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稽查现代化(税务稽查的完善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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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税务稽查的原则有几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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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中国税务稽查工作落后形势的现状,我们必须通过综合性配套改革,优化税务稽查要素质量,实现税务稽查要素的最佳结合,建立强有力的税务稽查运行机制,这是确立科学、严密、高效的新型税务稽查体系的一条正确途径。
一、必须建立和健全科学、严密的税务稽查法规、制度和规程
我们讲要“依法治税”,在税务稽查方面,首要的就是要建立有关税务稽查的专门法规、制度和规程,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然后要求严格执法、遵守有关制度和规程,加强司法工作。国家应在近期内制定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稽查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从法律法规上明确税务稽查的地位和作用,确定税务稽查的权力、义务、对象、范围、程序、类别、要求、时限、监督制约机制等。要进一步完善关联企业转让定价调整办法(如预约定价制),制定防止资本弱化措施(包括安全港规则),建立避税港税制以及电子商务等方面有效征管措施。虽然新式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业已颁布实行,但是,受到立法层次和容量的局限,许多具体问题的处理,尚需通过国家税务主管部门制定具体制度、规程加以配套、完善方可操作。因此,当前乃至今后一段时间,国家税务主管部门应在总结长期税务稽查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按税务稽查法规的内容,适应被稽查对象客观条件和税务稽查客观要求,进一步建立和补充一些新的税务稽查制度,完善原有的行之有效的制度,制定操作性强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形成全国基本统一的严密完备的税务稽查制度、规程体系。
二、构建严密的、职责明确的税务稽查组织体系
中国的各级税务机关应按集中统一、专业性相结合的原则普遍设立税务稽查机构,统一名称和规格,明确职责和权限,按选案、实施、审理、执行的税务稽查工作流程分别设置职能科室,做到相互制约、相互配合。
省级以下各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的稽查局,是国家税务总局在进行税收征管改革的过程中逐步外设出来的一种税务机构。新的税收征管改革的主要目标之一就是要建立和推行“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新征管模式,税务机关的设置也因此发生了很大变化。为了加强条线管理,国家税务总局要求各地成立稽查局等税务机构,作为各级税务机关的直属机构。省级以下各级税务机关成立的稽查局具有条线管理职能,既是基层执法单位,又是管理机构,与其他税务机关下设的分局有明显区别。但是还有一些地区并没有按总局规定设立稽查局,而是继续保留稽查总队、支队、大队、中队等机构;还有一些地区在分局内设置了若干个稽查所,对外进行纳税稽查、开展税收执法。
为了加大税务行政执法力度,新《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将符合税务行政执法主体的资格第二类税务机关的范围限制在各级税务局的稽查局,其他如征收分局、管理分局等仍然是各级税务局的内设机构,不在第二类税务机关的范围之内。
为了避免稽查局与其本级税务局之间出现双重执法的问题,凡是税务违法行为构成了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和抗税的,一律移交稽查局处理,由稽查局独立作出决定,税务局不予干涉;凡是税务违法行为没有构成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避税和抗税的,也就是说属于一般税务违法案件的,一律由税务局处理,稽查局不予干涉。
三、加强税务稽查人员队伍的建设,建立税务稽查人员的业务等级体系
税务稽查队伍建设是我们搞好税务稽查工作的保证。只有带好队,才能搞好税务稽查。人是决定的因素,要以人为本,充实和加强稽查力量。税务稽查部门一定要严格把好人才关,“主要进大学毕业生,懂会计、懂法律、懂电脑的人员,特别是注册会计师要多进一些”(转引自原国务院总理朱铬基同志重要讲话,见式中国税务》1996年第3期);我们一定要有战略眼光,要通过培训、进修、鼓励自学、岗位练兵等多种方式提高在职税务稽查人员的业务素质,实施严格的后续教育,以适应知识更新的形势,并且要大力加强税务稽查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标本兼治,防患于未然,从而建立一支政治上合格、业务上精通、作风上过硬的“能征善战的特种部队”和“智囊团”。必须引起高度重视的是,由于税务稽查的高度技术性,而中国税务稽查人员整体素质偏低,需要将一部分业务素质不高的“东郭先生”调离稽查岗位,同时,通过面向社会招聘一些业务高手进入稽查队伍(中国公务员考录方式由于侧重政治历史之类,非常不适合招录税务稽查专业人员)。要在干部管理上真正形成能者上、平者让、庸者下,竞争上岗,优胜劣汰的机制。要加强税务稽查机关领导班子建设,把政治素质高、工作作风硬,精通财会、税法、计算机,善于查账,富有开拓进取精神,有高度工作责任感的年富力强的干部提拔到领导岗位上来。为了稳定税务稽查人员,使其安心而积极地工作,对税务稽查人员要普遍实行较优厚的待遇,这也是世界各国共同的做法。可以将稽查人员分为初、中、高三个等级(绝不能变成论年龄、工龄的“年功制”),通过考核、考试、评定级别,取得资格证书,发给稽查证,持证上岗。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事情成败的关键就是能不能发现人才、能不能用人才”,“人才不断涌出,我们的事业才有希望”。(邓小平语)
四、逐步实现税务稽查技术现代化
税务稽查技术包括税务稽查方法和稽查手段两个方面。税务稽查技术的现代化,是将现代科学技术成果运用于税务稽查,并实现科学有效稽查的过程与结果。它能大幅度提高税务稽查效率,提高税务稽查的科学性。税务稽查方法的现代化,是指在税务稽查中普遍运用各种现代管理的科学方法,如心理学、逻辑学、谋略学等,将这些方法与税务稽查的具体账务稽查方法、调查法、分析方法等有机结合起来,解决税务稽查中诸如选案、取证、查处等系列问题。同时,要充分注重定量分析的重要作用,避免单纯地运用定性方法的主观偏见和感情用事。
必须特别指出的是,我们要认真研究对策,搞好财务造假的防范与甄别,如从单位负责人、财务主管人员、会计人员素质,社会环境,内部控制制度,会计查账等方面着手。首要的是要建立健全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实施自动防错、查错和纠错,实现自我约束、自我控制,税务稽查中可以借鉴制度基础审计方法。
税务稽查手段的现代化,是指在税务稽查中运用各种现代先进工具,包括现代化的计算机工具,现代化的通讯工具以及现代化的交通工具等进行税务稽查,以提高稽查效率,保证税务稽查目的更好地实现。
五、建立多渠道、多层次的税务稽查信息系统
要在充分利用计算机科技手段的基础上,建立一个多渠道、多层次的纵横交错、上下贯通的税务稽查信息网络,实现资源的共享。由于税务稽查涉及面广、被稽查对象数量众多、情况复杂,“对我们来说,重要的就是普遍吸收所有的劳动者来管理国家”,我们要把“以群众管理为基础,以专业管理为主导,坚持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这个管理原则,运用到税务稽查中来,一是要根据各地具体情况,建立纵横交错、严密健全的协税组织和协税网络;二是要建立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网络;三是建立国、地税相互之间、税务与工商、银行、海关、商务部门等单位之间的税务稽查情报交换网络;四是建立税务稽查内部、税务稽查机构与征收机构、税务代理机构等之间的信息交流网络。另外,要在全国各地建立专门的税务稽查信息管理机构,对各信息网点和信息员提供的数据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储存。同时建立必备的税务稽查信息管理制度,要组织好微机的配置、开发与应用。
掌握可靠的信息是税务部门准确判定和调整关联企业转让定价的重要前提。许多发达国家税务部门为了更好地遏制避税活动,对有关国际与国内的市场价格、行业利润率、资本报酬率等,都有较为完整的数据资料库,并能做到及时补充、更正,方便基层税务人员查阅。这不仅有利于在处理转让定价时进行可靠的比较,也为税务诉讼提供了有力的证据。信息不灵是造成中国外商投资企业避税失控、税收流失的重要原因之一,尤其是许多外商投资企业的购销大多掌握在外商手中,税务部门往往因缺乏可靠的市场信息,在判定关联企业间的交易价格是否违背正常交易原则时,颇感棘手。因此,迫切需要尽快建立健全中国的税务信息网络。
六、建立科学可行的税务稽查工作考核体系和税务稽查责任追究制,控制税务稽查风险
为了提高税务稽查工作质量,增强稽查人员的工作责任心,调动其工作积极性,发挥其主动性和创造性,保证税务稽查任务的圆满完成,必须建立科学的便于操作的税务稽查工作考核体系,依考核成绩作为公务员职称评定及奖惩、晋升的依据。同时建立税务稽查责任追究制i如出现严重工作失误、玩忽职守等问题,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我们要严格控制税务稽查风险。税务稽查风险从广义角度来看是指税务稽查人员在执行整个税务稽查业务中面临的风险,它包括税务稽查人员判断失误的风险以及被稽查对象和环境因素造成的税务稽查人员受到损失或不利的可能性。如税务稽查人员玩忽职守或徇私舞弊,未查出被稽查对象重大税收违法行为而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等。狭义的税务稽查风险是指被稽查对象存在税收违法行为,其会计报表、纳税申报表存在重大错报或漏报,而税务稽查人员进行稽查后发表不恰当税务稽查意见的可能性。它包括固有风险、控制风险和检查风险。在税务稽查风险中,固有风险和控制风险是只能评估而不能控制的,税务稽查人员控制税务稽查风险是通过实施稽查程序控制检查风险来达到的。我们要提高税务稽查人员的自我素质,优化税务稽查的外部环境和条件,强化税务稽查人员的风险意识,选派好税务稽查人员,制定严密科学的税务稽查计划,收集充分可靠的税务稽查证据,加强税务稽查质量检查,搞好税务稽查工作底稿风险控制。
七、建立有效的税务稽查配套体系,加强税收情报交流
公民的纳税意识还不够高,社会各方面税务法治观念还不够强,是制约全面加强税务稽查的重要因素。逐步改变这种状况,需要社会各方面的配合,实施综合治理,我们应当尽快建立税收基本法,建立包括工商、税务、银行、海关、交通、审计、物价、商务等部门在内的整体联动机制来配合行动,提高工作效率。为避免法律虚置问题,应在税收基本法中明确规定其他行政机关、当事人等的有关法律责任,要充分认识经济全球化环境下国际税务协作的重要性,积极进行国际反避税合作,加强税收情报交流。经济全球化环境下跨国经济活动日益频繁,国际税务协作的重要性也日益突出。例如:经济全球化环境下关联企业间转让定价越来越广泛,关联企业的转让定价涉及相关国家的税收收入,必须加以调整和规范,这对各国的税收协调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求中国税务机关同外国税务机关互换税收情报和相互协助监控,深入了解纳税人境内、境外住处,这些都需要进一步加强国际税务协作。只有依靠国际上国与国之间进行双边和多边的协作,互通情报,才能更好地取得反避税的效果。
八、赋予税务机关一定的税收司法权,建立健全税务稽查司法保障体系
在中国现阶段社会经济条件下,税务稽查主体与被稽查对象之间从根本上讲不存在对抗性的尖锐对立,但双方利益矛盾仍然存在,后者作为“理性的经济人”总在千方百计地想减少税收方面支出,而且中国公民的纳税意识还较淡薄,这就会导致双方比较激烈的斗争,而且这种斗争还将在相当长的一段历史时期内长期存在。关于这一点我们务必要有清醒的认识。只有赋予税务机关依法行使税务征收、管理、稽查的独立地位,树立税务执法权威,才可能真正实现依法办事。
中国可考虑设立税务警察和税务法庭,以形成相对独立的司法保障体系,为有效维护正常税收秩序,维护税法的严肃性发挥独特的作用。在这方面可以借鉴国外的某些做法。
据了解,在世界上许多国家,如美国、俄罗斯、德国、意大利、日本、新加坡等国,都设有不同形式的税务警察机构,主要负责稽查偷、逃税,重拳打击税务违法犯罪。如俄罗斯1993年6月成立了税务警察机构,自从成立以来,已对一万多起税收违法案件进行了查处,为国家挽回了几百亿卢布的损失。在美国,联邦税务局不但拥有五万人的税务警察队伍,而且还设置了税务犯罪调查部门,专门负责税务案件的调查。中国应尽快在税务机关成立税务警察机构,行使一定的税收司法权,以有效打击涉税刑事案件,减少税收流失。这仅仅是相对缩小了公安机关的受案范围,没有分割现有公安机关的侦查权,并不影响中国当前司法权力结构和司法体系的完整性。
中国应建立独立审判的税务法院,这对保证税法的正确贯彻,确保税收收入任务的完成,具有重要意义。如加拿大就设立了联邦税务法院,专门审理税务行政案件,涉税刑事案件则由普通法院审理。OECD的国家一半以上都有正规的税务法院。
九、利用有关社会专业化力量
大多数税务机关仍代行了许多本不该由其承担的具体的行政事务性工作,充当着“保姆式”的角色,严重影响了税务稽查效率的提高,使之没有足够精力查处偷、逃、欠税等行为。建立“申报、代理、稽查,,三位一体的税务征管模式后,税务机关的主要职责为对申报和代理进行稽查。税务代理人可以接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委托审查纳税情况。对一般性稽查对象的税务稽查,税务机关可以利用税务代理机构的工作成果,如果税务代理机构出具的纳税审查报告不实,税务机关可以依法对其提起诉讼,追究其法律责任。其次,按照国际惯例,尤其是在大多数西方发达国家(如美国等),税务稽查机关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进行稽查前,要求被稽查对象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查的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报告。中国《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年度财务报告,于年度终了后在规定的时间内连同中国注册会计师查账报告一并报送主管财政机关”,而我们税务稽查人员对此的利用不够。另外,必要时可以邀请律师、工程师、资产评估师等某方面专家参与有关案件的税务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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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提高税务稽查工作质效
税务稽查是税收征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重要步骤和环节,是税务机关代表国家依法对纳税人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的一种形式。当前,在实施“以纳税申报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强化管理”征管模式的进程中,可以说,税务稽查是现代税收征管模式的“重中之重”,提高税务稽查工作质量和效率,对于保障征管运行、维护税收秩序、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应当如何提高税务稽查工作质量和效率,充分发挥税务稽查在税收征管工作中的作用,最大限度地打击税收违法行为是我们税务工作者长期思考的一个课题。
一、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注重选拔和培养税务稽查人才,努力打造过硬的稽查队伍
各项工作都离不开人才,人才在各项工作中起到决定性作用,税务稽查工作也不例外。建立科学的人才选拔、人才培养和人才管理机制,优化人力资源配置,充分发挥人才在稽查工作中的作用,是提高税务稽查工作水平的基础。而如何提高稽查队伍素质,打造过硬的稽查队伍呢?
首先,是提高稽查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建立学用结合的激励机制,全面推行执法资格认证制度和专业等级能绩制度,实行稽查人员资格准入制度,建立稽查人员更新淘汰制度,建立稽查人才库制度,促使广大稽查人员系统学习会计知识、法律知识、税收基础知识、计算机知识。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将执法资格认证和专业等级制度与稽查人员待遇相挂钩,优秀的稽查人员能够享受更高的薪金、福利待遇,从而充分调动稽查人员学习的积极性和自觉性,培养和造就一支能打硬仗、善打硬仗的复合型稽查队伍。全面提高稽查人员的业务素质,是提高税务稽查的质量和效率的基础。
其次,是要注重加强税务稽查人员的廉政建设工作,着力提高稽查人员的廉政素质,用严格的纪律约束每一位稽查干部的行为,坚决防止稽查人员出现以权谋私、侵害纳税人利益的情况,要树立起公正、廉明、高效的税收稽查形象。在加强廉政教育的同时,要完善稽查系统的廉政惩防体系,特别是做好预防工作,做到未雨绸缪,对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四环节加强监督,查找廉政风险点,对各个风险点适时监控,将违法、违纪行为扼杀在萌芽状态,减少和杜绝稽查干部滥用权力发生腐败的机会。
二、坚持依法治税,强化执法责任追究,提高稽查质量,以规范执法程序为根本,增强税收执法意识,力戒执法违法
要坚持依法治税,规范执法,阳光稽查,应当完善税务稽查的各项制度,强化稽查执法的监督考核,严格落实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规范执法是提高稽查效能的基础,规范执法是税务稽查必须要牢牢把握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税务稽查职能,切实维护税法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大力推进税收执法规范化建设。通过规范执法来维护正义,严厉打击各种税收违法犯罪等活动,全面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净化税收执法环境,从而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的遵从度。而规范稽查执法,应当如何入手呢?
首先,定期组织税务稽查人员学习各项法律法规,通过讲解、提问、讨论、培训、测验等各种形式,加深对税务稽查执法基本规范的理解,从而弄懂弄清税务稽查的一般程序、基本步骤、方法要求和处理权限等,并把上述的执法情况列入稽查考核的重要内容,确保落到实处。
其次,为指导实际操作,规范执法行为,应设计稽查工作基本流程图,明确实施税务稽查前期、中期、后期各阶段所要做的工作,以及完成阶段工作的质量标准、时限要求、手续程序等,从而增强税务稽查执法程序的可操作性,使大家一目了然。
还有一点,就是要规范各项法律文书和进一步完善纳税检查记录底稿,力求通过静态资料来反映税务稽查的执法动态过程。同时,在办案过程中,要认真核对所查的事实,由企业负责人确认并签字盖章,证明税务检查的真实性。案件办结之后,发出征求意见书,请纳税人从执法程序、工作作风、廉政表现等方面反馈稽查人员的工作情况。税务稽查工作,既要维护税法的尊严,又要保护好纳税人的权益。
三、充分行使税法赋予的权力,联合公安机关加大对税收违法犯罪的打击力度,增强震慑力
当前,在社会上税收违法犯罪行为可以说是屡见不鲜,如偷税、抗税、虚开发票、印制和倒卖假发票等行为,这些犯罪行为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都造成了严重的危害。而税收违法犯罪是一种特殊的经济犯罪,其作案手段有很强的专业性、技术性、隐蔽性。由于税务机关不具有留滞权、搜查权等刑事执法权,单靠自身的力量,不仅在查处重大案件中会遇到重重阻力,还容易打草惊蛇,贻误战机。实践证明,借助公安机关的侦查手段,双方发挥各自专长,形成办案合力,是查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的有效措施。近几年,我税务系统联合公安机关打掉印制和倒卖假发票犯罪团伙就是很好的例子。因此,我认为,税务机关应当和公安机关建立起联席会议制度,遇有重大案,要及时通报线索,开展联合行动,及时控制、抓捕犯罪嫌疑人,保证案件的顺利查处。为使稽查工作起到打击、震慑、警示教育作用,真正树立起稽查执法的权威,维护税法的尊严,必须加大处罚力度,提高处罚率,对达到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标准的案件,及时进行移送,坚决追究其刑事责任。通过对违法分子进行严惩,增大其偷、逃、骗、抗税行为的成本,让其得不偿失。要广泛进行税收违法案件的公告和曝光,震慑不法分子,警示所有纳税人。“查账容易入库难”是当前稽查工作遇到的普遍存在的难点问题。税务部门加强查补税款、滞纳金、罚款的组织入库工作,应充分运用税法赋予的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和税收保全措施。同时,税务部门还应加大新闻媒体的宣传,对未按规定期限缴纳查补税款的纳税人应进行公开曝光,以案释法,以儆效尤。
四、创新税务稽查理念,不断探求税务稽查工作新思路
要推动税务稽查工作的不断前进,就必须要创新稽查理念,不断探求税务稽查工作的新思路,不断的改进和完善稽查工作。结合这几年的稽查工作经验和我局的实际情况,我认为,我们应当在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改进和加强。
首先要建立税务稽查与税务管理的信息传递制度,目前的税务稽查应建立在高度信息化的基础上,与现行的新征管模式相适应。现行的征管目标是依托计算机网络和科学先进的稽查管理手段,对纳税人实现全面监控。为最大限度地适应现代化管理的要求,应该认真研究分析税收管理与稽查管理之间相互衔接、相互促进的各项因素指标,并据此开发相应的管理软件,建立科学的运行机制,以减少操作中的随意性和人为因素干扰,形成各方面既相对独立,又互为联系的有机统一体。
其次是要加强选案力量,改进选案方式。选案工作是提高税务稽查工作质量的前提,是税务稽查工作的首要环节。而税务稽查选案的成功与否,直接关系到税务稽查的质量,也是稽查工作全过程的重中之重。要把那些确有税务违法行为的纳税人纳入稽查对象,方能有利于税务稽查作用的有效发挥。只有选案准确,稽查工作才能事半功倍,才能有效提高稽查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因此,选案的好坏是制约稽查工作的重要环节,是提高税务稽查工作质量的基础性工作。而目前我局选案部门只设一个人员,并且还兼着受理举报案件和对举报人员奖励的工作。一个人工作能力再强,但他的力量毕竟是有限的,要从海量的征管数据中有效选取可疑对象,工作难度、强度可想而知。因此,要加强选案力量,改进选案方式。在选案环节,一方面要充分利用企业经营信息资料和收集的税务管理信息进行综合分析、整理、筛选,科学确定被查对象,使税务稽查工作更具针对性、有效性,减少稽查的盲目性和无目标性,以保证稽查选案工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另一方面,选案环节还应该养成善于将稽查实施环节检查的结果与原来选案的疑点进行比较,不断总结和摸索选案的方法和途径,采取内查外调相结合的办法,在掌握基础资料、相关信息、稽查结果的基础上,深入有关纳税企业实地调查了解情况,将理论数据与实地调查情况进行对比分析,将税务管理部门开展的纳税评估、税务约谈结果与税务稽查发现的问题进行对比分析,将税务稽查结果与确定的稽查选案指标进行比较判断,并就疑点问题向同行业同类纳税人询问,从而不断调整稽查选案指标,改进选案方式,提高选案率。只有稽查对象确定质量的提高,才能保证稽查实施环节工作质量和效率的提升。
第三是要改进稽查工作方法,进一步提高办案的质量。随着偷逃税者的违法手段日趋隐蔽化和多样化,少数纳税人在隐瞒各类收入或虚列各项费用之前就做好了充分的策划和技术处理,从而使稽查人员采用“就帐查帐,账实相核”的方法已很难查出违法问题。这就要求稽查人员应不断改进工作方法,要根据选案疑点拟定检查方案,有针对性地开展检查,同时要培养良好的观察能力、分析能力和应变能力,通过一些细微之处寻找案件的突破口,发现重要违法线索,以便查出等重大违法案件;在发现案件线索后,还要加强取证工作,及时获取证据,不给税务违法者转移或者销毁证据的机会,为案件的定性提供充足的证据。概括起来,一要做好查前的准备工作,尽可能多地了解纳税人的生产经营信息,详尽地掌握纳税人可能采取的各种手段,熟悉相关的税收政策,制定详尽的检查提纲,有的放矢地开展检查工作;二要结合现有的稽查力量,精心配备检查人员,针对不同案件的特点,合理编组,对重点案件重点用兵;三要上级稽查部门要加强对重大案件、跨地区案件查处工作的指导,采取督办、牵头办案、异地交叉办案等多种形式的办案方式,排除办案阻力,提高办案效率和质量。
第三,针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建议征管部门改进工作中的薄弱环节,提高征管工作水平和效率。税务稽查不仅要查补税款,关键是通过稽查发现征管中存在的管理问题,改进工作,提高征收管理质量。换句话说,税务稽查工作要善于总结,善于发现,充分发挥稽查“以查促管”职能作用,通过创新不断提高稽查水平,不断提高税收征管质量。
总而言之,创新是推进税务稽查工作发展的重要基础,只有不断创新,才能不断的提高税务稽查工作的质量和效率。要将创新的理念渗透到各项工作当中,充分调动和发挥每一个稽查干部的聪明才智,使我们的税务稽查工作不断前进、不断提高。
当前税务稽查执行工作中面临的主要问题有几个方面
(一)稽查职能得不到充分发挥
税务稽查具有四项基本职能,即监督职能、惩处职能、教育职能和收入职能。从税务稽查工作的实践来看,其职能作用发挥不够理想。稽查部门普遍重视税务稽查组织收入的职能作用,而对监督、惩处和教育职能重视不够。
当前,稽查系统要落实四项指标考核:稽查收入不低于国税部门组织征收的各项税收收入总额的1.5%,稽查选案准确率达到80%以上,稽查收入入库率达到90%以上,稽查案件结案率达到95%以上。受这种考核体制的影响,稽查部门往往大规模地组织纳税人开展税收自查,只重视税款入库的多少,忽视大要案件的办理,达不到处理一个,教育一批,治理一片的效果。在当前纳税人纳税意识普遍还很薄弱的情况下,这种收入型稽查发挥的作用是眼前的、短期的,不能从根本上提高纳税人的依法纳税意识。
(二)稽查人员的素质尚需进一步提高
近几年,各级稽查局通过“请进来,走出去”的培训办法,加强了一线稽查人员的学历教育和专业知识的培训。如果仅从学历和职称来看,应该说现在的稽查人员素质还是比较高的。但在实际工作中,学历的高低并不一定反映一个人能力的高低。据调查,有的同志在稽查岗位工作多年仍然不会查账。本来要到纳税户检查增值税纳税情况的,却去查扣除项目等属于所得税的问题。检查增值税时,对如何计算企业税负水平,如何利用账户对应关系的原理发现问题似懂非懂,只会检查进项税额抵扣问题;有些同志缺乏严谨的工作作风,片面追求检查速度,结果“捡了芝麻,丢了西瓜”;还有些同志为应付考核不交“白卷”,就象征性地找几个“不痒不痛”的问题交差走过场。更有甚者,借工作职务之便谋取私利,进行“吃、拿、卡、要、借、报”等,顺其意者,对偷、骗税问题视而不见,甚至大开绿灯;逆其意者,即使没有问题,企业也要饱受“折磨”。凡此种种,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稽查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亟待进一步提高。
(三)稽查手段仍需强化(相关问题可以了解才会网)
当前,各级稽查局基本上都配置了电脑、汽车、传真机、复印机、数码照相机等办案工具,与前几年相比,稽查装备已有所改善。这是各级税务局领导重视稽查工作、加大经费投入的结果。稽查装备的改善,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稽查手段的现代化,逐步改变了以前那种对大案、疑案无从下手的被动局面。但随着经济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在我们逐步改善稽查装备的同时,不法分子也在不惜血本地武装自己,作案装备越来越精良和先进,手段也越来越狡猾和隐蔽,造成稽查工作出现了 “选案难、调账难、取证难、定性难、执行难”等一系列问题。这些问题在警示我们:目前,我们的稽查装备和稽查手段离“快、狠、准”地打击税收违法活动的要求还存在一定的差距,必须采取措施切实改变稽查装备滞后的状况,加快稽查手段现代化的步伐。
(四)人为干扰稽查执法的现象时有发生
人为干扰稽查执法,不仅会妨碍案件的查处效率,而且会影响案件处理的公正性。这种不正常的现象在全国都普遍存在。人为干扰稽查执法的情形主要有以下三种:一是稽查人员刚对被检查人发出《税务检查通知书》,还未进场实施检查,各级税务局或稽查局领导就受到压力,不得不放弃检查。被检查人的税务违法违章行为根本得不到及时纠正。二是稽查人员前脚查完,后脚就有人跟着来说情或施压,使检查出来的问题,被“人情”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稽查人员的一番心血化为了无效劳动,工作价值得不到肯定,严重挫伤了稽查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三是对检查出来的问题,经“说情”后,或以补代罚,或以罚代刑,助长了被检查人的侥幸心理,淡化了税法的刚性。
(五)监督制约机制尚待进一步完善
多年来,税务部门积极探索各种有效的监督措施,建立健全了案件审理制度、稽查内部“四分离”制度等,以此来规范和约束稽查执法。但从目前的情况来看,这种监督未能是全方位、多层次的,仅仅依靠这些监督机制显然还远远不够,还需要通过建立健全其他监督机制,比如信息技术监督、内部党组织监督、国家权力机关监督、社会监督等,才能克服少数税务稽查人员头脑中存在的“随意行政”、“无责任行政”观念。另外,现有的一些监督制约机制也需要完善。比如,一些稽查局只在形式上完成了稽查“四分离”工作框架,未能真正按此进行分工。选案、审理、执行三个环节对实施环节的监督、制约基本上基本流于形式,特别是审理环节对实施环节移送的案件,未能严格把关。对案件的审理,基本上都是同意实施环节的处理意见,很少有退回重新稽查或补充稽查的现象。
(六)缺乏有效的稽查动力机制
现行的稽查工作,尽管对稽查成绩突出的人员实行一定的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但是这种奖励受一定比例指标的限制,能进入奖励范围的人员毕竟为数不多。物质奖励也存在着吃“大锅饭”的现象,没有体现多劳多得、奖勤罚懒的原则,导致一部分干部职工进取心和积极性有所弱化,消极应付、推诿扯皮现象时有发生,造成做多做少,干好干坏,干与不干一个样的局面,没有很好地引入竞争机制、奖惩机制来充分地调动广大稽查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税务稽查现代化建设
稽查现代化建设首先要建立一支业务素质过硬的稽查队伍;其次是加大税务征管信息化建设。一是建立以计算机为依托的协税、护税网络,与工商、土地、建设等相关部门建立外部数据、信息交换制度,实现信息共享,为稽查选案提供相关分析对比信息,为查案提供一定的线索资料。二是大力开发相关稽查查账软件,充分运用计算机分析比对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等情况,对可疑数据进一步作稽查。三是提高税收管理员的业务素质,进一步提升税收管理员的服务水平和质量。
税务稽查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税务稽查是税收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税收法律、法规正常运行的重要环节,充分发挥税收稽查职能是维护税法刚性、协调经济发展、保证税收秩序的有效途径,同时也是打击涉税违法行为的有效武器。由于这几年国税稽查部门把“以查促收、以查促管、规范执法”作为重心工作来开展,因此为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税收环境,发挥了应有的职能作用。
特别在以下方面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一是税务稽查作为特定的公共职能,有效打击涉税违法行为,在维护税法尊严,营造良好税收环境中发挥了其它征管手段无法替代的作用;
二是通过科学选择稽查对象,合理使用稽查人力物力,集中力量抓好重点对象的稽查工作,有效地发挥了稽查打击和震慑的作用,营造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税收环境;
三是通过对纳税人进行纳税检查,对税收征管其它环节的行为起到监督作用。但由于种种原因,当前在基层乃至全国税务稽查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和困难,使税务稽查应有的作用相应减弱。本文就目前基层税务稽查工作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进行简要分析,并提出一些相应的整改建议。
一、当前税务稽查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调查取证越来越难。随着涉税违法分子偷税手段的多样化,税务稽查的调查取证也越来越难。例如;一是利用不建账、不用票手段偷税。小型个体企业和个体工商业户普遍存在不按规定建账、记账的现象,购进货物不索票,销售货物不开票,使税务人员无账可查、无证可取。二是利用两套账或做假账手段偷税。少数纳税人对必须开票的设一套账,对不需要开具发票的,以现金收取货款,账外循环、账外经营,另设一套账,隐瞒销售收入不申报纳税。对内用真账核算收入和分配,对外用假账申报纳税,应付税务检查,使税务人员没法得到真凭实据。三是利用修改或灭失证据手段偷税。
在电子商务和财务处理电算化的纳税人中,不法分子利用网络加密、改造电子数据等高技术手段,修改会计信息做假账或在税务检查前删除电子数据信息,通过修改或灭失证据的手段偷税。四是利用不办证或流动贩运手段偷税。有的固定业户长期经营不办理税务登记进行偷税逃税;有的中间批发商、代理销售商长年贩运,贩买贩卖,送货上门,现金交易,不办证、不用票偷税漏税。虽然以上偷税手段很简单,但税务稽查调查取证却特别困难,对税务稽查人员的业务素质、办案能力和办案经验提出了新的挑战。
(二)稽查人员不足,队伍素质参差不齐。当前我区各级税务稽查局稽查人员占征管人员的比重不高,距离总局要求40%的比例差距较大。由于稽查人员少、纳税户多,稽查力量更显薄弱,难以适应当前税务稽查工作的需要,从而影响了税务稽查的质量。同时,总局为了进一步规范税务稽查工作,明确稽查工作的职责,权限及稽查程序,提出了稽查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四环节分离。但目前我区各地市稽查局人员很少,有些地区稽查人员甚至少到两三个人,根本无法真正实现四分离,也无法保证税务稽查的广度和深度。
除了在人员数量上存在不足之外,税务稽查人员本身的业务水平参差不齐也是一项很突出的问题。稽查人员应全面掌握和了解企业会计知识、会计电算化、税收政策以及办案应具备的法律知识等等,灵活运用现代的手段开展工作,如:电子计算机查案的技术、参与稽查调研等,但目前我区的税务稽查队伍中同时具备这些条件的人员少之又少,这直接局限了稽查工作开展的深度与最终成效。
(三)配合意识淡薄。管理部门和稽查部门在日常工作中,相互之间缺少工作焦点上的共同探讨,缺少信息上的彼此相互反馈,造成双方信息传递不对称。管理部门没有及时提供纳税人偷税信息资料,稽查部门没有将整改意见及时反馈给征管部门,形成了一种各行其事、各自为阵的不良局面,相互制约监督的机制没有充分发挥。
(四)涉税案件的处罚率和曝光率普遍偏低,影响了对涉税案件的打击和震慑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征管法》第六十三、六十四条明确规定,纳税人有偷税、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行为,税务机关责令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以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但实际操作中各地在执行上述法律条款上不统一、处罚标准不一样,另外,由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承受能力等原因,全国范围内对涉税案件的处罚率和曝光率普遍偏低,20xx年全国税务稽查平均处罚率仅有16,远远达不到税法规定的罚款底线50。这大大降低了税务稽查的打击和震慑作用。
(五)税收规范性文件繁多、稳定性差。目前在我区乃至全国范围内每年根据实际需要不断的出台或更改税收政策,并通过通知、办法、解释等各种形式下发执行。由于这些规范性文件繁多,既影响政策的掌握,又影响政策的严肃性,也对稽查部门的政策运用和执行带来诸多不便。
例如:藏国税发[20xx]98号、藏国税函[20xx]5号、藏国税函[20xx]82号三个文件都属关于保险企业营销员取得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允许税前扣除的营销费用比例的通知,三个文件分别规定保险企业营销员取得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允许税前扣除的营销费用比例15、25、50。从20xx至20xx三年内每年进行了调整。虽然这种调整符合我区实际情况,但这种调整方法,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外界误导认为税务机关执法随意性大,同时,无法体现税收政策的严肃性。另外,目前在我区这些税收政策法规文件仍用汇编成册的办法进行使用,很多已修改和作废的内容无法从文件汇编中更改或删除,导致政策依据查找和使用上的不便。
(六)稽查与征管之间在政策理解、把握上存在差异,影响了稽查效能的发挥。在具体执行过程中,由于对政策的理解和把握不一致,存在偏差,执行的尺度也不一致。另外,征管部门做出的一些纳税认定,稽查部门在检查的过程中发现纳税人的真实情况却和认定的内容不一致,稽查部门很难改变。比如,一些企业符合认定一般纳税人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就应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但如果征管部门未予以认定,或继续按小规模纳税人征税的话,那么稽查部门就无法对此定性。
(七)目前我区税务稽查人员还不能完全适应会计电算化。会计电算化快速发展,一方面推进了企业的会计核算管理,另一方面给税务稽查工作带来了很多难度和挑战。
1、稽查线索更为隐蔽。在手工会计核算中,稽查线索包括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等都以书面形式反映,稽查人员可以通过这些会计资料可见的线索检查证、账、表之间所反映的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准确性。但是,在会计电算化中,各类会计凭证和报表的生成方式、会计信息的储存方式和储存媒介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计算机的使用改变了原来书面形式反映的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表等会计信息存储在磁性介质上或计算机内部,难以直观地看到其处理过程和修改、删除等痕迹,传统人工会计处理的可稽查特征及线索在这里难以发现。
2、对稽查技术提出更高的要求。在手工会计条件下,稽查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顺查、逆查或抽查。审查一般采用审阅、核对、分析、比较、调查和证实等方法。在会计电算化环境下,由于稽查内容扩大到电算化系统的程序、系统设计与开发、数据文件与内部控制等方面,为了提高稽查速度,降低稽查成本,确保充分的稽查面,在稽查过程中,需要运用计算机技术辅助进行统计抽样;运用专门稽核软件进行系统的测试;需要运用计算机辅助稽查技术去对付单机、网络、多用户等各种工作平台下的会计软件,进行税务稽查工作管理。因此对稽查技术和电脑知识和技能提出更高的要求。
二、整改对策与建议
随着征管改革的逐步深入,税务稽查在税收征管中的地位显得越来越重要,如何加快税务稽查管理现代化步伐,进一步强化税务稽查工作,促进税收征管改革的深化,把税务稽查提高到一个新水平,现提出以下整改建议:
(一)充实稽查人员,提高队伍素质。随着稽查工作的日趋完善,各级税务机关的稽查机构也需相应规范,稽查局内设机构也应建立健全。按照《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和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最少设置举报中心、选案、检查、审理、执行等独立部门,配备业务精通又善于发现问题的查账能手和懂电子计算机的专业人员,进一步充实税务稽查力量,使税务稽查人员的比例不低于征管人员总数的40%。与此同时,把提高税务稽查队伍素质作为一件大事来抓,切实搞好队伍建设。通过进行岗位培训、能手选拔、等级考试、职级评定等各种形式来提高税务稽查队伍素质,使税务稽查人员真正做到一专多能,以提高稽查队伍的整体素质,充分适应新形势对税务稽查的要求。
(二)强化稽查执法刚性,提高打击和震慑作用。为了进一步提高税务稽查的打击和震慑作用,一是查前要精心组织,对检查实施要做好准备工作;二是要结合现有的稽查力量,精心配备检查人员,要加强对重大案件查处工作的力度;三是要排除阻力,加大处罚力度;四是及时进行案件公告、曝光,特别是对大案、要案的曝光。总之,通过各种手段,让涉税违法分子对涉税犯罪行为付出昂贵代价,来震慑其他有偷、逃、骗税意图的纳税人,同时树立稽查威性,不断提高稽查效率和稽查质量,增强稽查震慑力。
(三)进一步规范税收政策文件、提高税收政策稳定性。为了更好的体现税收政策严肃性、提高税收政策稳定性,制定税收政策时开展科学、完整的调研工作的同时,邀请各界人士组织以研讨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来研究将来不确定的因素对此次制定的税收政策的影响,尽可能的多考虑将来有可能发生的改变政策的各种因素。使得所出台的税收政策不仅可操作性好,也具有更久的保鲜期。另外,应开发一个功能齐全、操作简单、并且能够通过系统自动升级及时更改或删除已修改或作废的内容的文件搜索系统来替代税收政策法规文件用汇编成册的办法,这样不仅查找文件方便,也容易使广大税务稽查人员及时了解和掌握税收政策。
(四)重塑税务稽查人员的知识结构,提高稽查水平。随着会计电算化的广泛应用和普及,为了更好的开展会计电算化环境下的稽查工作,有必要对税务稽查人员的知识结构进行更新。一是需要加强对在职人员,尤其是稽查一线人员的计算机操作和应用能力的培训,使广大稽查人员掌握计算机、会计软件和稽查软件的基本操作技能,能够调用被查单位的电子账册进行稽查,能够对稽查软件进行基本参数设置和日常维护;二是引进一些较高层次的计算机软件人才,并对引进的计算机专业人才进行会计、税收、稽查等综合知识培训,使他们担负起计算机稽查软件开发和维护的任务。
(五)建立“征、管、查”信息传递制度。税务稽查的目的是“外查内促”,即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建议征管部门改进工作中的薄弱环节,提高征管质量。相互之间应该及时建立一套规范的信息联系制度,形成相互配合、相互协调、相互指导、相互制约的格局,设置统一的信息传递制度,使纳税申报资料、税收管理资料、税收稽查资料在部门之间相互传递,真正搞好税务稽查与各环节的衔接,更好地发挥税收稽查效能,促进税收工作的和谐发展。
总之,我区目前的稽查工作现状仍有不容乐观的方面。无论从稽查人员配置、知识结构、组织机构,还是具体操作上都存在种种困难和不足,如果要改变这一状况,赶上内地先进省市的稽查工作水平,除了需要上级的支持外,还需要我们稽查干部自身的充分努力。下一步,我们应当以加强自身业务素质为主要切入点,通过业务学习、实际操作,切实提高自身的稽查水平,为圆满完成各项稽查任务献计献策,为使西藏税务稽查事业健康有序发展作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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