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处罚ipo(税务处罚2000是不是简易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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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IPO企业用员工的公司开发票合法吗

如果虚开发货票是违法行为。虚开发票指不如实开具发票的一种舞弊行为,纳税单位和个人为了达到偷税的目的或者购货单位为了某种需要在商品交易过程中开具发票时,在商品名称、商品数量、商品单价以及金额上采取弄虚作假的手法,甚至利用比较熟悉的关系,虚构交易事项虚开发票。如纳税单位和个人为了达到偷逃税收的目的,在开具发票时采取“大头小尾”的手法,即发票联金额大而存根联金额小;购货人为了捞取好处而向单位多报销,销货单位为了拉业务,在开具发票时采取“小头大尾”或者上假下真的手法,即存根联真实地反映商品交易的真实情况,而发票联根据购货人的需要虚开。按照流转额(销售收入)计算缴纳的税收,纳税人少开发票金额,匿报收入就少缴了产品税、增值税或营业税等;同时,销售收入的减少也直接影响计税利润而少缴了所得税。税法规定,对利用发票弄虚作假偷逃税收的行为,税务机关除按照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处以一定的罚款外,还应照章补缴所偷逃的税款,并处以5倍以下的罚款。

企业纳税滞纳金对公司上市有影响吗?

会有影响。

《税收征管法》:“第32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税收滞纳金的电信如何既税收滞纳金是否为行政处罚将会影响到拟上市企业是否有重大违法行为,从而是否构成上市障碍

依据:

根据2010年4月1日施行的《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十四条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对税务机关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缴纳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间,纳税地点,和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可见税务机关将征收滞纳金认定为征税行为而不是行政处罚行为。

国家税务总局对《关于偷税处以罚款的同时能否加收滞纳金问题的请示》的批复中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滞纳金不是处罚,我是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应占用国家税金额应缴纳的一种补偿。”该规定明确否认了滞纳金带有处罚性质,而认定其是一种补偿性质。

因此,税收滞纳金,应不属于行政处罚的范畴,所以,不会对公司上市申报有影响。

参考资料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国家税务总局[引用时间2018-1-9]

企业信息变更逾期被税务机关行政处罚是否会影响企业ipo上市,律师会如何披露

贵公司这个事情,律师在出具法律意见书的时候肯定会写出来,这是你公司历史沿革的问题,至于会不会影响IPO,我觉得问题不大,既然已经处罚了,而且不是什么大事情,而且公司也接受处罚了,就不是问题,我见过的IPO,有的公司历史沿革上就存在问题,都没有处罚,但是也都披露出来了。

ipo涉及到哪些法律

iPO即initial public offerings(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者说新股上市)

“IPO”是新股票上市的意思。未上市的企业,通过股票上市,可以使股票所有的创业者资产得到膨胀,当股票卖出去时,可以得到一笔收益,用来扩大再生产。美国IPO剧增的背景是创业家精神、风险资本、会计法律事务所、投资银行家,他们为风险企业提供开发性资本、财务、税收、法律等业务和经营法规,以及人事管理服务,形成一套完整的IPO体制。这些股务参与到风险企业建立到股标公开上市的整个过程,形成IPO产业。

据“日兴调查中心”调查资料显示,美国的风险企业成长,一般经过三个阶段。风险企业成立之初,先由“安琪儿”(个人投资者)进行1~2年的研究开发性投资;风险企业运行2~5年后,产品出厂,这时风险资本进行投资;待产品销售上了轨道,投资企业想扩大生产,这时可以通过IPO筹措大量资本。这一过程能否尽快完成?风险企业能否成功?关键取决于创业家精神和IPO产业的支援。与美国相比,我国在这些方面还非常欠缺。

首先,充满企业家精神。美国人是不会让官僚机构和大企业的巨大组织妨碍自己前途的,他们当中很多人进入大机关或大企业后,不久就转到创业家的行列。美国人的理想,想成为一名创业家,作为一名创业家就要干出成绩。

其二,风险资本、会计法律事务所、投资银行家挖掘并发现风险企业,努力支援IPO。在美国,安琪儿对企业进行初期投资,风险资本不单纯向企业投资,而且参与企业经营、销售计划、财务战略和人才招聘。美国的会计法律事务所,也参与风险企业的IPO经营,除收取一定的服务费之外,还收取一定的顾问费。服务费一般非常便宜。在美国,不仅像梅里尔林契等大投资银行家拥有对高科技、生物、电子通信、因特网等很多大风险企业,而且,一些中小投资银行家也拥有上千人以上的风险企业投资者,有的还拥有候补企业名单。这些投资银行家在全美到处挖掘发现风险企业,并着力把他们培养成上市企业。

在我国,情况大不一样,一项风险技术很难找到“安琪儿”,即使有,也是国有企业或国有研究机构,虽然有时政府给予一定的补贴。风险资本和会计法律事务所几乎不参与IPO经营,他们只是在企业开始成立或申请上市,或遇到法律纠纷时,才与企业发生关系。我国风险资本的投资理念是短期的,很少注重企业的成长,这可以从A股市上的“基金内幕”“股票违规炒作”现象上得到体现。我国投资基金还很不完善,直到现在《信托法》和《投资基金法》还未出台,一方面大量的散户投资者在技术、信息非对称环境下进行非理性炒作;另一方面,投资基金数量少、规模小,难以满足投资人的投资需求。我国的投资银行家就更少了,中国人的投资理念是很难将自己的钱委托给别人管理的,这与缺乏信托责任与约束有关。在美国,投资银行家到处挖掘收集风险企业,并对他们进行IPO培养,而我国,只是风险企业到了上市的时候才聘请投资银行家进行“上市包装”。

就是在这样的情况下,风险企业向会计法律事务所、券商以及投资银行家等付费是相当昂贵的,特别是寻租费大大高于服务费。为建立我国的创业板市场,现在迫切需要的是树立创业家精神,培养风险人才;建立我国自己的“风险资本、会计法律事务所、投资银行家”等IPO机制,形成自己的IPO产业。我们知道,风险企业高风险来自于技术、市场、管理三个方面。

中小投资者由于技术、信息等非对称性,直接投资风险企业,很难抵御市场风险。因此,需要培养一大批机构投资者,比如,成立各种专业化的高科技投资基金,如网络股投资基金、新材料股投资基金、生物工程股投资基金等,由这些投资基金进行风险投资。投资基金由于投资规模大,客观上需要培养一批专家对所投企业进行深入研究与策划,而投资基金强大的实力也有可能养一大批层次较高的专家,由这些高层专家去判断和选择IPO企业就能够做到理性投资。各种投资基金持有风险企业股票一定年限后,被允许在股市上流通转让,实现投资基金退出。这样在专家理财的基础上,逐步形成我们自己的IPO体制和产业。

国有企业改制、上市(IPO)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

国有企业改制上市法律问题系列(二)

• 法律法规体系

• 改制上市条件及程序

• 企业改制上市中涉及的法律问题

• 律师在改制上市中的工作

四、企业改制上市涉及的法律问题

1. 公司架构的设计

2. 独立性

3. 规范运作

4. 员工持股

5. 税务问题

6. 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的处理

问题一:公司架构的设计(1)

公司架构的设计需注意以下方面的问题:

(一)上市主体需有可连续计算的业绩,主营业务突出,非主营业务应予剥离。

(二)上市主体的实际控制人在最近三年内不能发生变更,主营业务和管理层基本未变,否则会影响业绩连续计算。

(三)改制前的重组工作应控制在一定的幅度内,避免构成重大重组行为,否则将影响业绩连续计算。

(四)上市主体不得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存在同业竞争,同一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经营与上市主体相竞争业务的,应将有关业务重组进上市主体,或将有关业务转出给非关联方。

(五)上市主体的业务体系完整,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业务经营和利润不能依赖于关联交易。

(六)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确定改制是以发起设立、募集设立或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方式进行。以整体变更方式改制的,应首先通过股权重组(包括股权转让、增资等方式)使上市主体在改制前拥有适当数量的发起人(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且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上市主体的发起人具备适当资格,工会、持股会不能作为发起人。

(七)股权清晰,不存在潜在的权属纠纷。代持股、信托持股都是不被接受的。

问题二:独立性(1)

上市主体要做到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在独立性方面不得有严重缺陷。

(一)资产完整。

上市主体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具备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合法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土地、厂房、机器设备以及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资产权属清晰,领取了相应的产权证书。

(二)人员独立。

上市主体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财务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上市主体有独立的人事聘用和任免制度,独立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在员工社保、工薪报酬等方面与股东单位分账独立。

(三)财务独立。

上市主体应当建立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分公司、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不得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独立缴税。

(四)机构独立。

上市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经营管理机构,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机构混同、合署办公的情形。

(五)业务独立。

上市主体应独立拥有业务经营有关的资质;具有独立的原料采购和产品销售系统,业务经营和利润不得依赖于关联交易。

问题三:规范运作(1)

(一)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等相关机构和人员要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二)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并有效执行,以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

(三)通过章程及其他法人治理文件明确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不得为他人(尤其是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提供违规担保。

(四)不得有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

(五)不得违规进行委托理财,并应注意防范相应的财务风险。

(六)最近三十六个月内不得存在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过证券的行为;有关违法行为发生在三十六个月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的,需要进行清理。

(七)最近三十六个月内不得存在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的情形。

(八)业务经营中存在明显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情形(尽管是行业内的通行做法)的,需要进行清理。如部分商业企业发行代币券、购物卡问题。

问题四: 员工持股问题(1)

拟上市企业在上市前实施员工持股或管理层持股方案的,需注意以下问题:

(一)持股主体

工会、持股会不能作为持股主体,以代持股、信托持股等方式实施也是不被接受的,比较恰当的操作方式是由自然人直接持股或持股公司持股。如上市主体为外商投资企业,不可由自然人直接持股。

(二)持股管理方案的设计

在法律允许的前提下,通过适当的安排,对员工持股涉及的有关事宜进行管理(包括限制转让、离职强制转让、未上市回购等)。

(三)审批

涉及国有资产的,须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

问题五: 税务问题

税务问题一直是审核的重点,主要涉及以下几方面:

(一)上市主体享受的各项税收优惠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地方政府给予的税收优惠政策不符合国家规定,是不能接受的。

(二)上市主体应依法纳税,包括不存在因税务违法而受到处罚,且情节严重的情形;不存在非正常的大额欠税;以适当的身份独立缴税(如已达一般纳税人标准但仍按小规模纳税人缴税的问题)。

(三)上市主体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

问题六: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处理

无形资产的处理亦是上市过程中的关键问题,涉及到对上市主体资产权属是否清晰、持续经营是否存在不确定风险等方面的考量。

(一)土地使用权的取得主要采取出让、股东出资投入、租赁和授权经营等方式,不可以采取划拨方式。

(二)上市主体一般应自行拥有其业务活动所使用的商标、专利和专有技术,但在有合理理由的情况下,也可以采取许可使用的方式进行处理。

(三)以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及以许可使用方式取得其他无形资产使用权的,应注意需要有适当的使用期限以及许可使用的独占性问题,不能存在不确定性和潜在不利变化的风险。

五、律师在企业改制上市中的作用

公司股份制改组、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到法律、审计、资产评估及承销等多家中介机构以及大量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公司的改组上市其实就是各中介机构共同合作的结晶。

1、尽职调查

对公司纳入上市架构范围内的有关公司、资产和业务进行尽职调查。包括:

• 审核公司设立、变更等历史沿革过程中的全部法律文件,并确认设立、变更的合法性;

• 审核公司重大资产权属的所有文件,并确认其合法性;

• 审核公司全部的重大合同;

• 审核公司的全部对外投资项目的合法性及拟上市公司对其享有的产权的真实性;

• 审核公司所取得的经营方面的许可,并确认生产经营的合法性;

• 审核公司的重大债权、债务关系;

• 审核确认公司在适用税率、享受税收优惠及缴纳税款方面的合法性;

• 审核公司在商标、专利和版权方面的有关文件;

• 审核公司与雇员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并确认有关劳动关系的合法性;

• 审核公司未了结的诉讼仲裁情况,并判断是否有发生进一步诉讼的可能性。

2、讨论和确定改制上市方案

根据尽职调查中发现的法律问题,提出解决有关问题的建议或方案。与有关各 方讨论确定本项目的股份制改组和上市方案。

3、负责起草、审阅重组过程中的相关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 股份改组的系列文件,包括董事会决议、发起人协议、股份公司章程、创立大会文件等;

• 股权并购、重组协议;

• 关联交易协议;

• 呈报给有关政府部门的系列文件;

• 其他有关的董事会和/或股东大会决议。

4、协助公司与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包括中国证监会、商务部、国家发改委和其它有关政府部门)就本项目所涉及的政府审批事宜进行沟通和协调。

5、根据中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协助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的设置,股东大会、董事会的议事规则等,并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向贵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培训。

6、出具有关的法律意见书,包括(但不限于):

• 向中国证监会出具关于本项目的整体法律意见书;

•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就本项目的相关法律事项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

• 应公司的要求,就公司或保荐人关心的某些特定法律事项出具专项法律意见。

7、协助公司与保荐人订立保荐协议,与主承销商及承销团订立承销协议。

8、就保荐人、会计师和评估师(如有)出具的文件中涉及的法律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9、协助审查招股意向书、招股说明书及招股说明书(概要)、上市公告书等一系列文件。

10、随时答复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提出的有关法律问题,并协助贵公司和其它中介机构答复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的其它问题。

11、帮助公司起草上市所必需的其他各种文件。

12、协助公司处理股份制改组和上市过程中随时可能出现的其他各种法律问题。

企业上市涉及的税务问题(2)

企业上市涉及的税务问题

四、企业上市九大常见税务问题与解决方案

企业在申请上市过程中,税务合规是几大核心问题之一,若处理不当,将直接构成企业挂牌、上市的实质障碍。在此,笔者梳理九项常见税收问题及其处理规范方式,以供大家作为实务参考:

问题一:历史遗留税务问题

中小企业在创业阶段或者发展阶段,隐藏一部分收入问题比较常见。企业拟挂牌转让,财务不规范问题,可以通过财务处理解决,但是需要补流转税或者企业所得税等税金。其中:

1、 当期补缴前期税款,属于“自查补税”行为,除收取滞纳金外,税务主管部门一般不会进行处罚。报告期内补税的性质和金额,决定补税行为是否构成审核中的实质障碍,补税的性质和金额,是由相关会计差错的性质和金额所决定的。

2、如果企业在发行前临时大量补缴以前年度税款,又缺乏合理性说明,即使税务部门出具了合法纳税的意见,仍具有较大审核风险。在实际操作中,往往是拟挂牌企业必须补缴完欠税后,再出具税务主管部门的证明,即可被监管层认可。

3、外商投资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在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时,若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经营期不满十年的,应当补缴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对此,拟挂牌企业应积极与相关税务机关进行有效沟通,尽早解决历史遗留的税务问题,适当时候还应向税务机关申请批复以明确涉税问题的处理方法,这是消除或降低税务风险的理想途径。

4、、申报财务报表对原始报表进行的差错更正中,如果涉及收入和利润的调整,往往会有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的补缴问题。而会计差错的性质,又可以分为“错误引起的差错”和“舞弊引起的差错”两类。

(1)错误引起的差错:主要包括会计方法使用不当、会计未及时处理业务引起的跨期确认等所形成的差错。错误引起的补税是容易理解的,但如果涉嫌前期逃税,那么补税的性质是比较恶劣的。

(2)舞弊引起的差错:主要指前期由于避税的考虑,隐匿收入或虚构成本,导致收入和利润少计所形成的差错。企业存在的欠税问题,在以往的发行过程中,是重点关注的事项,因为补缴所产生的迟延纳税将会带来税收滞纳金或税务处罚,有可能减少每股收益及股东权益。

现在证监会对大幅度的补税、调账不认可了。凡出现此类情况的,一般都要至少经过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后,才能提交发行申请,使得企业错过了上市的好时机。

问题二:重大税收违法违规情形

重大税收违法违规情形,是指凡被税务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给予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以上行政处罚的行为,属于重大违法违规情形,但处罚机关依法认定不属于的除外。

被税务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给予罚款的行为,除主办券商和律师能依法合理说明或处罚机关认定该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外,都视为重大违法违规情形。公司应就其最近两年是否存在重大税收违法违规情况,发出明确的书面声明。表明公司近几年能够依法纳税,截止期不存在被海关、税务机关处罚的情形,两年内没有存在税收违法违规行为,税务、海关等行政主管部门能够出具公司无违法违规证明文件或调查反馈文件。

原则上,凡被税务机关处罚的、实施机关处于罚款以上行政处罚的行为,均属重大违法行为,但实施机关依法认定该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且做出合理解释的除外。

问题三:关联交易转让定价

关联交易,包括关联方、关联交易类型、必要性与公允性、规范制度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等问题。部分企业为了降低税负,通常选择利用关联企业之间的“税负差”转移利润。

无论是IPO还是新三板挂牌,对于关联交易的审查都非常严格。从理想状况讲,有条件的企业最好能够完全避免关联交易的发生或尽量减少发生,但是,绝对的避免关联交易背后可能是经营受阻、成本增加、竞争力下降。因此,要辩证的看待关联交易,特别要处理好三个方面的问题:

1、清楚认识关联交易的性质和范围;

2、尽可能减少不重要的关联交易,拒绝不必要和不正常的关联交易;

3、对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和财务处理务必要做到合法、规范、严格。

一般来说,被认定为转让定价对象的企业主要包括:

1、 连续数年营业亏损或盈利上下波动的企业;

2、关联交易和非关联交易利润率存在差异的企业;

3、与低税率地区关联企业业务往来数额较大的企业;

4、存在特许权使用费或者其他服务费用支付的企业;

5、使用不常见的转让定价方法的企业等。

因此,拟上市、挂牌新三板的企业,需按照《企业所得税》以及《特别纳税调整》的规定,提交、留存相关资料,如同期资料等,以证明定价的合理性。

问题四: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存在严重依赖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在实际操作中,如果税收优惠占各期利润平均达到20%以上将会构成严重的税收依赖,同时将构成IPO(首次公开募股)的绝对障碍。

当一家企业确定上市目标后,地方政府往往将其当作重点企业予以照顾,这非常容易导致地方政府滥用公共资源对上市企业进行不恰当的利益输送。如果是与国家政策不相符的税收优惠政策,如果当地政府能够证明其不属于重大违规行为且金额并不大的话,是不构成实质性障碍。

合法的税收优惠都明确有国家层面的文件依据,地方性的一些税收优惠政策并不符合法律法规,实质上属于地方财政的返还或奖励。尽管收到的税收优惠都计入营业外收入,但合法的税收优惠形成的营业外收入不属于非经常性损益,利润指标中无需扣除,不合法的税收优惠属于非经常性损益,利润指标中应予以扣除。

对税收优惠的依赖,主要体现于其占净利润的比例。如果占净利润的比例超过一半甚至更高,或者高于同行业水平,且假定其未享受税收优惠的条件下,报告期内盈利达不到规定盈利条件,则很可能税收优惠依赖会成为审核过程中的实质性障碍。相反,虽然占净利润比例比较高,但假定其未享受税收优惠的条件下,报告期内拟挂牌企业仍然具有较强的盈利能力,则一般也不视作存在税收优惠严重依赖。

问题五:整体变更及分红纳税信披不充分

纳税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时及各期分红的纳税问题,是监管层重点关注的内容之一。盈余公积转增股本,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自然人股东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整体变更及分红纳税情况必须充分披露,审核的关注点在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巨额税款未缴纳的情况,是否会影响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合规情况及资格,从而影响到发行条件。

在此需要提醒的是,在采用股权转让的方式清理股权代持的问题时,股权转让的价格十分关键。股权转让方应确保股权转让价的公允性、真实性,并应关注股权转让所涉及的税务问题。因此,我们建议,若企业有上市挂牌的预期,则不要作股权代持的安排。如果出于股权激励等原因必须进行股权代持安排,则事先务必要与当事人各方签订明确的书面协议并应在申报材料之前解决股权代持的问题。

问题六:企业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不合规

并购重组无疑是企业风险最大的事项,而且也是税务风险的“高发区”。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所得税处理,包括一般性税务处理和特殊性税务处理。企业符合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可以享受递延纳税的优惠待遇。而企业重组改制处置不当,则无法享受特殊重组税收优惠。

当企业在进行兼并重组的过程中,涉及到国家诸多税种,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等。与企业所得税相比,企业重组涉及的其他税种复杂程度相对较低,所以企业所得税被认为是企业重组的核心税种。

在这一重组的过程中,企业往往会面临很多新的税务问题,通常包括:挂牌控股架构的安排是否在税务上更具效率,重组的商业运营模式是否带来新的税务成本,是否使关联方交易的转让定价问题更加突出,创办人、高级管理层和员工的个人税务问题处理是否准确,重组的架构是否在税收上对投资者更具吸引力,等等。拟挂牌企业如果能及早关注上述问题并积极采取措施,将业务重组与税务筹划有机地结合在一起,既能满足企业的商业规划,还能有效降低税务风险。

问题七:存在核定征收纳税方式

核定征收实际上变质成了一种变相的税收优惠。对于拟挂牌企业本身或其重要的子公司,如果报告期内存在核定征收,那么是否符合税法规定,是很难自圆其说的:

1、 如果自认为符合核定征收的条件,即是承认了账目混乱,无法准确核实收入费用等前提条件,那么公司的会计信息基础根本无从谈起,其提供的财务报表的真实性也无法保证。

2、 如果自认为内控有效,可以准确核实收入成本,那么就不符合核定征收的条件,未能依法纳税,有偷漏企业所得税的嫌疑。

实务中,往往需要对以前年度的核定征收按照查账征收的标准进行测算税收差额。该差额是否补缴:

一是考虑发生的年度,如果年代久远,一般不需要再补缴,如果报告期外2年以内,则补缴的可能性较大;

二是考虑税务主管部门的态度,如果税务部门认为公司的行为并不违规,亦不会再追缴税款,一般情况下也不需要再补缴。

因此,建议公司如存在该情形,应当尽快向税务机关申请调整为查账征收,并运行两/三个完整的会计年度后再挂牌/上市。

问题八:高新技术企业资质存在瑕疵

当前,科技部等主管部门正逐年加大对高新技术企业检查、抽查的力度,一大批高新企业因知识产权、研发费用、高新收入等指标不合格而被取消资格。取得高新证书并持续享受税收优惠,主要满足四个量化的指标,包括:

1、 大专以上员工占总员工的比例(30%);

2、研发人员占总人员的比例(10%);

3、研发费用占收入的比例(2个亿以上不低于3%、5000万至2个亿不低于4%、5000万以下不低于6%);

4、 高新技术产品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60%)。

上市中,需要对报告期内拟挂牌企业的员工结构(员工总数、员工按学历分类、员工按工作性质分类)、核心技术、研发项目和研发费用等作详细披露。通过披露,可以大致推测出部分核心指标(大专以上人员、研发人员、研发费)是否实质性满足高新技术企业的条件。

在拟挂牌新三板中,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问题容易在研发费用占比和研发人员占比两个方面出现问题。

问题九:自然人股东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

个人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股权转让收入,但有以下条件之一的,可视为有正当理由:

1、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

2、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3、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

4、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五、企业在上市前有哪些税务问题是特别值得关注?

企业上市前要做很多准备工作,其中做好税务方面的安排是非常重要的工作内容,因为各个资本市场都相当重视企业的税务问题,而且现在从整个趋势去看,税务问题越来越被重视。那么,企业在上市前有哪些税务问题是特别值得关注?根据我们的经验,一般来说企业应特别关注历史遗留、企业重组、转让定价三个方面的问题。

企业上市之前一般要接受审计和信贷方面的调查,被调查出来的历史问题往往需要处理掉,特别要关注这些遗留历史问题的处理是否合乎税法的相关规定,否则企业无法实现“干干净净”地上市。在现实工作当中,我们发现有些企业就是因为一些历史的税务问题延缓了上市的进程,甚至放弃了上市。比如,2007年东部某省有数十家企业因为股改遗留下来的`股东数目太多、产权关系不明晰、土地使用权获取方式不当等问题,而无法通过证监会的审核,最终影响了上市进程。

企业上市前遇到的最重要的税务问题应该是重组中的税务问题。企业重组可能要涉及股权或者是资产的剥离、转移,在这个过程中必然会涉及税务问题。这些税务问题很多情况下是一个时间的差异,比如说资产的转移。资产的转移如果是价值性的转移,那么要在以后的纳税期进行抵扣。对上市公司来说,如果因为要上市要重组而使得纳税时间点前移的话,对企业的税务压力是相当大的,因此企业在这一点上应该谨慎处理。

在重组过程当中,我们发现有很多律师甚至是注册会计师在整个股权交易过程中都建议客户采用成本价去转移,其实这是不符合税法规定的。比如某民营企业下属有6家公司,但是这些公司分散在不同的自然人的名下,上市之前必须要把几家公司合并在一起。在实践当中,我们见到相当多的企业在把自然股权装进上市公司的过程中采用成本价去转让,这是我国税法所不允许的。为了加强这方面的监管,税务部门和工商部门已经专门发文对转让交易实行共同监管,一旦违规将会遭受很严厉的处罚。

还有转让定价的问题。在公司经营业务当中,通过分割业务,从而把利润安排在不同的主体当中去的时候会涉及转让定价。比如一个靠建筑业起家的房地产企业,当面临很重的土地增值税税负时,可能会采取把建筑、设计、装修工程分离出去,从而把利润放到建筑公司、设计公司当中。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在进行这些安排时,必须符合公平交易的原则,并经得起税务机关的评估和检查。

另外,一些企业选择在海外上市前,为了规避更多的监管,很多企业会选择搭建一个跨境的公司架构的安排。这些安排因为牵涉跨境国家或地区的税收利益而可能面临反避税调整。因此,这些企业不仅要关注本国的税法,还要关心国际税务问题。特别是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后,我国对跨境非经营企业的管理越来越严格,企业传统的搭建跨境多层结构来间接规避实际运营主体公司的所得税的方法,在新税法中已经受到了严格的约束,最近一两年已有相当多的案例。企业应该引以为鉴,多多关注新企业所得税法中关于纳税调整的相关规定。

基于上述原因,企业在上市之前首先应当选择一个资深的财税中介机构,对企业进行整体的税务健康检查,对企业以前的税务风险进行清理。然后跟中介机构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注册税务师就重组问题进行深入的沟通交流,设计最优的公司架构,让企业的税负降到最低,运营效果达到最佳。企业只有进行了这些比较完整科学的安排,上市之后才不会因为税务问题而产生麻烦和困难。

拓展内容:

一、公司注册地变更税务需要怎么处理呢?

(一)需要的材料

公司地址变更,属于变更税务登记证的内容,应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向原税务登记机关如实提供下列证件、资料:

1、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

2、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明证件(登记证正、副本和税务登记表等) 。

3、 其他有关资料。

4、如果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还要提供工商登记变更表及工商营业执照。

(二)办理变更登记的时间规定

1、纳税人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其变更登记的内容与工商登记内容无关的,办理时间为自税务登记内容实际发生变化之日起30 日内,或者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30 日内。

2、纳税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办理时间为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之日起30 日内。

(三)税务部门受理

1、纳税人提交的有关变更登记的证件、资斜齐全的,应如实填写变更税务登记表,经税务机关审核,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应予以受理;不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应通知其补正。

2、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 日内,审核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纳税人税务登记表和税务登记证中的内容都发生变更的,税务机关按变更后的内容重新核发税务登记证件,纳税人税务登记表的内容发生变更而税务登记证中的内容未发生变更的,税务机关不重新核发税务登记证件。

(四)变更登记

1、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2、纳税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如实提供下列证件、资料,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1)工商登记变更表及工商营业执照;

(2)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

(3)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和登记表等);

(4)其他有关资料。

3、税人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其变更登记的内容与工商登记内容无关的,应当自税务登记内容实际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证件到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1)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

(2)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和税务登记表等);

(3)其他有关资料。

4、纳税人提交的有关变更登记的证件、资料齐全的,应如实填写税务登记变更表,经税务机关审核,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应予以受理;不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应通知其补正。

二、公司变更地址麻烦吗?

公司地址同区变更,因为同个区域的都是属于同一个税务部门和同一个工商部门,办理相关事项都是比较方便的。公司地址跨区变更,就需要先在原注册地址提档,然后到新地址所在地申请迁入,在得到同意后,两个区的工商以及税务部门都是需要跑的,比同区变更麻烦的很多。

三、公司营业执照地址变更要哪些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东会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股东大会会议记录或者会议决议;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

4、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5、变更后住所的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及房主身份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房主身份证复印件。有关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属城镇房屋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出租方为宾馆、饭店、公司的,提交宾馆、饭店、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属城镇房屋的,就提供当地居委会盖章的住所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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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2022-12-01 01: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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