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会老师张伟(注会老师杨雪)

华为云服务器特价优惠火热进行中!

2核2G2兆仅需 38 元;4核4G3兆仅需 79 元。购买时间越长越优惠!更多配置及优惠价格请咨询客服。

合作流程:
1、点击链接注册/关联华为云账号:点击跳转
2、添加客服微信号:cloud7591,确定产品方案、价格方案、服务支持方案等;
3、客服协助购买,并拉微信技术服务群,享受一对一免费技术支持服务;
技术专家在金蝶、华为、腾讯原厂有多年工作经验,并已从事云计算服务8年,可对域名、备案、网站搭建、系统部署、AI人工智能、云资源规划等上云常见问题提供更专业靠谱的服务,对相应产品提供更优惠的报价和方案,欢迎咨询。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注会老师张伟,以及注会老师杨雪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微信号:cloud7591
如需了解更多,欢迎添加客服微信咨询。
复制微信号

本文目录一览:

有人听过张伟老师讲课吗?我打算考研,听说张伟老师讲课非常好,是吗?

我刚参加过2012年的考研,上了海天的政英数全程。一点我的感受,希望对你有帮助~

其中数学的老师中张伟老师和杨超老师的讲课风格都是风趣幽默、深入浅出又条分缕析的,用他们的话说是没有“尿点”,而且他们都很负责,上课经常讲“不要着急记,重在理解,我讲完了再跟我一起记。。。”“你一定要告诉我。。。”之类,他们上课不是用PPT之类,而是用写字板现场写板书投在大屏幕上,课后还可以通过新浪微博跟他们互动,有什么问题都可以问他们。

还有最重要的一点是,张伟老师会在北大给往北京考试的同学判卷子,上他的课会知道一些他们如何判卷以及某些可以增加自己在不完全会或完全不会的情况下多抢几分的能力,如果你往北京考的话就更要上他的课了。

相识相知才相依

文/甜心

树上的叶子已经落完,起初,地面有很厚的一层,诉说着别离,这是绿叶对根的情义,随着风的来去,已所剩无几,直到没有了一点痕迹。

那年的秋天跟每年一样,绿叶散尽,夜开始寒凉,苏青这些天的情况很是糟糕,几个月的化疗,消耗尽她所有的毅力,她像耗尽油的灯,光线渐渐微弱,亲朋好友不敢再说多,因为她太虚弱了,任何语言对她只能是打扰,丝毫滋生不了她对生的欲望,命运就是这样无法预料,她拉住妹妹的手,最后一个请求,要求妹妹给她五岁的儿子认个干娘,说完最后的心愿,合拢了她早已疲惫的双眼,结束了她三十六岁年轻的生命。

苏青毕业于市幼师学院,大专学历,活泼开朗,爱唱爱跳,毕业分配到乡下一所中学教书,与县师范学校毕业的张伟老师同一年分配在那所学校,同学们都传说,张伟老师爱着苏青老师,只是听说,但是很久过去,并没有任何再进展的消息传出,究竟张伟老师爱不爱苏青老师,没有个究竟,最后都不得而知。

经人介绍张伟老师有了对象叫林芬,在粮食部门上班,那时候粮食部门是非常好的一个单位,听说林芬也转正了,属于非农业户口,张伟人民教师拿着国家的薪水,属于行政干部级别,两人都是国营单位,婚姻也算势均力敌了,不久两人就结婚了。

谁知婚后不久,学校传来很多关于张伟老师的闲言碎语,大都是关于张伟老师要离婚的事,怎么刚刚结婚就要离婚呢?后来慢慢才知道,原来林芬在粮食部门上班是零时工,她并没有转正,当初媒人介绍说转正了,订婚直到后来结婚才知道事实并没有转正,张伟老师不能接受这样的欺骗,硬是要离婚。

林芬的爸爸也拧了起来,很是生气,觉得女婿不该把转正的事看的太重,女儿贤惠得体,能配得上你张伟,婚姻感情包括很多,工作只是一部分,可是张伟觉得委屈,事情弄得很僵局,最后林芬爸爸很生气,同意离婚,把女儿接了回去。就这样小两口新婚就闹离婚,分居了。

那段时间,大家都非常关注这件事,很多人倒是期望,张伟老师能离婚,跟苏青结婚,人们的思想观念大都类似,觉得张伟爱苏青,都愿有情人终成眷属,可是后来人们很是失望,苏青嫁到了市里,她的丈夫比他小四岁,是乡下的孩子,因学习成绩好,大学毕业分配到市政府上班,在人们的心里,都想苏青过得幸福,可是后来听说两人婚姻生活并不融洽,对方太沉闷,不爱说话,苏青爱跳爱唱,还有一个原因,苏青比他大四岁,似乎年龄上有代沟似的。

可是有些事情并不是说了就了的,特别是婚姻,不管过得幸福不幸福,都是能将就就将就,不久苏青有了孩子,苏青工作很是认真,每年都被评为模范教师,也调到了市里的学校,不知道是苏青结婚了,还是张伟想通了,把林芬也接回了家,小日子都正常的过了起来。

很多年过去了,一切事情都慢慢淡忘了,可是苏青检查患了乳腺癌,切除手术做完不久,又转到淋巴上,接着开始化疗。刚刚淡忘的话题,又都开始传开了,都说苏青过得不幸福,因经常生闷气才会得乳腺癌,传言张伟爱苏青,如果当初张伟跟苏青结婚了,这悲剧也许不会发生了,人们心里都带着这样的遗憾,可是事已如此也都是说说,安慰一下自己而已,为当时的错过表情遗憾。

苏青发现生病到治疗,坚持一年的时间也就走了,张伟的工作也调到了县城,粮食部门后来被砍了,林芬索性就在家带孩子了,永远也没有转正的机会了。

苏青已经过世很多年,转眼之间,她们的孩子都大了,可是这两段婚姻是我们圈里的疙瘩,始终都留下遗憾,遗憾苏青如果和张伟在一起,也许不会生病,心中都疑惑,张伟是不是爱着苏青,爱,为什么不追,两人在同一个单位上班,是相识无缘的错过,还是两人就是陌路人,从来就没有相识过,真的期望他们从来没有相识过。这样比相识错过要让人轻松一些,可是事实留下来的,是淡淡的遗憾。

人与人之间,只有相识才能相知,相知才能相依,我们与这大千世界究竟认识几人,认识是由了解到理解为其分担,很多时候认识的只是面孔而已,张伟与苏青爱与不爱也只有他们两个人知道。

第十期训练营第一天25号梧桐花开

大家帮帮我吧,关于 最新税收政策的解读。上面交代每个人都要写,我才接触这一行没多久,不会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 2011.6.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公告如下:

【点评:

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刚过,税务总局下发了34号公告,进一步明确了7个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34号公告是自国税函[2008]875号、国税函[2008]828号、国税函[2009]98号、国税函[2009]202号、国税函[2010]79号等综合性企业所得税文件后,又一个未来将会被多次引用的重要文件。 】

一、关于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确定问题

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鉴于目前我国对金融企业利率要求的具体情况,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点评—

“鉴于”就是政策放松的表现,提供证明必须是首次税前扣除时,并非为5月31号前。】

  “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在签订该借款合同当时,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该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

【点评—

“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认定权限下放,反正是收了营业税和所得税的利息。是给各地自行其事的信号,并非统一口径和政策,越来越乱。

“既可以也可以”是选择性规定,由于金融企业的“利率”受到国家统一强制管理和监督,“利率”不包括企业自己制定的“浮动利率”,因为浮动具有不确定性,没有一个具体的标准,而是实际贷款利率,是一个折中规定。

以“利率”确定计算利息金额,否定了包括其他借款费用。

“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必须在签订该借款合同当时确定下来。

虽说允许引用“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但是取得这个合法证明还是比较难的,传统上的证明佐证必须是公告性制式红头文件,而并非网站宣传广告性资料。保守的做法还是引用央行的公示罢!

如果取得不属于公示性的同类企业的借款合同(涉嫌泄露商业机密)作为参照采信证明——税务需要点勇气哟。】

【解读:

各省五花八门对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规定终于一统江山,对同期贷款利率的确定科学有效。该条款是34号公告的亮点,也是企业适用最多的政策,34号公告仅凭这一条款,即可跻身未来多次引用的重要文件。

1、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包括基准利率加浮动利率。

早在2003年,总局就曾经以国税函[2003]1114号文件的形式批复四川省地税局,明确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包括基准利率加浮动利率。但是,人民银行在2004年发布的银发[2004]251号文件规定,自2004年10月29日开始,商业银行贷款利率不再实行上浮限制,因此浮动利率变得不再确定。

2、34号公告出台前各省对 “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理解不一,急需统一。

由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颁布后,总局始终没有对“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做出解释,因此各地执行不一。比较典型的例如:上海市、江苏省、河北国税等地按照实际支付的全部利息扣除,除非超过司法标准;天津市、河北地税等地要求一律按照基准利率扣除。这两种标准可谓两个极端。其中的有河南国税等地,要求按照基本开户银行的同期贷款利率执行。而浙江省国地税,则认为这里的同期利率按照12%的标准执行,更是不知源自何处。更多的地方,没有任何文件进行解释,导致总局没有明确界定,本省也没有文件,如何执行的自有裁量竟然掌握在一线人员的一念之间。鉴于这种情形,急需总局对政策进行统一。

3、34号公告的规定基本上将贷款利息放宽到全部“实际支付的利息”。

(1)“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最晚应当在年末汇算清缴时提供并付报税务机关。

因为根据国税函[2008]635号文件规定,目前季度预缴税款按照利润总额减去以前年度亏损,再减去免税收入不征税收入(地产企业再加上预计利润)征税,因此即使利息超标准也不会在季度进行调整。有鉴于此,尽管文件要求企业要在“合同要求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就要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笔者认为最晚到汇算清缴时提供也可。

(2)利率参考标准

利率参考标准包括了“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金融机构,而众所周知信托公司的利率是比较高的,因此企业在本省范围内找到一家这样的参考标准,并非难事儿,这样的规定也意味着,只要企业支付的利息不离谱,基本上就可以按照“实际支付的利息”扣除了。当然34号公告的规定,也同时防止了“高利贷”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可能性,制定的比较科学有效。 】

  二、关于企业员工服饰费用支出扣除问题

企业根据其工作性质和特点,由企业统一制作并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所发生的工作服饰费用,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作为企业合理的支出给予税前扣除。

【点评—

强调工作性质必须的,实际否则了按“福利费”扣除的观点,企业按 “劳动保护费”扣除就是了。】

【点评:

记得2007年在检查中国银行时,关于中国银行的西服工装究竟属于“职工福利费”还是“劳保用品”,同企业争执的不亦乐乎,当时请示了总局,也电话答复按照“福利费”处理。34号公告则回避了“福利费”还是“劳保”之争,而是根据《条例》27条将工装定性为“合理的支出”允许扣除,消弭了争议。

说句实在的,34号公告的规定,也的确合乎情理,记得当时中国银行反问税局:你说我们西装料子好,价值高,那么你们税局的制服料子也不错啊?算福利么?哑口无言,不知如何以对,只能对以:请示了总局就是如此处理,话虽这样说,总觉得“理不直,气不壮”。

新疆国税局的新地税发[2010]82号文件规定:四、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和征管问题 6.企业为职工订制工作服和制式工作装备、用具支出,可以作为经营管理费用税前扣除。采取发放补贴形式的,应作为福利费进行所得税处理。该规定同总局34号公告殊途同归,颇有远见。

这里还有一个讨论:企业为职工发放工装缴纳个人所得税么?笔者认为不用缴纳。 】

三、关于航空企业空勤训练费扣除问题

航空企业实际发生的飞行员养成费、飞行训练费、乘务训练费、空中保卫员训练费等空勤训练费用,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可以作为航空企业运输成本在税前扣除。

【点评—

只有发文机关能对“合理性”和“直接相关性”作出解释,而不是由企业来解释的。】

【点评:

还记得,高中同学考上了飞行员,假期回来的讲述,让我们知道了“飞行员是黄金堆积起来的”,人命关天,兹事体大,与飞行有关的训练费用,不能按照一般的“职工教育经费“等量齐观,给予2.5%的比例限制,将其归入“航空企业运输成本”符合航空企业的特点。

2011年总局稽查局要求对航空企业进行税务检查,此条款正当其时。】

 四、关于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改扩建的税务处理问题

企业对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在未足额提取折旧前进行改扩建的,如属于推倒重置的,该资产原值减除提取折旧后的净值,应并入重置后的固定资产计税成本,并在该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一并计提折旧;如属于提升功能、增加面积的,该固定资产的改扩建支出,并入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并从改扩建完工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重新按税法规定的该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计提折旧,如该改扩建后的固定资产尚可使用的年限低于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的,可以按尚可使用的年限计提折旧。

【 毒砂——从税总34号公告的处理方法适用土地增值税问题谈土地增值所和企业所得税原理差异】

【点评—

推倒重置的,重置计税成本+净值(重新按规定确定折旧年限);提升功能增加面积的,改扩建支出+原值(可以选择重新按规定确定折旧年限或者按剩余折旧年限)

注意:重置计税成本不等于重置资产支出。涉及拆迁政策问题。】

【点评:

1、推倒重置税务处理。

34号公告下发前,对于推倒重置固定资产有两种理解。例如,房屋价款1000万,提取了折旧600万元,剩余净值400万元。第一种理解:将剩余价值400万元作为新建固定资产(或开发产品)成本;第二种理解,将400万元净值作为“营业外支出”一次性处理。而34号公告支持了第一种观点。

该问题引申出来的是,土地增值税是否可以如是处理呢?例如:某公司将原固定资产推倒重置,建好开发产品后出售,将净值400万作为营业外支出,还是总为未来成本的一部分,对于土地增值税影响巨大。比如成都市地税局土地增值税辅导手册就明确规定,该净值只能按照“营业外支出”处理,不能进入成本。笔者以为,这种规定不尽合理,仍然应该入34号公告般,计入未来开发产品成本为宜。正如江苏陈萧兄所云:税法不应当仅仅考虑扩大解释多征税款,而应考虑其内在逻辑性!

千年龙点评—类似对应的拆迁补偿支出,可以列入土地成本扣除。

不可以,成都市地税局的意见完全正确!!如果说不正确的话,唯一的就是没有说明应该将拆迁净支出可以计入开发成本。

这个是土地增值税与所得税征税原理上差异之一。

- 34号公告针对所得税处理,针对土地增值税的文件倒是少之又少,适用所得税不一定适用土地增值税,但是税中望月仍然愿意乐观认为拆迁净支出可以计入土地增值税土地取得成本,这样才符合逻辑吗,干嘛非要和房地产企业过不去呢?

- "某公司将原固定资产推倒重置,建好开发产品后出售,将净值400万作为营业外支出"这个会计处理就是错误的,将固定资产推倒的目的是建开发产品,怎么可以作为营业外支出呢?这明明是资本性支出或者开发成本支出,如果作为营业外支出了,不能在所得税前扣除。

2、提升功能,增加面积。

如果企业对房屋建筑物提升功能,增加面积,文件要求原则上重新计算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年限,而如果尚可使用年限低于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的,可以按照尚可使用的年限计提折旧。

这样的规定其实并不明确。例如,某房屋账面原值1000万元,折旧年限20年,已经计提了12年折旧,计提折旧600万元。该公司对该房屋花费300万元,增加了部分面积。此时要求重新按照20年计提折旧,显然对企业不利,而如果企业以“尚可使用年限不超过20年”,而实际上不动产的实际使用年限本来就是超过20年的,也不一定能被税务机关所接受。因此本条款未必对企业有利。

王骏插语—如属于提升功能、增加面积的,该固定资产的改扩建支出,并入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并从改扩建完工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重新按税法规定的该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计提折旧,如该改扩建后的固定资产尚可使用的年限低于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的,可以按尚可使用的年限计提折旧。这里意味着改扩建和此前的使用是一个连续的过程,在张伟老师的举例中,前12年的折旧不需要调整,改扩建期间对应的房屋建筑物不计提折旧,重新开始使用的次月起开始继续计提折旧,但是折旧时需要房屋建筑物“尚可使用年限”重新评估。在这里整体把握,正常情况下,已经依法计提折旧的年限+尚可使用年限应该会超过原先预定的20年,按照尚可使用的年限继续折旧即可,不会违背税法的最低折旧年限的规定。

3、关于装修。

34号公告的“提升功能,增加面积”,笔者认为并不包括装修支出,而对装修支出到底是资本化,还是费用化,各省规定也不尽相同。笔者以为,装修支出按照其他长期待摊费用,按照三年摊销,可能是企业和税务均可接受的折中方式。

千年龙点评—持保留意见。

张伟回复千年龙—关于装修问题,这个真的不好说。我省所得税处讨论这个问题时候,也是意见不一。而各省的文件规定也不一致。我的意见还是要简便容易判断的标准才行。 】

  五、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的税务处理

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haihan点评—

以撤回或减少投资金额决定税收事项性质:取得大于初始出资的,其中等于初始出资的,作为投资收回,剩下的作为股息所得,再剩下的作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如投资某企业100万元,累计应分配利润30万元,取得200万元,则200万元中的100万元做投资收回不征税,30万元作为股息所得视情况纳税,70万元作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做收入。

取得小于等于初始出资的情况没有规定,以上精神应该作为投资收回,减少投资成本。】

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将其确认为投资损失。

【haihan点评—

被投资企业亏损,股东应该履行投资义务并承担经营风险,撤回投资款不得作为调整计税成本和损失,应该作为借款往来处理(引起违法行为不是税法规范的)。】

【张伟点评—

1、企业长期股权投资的减少的三种模式。

第一,转让股权。根据国税函[2010]79号文件与国税函[2009]698号文件规定,转让价款不得减去其对应的被投资企业累积未分配利润和累积盈余公积份额。

第二,被投资企业清算,企业股权消亡。根据《条例》第11条及财税[2009]60号文件规定,被投资企业清算时,允许在剩余资产中扣减其对应的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

第三,减资分配。34号公告前税法没有明确规定是否可以扣减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而34号公告明确比照企业清算。

2、举例说明。例如,A公司2008年以1000万元注册M公司,占M公司30%股份,2010年1月年经股东会决议,同意A公司抽回其投资,A公司分得现金2500万元。截止2009年年底,M公司共有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3000万元,按照A公司注册资本比例计算,A公司应该享有900万元。

因此,A公司股权撤资所得=2500-1000-900=600(万元)

3、扣除的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金额只能按照注册资本比例,不能按照公司章程约定分红比例。

尽管新《公司法》规定,企业章程可以规定投资者不按照出资比例分红,但是为了使得政策更加具有刚性,34号公告明确,必须按照“注册资本比例”来扣减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

4、扣减累积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份额,不考虑该留存收益是否缴纳过企业所得税。

虽然政策的出发点是因为企业留存收益是已经缴纳过企业所得税的税后收益,所以为了避免重复纳税,允许企业在分回资产中扣减。但是,实际上由于企业三种原因的存在,使得企业留存收益未必和已纳税款完全对应。

第一,纳税调增。会使得缴税多,而扣减的留存收益少,企业吃亏了。

第二,纳税调减。会使得缴税少,而扣减的留存收益多。

第三,核定征收。核定征收企业会计利润和已经缴纳过的税款完全不成比例,例如企业留存收益为1000万元,实际上该企业核定征收只按照300万元所得额征收过税款,此时依然按照1000万元扣减留存收益,显然企业占大便宜了!

34号公告并未考虑核定征收的情况,当然财税[2009]60号文件也未考虑这种情况,目前按照税法的规定,只能按照会计上的留存收益在清算或部分撤资分回资产中扣减。目前,全国只有上海市要求出具《利润分配单》,考虑了这种差异问题。

5、如果撤资分回的资产是非货币性资产,必须按照公允价值确认所得。

例如,A公司投资M公司,投资成本为1000万元,占M公司30%股份。截止撤资时,M公司累积留存收益为3000万元,其中A公司按照注册资本份额享有900万元。

A公司撤资时分得一栋物业,账面价值为2000万元,评估市价为2500万元。

此时,首先要对分得物业部分做视同销售处理,确认利润500万元,然后再按照34号公告处理,计算如下:

第一步,确认销售所得500万元,同时增加利润500万元。A公司享有3500万×30%=1050(万元)

第二步,确认撤资所得。2500-1000-1050=450(万元)

而错误的做法是:2000-1000-900=100(万元)。

经济茶座—关于第五条的解读,个人意见如下:

应该是总局文件的失误,而不是特意强调为了刚性和确定性。

1、不按照章程约定比例扣减未分配利润等与实际不符。

2、本条规定,如果遇到合作企业,该如何处理?

因此,个人意见,该条文件考虑不周。】

六、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

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haihan点评—

贯彻“预缴时按会计利润核算,汇算时按税法规定核算”的原则,避免了退税的繁琐。

“汇算清缴时”不等于“汇算清缴期”,意味着允许企业在5月31号前取得凭证。】

【张伟点评—

1、该文件为国税函[2008]635号文件及现行纳税申报表提供了政策依据。

国税函[2008]635号文件规定,季度预缴税款时,基本按照会计利润征税,而及时没有符合税法规定的有效凭证,也是可以作为会计扣除凭证的,因此在季度申报时,并不进行纳税调整。虽然635号文件已经规定的很清楚,毕竟是一个申报表填报文件,34号公告从政策层面再次进行了阐述。

类似的还有:申报表的填报说明,早在2008年已经明确“视同销售收入可以作为三项费用扣除基数”,而国税函[2009]202号文件第一条又在政策层面进行明确规定。

2、暂估成本在汇算清缴期也要补充有效凭证。

对于期间费用在年度汇算清缴时必须取得有效凭证,并未有任何争议,而暂估成本是否必须要在汇算清缴期前取得,各省确有争议。34号公告明确无论成本项目,还是费用项目必须在汇算清缴时补充有效凭证,统一了政策。

但是在实际执行中仍会遇到困难,例如:2010年购入原材料价值3000万元,该公司采取加权平均法计价,购入原材料有1000万元到汇算清缴时仍未取得发票,该年度消耗该项原材料2000万元,运用约当产量法计算,其中还有300万元在“在产品”、“300万元”在“库存商品”,1400万元已经计入了“销售成本”。

那么当年调增所得额的话,到底按照多少调增呢?1000万元没有票的成本又有多少进入了“销售成本”呢?

方法1:直接纳税调增1000万元,简单化处理。

方法2:由于有发票的材料2000万元超过了计入销售成本的1400万元,认为入销售成本的,都是有发票的材料,因此不用调增。

方法3:按照加权平均的方法,调增1400万×30%调增。

究竟哪种方式,总局未做深入说明。个人以为,如果企业未取得发票的材料不是非常多的情形下,出于征管便利的考量,应该按照方法1简单化处理为宜,否则将会非常麻烦。

《刘晓伟回复张伟—

呵呵,我认为是方法2比较利于征管,并且还是简化处理。

齐洪涛回复刘晓伟—

刘老师:第二个观点存在的问题是企业永远取得不了发票,当年不调增,有可能以后年度检查时就发现不了此问题。

刘晓伟回复齐洪涛—

这个是值得表扬的实务经验。。。。。。这么多回帖的,就这个有水平。

但是税务机关没有证据证明是哪一批货物没有取得发票,企业说自己扣除的是取得发票的部分,没有取得发票的原材料一直就没有使用。税务机关该怎么办?不能因为库存一批没取得发票的货物就不能让当年的取得发票的不让扣除。

我坚持自己的观点,并在我局审理不少案件中持这种观点。只要有证据证明原料没耗用,就不用调增。》

3、跨期取得发票的后续处理问题,仍未完全明确。

例如,2010年发生了一笔费用100万元,截止2011年5月31日之前,仍未取得发票,2011年企业对该笔费用做了纳税调整处理。

2011年8月该企业取得了100万发票,那么这100万元应当如何处理呢?

方案1:追溯调整至2010年,申请退税25万元。该方案的优点是完全符合“权责发生制”的基本理论,缺点是程序繁杂,退税不易。

方案2:直接扣除在2011年,在2012年1月-5月31号之前在企业所得税前做纳税调减处理。优点是简便易行,缺点是不符合“权责发生制”。

笔者倾向于方案2,虽然该方案不完全符合权责发生制,但是既然税法中很多条款出于证管便利了,变通了税法的一些原则,又为何不为纳税人提供该项便利呢?

当然企业如果有避税意图的,仍然要追溯调整,比如:减免税期间故意不去的扣税凭证的。笔者比较欣赏大连市的规定:一般应扣除在发票取得年度,如果因此而造成避税的除外。

千年龙点评—本人倾向方案1.依据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征管法申请退税之规定。】

七、本公告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本公告施行以前,企业发生的相关事项已经按照本公告规定处理的,不再调整;已经处理,但与本公告规定处理不一致的,凡涉及需要按照本公告规定调减应纳税所得额的,应当在本公告施行后相应调减2011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特此公告。

【haihan点评—

涉及调减纳税的事项的在2011年度调减所得额,不再调整以前的所得额。简化处理了。】

【张伟点评—

本条款非常重要,也非常有意思。《立法法》第八十四条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34号公告很好的体现了《立法法》第84条精神,即对纳税人有利的文件可以允许追溯调整,而对纳税人不利的条款,不能追溯。

34号公告规定,追溯调整纳税调减,兼顾了企业税收利益与便于操作两个方面,非常合理。例如,2010年M公司支付利息1000万元,按照基准利率在税前扣除,纳税调增了400万元,而根据34号公告规定,该1000万元利息可以全额扣除,但是并不追溯调整退税,而是在2011年汇算清缴纳税调减。兼顾了企业税收利益与便于操做两个方面,非常合理!赞一个!

34号公告,未提到以前年度少缴税款进行纳税调增的规定,说明即使有此种情况,也无需按照本政策进行纳税调增。

例如,某公司房屋原值1000万元,已经计提折旧600万元,净值400万元,该公司将房屋推倒重置,将净值400万元作为“营业外支出”一次性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根据34号公告,需要计入新固定资产的价值计提折旧,企业在推倒重置当年相比34号公告的规定,是少缴税款了,但是由于当时政策并不明确,因此无需追溯调整进行补税处理。】

部分专家对34号公告深度解读:权责发生制原则不再执行。

企业所得税34号公告后,各位豪杰纷纷登场秀技,大家深受其益。但是,解读尽管全面,总有挂一漏万之处。近日,几位专家再次聚议后,得出深度解读: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不再执行权责发生制原则。主要依据如下:

1、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解读要义:今后税前扣除一定要求支付,且有合法有效凭证支持,否则,不可税前扣除。

2、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解读要义:支付利息并在税前扣除。要求支付才能扣除,也是实际支付原则。即使是二年或三年的利息一次支付时,也是在支付年度一次性扣除。

张伟老师是做什么的

楼主所说到的   张伟老师,

据我所知,是一名网创机构的资深顾问,

至于他的简介你可以上网查查,现在互联网是透明的,

建议你还是自己去验证,他已经帮了不少人了,事实可以证明一切

考研概率论听谁的

我的结论:概率论是三门数学里最简单的,这种课不需要过早准备,也没有必要太依赖视频课程。如果基础较差(大学概率考试都是飘着过的),可以酌情考虑。

1.张伟老师的课我看过一部分,上课强度太大,一般人跟的很吃力。我最喜欢他的秒杀公式,当时在王老的概率讲义上总结了2大页秒杀公式,能节省大量计算时间。他的课程基础和强化一起。我当时8月20号复习概率论,由于两年没碰了,第一天看书很难受,就选择了张伟,硬着头皮听到二维随机变量,发现挺简单就自己看讲义去了,最后我用了10天时间将概率论秒杀,包括做了张伟的一部分讲义和王老的概率讲义。记住,概率论难的是古典概型部分,而考研很少出这方面的题,真正核心的是后面的随机变量的分布函数和数理统计的参数估计。综上,张伟的课适合先看过课本有一定基础的学生去听。

2.汤家凤、张宇老师的概率论应该也不错,没听过,不做评价

3.王老的概率我听过一节,不太适应就放弃了。他老人家非常善于一题多解,把握重点,不考的不讲,非常具有针对性。概率老顽童这个称号就是他讲课特别滑,善于捕捉他思路的人能有更大的收获。

不管听谁的课,选定一个自己喜欢的老师做到坚持到底就ok。不要纠结哪个老师好,哪个老师不好,各有所长罢了。

为什么不推荐泡在视频里?

能自己看书悟化的内容是真正容进你血液里,而看视频只能停留在知识表象,一直在被动接受,缺乏主动思考的过程。视频虽然看的爽,但是看完不做题巩固,又会还给老师的。

为什么概率论不要过早准备?

这门课是三门数学中要求记忆的东西最多的学科,你要记住01分布,二项分布,正态分布,均匀分布等分布函数和他们的期望,均值,还有后面统计学的卡方分布,t分布,F分布,光这些表达式就够你记忆的了。我已经用实践证明,前期学的全忘,用10天完成概率整个体系。后期再用7天重复第一遍的内容。强化阶段概率只花了17天。

像我这么挫怎么申请美国的LLM?

小编纵观楼主的条件,感觉很不错呀,不知道楼主为啥如此悲观呢?金东方美国留学部在美国的人文社科申请领域,有些成功的案例和经验。LLM也是我们的强项。说到个人条件和案例,此前我们有个学生,大专自考的本科,本科阶段GPA75 左右,托福考了十几次勉强上了100分,最后申请到了T14的西北大学LLM。他还写过一份申请经验,很详尽,题目是“大专自考生申请美国顶级LLM”之类的,楼主可以找来参考下。

从你的准备方面来说,目前最主要的是加强实习和工作经验,体现出你在法律方面的兴趣和能力。如果你还有进一步了解的问题,欢迎和金东方美国留学部咨询。以你的背景和申请前景,建议你可以寻找金东方美国留学部专家顾问张伟用老师或者咨询顾问张曼老师,应该能够帮助你找到最好的答案,实现你理想的美国留学计划。

注会老师张伟的介绍就聊到这里吧,感谢你花时间阅读本站内容,更多关于注会老师杨雪、注会老师张伟的信息别忘了在本站进行查找喔。

发布于 2022-12-07 07:12:05
收藏
分享
海报
40
目录

    忘记密码?

    图形验证码

    复制成功
    微信号: cloud7591
    如需了解更多,欢迎添加客服微信咨询。
    我知道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