷亩粮税日减,即国家不尽民之财力而弊端所在,有司者宁不察其故乎?盖豪户猾书交互为弊,有私自垦田而全不报官者,有辟地数顷而止报升合者,又有隐匿腴田而捏作陷江者,有飞诡税粮而幻去亩籍者。夫是以新额无增于前,而原额日减于旧,职此之故也”[92]p2240
“环海之利,岁收不啻四五千金(这应是个人的一年收入),其所输官者,未及五十分之一”。[92]p2240
此外还有各种逃税的手段,也即所谓的“飞洒、诡寄、虚冒”,过去一些论者常常把这些当成是明代晚期富裕地主把税收负担转嫁到贫苦农民身上的手段。其实根本就是大谬特谬,这里根本就不是什么转嫁的问题,就是偷税漏税的手段。把偷税漏税的行为当成什么转嫁负担,完全是转移视线,有意误导。这三项中,飞洒勉强可以转嫁税收负担联系起来,但实际上晚明时期,一般平民谁都不是吃素,谁都不高兴当冤大头吃亏,所以这种手段实际上应用的并不多,更多的是“诡寄、虚冒”。《天下郡国利病书》中说“飞洒者,损人以裕己者;诡寄者,避重以就轻者;至虚冒者,一切欺陷,以负国课耳”[p1819]
总而言之,这种种欺瞒手段,偷税漏税的行为,造成的结果是即便单纯就农民本身的负担而论,税率大概也远远达不到10%,估计可能在6%左右。
综合以上两个方面的分析,晚明时期,国家方面实际征收到的农业赋税,所有摊派零碎全部加起来,总和也低于4%;而就农民方面来说,其实际负担低于6%。
实际上,无论4%也好,6%也好,甚至采用黄仁宇估计最高数字10%,这样的税率都是相当低。但即便是这样低的税收,晚明时期也很少能够足额征收到。
我们不妨看看黄仁宇对此的描述
“在16世纪后期,即使完纳税收80%也被认为是很大的成绩。1570年,仅未收之税银总额就超过200万两。当然,由于对小户的税收减免,可能降低了这一问题的严重性,但是这样的办法在16世纪是很不切合实际的。”
“当16世纪七十年代,张居正掌权之时,逋赋者要被控告,但是张居正的这种做法受到同时代许多人的批评,最为有名的是王世贞。问题的严重之处在于许多积年逋赋者多为富户,他们捐纳官身以免除县官的体罚与拘捕,州县官只好将这类事情向上一级政府报告。但这样的事例上报太多,除了显示州县官自己的无能以外,不会有什么效果。比较有效的办法就是没收拖欠者的家产。在西方通常都是采取这种办法,但是在传统中国仁爱政府的观念支配下,这种办法很少采纳。(这一点似乎正好说明一向被人批评为专制没有人权的古代中国至少是明朝时期,对个人私有财产的尊重程度其实还远在西方之上——引者注)而且这些拖欠者都很狡猾,他们一般也交纳部分税收,并不全额拖欠,同时许诺以后会补交余额。”
“对于赋税拖欠,会在一段时间内进行追征,但是拖欠两三年以后,就不能再指望拖欠者们补交欠税了。对于逋赋者,抛开人道主义考虑,鞭打、关押他们是很少有用的。这些累积起来的欠税成为最新赋税征收中的一个巨大障碍,所以只能蠲赦逋赋。这种事情在明代后期是很常见的。皇帝可能下令蠲免某年以前的逋赋,这可能由于地方官的申请而适用于某个特定的地区,也可能适用于整个帝国。”
“所有这些都鼓励了逋赋行为。守法者按时纳税,后来却发现这些赋税被蠲免。但交上去的赋税既不能退还,也对下一次纳税没有了任何好处。另一方面纳税人总是希望皇帝慷慨,能够蠲免逋赋,所以拖欠不交。在这种情况下,逋赋行为会蔓延开来。某地曾上报说当地一些纳税人共同倩人代杖,不肯纳粮”[32]p192
如果这些税收拖欠的情况考虑进去,很显然,实际上明代的实际农业税率是在一个更低的水平上。
(2)商业税更低
以上是农业税方面的情况,那么商业税的情况又如何呢?如果说农业税虽低,但无论是4%还是2%(从政府实际征收到的角度来说),总还是实实在在的征收着,那么商业税,在明代基本上是属于名存实亡的性质,剩下的也仅仅是点缀。如果说农业税偷税漏税的行为占据总体税收的百分之三十左右,那么商业税方面,至少百分之九十以上都偷税漏税掉了。这种情况下用税率来衡量明代商业税的征收都已经失去了意义。
从明朝建立之初,商业税就被压低到惊人的程度,这方面的记载很多。
洪武初规定,“凡商税,三十而取一,过者以违令论”。洪武九年,山西平遥主簿成乐任官期满,州府考核结果以其‘能恢办商税’为由,褒其进京朝见皇帝,结果遭到皇帝的批评:‘税有定额,若以恢办为能,是剥削下民,失吏职也,州考非是’,反而‘命吏部移文以讯’。洪武八年三月,‘南雄商人以货入京,至长淮关,吏留而税之。既阅月而货不售。商人谓于官,刑部议吏罪当纪过。上曰:‘商人远涉江湖,将以求利,各有所向,执而留之,非人情矣。且纳课于官,彼此一耳。迟留月日而使其货不售,吏之罪也’。明杖其吏,追其俸以偿商人’
永乐时明政府进一步放松了对民间税收的管制,‘婚娶丧祭时节礼物、自织布帛、农器、食品及买既税之物、车船运己货物、鱼蔬杂果非市贩者,俱免税’。永乐二年,山东临清县会通税课局奏:‘比岁市镇经兵,民皆流移,兼连年蝗旱,商旅不至,所征课钞不及,请减旧额。’户部以闻,上曰:‘兵旱之余,尚可征税耶!其悉免之,候岁丰百姓复业,商旅通行,然后征之’”[152]
明初对日用品的生产和流通采取轻税政策,‘关市之征,宋、元颇烦琐,明初务简约’(《明史》)当时规定凡商税三十取一,超过者以违法论[153]
“朱元璋对商业和商人采取了保护措施,定商税‘三十税一’,还规定书籍笔墨农具,……、舟车丝布之类皆免税,并下令裁撤税课司局364处,使商税较元末大大简约”[34]p16
“明初朱元璋下令工部在南京建有16座大酒楼,……‘待四方之商贾’”“时人李公泰用集句歌咏十六楼”“比如咏南市楼‘纳纳乾坤大,南楼纵自初。规模三代远,风物六朝余。……”[154]p168
从总体上看商业税收,万历早期的一些数据在整个明代比较有代表性:“商业税收入包括盐税250万两,茶税10余万两、市舶税4万两、通过税60万两、营业税20万两,总额不过340万两”(后来一度有所增加,但基本上没有太大区别)[89]
黄仁宇评论说
“
当税目增多时,税收水平必定提高,但这种一般的看法却不适用于明朝的杂色收入的征收。尽管税目非常多,但税收总额却比较小。在最理想的情况下,所能征收到的最大数额也不过378万两白银[这个数字已经是把所有的如盐税茶税都统统包括进去了],这相对于帝国的需要而言,则十分可怜。……相对于如此广泛的征收范围,可以认为其征收水平实际上低的可怜”[32]p340
“虽然许多学者批评明朝税收过重,但是他们主要是从道德层面进行批评。他们主要关心的是揭露征收者的贪婪和民众的艰辛,而不是去探讨税收制度本身所固有的问题。他们的描述给人们造成这样的印象,那就是主要的问题都是税收过重造成的,而实际上这些困难的产生更可能是税收过低造成的。应该指出,杂色岁入的378万两白银如果按照16世纪晚期1亿5千万人口平摊,则平均每人只有17文铜钱。”[32]p341
而从具体来看,明代除了运河沿岸及北京南京附近,其他地区商业关税几乎没有
“七大钞关,除了九江外,其余六个河西务、临清、浒墅、北新、扬州、淮安都在运河沿线;门税、崇文门税的征税对象是出入北京的货物;通过税中有五十万两左右都集中在运河沿岸及北京南京附近。其时国内商路的开辟已经有相当规模,而征税设卡相对滞后,连江湖要津的设榷都难以充分”
还有就是各地区商税征收之间的不平衡,发达繁荣的地区,商业
中国税收制度起源?
1、中国税收制度起源,就是夏禹创立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税收制度—“贡法”。 2、中国税收制度是伴随着三次社会大分工,生产力的发展、私有制的出现、国家的产生而形成的。
我国的原始社会,生产力水平十分低下,人类为了生存,依靠群体力量共同劳力,平均分配劳动果实。到了原始社会末期,经过三次社会大分工,生产力水平大大提高。随着文化的积累,科学技术的进步,交通运输的改进,促使社会分工愈来愈细,剩余财产的增加,私有制的形成。社会从此分裂为奴隶主和奴隶两大对立阶级,为了镇压奴隶阶级的反抗,从而产生了奴隶制国家。夏王朝是我国历史上第一个奴隶制国家,夏禹是“贡法”的创始人,也是中国税收的奠基人。
为了维护国家的统治,夏禹创立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税收制度—“贡法”。
“任土作贡”,记述于《尚书.禹贡》规定了“五服制度”,即将各地诸侯的土地按距离王城的远近,划分为“甸、侯、 绥、要 、荒”等五服。距王城五百里以内的属甸服,甸服以外五百里属侯服,依此类推,并以此为依据,按不同的要求由奴隶向奴隶主提供实物、劳役、军役。总之,根据不同的情况,依法向国家贡纳财赋。
由此可见,夏朝的“贡”已是一种按照土地及产量课征的实物税。“贡”的征收是无偿的,也带有强制性,它具备了税的核心特征和主要手段。因此“贡”是中国税收的胚胎阶段,而“贡法”则是中国税收制度雏形,对中国后代税收及其制度的形成和发展,有着重要的影响。
★★夏王朝的税收制度★★
从夏王朝到周王朝,从公元前21世纪到公元前11世纪,历时1000余年,期间国家税收一直沿用禹的贡纳制度。
禹的"任土作贡"办法,提出不同的贡赋等级和向国家应贡纳的物产以及贡纳的途径,规定了"五服制度"。即按各地诸侯的土地距离王城的远近,划分为"甸、侯、绥、要、荒"五服,距王城五而里内的属甸服,甸服以外五百里的为侯服,依此类推,再如甸服,就距王城一百里的臣民要将割下的庄稼纳贡;距城二百里的要把庄稼割去秸杆后纳贡;距城四百里则纳贡粟等等。
夏朝"贡法",是农民耕种官家土地,应上缴粮食的标准规定为十取一。"民耕五十亩,贡五?quot;,即"夏后氐五十而贡"。这实际正一种按产量课征的实物税。
夏王朝的"贡法"是迄今为止我国最早的税收制度,它对于维护国家的统治,推动当时社会的发展,对于后代税收制度的形成和发展,都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 商汤时期的"助法"★★
公元前1783年武汤一举灭夏,建立商朝。商朝传17代30王约6600年左右。
商朝的政治、文化基本沿袭了夏朝的方法。但在经济一有了新的发展,在土地制度和税收制度上实行"井田制"。
"井田之制"就是把土地依"井"字划分九个区,其中外八区称为私田,分给八户农民耕种,收获供这些农民养家糊口,中区为公田,由八户农民共同义务耕种,收获全部归奴隶主和国家所有。实行"井田制"的目的,是要臣民福利均等、分配平等、赋税平均。因此,"井田制"是一各理想化的经济组织和税收制度。
实行"井田制"征税办法,奴隶不直接以实物纳税,而是经劳务开式纳税。因为臣民?quot;徭役"助耕,所以称之为"助法"。"殷人七十而助……助者借也",即借八家民力,助耕
公田,而不税私田。
"助法"是商朝的一种重要的税收制度。它是统治者在固有土地的基础上,凭借权力和地位,通过分田制禄,强迫农民无偿提供劳役,用以解决各级奴隶主官员的俸禄支出、军费支出和国家其它支出,而不是单纯的"地租"。
★★周朝的"彻法"★★
西周是我国历史上第三个奴隶制王朝,始建于公元前十一世纪。
周朝的各种法令、制度已逐渐明确,国家机构、行政区域等已比较健全。税收制度是周朝法制度中一项重要制度,周朝的税收制度主要在以下几种:
田赋制。这是在夏、商时期"贡"、"助"基础上改革而来的一个新的田赋制。据古书记载:"周人百亩而彻"。"彻"是一种土地税。"彻"是以实物形式上缴的,是西周时期一种田赋税种。
此外,在西周时期,为了增加国家收入,还开征了"关市之赋"、"山泽之赋"、"币余之赋"等。l 关市之赋:就是国家规定货物通过边境的"关"和国内的市,要进行检查和征税。这是我国最早的关税形式。l 山泽之赋:即对山里林产和川泽的渔民的林副产品和渔产品课税。l "币余之赋",是指不属于以上的各类情况的其它赋税。这三赋是目前我国开征的工商税收淖钤缧问健 力 役。周朝统治者强治平民所服的劳务,主要是为田(狩猎)与追(追讨寇贼)以及远送官页所收的贡品,征用对象为一户一个劳动,一般情况下一年不少于三天。l 军 赋。这是一各临时性税收,只在战争时期才开始征收。l 课 罚。为维护社会安定,要求臣民必须从事正当职业,不得懈怠规定的生产,否则课以重税。课罚主要包括里布、屋粟、夫家之征
税收的意义是什么,有什么用?
税收的意义:
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
国家依靠社会公共权力,根据法律法规,对纳税人包括法人企业、非法人企业和单位以及自然人强制无偿征收,纳税人依法纳税,以满足社会公共需求和公共商品的需要。税收体现了国家主权和国家权力。随着对外开放的扩大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税收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增强。
税收是国家实行宏观经济调控的重要经济杠杆之一。适度的宏观税收水平,科学合理的税收结构和税收制度,规范的税收政策,可以有效地调节国民收入再分配,促进生产要素流动,引导资源优化配置,推动经济增长和产业升级,促进充分就业和社会稳定。合理的税制,统一的税法,公平的税负,对于理顺和规范国家与企业之间的分配关系,促进企业公平竞争,对于理顺和规范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国民收入分配关系,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税收作用:
税收作用是对象化了的税收职能,是行使税收职能产生的效果,是税收职能与一定的政治经济条件相结合的产物。它是有条件的,具有因时因地而异的特点,可以随不同国家或同一国家不同历史时期的政治经济条件的变化而变化。
一、新中国成立初期税收的作用
新中国成立之初,经济基础非常薄弱,国家财政极为困难,再加上投机商人引发了物价波动的浪潮,为了克服财政困难,消灭预算赤字,平抑物价,政府统一全国税政,广泛开辟税源,充实和加强税务机构,到1951年,终于实现了收支平衡,略有赢余把国家财政置于稳固可靠的基础之上。与此同时,随着税收收入的增加,财政支出的规模和结构有了很大改善,为之后的大规模经济建设奠定了基础。
总之,这一时期的税收,在消灭预算赤字、平抑市场物价、恢复国民经济、争取整个财政经济状况的根本好转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二、社会主义过渡时期税收的作用
社会主义过渡时期的总任务,是要逐步实现社会主义的“三大改造”,因此,这个时期的税收,根据“公私区别对待,繁简不同”的原则,在配合“三大改造”,保护和发展社会主义、半社会主义经济,有步骤、有条件、有区别地利用、限制和改造资本主义工商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例如,在批发商业中对私商征税,对国有商业不征税,帮助社会主义国有经济迅速占领了商业批发市场;对当时新成立的手工业合作社给予不同程度的减税,并将所减税金转作合作社公共积累,从而使个体手工业迅速走上合作社道路;等等。
三、计划经济时期税收的作用
中国社会主义经济基础奠定后的1957年至1978年的22年间,由于受高度集中型计划经济体制的制约,加以受“左”的思想影响,税收作用的发挥.受到很大限制,并且是不断遭受贬损的。但是,在中央领导和广大税务干部抵制下,税收在为国家集中大量财政资金,保证生产建设的资金需要中,仍是起到了重要作用的,同时,在与价格杠杆相互配合,调节社会经济活动,促进企业改善经营管理,加强经济核算,提高经济效益,发展社会主义经济等方面,也起到了一定作用。
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二中全会以后,随着改革开放的深人,逐步摆脱了旧的传统体制观念,提出建立适应有计划商品经济发展的计划经济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经济体制和运行机制,经济条件起了重大的变化,税收越来越得到人们重视.税收作用日益扩大。特别是1992年l0月党的十四大确定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后,经济形势的新的重大变化,税收可以起的作用更为扩大。
市场经济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税收的作用主要有:
一、组织财政收入的作用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税收成为中国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税收收入逐年大幅度上升,税收组织财政收入的作用,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税收来源的广泛性。
税收不仅可以对流转额征税,还可以对各种收益、资源、财产、行为征税;不仅可以对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征税,还可以对外资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征税;等等。税收保证财政收入来源的广泛性,是其他任何一种财政收入形式不能比拟的。
(二)税收收入的及时性、稳定性和可靠性。
由于税收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的特征,因此税收就把财政收入建立在及时、稳定、可靠的基础之上,成为国家满足公共需要的主要财力保障。
二、配置资源的作用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对资源配置起主导作用,但市场配置资源,也有它的局限性,可能出现市场失灵(如无法提供公共产品、外部效应、自然垄断等)。这时,就有必要通过税收保证公共产品的提供,以税收纠正外部效应,以税收配合价格调节具有自然垄断性质的企业和行业的生产,使资源配置更加有效。
三、调节需求总量的作用
税收对需求总量进行调节,以促进经济稳定,其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运用税收对经济的内在稳定功能,自动调节总需求。累进所得税制可以在需求过热时,随着国民收入的增加而自动增加课税,以抑制过度的总需求;反之,亦然。从而,起到自动调节社会总需求的作用。
(二)根据经济情况变化,制定相机抉择的税收政策来实现经济稳定。在总需求过度引起经济膨胀时,选择紧缩性的税收政策,包括提高税率、增加税种、取消某些税收减免等,扩大征税以减少企业和个人的可支配收入,压缩社会总需求,达到经济稳定的目的;反之,则采取扩张性的税收政策,如降低税率、减少税种、增加某些税收减免等,减少征税以增加企业和个人的可支配收入,刺激社会总需求,达到经济稳定的目的。
四、调节经济结构的作用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税收对改善国民经济结构发挥着重要作用,具体表现在:
(一)促进产业结构合理化。税收涉及面广,通过合理设置税种,确定税率,可以鼓励薄弱部门的发展,限制畸形部门的发展,实现国家的产业政策。
(二)促进产品结构合理化。通过税收配合国家价格政策,运用高低不同的税率,调节产品之间的利润差别,促进产品结构合理化。
(三)促进消费结构的合理化。通过对生活必须消费品和奢侈消费品采取区别对待的税收政策,促进消费结构的合理化。
此外,通过税收调节,还可以促进社会经济组织结构、流通交换结构等的合理化,同学们可以自己对此做出总结归纳。
五、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市场决定的分配机制,不可避免地会拉大收入分配上的差距,客观上要求通过税收调节,缩小这种收入差距。税收在调节收入分配方面的作用,具体表现在以下两方面:
(一)公平收入分配。通过开征个人所得税、遗产税等,可以适当调节个人间的收入水平,缓解社会分配不公的矛盾,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二)鼓励平等竞争。在市场机制失灵的情况下,由于价格、资源等外部因素引起的不平等竞争,需要通过税收进行合理调节,以创造平等竞争的经济环境,促进经济的稳定和发展。
六、保护国家权
税收工作要做好的三篇文章 什么时候提出的
做好“三篇文章”提高税收工作水平■ 金人庆《 求是 》2002 年第 14 期
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特别是近几年来,税收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职能作用得到了充分有效的发挥。1998年,我国克服亚洲金融危机和国内洪涝灾害双重困难,实现了税收增收1000亿元的目标。此后,税收收入一年上一个台阶,1999年税收收入突破1万亿元;2000年税收增收突破2000亿元;2001年税收收入突破1.5万亿元,增收突破2500亿元,国税部门收入突破1万亿元。税收收入从1994年突破5000亿元到1999年突破1万亿元用了五年时间,从1999年突破1万亿元到2001年突破1.5万亿元用了两年时间。税收收入的快速增长,为改革发展稳定提供了强大的财力保障,成为政府宏观调控的重要工具。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我国在治理通货膨胀和应对通货紧缩趋势两方面进行了成功的实践,积累了许多宝贵的经验。特别是1998年以来,在实施积极财政政策的过程中,我国在保证税收收入稳定增长的前提下,对税制进行了有增有减的结构调整,成功地应对了通货紧缩趋势,实现了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这几年税收工作取得的成绩,建立在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的基础之上,从税务部门来说,关键在于坚持抓住三方面工作,做好“三篇文章”。
其一,坚持依法治税,“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
多年来,税务部门按照国务院制定的“加强征管,堵塞漏洞,惩治腐败,清缴欠税”的税收工作方针,提出了“依法征税,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的组织收入原则,致力于推进依法治税,在加强征管、坚持大力清缴欠税、加强税收执法检查、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贯彻新税收征管法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这几年税收收入形势比较好,主要取决于经济增长、政策调整和税收征管三大因素。从1998—2001年四年累计情况看,这三大因素所占比重大体为55%、20%、25%。其中2000年为70%、20%、10%,2001年为50%、25%、25%。今年以来,税收增收因素发生了新的变化,在一季度税收增收中,三大因素的影响分别为80%、-8%、28%,政策因素的影响是减收,税收增收主要取决于经济增长和加强征管两大因素。总的看来,这几年我国基本消化了1994年财税体制改革时抬基数、保基数遗留的历史问题,保持了税收持续快速增长,实现了税收与经济的良性循环。同时,通过停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对国产设备技改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恢复征收利息税,提高出口退税率,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实施促进西部大开发和高科技产业发展的税收优惠等,落实了有增有减、结构调整的税收政策,税收宏观调控作用得到了充分有效的发挥。
通过这些年的工作,依法治税取得了明显进展。一是初步建立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税法框架;二是初步建立了符合法治精神、规范税收执法行为的税收征管模式;三是税收法治的外部环境得到了明显改善;四是广大税务干部的法制意识明显提高。特别是2001年新税收征管法的颁布和实施,税务部门提出了依法治税重在治“官”、重在治“权”和“内外并举、重在治内、以内促外”的指导方针,确立了“一个灵魂”(把依法治税作为税收工作的灵魂贯彻始终)、“四个机制”(建立税收行政立法机制、税收征管机制、考核管理机制、内部执法监督机制)、“五个目标”(税收法制基本完备、执法行为全面规范、执法监督严密有力、执法保障明显改善、队伍素质显著提高),实现了税收法制化的重大突破。
其二,坚持从严治队,加强税务干部队伍建设。
全国税务系统有一支百万大军,带好这样一支队伍确实很不容易。要提高税务干部队伍的素质,必须坚持从严治队。各级领导班子的“一把手”在队伍建设中的作用十分重要,他们除了要当好税收队伍的“司令员”,还要担当“政治委员”的角色。加强领导班子建设特别是“一把手”建设是从严治队的关键。
近几年,我们反复强调税务干部队伍建设要“向上攀登,向下深入,竞争上岗,横向交流,自我修养”。就是要不断接受再教育,要到基层第一线去,要经常换一换岗位,要不断改造世界观,提高自己的才能。税务部门大力推进机构改革和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一是实施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目前全国税务系统已有近40位干部通过竞争上岗走上了厅局级领导岗位,一批优秀人才脱颖而出。二是加大干部交流轮岗力度。近几年,先后有50多名厅局级干部进行了跨省交流,30多名厅局级干部进行了内部交流,还有一大批干部到系统挂职锻炼,明显增强了干部队伍的活力。三是加强干部培训。我们建立了“不培训不上岗、不培训不任职”的新机制,将干部培训与使用相结合,不断提高干部队伍素质。四是出台了一系列党风廉政建设的新举措,特别是以强化“两权”(税收执法权力和行政管理权)监督制约为突破口,开展效益监察,从源头上、机制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此外,我们还结合贯彻新税收征管法及开展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工作,在进一步加强为纳税人服务的同时,采取多种有力措施,不断加强对基层执法队伍的整顿和监督。
其三,坚持科技加管理,大力推进税收信息化建设。
税务部门为加强增值税管理,1994年实施了金税工程一期,1998年建设了金税工程二期。1999年针对增值税管理中出现的问题,提出解决办法是科技加管理。科技加管理就是充分利用高科技尤其是信息技术,为税收管理提供现代化手段,同时在管理理念、管理体制、管理方法上有所创新,使之与现代手段相适应,实现人机的最佳结合。2000年,税务部门对金税工程二期建设思路进行了完善。目前,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已在全国120万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中推行约40万户,百万元版、十万元版和部分万元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通过该系统开具;防伪税控认证系统全面投入使用,利用假票、大头小尾票骗抵税款的违法犯罪活动得到有效遏制;增值税计算机交叉稽核系统在全国3835个区县以上税务机关联网运行,促进了企业依法申报纳税;协查系统运转正常,提高了稽查效率。
依法治税、从严治队和科技加管理“三篇文章”,是近几年税收工作实践的总结,是百万税务干部集体智慧的结晶。从税收工作实践看,“三篇文章”是紧密关联、三位一体的,三者的立足点都是加强税收征管,最终都要落到提高征管水平和效率、增加税收收入上,其中依法治税是灵魂,从严治队是基础,科技加管理是保障。只有把“三篇文章”放在一起做,变“三张皮”为“一张皮”,才能充分发挥系统的整体效能,产生巨大的社会经济效益。
当前,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和继续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中央对税收工作提出了“完善和稳定税制,强化税收征管”的指导方针。面对新形势、新任务,税务部门必须大力推进税收信息化建设,使依法治税、从严治队和科技加管理形成合力,实现“三篇文章”的融会贯通。当前,关键是要围绕“三篇文章”练好内功,并落实到基层一线的税收工作中去。
(一)以内促外推进依法治税。
第一,认真贯彻落实各项税收政策措施。当前,一是要积极贯彻落实新出台的税收政策。要全面推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按照“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的原则用好出口退税指标;要落实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办法,采取措施,确保各项所得税收入按预算级次足额入库,保证企业所得税稳定增长,并强化对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发挥税收调节收入的功能。二是要继续贯彻落实好近几年出台的税收政策,如国产设备技改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支持西部大开发、高科技产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三是针对当前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需要,制定并出台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的税收政策。
第二,从加强税务部门内部管理入手,“练好内功,以内促外”。一是科学合理划分岗责体系,加快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和落实过错追究制,加强对执法队伍的监督。二是以日常执法检查和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为重点,强化日常的内部监督机制。三是大力推进税务人员执法资格认证工作。
第三,以宣传贯彻新税收征管法为重点,着力改善依法治税内外环境。一是及时出台新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等一系列配套办法,建立健全税收征管制度体系;二是要把今年以“诚信纳税、利国利民”为主题的税收宣传活动引向深入,向社会各界广为宣传治税的诚信原则,培养征纳双方的诚信意识,营造良好的依法治税环境。
(二)大力提高税务干部队伍素质。
一是抓好领导班子建设,特别是抓好“一把手”建设。重点加强对走上领导岗位的年轻干部的教育,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权力观,正确对待和运用手中的权力。同时,继续抓好对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运行过程中的监督制约,大力推行依法行政,进一步巩固和扩大“两权监督”的成果。
二是围绕干部选拔任用和监督管理“两个机制”的建立,进一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首先要把好进人关,实行“凡进必考”的公务员录用制度,规定新进人员不论是大学毕业生,还是军转干部,都坚持在公开、公正的基础上考试录用。其次要把好用人关,今年要进一步推进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在税务系统内通过这种方式产生一批副厅级以下领导干部。第三要加大干部交流力度,通过领导干部异地任职交流、一般干部内部交流、上级机关到系统挂职等形式,加强交流。
三是进一步加大业务培训力度,提高队伍素质。要针对新形势,积极探索建立规范化、科学化的培训机制和方法,确保广大税务干部特别是基层征管人员熟练掌握、运用现代化手段。一方面,适应税收信息化建设需要,加大对税务干部信息技术知识及应用的培训力度;另一方面,结合税务系统实际,广泛开展WTO有关规则的培训。
(三)全面推进税收信息化建设。
贯彻“科技加管理”方针,就是要推进税收信息化建设。税收信息化建设的总体目标是:根据一体化原则,建立基于统一规范的应用系统平台,依托税务系统计算机广域网,总局和省局高度集中处理信息,覆盖所有税种、所有工作环节、国税地税局并与有关部门联网,包括征管业务、行政管理、外部信息、决策支持四大子系统的功能齐全、协调高效、信息共享、监控严密、安全稳定、保障有力的税收管理信息系统。简言之,就是“一个平台、两级处理、三个覆盖、四个系统”。当前,就是要在不断完善金税工程二期的基础上,做好金税工程三期建设的各项工作。
一是按照“巩固、完善、提高、拓展”的方针,完善金税工程二期。要加快防伪税控开票系统的推行进度,争取今年年底以前基本完成万元版防伪税控开票系统的推行工作。要提高运行质量和效率,力争使增值税专用发票大要案发生率明显降低。要完善功能设计,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专用发票发行发售等纳入网络运行,从源头上控制骗购专用发票现象。要尽快实现税务与海关、工商、银行、外汇、外经贸、财政等部门的信息联网。
二是借鉴和吸收国外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开展金税工程三期的论证和立项工作。金税工程三期是在对金税工程二期四个系统进行功能整合、技术升级和业务与数据优化的基础上,实现税收信息化建设的关键步骤。目前,金税工程经过一、二期的建设已经有了良好的基础,金税工程三期建设就是要利用科技进步的最新成果,充分发挥后发优势,建成世界上最先进的税收信息化系统。中国税收信息化实现之时,就是中国税收现代化的实现之日。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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