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建财务会计(基建财务会计年终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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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基建会计的岗位职责

1.负责基建会计的核算工作(包括贷款及自筹基建)。

2.按照有关规定,遵守基建审批制度,按工程进度审核拔款。

3.负责打印基建总账及明细账。

4.负责编制每月、每季及每年基建报表、统计(番禺统计)报表及说明。

5.负责及时清理往来账目,向领导提供有关数据。

6.负责基建凭证、报表的装订工作。

7.协助审核会计岗位各项工作。

8.完成财务经理交办的其他工作。

水利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基本建设财务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计划,控制基本建设投资规模,降低工程造价,提高投资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结合水利行业的具体情况,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除中外合资建设项目以外的所有水利部门兴建的基本建设项目。第三条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是整个基本建设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各级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的领导必须高度重视。第四条 各级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都必须建立健全财务会计机构,县以上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必须有专人从事基建财务会计工作,建设单位必须配备专职财务会计人员。第五条 各级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要保持财务会计人员的相对稳定,对财务会计人员的任免除按干部管理权限规定任免外,财务会计机构负责人和主管人员的任免应征得上级主管单位的同意。大、中型基本建设单位应按国务院《总会计师条例》的规定要求设置总会计师。第六条 财务会计人员在调动或离职前必须办清交接手续。第七条 财务会计人员对于违反财政法规、财务制度的情况,有权向本单位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反映并及时制止。如果单位行政领导人或上级主管单位领导人坚持不改的,则按照国务院国发[1987]58号文件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执行。第八条 水利基本建设财务会计的主要任务是:合理地组织资金供应;通过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正确、及时反映和监督基本建设资金收支情况;考核、分析概(预)算及基本建设计划执行情况,管好用好基本建设资金,维护国家利益,正确处理各种经济关系,保证建设任务的顺利完成。第九条 建设单位统一执行财政部颁发的《国营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和会计报表》。第二章 投资来源管理第十条 水利基本建设投资来源主要是国家基本建设计划安排的基本建设拨款和投资借款两大部分。基本建设拨款来源主要有基本建设基金拨款、财政专项拨款,其他拨款和单位、部门自筹资金拨款。基本建设投资借款来源主要有基本建设基金借款、建设银行投资借款、国外借款和其它投资借款。第十一条 所有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实行统一规划,分级建设,分级管理,按项目核算。各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和年度计划,在核定的基本建设投资额度以内支用基本建设资金。

利用外资项目的贷款总承诺额,应列入建设项目概(预)算,各年度利用外资数额应按所签订的国外借款合同或协议所确定的分年用款数额列入当年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并按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建行总行有关利用外资的规定使用。第十二条 基本建设投资的拨付,必须严格按照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年度计划,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按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或经济合同)和工程进度办理。第十三条 有多种投资来源的项目和有上级主管部门补助投资的项目,其投资的拨付除坚持第十二条所规定的原则外,还应坚持各项匹配资金或指标来源已落实的原则。年末,如本年应匹配的投资未达到应匹配的额度,则相应减少下一年度应补助的投资数额。第十四条 基本建设投资拨款按下拨方式,分别采用限额管理或资金管理,但无论采用何种方式,基本建设拨款年终必须由开户建设银行办理签证手续。第十五条 基本建设投资借款实行指标管理。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下达后,由主管部门或建设银行下达借款指标,建设单位接到指标后依据有关文件办理借款手续,签订年度借款合同,据以使用资金,年终由开户建设银行办理对帐签证手续。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使用基本建设自筹资金,必须纳入基本建设计划,来源要合法,资金要落实,严格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自筹资金必须贯彻专户储存,先存后批,先批后用的原则。第十七条 对水利基本建设中的群众投劳(投物)的折资,列入概算的按概算编制定额及单价计算投资额,并应设立备查帐进行核算;对未列入概算的应设立辅助帐进行核算,并应与会计档案一同保存。第三章 财务计划管理第十八条 财务计划是建设单位为完成既定的建设任务取得需要的资金以及向财政部门、上级主管部门、建设银行借、还款的依据,企业反映建设资金的构成,使用方向和预期经济效益。第十九条 经批准的财务计划是指导基本建设经济活动的主要依据。建设单位必须依据主管部门批准的年度基本建设计划和批准的基本建设概(预)算、经济合同、上年结余(储备)资金以及各项预算外收支等资料进行编制。

基建会计的核算方法

基建会计核算办法

为加强基建财务管理,规范基建资金会计核算,根据财政部颁发的《建设单位会计制度》以及《行政单位会计准则》、《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会计准则》、《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 适用范围和核算要求

1、 本核算办法适用于各行政事业单位建设的社会公益性和非经营性基建项目。如办公用房、市政工程、交通设施、文教卫设施、水利项目等。

2、 单项工程投资总额在50万元以上的基建项目,不论资金来源,都应按本核算办法规定单独建帐核算。

3、 有多个建设项目的单位,不论其单项工程投资额是否达到50万元,均在基建帐户核算,并要求按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4、 有建设项目并单独建帐核算的单位,必须在银行开设基建专用帐户。

5、 基建资金会计核算统一采用借贷记帐法。

二、 总帐会计科目设置

1、 资金来源类设置“基建拨款”、“基建投资借款”、 “其他应付款”三个总帐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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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资金占用类设置“交付使用资产”、“在建工程支出”、“库存器材”、“银行存款”、“现金”、“其他应收款”六个总帐会计科目。

三、 会计科目的核算内容

1、 基建拨款

本科目核算各项基建资金拨款,下设三个二级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财政及政府统筹拨款:核算由财政预算内拨入的基建拨款。包括财政一般预算、政府基金预算、政府统筹资金安排的基建拨款。

财政专户拨款:核算由财政专户拨入的预算外资金基建拨款。

自筹资金拨款:核算其他资金的基建拨款。包括上级主管部门补助用于基建的拨款;单位原有资产转让所得资金用于基建的拨款;社会集资收入;其他单位、团体或个人无偿捐赠等用于基建的资金。

2、 基建投资借款

本科目核算为完成基建计划批准借入的基建投资借款。

3、 其他应付款

本科目核算单位应付、暂收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款项。

4、 交付使用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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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目核算建设项目已经完成,并已交付使用的资产。

5、 在建工程支出

本科目核算涉及基建项目的所有财务支出,包括预付工程款和预付备料款等。下设七个二级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土地征用支出:核算基建项目征地过程中支付的土地补偿费等。

拆迁安置费:核算基建项目的拆迁安置费、迁移费等。

其他前期经费:核算基建项目的勘察设计费、各项税金、各种规费等费用。

建筑工程支出:核算基建项目的建筑工程投资支出。

设备及安装支出:核算构成工程投资的各种设备、设施的购置及安装费用。

其他费用:其他构成在建工程支出的各项费用,如借款利息等。

预付工程款:核算单位预付给施工单位的工程款和预付备料款。

项目基建会计账务处理

(1)根据财政拨款汇总表入账时

借:银行存款

贷:专用基金--财政拨款

(2)根据工程支出、欠款汇总表入账时

借:在建工程

贷:银行存款等

贷:应付账款--工程欠款

(3)根据工程完工结转表入账

借:专用基金--财政拨款

贷:在建工程

同时

借:固定资产

贷:固定基金

基建项目单独处理转入大账:

1、确定基建账科目与“大账”科目的对应关系,将两个制度的各个科目一一对应起来。

2、使用Excel设计行政单位基建并账计算表。该表左方为基建账科目,右方为“大账”科目,纵向按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支出五个会计要素及相应科目排列,基建账的每个科目都要对应“大账”的相关科目。

扩展资料: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资金来源渠道很多,主要包括:国债资金、中央专项基金、省级配套资金、县乡财政拨款和村街自筹等地方配套资金。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地方配套资金没有拨付到建设单位或者以其他方式(如投工投劳)作为投资的,出资方直接把资金拨付到施工单位,没有与建设单位履行拨款手续,建设单位无法取得入账的原始凭证,无法进行账务处理,因此造成项目归集核算的建设成本不完整。

交付使用资产项目的年末数,在年度财务决算批复后,第二年年初与相应的资金来源对冲

借:基建拨款—以前年度拨款

贷:交付使用资产

同时,在单位经费账上记录

借:固定资产

贷:固定基金

基建项目即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基础设施主要包括交通运输,机场,港口,桥梁,通讯,水利及城市供排水供气,供电设施和提供无形产品或服务于科教文卫等部门所需的固定资产。

基建财务会计的介绍就聊到这里吧,感谢你花时间阅读本站内容,更多关于基建财务会计年终工作总结、基建财务会计的信息别忘了在本站进行查找喔。

发布于 2022-12-07 18: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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